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有史官,掌邦國四方之事,達四方之誌。
諸侯亦各有國史。
疏「周禮」至「國史」。
○既解名曰「春秋」之意,又顯記事之人。
春官宗伯之屬有「大史下大夫二人」、「小史中士八人」、「內史中大夫一人」、「外史上士四人」、「禦史中士八人」。
雖複各有所職,俱是掌書之官。
○正義曰:《周禮•春官•小史職》曰:「掌邦國之誌。」
《內史職》曰:「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
《外史職》曰:「掌四方之誌,掌達書名於四方。」
今杜氏序云「掌邦國四方之事」者,「掌邦國」取《小史職》文,「四方之事」取《內史職》文,杜總括兩史,共成此語。
諸侯官屬雖難備知,要傳記每說諸侯之史,知諸侯亦各有國史也。
《周禮》言「邦國」者,乃謂畿外諸侯之國也。
國在四表,故言「四方」。
云「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者,謂四方有書來告,內史讀以白王也。
告王之後,則小史主掌之,故云「掌邦國之誌」。
內史雖云讀四方之事書,其實國內史策,皆內史所掌,故其職掌八柄及策命之事也。
然則內史、小史,既主國內,又主四方來告之事,故僖二十三年杜注云「國史承告而書」是也。
杜此序又云「達四方之誌」,取《外史職》文。
案《外史職》云「掌四方之誌,掌達書名四方」,今移「達」字於「四方之誌」上,如杜之意,外史達此國內之誌,以告四方,故僖二十三年杜注云「同盟然後告名,赴者之禮」是也。
然則 「掌邦國四方之事」者,據此承受他國之赴也;
「達四方之誌」者,據已國有事赴告他國也。
《春秋》既有內外二種,故杜翦撮天子之史,取外史、內史兩文。
《周禮》諸史雖皆掌書,仍不知所記《春秋》定是何史。
蓋天子則內史主之,外史佐之,諸侯蓋亦不異。
但春秋之時不能依禮,諸侯史官多有廢闕,或不置內史,其策命之事,多是大史,則大史主之,小史佐之。
劉炫以為《尚書》周公封康叔,戒之《酒誥》,其經曰「大史友,內史友」。
如彼言之,似諸侯有大史、內史矣。
但遍檢記傳,諸侯無內史之文。
何則?
《周禮•內史職》曰「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僖二十八年傳說襄王使「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是天子命臣,內史掌之。
襄三十年傳稱鄭「使大史命伯石為卿」,是諸侯命臣,大史掌之。
諸侯大史當天子內史之職,以諸侯兼官無內史故也。
鄭公孫黑強與薰隧之盟,使大史書其名,齊大史書崔杼弒其君,晉大史書趙盾弒其君,是知諸侯大史主記事也。
南史聞大史盡死,執簡以往,明南史是佐大史者,當是小史也。
若然,襄二十三年傳稱「季孫召外史掌惡臣」,言外史,則似有內史矣。
必言諸侯無內史者,閔二年傳稱史華龍滑與禮孔曰「我,大史也」,文十八年傳稱魯有「大史克」,哀十四年傳稱齊有「大史子餘」,諸國皆言大史,安得有內史也?
季孫召外史者,蓋史官身居在外,季孫從內召之,故曰外史,猶史居在南,謂之南史耳。
南史、外史,非官名也。
《藝文誌》云:「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舉必書,所以慎言行,昭法戒。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為《春秋》,言為《尚書》,帝王靡不同之。」
《禮記•玉藻》云:「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
雖左右所記二文相反,要此二者皆言左史右史。
《周禮》無左右之名,得稱左右者,直是時君之意,處之左右,則史掌之事因為立名,故傳有「左史倚相」。
掌記左事,謂之左史,左右非史官之名也。
左是陽道,陽氣施生,故令之記動。
右是陰道,陰氣安靜,故使之記言。
《藝文誌》稱「左史記言,右史記動」,誤耳。
上言「魯史記」,則諸侯各有史可知,又言諸侯各有國史者,方說諸侯各有《春秋》,重詳其文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34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大事書之於策,(○策,本又作「冊」,亦作「筴」,同,初革反。)
小事簡牘而已。
(○牘,徒木反。)
疏「大事」至「而已」。
○既言尊卑皆有史官,又論所記簡策之異。
《釋器》云「簡謂之畢」,郭璞云「今簡劄也」。
許慎《說文》曰:「簡,牒也。
牘,書版也。」
蔡邕《獨斷》曰:「策者,簡也。
其製,長二尺,短者半之。
其次一長一短,兩編下附。」
鄭玄注《中庸》亦云「策,簡也」。
由此言之,則簡、劄、牒、畢,同物而異名。
單執一劄謂之為簡,連編諸簡乃名為策,故於文「策」或作「冊」,象其編簡之形。
以其編簡為策,故言策者簡也。
鄭玄注《論語序》以《鉤命決》云「《春秋》二尺四寸書之,《孝經》一尺二寸書之」,故知六經之策皆稱長二尺四寸。
蔡邕言二尺者,謂漢世天子策書所用,故與六經異也。
簡之所容,一行字耳。
牘乃方版,版廣於簡,可以並容數行。
凡為書,字有多有少,一行可盡者,書之於簡;
數行乃盡者,書之於方;
方所不容者,乃書於策。
《聘禮記》曰:「若有故則加書將命,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
鄭玄云:「名,書文也,今謂之字。
策,簡也。
方,版也。」
是其字少則書簡,字多則書策。
此言大事小事,乃謂事有大小,非言字有多少也。
大事者,謂君舉告廟及鄰國赴告,經之所書皆是也。
小事者,謂物不為災及言語文辭,傳之所載皆是也。
大事後雖在策,其初亦記於簡。
何則?
弒君大事,南史欲書崔杼,執簡而往,董狐既書趙盾,以示於朝,是執簡而示之,非舉策以示之,明大事皆先書於簡,後乃定之於策也。
其有小事,文辭或多,如呂相絕秦,聲子說楚,字過數百,非一牘一簡所能容者,則於眾簡牘以次存錄也。
杜所以知其然者,以隱十一年傳例云「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於策」。
明是大事來告,載之策書也。
策書不載,丘明得之,明是小事傳聞,記於簡牘也。
以此知仲尼脩經皆約策書成文,丘明作傳皆博採簡牘眾記。
故隱十一年注云「承其告辭,史乃書之於策。
若所傳聞行言非將君命,則記在簡牘而已,不得記於典策。
此蓋周禮之舊製」也。
又莊二十六年經皆無傳,傳不解經,注云「此年經、傳各自言其事者,或策書雖存,而簡牘散落,不究其本末,故傳不複申解」。
是言經據策書,傳馮簡牘,經之所言其事大,傳之所言其事小,故知小事在簡,大事在策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34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孟子》曰:楚謂之《檮杌》,晉謂之《乘》,而魯謂之《春秋》,其實一也。
(○《孟子》,書名。
姓孟,名軻,字子輿,鄹邑人。
與齊宣王同時人。
著此書。
檮,徒刀反。
杌,五忽反。
檮杌,四凶之一。
杜云「頑凶無儔匹之貌」。
乘,繩證反,車乘也。
一云兵乘。)
疏「孟子曰」至「一也」。
○既言簡、策之異,又說諸國別名。
孟子,姓孟,名軻,字子輿,鄒邑人也。
當六國之時,師事孔子之孫子思,脩儒術之道,著書七篇。
其第四《離婁》篇云:「王者之跡息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
晉謂之『乘』,楚謂之「檮杌」,魯謂之『春秋』,一也。」
其言與此小異,是杜足「其實」二字,使成文也。
彼趙岐注云:「『乘』者,興於田賦乘馬之事,因以為名。
『檮杌』者,嚚凶之類,興於記惡之戒,因以為名。
『春秋』,以二始舉四時,記萬事之名。」
是三者立名雖異,記事則同,故云「其實一也」。
序發首云「『春秋』者,魯史記之名也」,故引此以為證。
且明諸侯之國各有史記,故魯有《春秋》,仲尼得因而脩之也。
案《外傳》:申叔時、司馬侯乃是晉、楚之人,其言皆云「春秋」,不言「乘」與「檮杌」。
然則「春秋」是其大名,晉、楚私立別號,魯無別號,故守其本名。
賈逵云「周禮盡在魯矣,史法最備,故史記與周禮同名」。
然則晉、楚豈當自知不備,故別立惡名?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35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韓宣子適魯,(○宣子,名起,晉大夫。
適魯,在昭二年。)
見《易•象》與《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
(○盡,津忍反,後放此。)
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
(○王,於況反,又如字。)
疏「韓宣」至「以王」。
○既言諸國有書,欲明魯最兼備,故云此。
○正義曰:此昭二年傳文也。
宣子,晉卿,名起,食邑於韓,因以為氏。
諡曰宣子者,有德之稱。
為昭公新立,身新為政,故來聘魯,因觀書於大史氏,見此書而發言。
杜注彼以為《易•象》即今《周易》上下經之《象》辭也,《魯春秋》謂魯史記之策書也。
《春秋》遵周公之典以序事,故曰「周禮盡在魯矣」。
《易•象》、《春秋》是文王、周公之所製,故見《春秋》知周公之德,見《易•象》知周之所以王也。
文王能製此典,即是身有聖德,聖不空生,必王天下。
周室之王,文王之功,故觀其書,知周之所以得王天下之由也。
文王身處王位,故以王言之。
周公不王,故以德屬之。
人異,故文異。
傳言觀書大史,則所觀非一,而獨言《易•象》、《魯春秋》者,韓子主美文王、周公,故特言之。
《易•象》,魯無增改,故不言「魯易象」。
《春秋》雖是周法所記,乃是魯事,故言「魯春秋」也。
《春秋》、《易•象》,晉應有之,韓子至魯方乃發歎者,味其義,善其人,以其舊所未悟,故云今始知,示其歎美之深,非是素不見也。
《易•下係辭》云《易》之興也。
其當殷之末世,周之盛德,當文王與紂之事。
則謂《易• 象》,爻彖之辭也。
鄭玄案據此文,以為《易》是文王所作。
鄭眾、賈逵、虞翻、陸績之徒,以《易》有「箕子之明夷」、「東鄰殺牛」,皆以為《易》之爻辭周公所作。
杜雖無明解,似同鄭說。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37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韓子所見,蓋周之舊典禮經也。
疏「韓子」至「經也」。
○序言史官所書,舊有成法,故引韓子之事,以此言結之。
韓子所見《魯春秋》者,蓋是周之舊日正典、禮之大經也。
韓子之言,並歎《易•象》,此之所見,唯謂《春秋》者,指說《春秋》,不須《易•象》故也。
知是舊典禮經者,傳於隱七年「書名」例云「謂之禮經」,十一年「不告」例云「不書於策」,明書於策必有常禮。
未脩之前,舊有此法。
韓子所見而說之,即是周之舊典,以無正文,故言「蓋」為疑辭也。
製禮作樂,周公所為,明策書禮經亦周公所製,故下句每云周公,正謂五十發凡是周公舊製也。
必知史官所記,有周公舊製者,以聖人所為,動皆有法,以能立官紀事,豈得全無憲章?
