【廣東新規 方言播音需批准】
中央社╱中央社 2011-12-18 12:24
(中央社台北18日電)從明年3月1日起,大陸廣東省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其網路影音節目,以普通話(即台灣所稱國語)為基本用語。
使用方言播音的,需經大陸國務院或廣東省的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批准。
據南方網報導,廣東省政府第11屆82次常務會議日前通過「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對使用廣東話播音進行了這項規範。
這項「規定」要求,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應當使用普通話;確實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用語用字。
而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其網路影音節目,「以普通話作為播音、節目主持、採訪的基本用語。」
使用方言播音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者(廣東)省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批准。」
電視台用方言播音時,「應當在螢幕上顯示規範漢字字幕。」1001218。
引用:http://n.yam.com/cna/china/201112/20111218105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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