定四年傳稱備物典策以賜伯禽,典策則史官記事之法也。
若其所記無法,何足以賜諸侯?
諸侯得之,何足以為光榮而子魚稱為美談也?
且仲尼脩此《春秋》以為一經,若周公無法,史官妄說,仲尼何所可馮,斯文何足為典,得與諸《書》、《禮》、《樂》、《詩》、《易》並稱經哉?
以此知周公舊有定製,韓子所見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38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周德既衰,官失其守。
上之人不能使《春秋》昭明,赴告策書,(○告,古毒反,一音古報反。
崩薨曰赴,禍福曰告。)
諸所記注,(○注,張住反,字或作「註」。
多違舊章。)
疏「周德」至「舊章」。
○正義曰:此明仲尼脩《春秋》之由,先論史策失宜之意。
計周公之垂法典策具存,豈假仲尼更加筆削?
但為官失其守,褒貶失中,赴告策書,多違舊典,是故仲尼脩成此法,垂示後昆。
襄三十一年傳稱卿大夫「能守其官職」,昭二十年傳曰「守道不如守官」,是言人臣為官,各有所守。
周德既衰,邦國無法,群小在位,故官人失其所守也。
雖廣言眾官失職,要其本意是言史官失其所掌也。
昭三十一年傳曰:「《春秋》之稱,微而顯,婉而辨。
上之人能使《春秋》昭明。」
注云:「上之人謂在位者也。」
彼謂賢德之人在天子諸侯之位,能使《春秋》褒貶勸戒昭明。
周德既衰,主掌之官已失其守,在上之人又非賢聖,故不能使《春秋》褒貶勸戒昭明。
致令赴告記注多違舊章也。
文十四年傳曰「崩薨不赴,禍福不告」,然則鄰國相命,凶事謂之赴,他事謂之告,對文則別,散文則通。
昭七年傳「衛齊惡告喪於周」,則是凶亦稱告也。
赴告之中違舊章者,若隱三年,平王以壬戌崩,赴以庚戌;
桓五年,陳侯鮑卒,再赴以甲戌己丑;
及不同盟者而赴以名,同盟而赴不以名之類是也。
策書記注多違舊章者,仲尼既巳脩改,不可複知。
正以仲尼脩之,故知其多違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39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仲尼因魯史策書成文,考其真偽,而誌其典禮,上以遵周公之遺製,下以明將來之法。
疏「仲尼」至「之法」。
○此明仲尼所因並製作之意。
所脩之經,以魯為主,是因魯史策書成定之舊文也。
「考」謂校勘,「誌」謂記識。
考其真偽,真者因之,偽者改之。
誌其典禮,合典法者褒之,違禮度者貶之。
上以遵周公之遺製,使舊典更興;
下以明將來之法,令後世有則,以此故脩《春秋》也。
前代後代,事終一揆,所賞所罰,理必相符。
仲尼定《春秋》之文,製治國之法,文之所褒,是可賞之徒;
文之所貶,是可罰之類。
後代人主,誠能觀《春秋》之文,揆當代之事,辟所惡而行所善,順褒貶而施賞罰,則法必明,而國必治,故云「下以明將來之法」也。
不教當時而為將來製法者,孔子之時,道不見用,既知被屈,冀範將來。
將來之與今時,其法亦何以異,但為時不見用,故指之將來,其實亦以教當代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4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教之所存,文之所害,則刊而正之,(○刊,苦幹反,削也。)
以示勸戒。
疏「其教」至「勸戒」。
○此說仲尼改舊史之意。
教之所存,謂名教善惡,義存於此事。
若文無褒貶,無以懲勸,則是文之害教。
若僖二十八年「天王狩於河陽」,傳云:「晉侯召王,以諸侯見,且使王狩。
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
故書曰『天王狩於河陽』。」
杜以晉文之意本欲尊周,將率諸侯共朝天子,自嫌彊大,不敢至周,喻王出狩,得盡臣禮。
尋其蹤緒,心是跡非。
又昭十九年,「許世子止弒其君買」,傳云:「許悼公瘧。
五月,戊辰,飲大子止之藥,卒。
書曰:『弒其君。』
君子曰:『盡心力以事君,舍藥物可也。』」
許止進藥,不由於醫,其父飲之,因茲而卒。
名教善惡須存於此者也。
不罪許止,不沒晉文,無以息篡逆之端,勸事君之禮,故隱其召王之名,顯稱弒君之惡。
如此之例,皆是文之害教,則刊削本策,改而正之,以示後人,使聞善而知勸,見惡而自戒。
諸仲尼所改新意,皆是刊而正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42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餘則皆即用舊史,史有文質,辭有詳略,不必改也。
疏「其餘」至「改也」。
○此說仲尼不改舊史之意,「其餘」,謂新意之外皆即用舊史也。
始隱終麟,二百餘載,史官遷代,其數甚多,人心不同,屬辭必異,自然史官有文有質,致使其辭有詳有略,既無所害,故不必改也。
「史有文質」,謂居官之人。
「辭有詳略」,謂書策之文。
史文則辭華,史質則辭直,華則多詳,直則多略,故《春秋》之文詳略不等也。
螟螽蜚蜮,皆害物之蟲,蜚蜮言有,螟螽不言有;
諸侯反國,或言自某歸,或言歸自某;
晉伐鮮虞,吳入郢,直舉國名,不言將帥;
及郊與川郊皆無所發;
諸侯出奔,或名,或不名,明是立文乖異,是其史舊有詳略,義例不存於此,故不必皆改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43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故傳曰:「其善誌。」
又曰:「非聖人孰能脩之?」
疏「故傳」至「脩之」。
○上傳,昭三十一年,言《春秋》之書其是善誌記也。
下傳,成十四年,言若非聖人,誰能脩《春秋》,使成五例也。
下傳既非同年,而云「又」者,言又重上事之辭,止又其傳,非又其年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1 23:43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蓋周公之誌,仲尼從而明之。
疏「蓋周」至「明之」。
○既以「蓋」為疑辭,而知事必然者,案傳,君子論《春秋》之美而云「善誌」。
《春秋》既是舊名,明稱舊記為善,故知上傳之言蓋,言周公之誌也。
脩者,治舊之名。
傳善聖人而言脩舊,明脩前聖之道,故知下傳之言蓋,仲尼之明周公也。
上已言「蓋周之舊典禮經」,此複重云「蓋周公之誌」者,上明《春秋》記事之法舊史之遵周公也,此明仲尼因舊史之文還脩周公之法,故重言蓋。
敘此以上論經,以下論傳。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1:56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左丘明受經於仲尼,以為經者不刊之書也,故傳或先經以始事,(○先,悉薦反。)
或後經以終義,(○後,戶豆反。)
或依經以辯理,或錯經以合異,隨義而發。
疏「左丘」至「而發」。
○正義曰:丘明為經作傳,故言受經於仲尼,未必麵親授受使之作傳也。
此說作傳解經而傳文不同之意丘明以為經者,聖人之所製是不可刊削之書也。
非傳所能亂之。
假使傳有先後,不畏經因錯亂,故傳或先經為文以始後經之事,或後經為文以終前經之義,或依經之言以辨此經之理,或錯經為文以合此經之異,皆隨義所在而為之發。
傳期於釋盡經意而已,是故立文不同也。
大史公《十二諸侯年表序》云:自孔子論史記,次《春秋》,七十子之徒口受其傳。
魯君子左丘明懼弟子各有妄其意,失其真,故具論其語,成《左氏春秋》。
沈氏云:《嚴氏春秋》引《觀周篇》云:「孔子將脩《春秋》,與左丘明乘如周,觀書於周史,歸而脩《春秋》之經,丘明為之傳,共為表裏。」
《藝文誌》云:「左丘明,魯史也。」
是言丘明為傳,以其姓左,故號為《左氏傳》也。
先經者,若隱公不書即位,先發仲子歸於我;
衛州籲弒其君完,先發莊公娶於齊。
如此之類,是先經以始事也。
後經者,昭二十二年,王室亂,定八年,乃言劉子伐盂以定王室;
哀二年,晉納蒯聵於戚,哀十五年,乃言蒯聵自戚入衛。
如此之類,是後經以終義也。
依經者,經有其事,傳辯其由。
隱公不書即位,而求好於邾,故為蔑之盟。
案其經文,明其歸趣,如此之類,是依經以辯理也。
錯經者,若地有兩名,經傳互舉,及經「侵」傳「伐」,經「伐」傳「侵」,於文雖異,於理則合。
如此之類,是錯經以合異也。
傳文雖多,不出四體,故以此四句明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1:58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例之所重,(○重,直用反,又直龍反。)
舊史遺文,略不盡舉,非聖人所脩之要故也。
疏「其例」至「故也」。
○此說有經無傳之意。
例之所重者,若桓元年,「秋,大水」,傳云「凡平原出水為大水」。
莊七年,「秋,大水」。
此則例之所重,皆是舊史遺餘策書之文。
丘明略之,不複發傳,非聖人所脩之要故也。
言遺者,舊史已沒,策書遺留,故曰遺文。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身為國史,躬覽載籍,必廣記而備言之。
其文緩,其旨遠,將令學者原始要終,(○令,力呈反,下「令學者」同。
要,於遙反。)
尋其枝葉,究其所窮。
(○究,久又反。)
疏「身為」至「所窮」。
○此說無經有傳之意。
○正義曰:《說文》云「籍,簿書也」。
張衡《東京賦》曰「多識前世之載」,載亦書也。
躬覽載籍,所見者博,以義有所取,必廣記而備言之。
非直解經,故其文緩。
遙明聖意,故其旨遠。
將令學者本原其事之始,要截其事之終,尋其枝葉,盡其根本,則聖人之趣雖遠,其賾可得而見。
是故經無其事,而傳亦言之,為此也。
原始要終及其旨,遠並《易•下係辭》文也。
尋其枝葉,以樹木喻也。
究亦窮也,言窮盡其所窮之處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優而柔之,使自求之;
饜而飫之,(○饜,於豔反。飫,於預反。)
使自趨之。
(○趨,七住反,又七俱反。)
若江海之浸,(○浸,子鴆反。)
膏澤之潤,(○膏,古刀反。)
渙然冰釋,(○渙,呼亂反。)
怡然理順。
(○怡,以之反。)
然後為得也。
疏「優而柔之」至「然後為得也」。
○此又申說無經之傳有利益之意。
「優而柔之,使自求之」,《大戴禮•子張問入官》學之篇有此文也。
其「饜而飫之」,則未知所出。
優、柔,俱訓為安,寬舒之意也。
饜、飫,俱訓為飽,饒裕之意也。
謂丘明富博其文,優遊學者之心,使自求索其高意精華;
其大義飽足學者之好,使自奔趨其深致;
言其廣記備言,欲令使樂玩不倦也。
江海以水深之故,所浸者遠;
膏澤以雨多之故,所潤者博。
以喻傳之廣記備言,亦欲浸潤經文,使義理通洽。
如是而求之,然後渙然解散,如春冰之釋,怡然心說,而眾理皆順,然後為得其所也。
江海,水之大者,故舉以為喻。
脂之澤者為膏,言雨之為潤若脂膏然,故稱膏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發凡以言例,皆經國之常製,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
仲尼從而脩之,以成一經之通體。
疏「其發」至「通體」。
○正義曰:自此至「非例也」,辯說傳之三體。
此一段說舊發例也,言發凡五十皆是周公舊法。
先儒之說《春秋》者多矣,皆云丘明以意作傳,說仲尼之經,凡與不凡無新舊之例。
杜所以知發凡言例是周公垂、法史書舊章者,以諸所發凡皆是國之大典,非獨經文之例。
隱七年,始發凡例,特云「謂之禮經」;
十一年,又云「不書於策」。
建此二句於諸例之端,明書於策者,皆是經國之常製,非仲尼始造策書自製此禮也。
何則?
「夫災,無牲」,「卒哭」,「作主」,「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夫人不薨於寢,則不致」,豈是仲尼加造此言也?
公行告廟,侯伯分災,二「凡」之末,皆云「禮也」,豈是丘明自製禮乎?
又公女嫁之送人尊卑,哭諸侯之親疏等級,王喪之稱「小童」,分至之書「云物」,皆經無其事,傳亦發凡。
若丘明以意作傳,主說仲尼之經,此既無經,何須發傳?
以是故知發凡言例,皆是周公垂法、史書舊章,仲尼從而脩之,以成一經之通體也。
國之有史,在於前代,非獨周公立法,史始有章。
而指言周公垂法者,以三代異物,節文不同,周公必因其常文而作,以正其變者,非是盡變其常也。
但以一世大典,周公所定,故《春秋》之義,史必主於常法,而以周公正之。
然凡是周公之禮經,今案《周禮》竟無凡例,為當禮外別自有凡,為當凡在禮內。
今者所據,禮內有凡。
知者,案《周禮•大宰職》於「八法」之內有「官成」、「官法」,鄭眾注云「官成者,謂官府之有成事品式。
官法者,謂職所主之法度」。
然則此凡者是史官之策書成事法式也。
《釋例•終篇》云:「稱凡者五十,其別四十有九」,蓋以母、弟二凡,其義不異故也。
計周公垂典,應每事設法,而據經有例,於傳無凡多矣,《釋例》四十部,無凡者十五。
然則周公之立凡例,非徒五十而已。
蓋作傳之時已有遺落,丘明采而不得故也。
且凡雖舊例,亦非全語,丘明采合而用之耳。
《終篇》云諸凡雖是周公之舊典,丘明撮其體義,約以為言,非純寫故典之文也。
蓋據古文覆逆而見之,此丘明會意之微致,是其說也。
然丘明撮凡為言,體例不一,於一凡之內,事義不同,亦有因經所有,連釋經之所無,如「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是也。
亦有略其經之所無,直釋經之所有,如「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不言礿祀,以經無故也,如此之類是也。
所以然者,蓋以舊凡語少,經雖無事,則亦連文引之,所以兼引「王曰小童」。
若舊凡語多,經無者則略之,經有者則載之,所以略其礿祀獨舉郊雩。
故莊十一年「王師敗績於某」,杜注云「事列於經,則不得不因申其義」。
是舊凡多者,唯舉經文也。
發凡之體,凡有二條:一是特為策書;
一是兼載國事。
特為策書者,凡告以名則書之類是也。
兼載國事者,凡嫁女於敵國之類是也。
雖為國事,但他書有者,亦不在凡例,如天子七月而葬,既於禮文備有,故丘明作傳不在凡例也。
此諸凡者自是天下大例,其言非獨為魯故。
哭諸侯之條,既發凡例,乃云故魯為諸姬,明知正凡所言,非止魯事。
且送女例云「於天子,則諸卿皆行」,魯無嫁女於天子之理。
祭祀例云「啟蟄而郊」,自非魯國不得有郊天之事,明是采合故典、裁約為文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2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微顯闡幽,裁成義類者,(○闡,昌善反,明也。
皆據舊例而發義,指行事以正褒貶。
○褒,保刀反。
貶,彼檢反,《字林》方犯反。)
疏「其微」至「褒貶」。
○此下盡「曲而暢之」,說新意也。
「微顯闡幽」,《易•下係辭》文也。
微謂纖隱,闡謂著明。
舊說云「下云『經無義例』,此釋經有義例」。
謂孔子脩經,微其顯事,闡其幽理,裁節經之上下,以成義之般類。
其善事顯者,若秦穆悔過,貶四國大夫,以例稱「人」,觀文與常文無異。
惡事顯者,若諸侯城緣陵,叔孫豹違命,城緣陵依例稱諸侯,與無罪文同,叔孫豹去氏,與未賜族者文同,皆是微其顯事。
闡幽者,謂闡其幽理,使之宣著。
若晉趙盾、鄭歸生、楚比陳乞及許大子止,皆非親弒其君,是其罪幽隱,孔子脩經加 「弒」,使罪狀宣露,是闡幽也。
諸《春秋》褒貶之例並是也。
蓋以為皆據舊例而發義。
以下論丘明之傳微顯闡幽乃是經事,故賀沈諸儒皆悉同此。
劉炫以微顯闡幽皆說作傳之意。
經文顯者,作傳本其纖微;
經文幽者,作傳闡使明著。
顯者,若「天王狩於河陽」,觀經文,足知王是天子,狩是出獵,但不知天子何故出畿外狩耳,故傳發「晉侯召王」,是其微顯也。
幽者,若「鄭伯克段於鄢」,觀經不知段是何人,何故稱克,故傳發「武薑愛段」,是闡其幽也。
丘明作傳,其有微經之顯、闡經之幽,以裁製成其義理比類者,皆據舊典凡例而起發經義,指其人行事是非,以正經之褒貶,例稱「得雋曰克」,傳言「如二君,故曰克」,是其據舊例發義也;
晉侯召王使狩,鄭伯不教其弟,仲尼沒其召王,顯稱鄭伯,丘明正述其事,先解經文,是指其行事以正褒貶也。
此二事尤明者耳,其餘皆是新意也。
此序主論作傳,而賀沈諸儒皆以為經解之,是不識文勢而謬失杜旨。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3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諸稱「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書曰」之類,皆所以起新舊,發大義,謂之變例。
疏「諸稱」至「變例」。
○上既言據舊例而發義,故更指發義之條,諸傳之所稱「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及「書曰」七者之類,皆所以起新舊之例,令人知發凡是舊,七者是新,發明經之大義,謂之變例。
以「凡」是正例,故謂此為變例,猶《詩》之有變風變雅也。
自杜以前,不知有新舊之異,今言「謂之變例」,是杜自明之以曉人也。
稱「書」者,若文二年「書士縠,堪其事」;
襄二十七年「書先晉,晉有信」,如此之類是也。
「不書」者,若隱元年春「正月,不書即位,攝也」;
「邾子克,未王命,故不書爵」,如此之類是也。
「先書」者,若桓二年「君子以督為有無君之心,故先書弒其君」;
僖二年,虞師晉師 「滅下陽,先書虞,賄故也」,如此之類是也。
「故書」者,隱三年,「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
成八年「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如此之類是也。
「不言」者,若隱元年「鄭伯克段於鄢。
不言出奔,難之也」;
莊十八年「公追戎於濟西。
不言其來,諱之也」,如此之類是也。
「不稱」者,若僖元年「不稱即位,公出故也」;
莊元年「不稱薑氏,絕不為親」,如此之類是也。
「書曰」者,若隱元年「書曰鄭伯克段於鄢」,隱四年『書曰衛人立晉』,眾也」,如此之類是也。
案:襄元年「圍宋彭城。
非宋地,追書也」;
隱元年「稱鄭伯,譏失教也」;
昭三十一年「公在乾侯。
言不能外內也」。
「先書」、「故書」既是新意,則 「追書」亦是新意;
「書」與「不書」俱是新意,則「稱」與「不稱」、「言」與「不言」亦俱是新意,豈得「不言」、「不稱」獨為新意,「言」也「稱」也便即非乎?
《釋例•終篇》云「諸雜稱二百八十有五」,止有其數,不言其目,就文而數,又複參差。
竊謂「追書」也,「言」也,「稱」也,亦是新意。
序不言者,蓋諸類之中足以包之故也。
有田僧紹者,亦注此序,以為序言諸「稱」,「稱」亦即是新意,與下七者合為八名。
斯不然矣。
案「書」與「不書」,其文相次。
若 「稱」字即是新意,但當言「稱」與「不稱」相次,何以分為別文?
明知杜言諸「稱」,自謂諸傳所稱,不以「稱」為新意。
但以理而論之,「稱」亦當是新意耳。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3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然亦有史所不書,即以為義者,此蓋《春秋》新意,故傳不言「凡」,曲而暢之也。
(○暢,敕亮反。)
疏「然亦」至「之也」。
○此說因舊為新也。
仲尼脩《春秋》者,欲以上遵周製,下明世教,其舊史錯失,則得刊而正之,以為變例。
其舊史不書,則無可刊正,故此又辯之。
亦有史所不書,正合仲尼意者,仲尼即以為義。
改其舊史及史所不書,此二者蓋是《春秋》新意,故傳亦不言凡,每事別釋,曲而通暢之也。
「此蓋《春秋》新意」,其言總上,通變例與不別書也。
舉一凡而事同者,諸理盡見,是其直也;
不言凡而每事發傳,是其曲暢。
暢訓通,故言曲而暢之也。
若然,隱公實不即位,史無由得書即位。
邾克實未有爵,史無由得書其爵。
然則傳言不書,自是舊史不書。
而以不書為仲尼新意者,《釋例•終篇》杜自問而釋之,云丘明之為傳,所以釋仲尼《春秋》。
仲尼《春秋》皆因舊史之策書,義之所在,則時加增損,或仍舊史之無,亦或改舊史之有。
雖因舊文,固是仲尼之書也。
丘明所發,固是仲尼之意也。
雖是舊文不書,而事合仲尼之意,仲尼因而用之,即是仲尼新意。
若宣十年「崔氏出奔衛」,傳稱「書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
是告不以名,故知舊史無名,及仲尼脩經,無罪見逐,例不書名,此舊史之文,適當孔子之意,不得不因而用之。
因舊為新,皆此類也。
然杜唯言史所不書,即以為義,不云史所書為義者,但夫子約史記而脩《春秋》,史記之文,皆是舊史所書,因而褒貶,理在可見,不須更言,但恐舊史不書,而夫子不用,故特言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5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經無義例,因行事而言,則傳直言其歸趣而已。
(○趣,七住反。)
非例也。
疏「其經」至「例也」。
○此一段說經無義例者。
國有大事,史必書之,其事既無得失,其文不著善惡,故傳直言其指歸趣向而已,非褒貶之例也。
《春秋》此類最多,故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傳曰「始通也」。
杜注云「經無義例,故傳直言其歸而已。
他皆放此」。
是如彼之類,皆非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6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故發傳之體有三,而為例之情有五。
(○為音於偽反,又如字。)
疏「故發」至「有五」。
○正義曰:傳體有三,即上文發凡正例、新意變例、歸趣非例是也。
為例之情有五,則下文「五曰」是也。
書經有此五情,緣經以求義為例,言傳為經發例,其體有此五事。
下文五句,成十四年傳也。
案彼傳上文云「春秋之稱」,下云「非聖人誰能脩之?」
聖人指謂孔子,美孔子所脩,成此五事,五事所攝,諸例皆盡。
下句釋其顯者以屬之耳。
此發傳之體有三,上文三言「其」以別之,觀文足可知耳。
劉寔分變例新意以為二事。
《釋例•終篇》曰「丘明之傳有稱周禮以正常者,諸稱凡以發例者是也;
有明經所立新意者,諸顯義例而不稱凡者是也」。
稱古典則立凡以顯之,釋變例則隨辭以讚之。
杜言甚明,尚不能悟,其為暗也,不亦甚乎!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7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一曰:「微而顯」,文見於此,而起義在彼。
(○見,賢遍反,下同。)
「稱族,尊君命;
舍族,尊夫人」、「梁亡」、「城緣陵」之類是也。
(○舍音舍。)
疏「一曰」至「是也」。
○「文見於此」,謂彼注云「辭微而義顯」也。
「稱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成十四年傳為叔孫僑如發也。
經曰「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九月,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
叔孫是其族也,褒賞稱其族,貶責去其氏。
銜君命出使稱其族,所以為榮;
與夫人俱還去其氏,所以為辱。
出稱叔孫,舉其榮名,所以尊君命也;
入舍叔孫,替其尊稱,所以尊夫人也。
族自卿家之族,稱舍別有所尊。
是文見於此而起義在彼。
僖十九年經書「梁亡」,是秦亡之也。
傳曰「不書其主,自取之也」。
僖十四年經書「諸侯城緣陵」,是齊率諸侯城之,以遷杞也。
傳曰「不書其人,有闕也」。
秦人滅梁而曰「梁亡」,文見於此,「梁亡」見取者之無罪。
齊桓城杞而書「諸侯城緣陵」,文見於此,「城緣陵」見諸侯之有闕。
亦是文見於此,而起義在彼。
皆是辭微而義顯,故以此三事屬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8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二曰「誌而晦」,約言示製,推以知例。
參會不地、與謀曰「及」之類是也。
(○參,士南反,又音三。與音預。)
疏「二曰」至「是也」。
○彼注云「誌,記也。
晦,亦微也。
謂約言以記事,事敘而文微」。
桓二年,秋,「公及戎盟於唐。
冬,公至自唐」。
傳例曰「特相會,往來稱地,讓事也。
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成事也」。
其意言會必有主,二人共會,則莫肯為主,兩相推讓,會事不成,故以地致。
三國以上,則一人為主,二人聽命,會事有成,故以會致。
宣七年「公會齊侯伐萊」。
傳例曰「凡師出,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
其意言同誌之國,共行征伐,彼與我同謀計議,議成而後出師,則以相連及為文。
彼不與我謀,不得已而往應命,則以相會合為文。
此二事者,義之所異,在於一字。
約少其言,以示法製,推尋其事,以知其例。
是所記事有敘,而其文晦微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09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三曰「婉而成章」,(○婉,於阮反。)
曲從義訓,以示大順。
諸所諱辟,璧假許田之類是也。
(○辟,本亦作「避」,音同,後放此,假,古雅反,後不音者同。)
疏「三曰」至「是也」。
○彼注云「婉,曲也。
謂屈曲其辭,有所辟諱,以示大順,而成篇章」。
言「諸所諱辟」者,其事非一,故言「諸」以總之也。
若僖十六年,公會諸侯於淮,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為討而止公。
十七年,九月,得釋始歸。
諱執止之恥,辟而不言,經乃書「公至自會」。
諸如此類,是諱辟之事也。
諸侯有大功者,於京師受邑,為將朝而宿焉,謂之朝宿之邑。
方嶽之下,亦受田邑,為從巡守備湯水以共沐浴焉,謂之湯沐之邑。
魯以周公之故,受朝宿之邑於京師許田是也;
鄭以武公之勳,受湯沐之邑於泰山祊田是也。
隱桓之世,周德既衰,魯不朝周,王不巡守,二邑皆無所用,因地勢之便,欲相與易,祊薄不足以當許,鄭人加璧以易許田。
諸侯不得專易天子之田,文諱其事。
桓元年,經書「鄭伯以璧假許田」,言若進璧以假田,非久易也。
掩惡揚善,臣子之義,可以垂訓於後。
故此二事皆屈曲其辭從其義訓,以示大順之道。
是其辭婉曲而成其篇章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四曰「盡而不汙」,(○汙,於俱反,曲也。)
直書其事,具文見意。
丹楹刻桷、天王求車、齊侯獻捷之類是也。
(○楹音盈。
刻音克。
桷音角。
捷,在妾反。)
疏「四曰」至「是也」。
○彼注云:「謂直言其事,盡其事實,無所汙曲」。
禮製,宮廟之飾,楹不丹,桷不刻。
莊二十三年「秋,丹桓宮楹」;
二十四年,春,「刻桓宮桷」。
禮,諸侯不貢車服,天子不私求財。
桓十五年「天王使家父來求車」。
禮,諸侯不相遺俘。
莊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
三者皆非禮而動,直書其事,不為之隱,具為其文,以見譏意。
是其事實盡而不有汙曲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五曰「懲惡而勸善」,(○懲,直升反。)
求名而亡,欲蓋而章。
書齊豹「盜」、三叛人名之類是也。
疏「五曰」至「是也」。
○彼注云「善名必書,惡名不滅,所以為懲勸」。
昭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縶」,襄二十一年「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昭三十一年「邾黑肱以濫來奔」,是謂盜與三叛人名也。
齊豹,衛國之卿,《春秋》之例,卿皆書其名氏,齊豹忿衛侯之兄,起而殺之,欲求不畏彊禦之名,《春秋》抑之,書曰「盜」。
盜者,賤人有罪之稱也。
邾庶其、黑肱、莒牟夷三人,皆小國之臣,並非命卿,其名於例不合見經,竊地出奔,求食而已,不欲求其名聞,《春秋》故書其名,使惡名不滅。
若其為惡求名而有名章徹,則作難之士,誰或不為?
若竊邑求利而名不聞,則貪冒之人,誰不盜竊?
故書齊豹曰「盜」,三叛人名,使其求名而名亡,欲蓋而名章,所以懲創惡人,勸獎善人。
昭三十一年傳具說此事,其意然也。
盜與三叛俱是惡人,書此二事,唯得懲惡耳,而言「勸善」者,惡懲則善勸,故連言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推此五體,以尋經、傳,觸類而長之。
(○長,丁丈反。)
附於二百四十二年行事,王道之正,人倫之紀備矣。
疏「推此」至「備矣」。
○正義曰:上云「情有五」,此言「五體」者,言其意謂之情,指其狀謂之體,體情一也,故互見之。
一曰微而顯者,是夫子脩改舊文以成新意,所修《春秋》以新意為主,故為五例之首。
二曰誌而晦者,是周公舊凡,經國常製。
三曰婉而成章者,夫子因舊史大順,義存君親,揚善掩惡,夫子因而不改。
四曰盡而不汙者,夫子亦因舊史,有正直之士,直言極諫,不掩君惡,欲成其美,夫子因而用之。
此婉而成章,盡而不汙,雖因舊史,夫子即以為義。
總而言之,亦是新意之限,故傳或言「書曰」或云「不書」。
五曰懲惡而勸善者,與上微而顯不異,但勸戒緩者,在微而顯之條;
貶責切者,在懲惡勸善之例,故微而顯居五例之首,懲惡勸善在五例之末。
五者《春秋》之要,故推此以尋經、傳,觸類而增長之,附於二百四十二年時人所行之事,觀其善惡,用其褒貶,則王道之正法,人理之紀綱,皆得所備矣。
從首至此,說經、傳理畢,故以此言結之。
「觸類而長之」《易•上係辭》文也。
二百四十二年,謂獲麟以前也。
以後經則魯史舊文,傳終說前事,辭無褒貶,故不數之也。
觸類而長之者,若隱四年經書「翬帥師」,傳稱羽父固請,「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
十年經亦書「翬帥師」,傳雖不言「書曰」、「故書」,是知與上同為新意。
又隱元年傳「曰『儀父』,貴之也」,則桓十七年云「儀父」,亦是貴之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2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或曰:《春秋》以錯文見義。
若如所論,則經當有事同文異而無其義也。
先儒所傳,皆不其然。
(○傳,直專反。)
疏「或曰」至「其然」。
○正義曰:自此至「釋例詳之」,言已為作註解之意。
論經、傳之下,即是自述已懷,於文不次,言無由發,故假稱或問而答以釋之。
《春秋》之經,侵伐會盟及戰敗克取之類,文異而義殊,錯文以見義。
先儒知其如是,因謂苟有異文,莫不著義。
杜以為仲尼所述,據史舊文,文害者,則刊而正之,不害者,因其詳略。
此其異於先儒,故或人據上文杜之異旨,執先儒以問曰:《春秋》以錯文見義,其文異者,必應有義存焉。
若如所論,辭有詳略,不必改也,則經當有事同文異而無其義意者也。
先儒所傳,皆不其然,今何以獨異?
欲令杜自辯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2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答曰:《春秋》雖以一字為褒貶,然皆須數句以成言,(○數,色主反,下同。)
非如八卦之爻,可錯綜為六十四也,(○綜,宗宋反。)
固當依傳以為斷。
(○斷,丁亂反。)
疏「答曰」至「為斷」。
○莊二十五年「陳侯使女叔來聘」,傳曰「嘉之,故不名」。
僖二十五年「衛侯毀滅刑」,傳曰「同姓也,故名」。
褒則書字,貶則稱名,褒貶在於一字。
褒貶雖在一字,不可單書一字以見褒貶,故答或人曰「《春秋》雖以一字為褒貶,皆須數句以成言語,非如八卦之爻,可錯綜為六十四也」。
卦之爻也,一爻變,則成為一卦;
經之字也,一字異,不得成為一義,故經必須數句以成言,義則待傳而後曉,不可錯綜經文,以求義理,故當依傳以為斷。
文異者,丘明不為發傳,仲尼必無其義,安得傳旨之表妄說經文?
以此知經有事同文異而無其義者也。
「數句」者,謂若隱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及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
此皆三句以上。
《春秋》一部,未必皆然。
杜欲盛破賈、服一字,故舉多言之。
或以為數其文句,義亦得通。
「錯綜其數」,《易•上係辭》文,謂交錯綜理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3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古今言《左氏春秋》者多矣,今其遺文可見者十數家。
疏「古今」至「數家」。
○《漢書•儒林傳》云:「漢興,北平侯張蒼及梁大傅賈誼、京兆尹張敞、大中人大劉公子皆脩《左氏傳》。
誼為《左氏傳》訓詁,授趙人貫公,公傳子長卿,長卿傳清河張禹,禹授尹更始,更始傳子鹹及丞相翟方進,方進授清河胡常,常授黎陽賈護,護授蒼梧陳欽,而劉歆從尹鹹及翟方進受。
由是言《左氏》者本之賈護、劉歆。」
是前漢言《左氏》者也。
漢武帝置五經博士,《左氏》不得立於學官。
至平帝時,王莽輔政,方始立之,後漢複廢。
雖然,學者浸多矣,中興以後,陳元、鄭眾、賈逵、馬融、延篤、彭仲博、許惠卿、服虔、潁容之徒,皆傳《左氏春秋》。
魏世則王肅、董遇為之注。
此等比至杜時,或在或滅,不知杜之所見十數家定是何人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3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大體轉相祖述,進不成為錯綜經文以盡其變,退不守丘明之傳。
於丘明之傳,有所不通,皆沒而不說,而更膚引《公羊》、《穀梁》,(○膚,芳於反。
適足自亂。)
疏「大體」至「自亂」。
○《禮記•中庸》云「仲尼祖述堯舜」。
祖,始也,謂前人為始而述修之也。
經之詳略,本不著義,強為之說,理不可通,故「進不成為錯綜經文以盡其變」。
於傳之外,別立異端,故「退不守丘明之傳」。
傳有不通,則沒而不說,謂諸家之注多有此事。
但諸注既亡,不可指摘。
若觀服虔、賈逵之注,皆沒而不說者眾矣,謂若文二年「作僖公主」,傳於僖三十三年云「作主,非禮也。
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及襄九年「閏月,戊寅,濟於陰阪」之類是也。
膚謂皮膚,言淺近引之也。
《公羊》、《穀梁》口相傳授,因事起問意,與《左氏》不同,故引之以解《左氏》,適足以自錯亂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4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預今所以為異,專脩丘明之傳以釋經。
經之條貫,必出於傳。
(○貫,古亂反。)
傳之義例,總歸諸凡。
推變例以正褒貶,簡二傳而去異端,(○去,起呂反。)
蓋丘明之誌也。
疏「預今所以」至「之誌也」。
○丘明與聖同時,為經作傳,經有他義,無容不盡,故專修丘明之傳以釋經也。
作傳解經,則經義在傳,故「經之條貫,必出於傳」也。
發凡言例,則例必在凡,故「傳之義例,總歸諸凡」也。
若有例無凡,則傳有變例,如是則「推尋變例以正褒貶」。
若《左氏》不解,二傳有說,有是有非,可去可取,如是則簡選二傳,取其合義而去其異端。
杜自言以此立說,蓋是丘明之本意也。
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齊」,傳云「書曰『北燕伯款出奔齊。』罪之也」。
則知昭二十一年「蔡侯朱出奔楚」,亦是「罪之也」。
《釋例》曰:「朱雖無罪,據失位而出奔,亦其咎也」。
宣十年「崔氏出奔衛」,傳云「書曰:『崔氏』,非其罪也」。
不書名者非其罪,則書名者是罪也。
襄二十一年「晉欒盈出奔楚」,杜注云:「稱名,罪之。」
如此之類,是推變例以正褒貶也。
莊十九年「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杜注云「《公羊》、《穀梁》皆以為魯女媵陳侯之婦」。
僖九年「伯姬卒」,杜注云「《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
如此之類,是簡二傳也。
先儒取二傳多矣,杜不取者,是去異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5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其有疑錯,則備論而闕之,以俟後賢。
疏「其有」至「後賢」。
○《集解》與《釋例》每有論錯闕疑之事,非一二也。
《釋例•終篇》云:「去聖久遠,古文篆隸曆代相變,自然當有錯誤,亦不可拘文以害意,故聖人貴聞一而知二,賢史之闕文也。
今《左氏》有無傳之經,亦有無經之傳。
無經之傳,或可廣文。
無傳之經,則不知其事。
又有事由於魯,魯君親之而複不書者,先儒或強為之說,或沒而不說,疑在闕文,誠難以意理推之。」
是備論闕之之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5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然劉子駿創通大義,(○駿音俊。
子駿,劉歆字。
創,初亮反,《字林》作「創」。)
賈景伯父子、許惠卿,皆先儒之美者也,末有潁子嚴者,雖淺近亦複名家,(○複,扶又反,下同。)
故特舉劉、賈、許、潁之違,以見同異。
(○見,賢遍反,下同。)
疏「然劉」至「同異」。
○《漢書•楚元王傳》稱,劉歆字子駿,劉德孫,劉向少子也。
哀帝時,歆校秘書,見古文《春秋左氏傳》,大好之。
初《左氏傳》多古字古言,學者傳訓詁而已,及歆治《左氏》,引傳文以解經,經、傳相發明,由是章句義理備焉。
是其創通大義也。
後漢賈逵,字景伯,扶風人也。
父徽,字元伯,授業於歆,作《春秋條例》。
逵傳父業,作《左氏傳訓詁》。
許惠卿,名淑,魏郡人也。
潁子嚴,名容,陳郡人也,比於劉、賈之徒,學識雖複淺近,然亦注述《春秋》,名為一家之學。
杜以為先儒之內四家差長,故特舉其違,以見異同。
自餘服虔之徒,殊劣於此輩,故棄而不論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6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分經之年,與傳之年相附,比其義類,(○比,毗誌反。)
各隨而解之,名曰《經傳集解》。
疏「分經」至「集解」。
○丘明作傳,不敢與聖言相亂,故與經別行,何止丘明、公羊、穀梁?
及毛公、韓嬰之為《詩》作傳,莫不皆爾。
經傳異處,於省覽為煩,故杜分年相附,別其經傳,聚集而解之。
杜言「集解」,謂聚集經傳為之作解,何晏《論語集解》乃聚集諸家義理以解《論語》,言同而意異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7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又別集諸例及地名、譜第、曆數,(○譜,本又作「誁」,同布古反。
數,所具反,後不音者皆同。)
相與為部,凡四十部,十五卷,皆顯其異同,從而釋之,名曰《釋例》。
將令學者觀其所聚,異同之說,《釋例》詳之也。
疏「又別」至「之也」。
○《春秋》,記事之書。
前人後人行事相類,書其行事,不得不有比例。
而散在他年,非相比校,則善惡不章,褒貶不明,故杜別集諸例,從而釋之,將令學者觀其所聚,察其同異,則於其學易明故也。
言諸例及地名、譜第、曆數三者,雖《春秋》之事,於經傳無例者繁多,以特為篇卷,不與諸例相同,故言「及」也。
事同則為部,小異則附出,孤經不及例者,聚於《終篇》,故言「相與為部」也。
其四十部次第,從隱即位為首,先有其事,則先次之。
唯世族土地,事既非例,故退之於後。
《終篇》宜最處末,故次《終篇》之前,《終篇》處其終耳。
土地之名起於宋衛「遇於垂」,世族譜起於「無駭卒」,「無駭卒」在遇垂之後,故地名在世族之前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8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或曰:《春秋》之作,《左傳》及《穀梁》無明文,說者以為仲尼自衛反魯,脩《春秋》,立素王。
(○王,於況反,下「王魯」「素王」同。)
丘明為素臣。
言《公羊。者,亦云黜周而王魯,(○黜,敕律反。)
危行言孫,(○行,下孟反。
孫音遜,本亦作遜。)
以辟當時之害,故微其文,隱其義。
《公羊》經止獲麟,而《左氏》經終孔丘卒,敢問所安?
疏「或曰」至「所安」。
○正義曰:上一問一答,說作注理畢,而更問《春秋》作之早晚及仲尼述作大意。
先儒所說,並皆辟謬,須於此明之。
亦以於文不次,故更假問答以明之。
一問之間,凡有四意:其一,問作之早晚;
其二,問先儒言孔子自為素王,其事虛實;
其三,問《公羊》說孔子黜周王魯,其言是非;
其四,問《左氏》獲麟之後乃有餘經,問杜於意安否?
據杜云《左傳》及《穀梁》無明文,則指《公羊》有其顯說。
今驗何休所注《公羊》,亦無作《春秋》之事。
案:孔舒元《公羊傳》本云「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
何以書?
記異也。
今麟非常之獸,其為非常之獸,奈何有王者則至,無王者則不至,然則孰為而至?
為孔子之作《春秋》」,是有成文也。
《左傳》及《穀梁》則無明文,故說《左氏》者,言孔子「自衛反魯」,則便撰述《春秋》,三年文成,乃致得麟。
孔子既作此書,麟則為書來,應言麟為孔子至也。
麟是帝王之瑞,故有素王之說。
言孔子自以身為素王,故作《春秋》,立素王之法。
丘明自以身為素臣,故為素王作左氏之傳。
漢魏諸儒,皆為此說。
董仲舒對策云:「孔子作《春秋》,先正王而係以萬事,是素王之文焉。」
賈逵《春秋序》云:「孔子覽史記,就是非之說,立素王之法。」
鄭玄《六藝論》云:「孔子既西狩獲麟,自號素王,為後世受命之君製明王之法。」
盧欽《公羊序》云:「孔子自因魯史記而脩《春秋》,製素王之道。」
是先儒皆言孔子立素王也。
《孔子家語》稱齊大史子餘歎美孔子,言云「天其素王之乎!」
素,空也。
言無位而空王之也。
彼子餘美孔子之深,原上天之意,故為此言耳,非是孔子自號為素王。
先儒蓋因此而謬,遂言《春秋》立素王之法。
左丘明述仲尼之道,故複以為素臣。
其言丘明為素臣,未知誰所說也。
「言《公羊》者」,謂何休之輩。
「黜周王魯」,非《公羊》正文,說者推其意而致理耳。
以杞是二王之後,本爵為上公,而經稱「杞伯」,以為孔子黜之。
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火」,《公羊傳》曰「外?
不書,此何以書?
新周也」。
其意言周為王者之後,比宋為新。
緣此故謂《春秋》託王於魯,以周、宋為二王之後,黜杞同於庶國。
何休隱元年注云:「唯王者然後改元立號,《春秋》託新王受命於魯。」
宣十六年注云「孔子以《春秋》當新王,上黜杞,下新周而故宋」,黜周為王者之後,是「黜周王魯」之說也。
定元年《公羊傳》曰「定、哀多微辭,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則未知已之有罪焉爾」。
何休云「此假設而言之,主人謂定、哀也。
習其經而讀之,問其傳解詁,則不知已之有罪於是。
此孔子畏時君,上以諱尊隆恩,下以辟害容身,慎之至也」。
是其孫言辟害,微文隱義之說。
「自衛反魯」,「危行言孫」,皆《論語》文也。
鄭玄以為據時高言高行者皆見危,謂高行為危行也。
何晏以危為厲,厲,言行不隨俗也。
未知二者誰當。
杜旨《公羊》之經獲麟即止,而《左氏》之經終於孔子卒。
先儒或以為麟後之經亦是孔子所書,故問其意之所安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8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答曰:「異乎餘所聞!
仲尼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
此製作之本意也。
歎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
(○出,如字,又尺遂反。)
吾已矣夫!」
(○夫音扶,下「若夫」同。)
蓋傷時王之政也。
疏「答曰」至「政也」。
○此盡末以來,答上問四意。
但所答或先或後,而其文不次,欲令先有案據,乃得遞相發明,故不得以次而答問者,先問作之早晚,杜意定以獲麟乃作,故從「仲尼曰」至「所以為終」,明作之時節,兼明白本意自欲製作,感麟方始為之,非是先作《春秋》,乃後致麟也。
既言止麟之意,須說始隱之由,且欲取平王周正驗其非「黜周王魯」之證。
但既言其終,倒言其始,則於文不次,故答前義未了,更起一問,自「曰然則」以下盡「此其義也」,明《春秋》始隱之意,答「黜周王魯」之言。
既言王魯為非,遂並辯《公羊》之謬。
自「若夫製作」盡「非隱之也」,答微文隱義之為非也。
自「聖人包周身之防」盡「非所聞也」,答孫言辟害之為虛也。
先儒以為未獲麟而已作《春秋》,過獲麟而經猶未止,故既答《公羊》之謬,然後卻辯素王為虛,並說引經為妄。
自「子路欲使門人」盡「又非通論也」,答素王素臣之問。
自「先儒以為」盡「得其實」,答經止獲麟之意。
「至於反袂」以下,言其不可採用。
此章分段大意,其文旨如此。
問者以所聞而問,其「異乎餘所聞」一句,歎其所據非理,故言「異乎餘所聞」。
「仲尼曰」與「歎曰」二者,皆《論語》文也。
孔子過匡,匡人以兵遮而脅之,從者驚怖,故設此言以強之。
文王雖身既沒,其為文王之道,豈不在茲身乎?
孔子自比其身,言己有文王之道也。
其下文又云「天之將喪斯文也,後死者不得與於斯文也。
天之未喪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
其意言天若未喪文王之道,必將使我製作,匡人不能違天以害己。
此言是有製作之本意也。
聖人受命而王,則鳳鳥至,河出圖。
仲尼歎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已矣夫!」
此言蓋傷時王之政,不能致此瑞也。
先有製作之意,而恨時無嘉瑞,明是既得嘉瑞,即便製作。
杜欲明得麟乃作,故先表此二句。
鄭玄以為河圖洛書,龜龍銜負而出,如《中候》所說,龍馬銜甲,赤文綠色,甲似龜背,袤廣九尺,上有列宿鬥正之度,帝王錄紀興亡之數是也。
孔安國以為河圖即八卦是也。
未知二者誰當杜旨。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19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麟鳳五靈,王者之嘉瑞也。
(○瑞,垂偽反。)
今麟出非其時,虛其應而失其歸,(○應,應對之應。)
此聖人所以為感也。
絕筆於獲麟之一句者,所感而起,固所以為終也。
疏「麟鳳」至「終也」。
○麟、鳳與龜、龍、白虎五者,神靈之鳥獸,王者之嘉瑞也。
今麟出於衰亂之世,是非其時也。
上無明王,是虛其應也。
為人所獲,是失其歸也。
夫此聖人而生非其時,道無所行,功無所濟,與麟相類,故所以為感也。
先有製作之意,複為外物所感,既知道屈當時,欲使功被來世,由是所以作《春秋》。
絕筆於獲麟之一句者,麟是仲尼所感而書,為感麟而作,既以所感而起,固所以為終也。
答上《春秋》之作《左傳》無明文之問,又言已所以為獲麟乃作之意。
獨舉「麟鳳」而云「五靈」,知二獸以外為龜、龍、白虎者,以鳥獸而為瑞,不出五者,經傳讖緯莫不盡然。
《禮記•禮器》曰:「升中於天而鳳皇降,龜龍假。」
《詩序》曰「《麟趾》,《關雎》之應」,「《騶虞》,《鵲巢》之應」,騶虞即白虎也。
是龜、龍、白虎並為瑞應。
隻言「麟鳳」便言「五靈」者,舉「鳳」配「麟」,足以成句,略其三者,故曰「五靈」。
其「五靈」之文出《尚書緯》也。
《禮記•禮運》曰「麟鳳龜龍,謂之四靈」。
不言五者,彼稱「四靈以為畜」,則「飲食有由也」。
其意言四靈與羞物為群,四靈既擾,則羞物皆備。
龍是魚鮪之長,鳳是飛鳥之長,麟是走獸之長,龜是甲蟲之長。
飲食所須,唯此四物。
四物之內,各舉一長。
虎、麟皆是走獸,故略云「四靈」。
杜欲遍舉諸瑞,故備言「五靈」也。
直云 「絕筆獲麟」,則文勢巳足,而言「之一句」者,以《春秋》編年之書,必應盡年乃止。
人年唯此一句,故顯言之,以明一句是其所感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28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曰:然則《春秋》何始於魯隱公?
答曰:周平王,東周之始王也。
隱公,讓國之賢君也。
考乎其時則相接,言乎其位則列國,本乎其始則周公之祚胤也。
(○祚,才路反。)
胤,以刃反。
若平王能祈天永命,紹開中興;
(○中,丁仲反。)
隱公能弘宣祖業,光啟王室,則西周之美可尋,文武之跡不隊,(○隊,直類反。)
是故因其曆數,附其行事,采周之舊,以會成王義。
(○王,如字,又於況反。)
垂法將來。
疏「曰然」至「將來」。
○上既解終麟之意,未辯始隱之由,故又假問以釋之。
不言「或問」而直言「曰」者,以答前未了,須更起此問,若言問者猶是前人,且既解絕筆,即因問初起,以此不複言「或」,欲示二問共是一人故也。
「然」者,然上語;
「則」者,陳下事,乘前起後之勢。
問者言絕筆於獲麟,既如前解,然則《春秋》初起,何獨始於魯隱公,不始於他國餘公,何也?
答曰:「周平王,東周之始王也。」
遷居洛邑,平王為首,是始王也。
「隱公,讓國之賢君也」,於第當立,委位讓桓,是賢君也。
「考乎其時則相接」,隱公,之初當平王之末,是相接也。
「言乎其位則列國」,其爵為侯,其土則廣,是大國也。
「本乎其始,則周公之祚胤也」,魯承周公之後,是其福祚之胤也。
若使平王能撫養下民,求天長命,紹先王之烈,開中興之功;
隱公能大宣聖祖之業,光啟周王之室,君臣同心,照臨天下,如是則西周之美,猶或可尋,文武之跡,不墜於地。
而平王、隱公居得致之地,有得致之資,而竟不能然,隻為無法故也。
仲尼湣其如是,為之作法,其意言若能用我道,豈致此乎?
是故因其年月之曆數,附其時人之行事,采周公之舊典,以會合成一王之大義,雖前事已往,不可複追,冀得垂法將來,使後人放習。
以是之故,作此《春秋》。
此序一段,大明作《春秋》之深意。
問者不直云「隱公」而言「魯隱公」者,言「魯」決其不始於他國,言「隱」決其不始於餘公,挾此二意,故並魯言之也。
其答直言「隱公」不云「魯」者,以魯之《春秋》已為韓起所說可知故也。
周自武王伐紂定天下,恆居鎬地,是為西都。
周公攝政,營洛邑於土中,謂之東都。
成王雖暫至洛邑,還歸鎬京。
為幽王滅於西周,平王東遷洛邑,因謂洛邑為東周,謂鎬京為西周。
平王始居東周,故云「東周之始王也」。
平王四十九年而隱公即位,隱公三年而平王崩,是其相接也。
《詩•既醉》云 「永錫祚胤」,言福祚及後胤也。
《尚書•召誥》云「用供王能祈天永命」,言用善德治民得長命也。
襄十年傳曰「而以偪陽光啟寡君」,《論語》曰「文武之道未墜於地」,是杜所用之文也。
《春秋》據魯而作,即是諸侯之法,而云「會成王義」者,《春秋》所書,尊卑盡備。
王使來聘,錫命賵含,有天子撫邦國之義。
公如京師,拜賜會葬,有諸侯事王者之法。
雖據魯史為文,足成王者之義也。
以其「會成王義」,故得「垂法將來」,將使天子法而用之,非獨遺將來諸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28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所書之王,即平王也;
所用之曆,即周正也;
(○正音政,讀者多音征。
後皆放此;)
所稱之公,即魯隱也,安在其黜周而王魯乎?
子曰:「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
此其義也。
疏「所書」至「義也」。
○既言作《春秋》之意,然後「答黜周王魯」之言。
經書「春王正月」,王即周平王也,月即周正也。
「公及邾儀父」,公即魯隱公也。
魯用周正,則魯事周矣。
天子稱王,諸侯稱公,魯尚稱公,則號不改矣。
《春秋》之文,安在黜周王魯乎?
若黜周王魯,則魯宜稱王,周宜稱公。
此言周王而魯公,知非黜周而王魯也。
孔子之作《春秋》,本欲興周,非黜周也,故引《論語》以明之。
公山弗擾召孔子,孔子欲往,子路不說,夫子設此言以解之,其意言彼召我者,而豈空然哉?
必謂我有賢能之德故也。
既謂我有賢德,或將能用我言。
如其能用我言者,吾其為東方之周乎!
言將欲興周道於東方也。
原其此意,知非黜周,故云此其興周之義也。
注《論語》者,其意多然。
唯鄭玄獨異,以東周為成周,則非杜所用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3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若夫製作之文,所以章往考來,情見乎辭。
言高則旨遠,辭約則義微。
此理之常,非隱之也。
疏「若夫」至「之也」。
○此一段答說《公羊》者言「微其文、隱其義」之意。
「若夫」者,發端之辭。
既答「王魯」,更起言端,故云若夫聖人製作之文,所以章明已往,考校方來,欲使將來之人鑒見既往之事。
聖人之情,見乎文辭。
若使發語卑雜,則情趣瑣近;
立言高簡,則旨意遠大;
章句煩多,則事情易顯;
文辭約少,則義趣微略。
此乃理之常事,非故隱之也。
文王演《易》,則亦文高旨遠,辭約義微,豈複孫辭辟害?
以彼無所辟,其文亦微,知理之常,非為所隱也。
其章往考來,情見乎辭,皆《易•下係辭》之文。
彼作「彰往而察來」,意不異耳。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3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聖人包周身之防,(○包,必交反。
防,扶放反,又音房。)
既作之後,方複隱諱以辟患,非所聞也。
疏「聖人」至「聞也」。
○此一段答孫言辟害之意。
若成湯係於夏台,文王囚於羑裏,周公留滯於東都,孔子絕糧於陳蔡,自古聖人幽囚困厄,則嚐有之,未聞有被殺害者也。
包周身之防者,謂聖人防慮必周於身,自知無患方始作之。
既作之後,方複隱諱以辟患害,此事實非所聞也。
云「非所聞」者,言前訓未之有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3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子路欲使門人為臣,孔子以為欺天。
而云仲尼素王,丘明素臣,又非通論也。
(○論,力頓反。)
疏「子路」至「論也」。
○此一段答素王素臣為非也。
案《論語》稱「孔子疾病,子路使門人為臣。
病間,曰:久矣哉,由之行詐也!
無臣而為有臣,吾誰欺?
欺天乎!」
其意言子路以孔子將死,使門人為臣,欲令以臣禮葬君,冀其顯榮夫子。
夫子瘳而責之,我實無臣,何故而為有臣?
吾之於人也,於誰嚐欺?
我尚不敢欺人,何故使吾欺天乎?
子路使門人為臣,才僭大夫禮耳,孔子尚以為欺天,況神器之重,非人臣所議,而云「仲尼為素王,丘明為素臣」,又非通理之論也。
聖人之生,與運隆替,運通則功濟當時,運閉則道存身後。
雖複富有天下,無益於堯舜;
賤為匹庶,何損於仲尼?
道為升降,自由聖與不聖;
言之立否,乃關賢與不賢。
非複假大位以宣風,藉虛名以範世,稱王稱臣,複何所取?
若使無位無人,虛稱王號,不爵不祿,妄竊臣名,是則羨富貴而恥貧賤,長僭逾而開亂逆,聖人立教,直當爾也!
臧文仲山節藻梲,謂之不知;
管仲鏤簋朱紘,稱其器小;
見季氏舞八佾,云「孰不可忍」?
若仲尼之竊王號,則罪不容誅。
而言「素王」「素臣」,是誣大賢而負聖人也。
嗚呼!
孔子被誣久矣,賴杜預方始雪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3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先儒以為製作三年,文成致麟,既巳妖妄。
又引經以至仲尼卒,亦又近誣。
(○近誣,如字,近,舊音附近之近;
誣音無。)
疏「先儒」至「近誣」。
○此下至「為得其實」,皆明麟後之經非仲尼所脩之意。
直言「先儒」,無可尋檢,未審是誰先生此意。
案今《左氏》之經,仍終孔丘之卒。
雖杜氏之注此經亦存,而尤責先儒引經至仲尼卒者,蓋先儒以為夫子自衛反魯即作《春秋》,作三年而後致麟,雖得麟而猶不止,比至孔丘之卒,皆是仲尼所脩。
以是辨之,謂之近誣,明先儒有此說也。
服虔云:「夫子以哀十一年自衛反魯而作《春秋》,約之以禮,故有麟應而至。」
是其宗舊說也。
服虔又云:「《春秋》終於獲麟,故小邾射不在三叛人中也。
弟子欲明夫子作《春秋》以顯其師,故書小邾射以下至孔子卒。」
案杜於此下及哀十四年注,皆取服義為說,則服氏於此一事巳改先儒矣。
麟是王者之瑞,非為製作而來,而云仲尼致之,是其妖且妄也。
經是魯史之文,非仲尼之所述,而云仲尼脩之,是其近誣罔也。
言「近誣」者,心所不悟,非故誣之,故云「近誣」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32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據《公羊》經止獲麟,而左氏小邾射不在三叛之數,(○邾,張俱反。
射音亦。)
故餘以為感麟而作,作起獲麟,則文止於所起,為得其實。
疏「據公」至「其實」。
○《穀梁》之經亦止獲麟,而獨據《公羊》者,《春秋》之作《穀梁》無明文。
杜以獲麟乃作,義取《公羊》,故獨據之耳。
小邾射以句繹來奔,與黑肱之徒義無以異。
傳稱書三叛人名,不通數此人以為四叛,知其不入傳例。
麟下之經,傳不入例,足知此經非複孔旨,故餘以為感麟而作《春秋》,其意起於獲麟,則文止於所起。
自此而談「為得其實」,重明經止獲麟,並自成巳說,起麟之意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2:32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一】
至於「反袂拭麵」,(○袂,綿世反。拭音式。)
稱「吾道窮」,亦無取焉。
疏「至於」至「取焉」。
○《公羊傳》稱「孔子聞獲麟」,「反袂拭麵,涕沾袍,曰吾道窮矣!」
杜既取《公羊》經止獲麟,而《公羊》獲麟之下即有此傳,嫌其並亦取之,故云「亦無取焉」。
不取之者,以聖人盡性窮神,樂天知命,生而不喜,死而不戚,困於陳蔡,則援琴而歌;
夢奠兩楹,則負杖而詠,寧複畏懼死亡,下沾衿之泣,愛惜性命,發道窮之歎?
若實如是,何異凡夫俗人,而得稱為聖也!
《公羊》之書,鄉曲小辯,致遠則泥,故無取焉。
此則上文所謂「簡二傳而去異端」,豈有反袂拭麵,涕下沾袍?
以虛而不經,故不取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28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隱元年,盡二年
◎隱公(○陸曰:「解,佳買反。
舊夫子之經與丘明之傳各卷,氏合而釋之,故曰《經傳集解》。
隱公名息姑,惠公之子。
母,聲子。
諡法:『不屍其位曰隱。』
『第一』,此不題《左氏傳》,《公羊》、《穀梁》二傳既顯姓別之,此不言自見。」)
疏正義曰:五經題篇,皆出注者之意,人各有心,故題無常準。
此本經傳別行,則經傳各自有題注者,以意裁定其本,難可複知。
據今服虔所注,題云「隱公左氏傳解誼第一」,不題「春秋」二字,然則「春秋」二字,蓋是經之題也;
服言「左氏傳」三字,蓋本傳之題也。
杜既集解經傳,《春秋》此書之大名,故以「春秋」冠其上。
序說《左氏》言巳備悉,故略去「左氏」,而為此題焉。
「經傳集解」四字是杜所加,其餘皆舊本也。
經者,常也,言事有典法可常遵用也。
傳者,傳也,博釋經意,傳示後人。
分年相附,集而解之,故謂之「經傳集解」。
隱公,魯君,侯爵。
杜君采《大史公書》、《世本》,旁引傳記,以為《世族譜》,略記國之興滅。
《譜》云:「魯,姬姓,文王子周公旦之後也。
周公股肱周室,成王封其子伯禽於曲阜,為魯侯,今魯國是也。
自哀以下,九世二百一十七年,而楚滅魯。」
依《魯世家》,伯禽至隱公凡十三君,兄弟相及者五人。
隱公,名息姑,伯禽七世孫,惠公弗皇子,聲子所生,平王四十九年即位,是歲歲在豕韋。
《禮記•檀弓》曰:「死諡,周道也。」
周法天子至於大夫既死,則累其德行而為之諡。
《周書•諡法》云:「隱拂不成曰隱。」
魯實侯爵,而稱公者,五等之爵雖尊卑殊號,臣子尊其君父,皆稱為公,是禮之常也。
字書云「第訓次也」。
一者,數之始。
此卷於次第當其一也。
杜氏疏正義曰:杜氏,名預,字元凱,畿之孫,恕之子也。
陳壽《魏誌》云:「杜畿,字伯侯,京兆杜陵人也。」
漢禦史大夫杜延年之後。
文帝時為尚書僕射,封樂亭侯。
試船溺死,追贈太僕,諡戴侯也。
恕,字務伯,官至幽州刺史。
預,司馬宣王女婿也。
王隱《晉書》云:預,知謀深博,明於治亂,當稱德者非所企及,立言立功,預所庶幾也。
大觀群典,謂《公羊》、《穀梁》詭辯之言,又非先儒說《左氏》,未究丘明之意,橫以二傳亂之,乃錯綜微言,著《春秋左氏經傳集》。
解又參考眾家,為之釋例。
又作《盟會圖》、《春秋長曆》,備成一家之學,至老乃成。
預有大功名於晉室,位至征南大將軍開府,封當陽侯,荊州刺史,食邑八千戶。
時人號為武庫。
不言名而言氏者,注述之人,義在謙退,不欲自言其名,故但言杜氏。
毛君、孔安國、馬融、王肅之徒,其所注書皆稱為傳,鄭玄則謂之為注。
而此於「杜氏」之下更無稱謂者,以《集解》之名已題在上,故止云「杜氏」而已。
劉炫云:「不言名而云氏者,漢承焚書之後,諸儒各載學名,不敢布於天下,但欲傳之私族,自題其氏,為謙之辭。」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29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傳惠公元妃孟子。
(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
子,宋姓。
○惠公,名不皇。
諡法愛人好與曰惠。」
其子隱公,讓國之君。
元妃,芳非反。
傳曰「嘉耦曰妃」。
適,本又作嫡,同,丁曆反。)
疏傳「惠公元配孟子」。
○正義曰:惠公,名弗皇,孝公之子也。
諡法:「愛民好與曰惠。」
《釋詁》云「元,始也。
妃,匹也」。
始匹者,言以前未曾娶,而此人始為匹,故注云: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
妃者,名通適妾,故傳云「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大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
元者,始也,長也。
一元之字,兼始適兩義,故云「始適夫人也」。
然則有始而非適,若孟任之類是也。
亦有適而非始,若哀薑之類是也。
妃者配匹之言,非有尊卑之異。
其尊卑殊稱,則《曲禮》所云「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是也。
鄭玄以為後之言後,蓋執治內事在夫之後也;
夫之言扶,言能扶成人君之德也;
孺之言屬,言其係屬人也;
婦之言服,言其服事人也;
妻之言齊,言與夫齊等也。
庶人之賤,見其齊等也。
以上因其爵之尊卑為立別號,其實皆配夫,通以妃為稱。
《少牢饋食禮》云 「以某妃配某氏」,是大夫之妻亦稱妃也。
孟仲叔季兄弟姊妹,長幼之別字也。
孟伯俱長也。
《禮緯》云「庶長稱孟」,然則適妻之子長者稱伯,妾子長於妻子,則稱為孟,所以別適庶也。
故杜注文十五年及《釋例》皆云:「慶父為長庶,故或稱孟氏。」
沈氏亦然。
案傳趙莊子之妻,晉景公之姊,則趙武適妻子也,而武稱趙孟。
荀偃之卒也,士匄請後,曰「鄭甥可」,則荀吳妾子也,而吳稱知伯。
豈知氏常為適而稱伯,趙氏恆為庶而稱孟者也?
蓋以趙氏趙盾之後,盾為庶長,故子孫恆以孟言之,與慶父同也。
推此言之,知知氏荀首之後,傳云「中行伯之季弟」,則俱是適妻之子。
但林父、荀首並得立家,故荀首子孫亦從適長稱伯也。
或可春秋之時不能如禮,孟伯之字無適庶之異,蓋從心所欲而自稱之耳。
契姓子,宋是殷後,故子為宋姓。
婦人以字配姓,故稱孟子。
孟子卒,(不稱薨,不成喪也。無諡,先夫死,不得從夫諡。○諡,實至反。)
疏注「不稱」至「夫諡」。
○正義曰:魯之夫人皆稱薨舉諡,此獨無諡,公卒故特解之。
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成喪」,則知此不稱薨,亦不成喪也。
案傳例「不赴則不稱薨」,然則此云不成喪者,正謂不赴於諸侯也。
《周禮•小史》「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
止賜卿大夫,不賜婦人,則婦人法不當諡,故號當係夫。
《釋例》曰「諡者,興於周之始王,變質從文,於是有諱焉」。
傳曰「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故易之以諡。
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婦人。
婦人無外行,於禮當係夫之諡,以明所屬。
《詩》稱莊薑、宣薑,即其義也。
是言婦人於法無諡,故取其夫諡冠於姓之上。
生以夫國冠之,韓吉秦姬是也;
死以夫諡冠之,莊薑定姒是也。
直見此人是某公之妻,故從夫諡,此諡非婦人之行也。
夫諡巳定,妻即從而稱之。
先夫而死,則夫未有諡,或隨宜稱字,故云「無諡」,言婦人法無諡也。
「先夫死,不得從夫諡」,解其不稱「惠」也。
此言其正法耳。
其末世滋蔓,則為之作諡。
景王未崩,妻稱穆後,如此之類,皆非禮也。
重言孟子者,服虔云「嫌與惠公俱卒」,故重言之。
下仲子亦然。
繼室以聲子,生隱公。
聲,諡也。
蓋孟子之侄娣也。
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侄娣媵。
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故謂之繼室。
(○侄,直結反,《字林》文一反,兄女也。
娣,大計反,女弟也。
娶,七住反。
媵,以證反,又繩證反。)
疏注「聲諡」至「繼室」。
○正義曰:諡法不生其國曰聲,是「聲」為諡也。
襄二十三年傳稱「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侄」,則侄之與娣皆得繼室。
此既無文,故設疑辭云「蓋孟子之侄娣也」。
成八年傳曰:「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莊十九年《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
侄者何?
兄之子也。
娣者何?
弟也。
諸侯壹聘九女。」
然則諸侯娶於三國,國別各有三女。
此言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侄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侄娣,省略為文耳。
其實夫人與媵皆有侄娣。
但聲子或是孟子侄娣,或是同姓之國媵者侄娣,以其難明,故杜兩解之。
初云「孟子之侄娣」,又云「同姓之國以侄娣媵」是也。
故《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
陰訟息,所以廣繼嗣」,是其義也。
然宋之同姓國,依《世本》「子姓,殷、時、來、宋、空同、黎、比、髦、自夷、蕭」,但《春秋》不載其國,未知宋之同姓者是何。
《釋言》云:「媵,送也。」
言妾送適行,故夫人侄娣亦稱媵也。
經傳之說諸侯,唯有繼室之女,皆無重娶之禮,故知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
次妃謂侄娣與媵諸妾之最貴者。
《釋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繼室」。
是夫人之侄娣與二媵皆可以繼室也。
適庶交爭,禍之大者,禮所以別嫌明疑、防微杜漸,故雖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又異於餘妾,故謂之繼室。
妻處夫之室,故書傳通謂妻為室,言繼續元妃在夫之室。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3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故仲子歸於我。
(婦人謂嫁曰歸。
以手理自然成字,有若天命,故嫁之於魯。
○婦人謂嫁曰歸,本或無曰字。
此依《公羊傳》。)
疏「宋武」至「於我」。
○正義曰:《宋國公爵譜》云:「宋,子姓,其先契,佐唐虞為司徒,封於商。
成湯受命,王有天下。
及紂無道,周武王滅之,而封其子武庚以紹殷後。
武庚作亂,周公伐而誅之,更封紂兄帝乙之元子微子啟為宋公,都商丘。
今梁國雎陽縣是也。
微子卒,其弟微仲代立。
穆公七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景公三十六,年魯哀公之十四年,獲麟之歲也。
昭公得之元年,《春秋》之傳終矣。
其後五世百七十年,而齊魏楚共滅宋。」
依《宋世家》微子至武公凡十二君,兄弟相及者二人,武公是微仲九世孫。
諡法:「克定禍亂曰武」。
○注「婦人」至「於魯」。
○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
隱二年《公羊傳》文也。
以其手之文理自然成字,有若天之所命使為魯夫人然,故嫁之於魯也。
成季、唐叔亦有文在其手曰友、曰虞,「曰」下不言「為」。
此傳言「為魯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國之妻,故傳加「為」以示異耳。
非為手文有「為」字,故魯夫人之上有「為」字也。
仲子手有此文,自然成字,似其天命使然,故云有若天命也。
隸書起於秦末,手文必非隸書。
石經古文虞作{從從},魯作[B088],手文容或似之。
其「友」及「夫人」,固當有似之者也。
傳重言「仲子生」者,詳言之,與上重言「孟子卒」其義同也。
舊說云:「若河圖洛書天神言語,真是天命。」
此雖手有文理,更無靈驗,又非夢天,故言有若。
生桓公而惠公薨,(言歸魯而生男,惠公不以桓生之年薨。)
疏注「言歸」至「年薨」。
○正義曰:杜知不以桓生之年薨者,以元年傳曰「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大子少,葬故有闕」。
少者,未成人之辭,非新始生之稱。
又改葬惠公而隱公不臨,使桓為主。
若薨年生則才二歲,未堪為喪主。
又羽父弒隱,與桓同謀。
若年始十二,亦未堪定弒君之謀。
以此知桓公之生非惠公薨之年也。
年之長幼,理無所異,杜言此者,欲明慶父為莊公庶兄,故顯言此以張本也。
《釋例》曰「今推案傳之上下,羽父之弒隱公,皆諮謀於桓,然則桓公已成人也。
傳云『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謂生在薨年也。
桓已成人而弒隱,即位乃娶於齊,自應有長庶,長庶,故氏曰孟」。
是杜張本之意也。
是以隱公立而奉之。
(隱公,繼室之子,當嗣世,以禎祥之故,追成父誌。
為桓尚少,是以立為大子,帥國人奉之,為經「元年春」不書即位傳。
○禎音貞。
為桓,於偽反。
少,詩照反。
大音泰。
舊「太」字皆作「大」。
後「大」字皆放此。
為經,於偽反。
後凡為經為傳張本起本之例,皆放此,更不音。)
疏注「隱公」至「位傳」。
○正義曰:繼室雖非夫人,而貴於諸妾。
惠公不立大子,母貴則宜為君。
隱公當嗣父世,正以禎祥之故,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其父娶之,有以仲子為夫人之意,故追成父誌,以位讓桓。
但為桓年少,未堪多難,是以立桓為太子,帥國人而奉之。
已則且攝君位,待其年長,故於歲首不即君位。
傳於「元年」之前預發此語者,為經不書公「即位」傳。
是謂先經以始事也。
凡稱「傳」者,皆是為經。
唯文五年「霍伯臼季等卒」,注云「為六年蒐於夷傳」者,以「蒐於夷」與此文次相接,故不得言張本也。
或言張本,或言起本,或言起,檢其上下,事同文異,疑杜隨便而言也。
鄭眾以為隱公攝立為君,奉桓為大子。
案傳言立而奉之是先「立後奉之」也。
若隱公先立乃後奉桓,則隱立之時未有大子,隱之為君複何所攝?
若先奉大子乃後攝立,不得云「立而奉之」。
是鄭之謬也。
賈逵以為隱立桓為大子,奉以為君。
隱雖不即位,稱公改元,號令於臣子,朝正於宗廟,言立桓為大子可矣,安在其奉以為君乎?
是賈之妄也。
襄二十五年齊景公立,傳云「崔杼立而相之」,以此知「立而奉之」謂立為大子,帥國人奉之,正謂奉之以為大子也。
元年傳曰「大子少」,是立為大子之文也。
大子者,父在之稱,今惠公巳薨而言立為大子者,以其未堪為君,仍處大子之位故也。
《禮記•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是君薨之後仍可以稱大子也。
經元年,春,王正月。
(隱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
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
隱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故亦朝廟告朔也。
告朔朝正例在襄二十九年,即位例在隱、莊、閔、僖元年。
○朝,直遙反。
下同。)
疏經「元年,春,王正月」。
○正義曰:此「經」字並下「傳」字亦杜氏所題,以分年相附。
若不有「經」字,何以異傳?
不有「傳」字,何以別經?
又《公羊》、《穀梁》二傳,年上皆無「經」、「傳」字,故知杜所題也。
《釋詁》云「元,始也」;
「正,長也」。
此公之始年,故稱元年。
此年之長月,故稱正月。
言「王正月」者,王者革前代,馭天下,必改正朔,易服色,以變人視聽。
夏以建寅之月為正,殷以建丑之月為正,周以建子之月為正,三代異製,正朔不同,故《禮記•檀弓》云:「夏後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
鄭康成依據緯候以正朔三而改,自古皆相變。
如孔安國以自古皆用建寅為正,唯殷革夏命而用建丑,周革殷命而用建子。
杜無明說,未知所從。
正是時王所建,故以「王」字冠之,言是今王之正月也。
「王」不在「春」上者,月改則春移,春非王所改,故「王」不先「春」。
「王」必連月,故「王」處「春」下。
周以建子為正,則周之二月三月皆是前世之正月也,故於春每月書「王」。
王二月者,言是我王之二月,乃殷之正月也。
王三月者,言是我王之三月,乃夏之正月也。
既有正朔之異故每月稱王以別之何休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
三月夏之正月也。
王者存二王之後,使統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禮樂,所以尊先聖,通三統,師法之義,恭讓之禮。」
服虔亦云「孔子作《春秋》,於春每月書『王』,以統三王之正」。
其意以為「王二月」、「王三月」,王是夏殷之王,謂大禹成湯也。
為周室之臣民,尊夏殷之舊主,每月書「王」,敬奉前代,揆之人情,未見其可。
杞、宋,二王之後,各行已祖正朔。
宋不行夏,杞不行殷,而使天下諸侯遍視二代,考諸典籍,未之或聞。
杞、宋不奉周正,周人悉尊夏殷,則是重過去而忽當今,尊亡國而慢時主,其為顛倒,不亦甚乎!
且經之所言「王二月」、「王三月」,若是夏殷之王,當自皆言正月,何以言「王二月」、「王三月」乎?
謂之二月三月,其王必是周王,安得以為夏殷王也?
若如《公羊》之說,《春秋》黜周王魯,則杞非王後,夏無可尊,複通夏正何也?
但春之三月,不必月皆有事,若入年巳有「王正月」者,則二月不複書「王」;
若巳有「王二月」者,則三月不複書「王」。
以其上月巳是此王之月,則下月從而可知,故每年之春唯一言「王」耳。
《春秋》之例,竟時無事,乃書首月以記時,此下二月有會盟之事,則不得空書首月也。
正月無事而空書首月者,以人君於始年初月必朝廟告朔,因即人君之位,以繼臣子之心,故君之始年必書曰「元年春王正月」。
公即位,史策之正法也。
隱公攝行君事,雖不即位,而亦改元朝廟,與人更始,異於常年之正月,故史特書其事,見此月公宜即位,而自不即位,莊、閔、僖元年,皆書「春王正月」,與此同也。
定公元年不書正月者,正月之時定公未立,即位在於六月,歲首未得朝正,公之即位別見下文,正月無所可見,故不書也。
然則定以六月即位,即位乃可改元。
正月巳稱元年者,未改之日,必乘前君之年;
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紀事。
及其史官定策,雖有一統,不可半年從前,半年從後,雖非年初,亦統此歲,故入年即稱元也。
《釋例》曰:「『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
喪在外,逾年乃入,故因五日改殯之節,國史用元年即位之禮,因以此年為元年也。」
古法既然,故漢魏以來,雖秋冬改元,史於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
受命之王必改正朔,繼世之王奉而行之,每歲頒於諸侯,諸侯受王正朔,故言「春王正月」,王即當時之王。
序云「所書之王即平王」,是其事也。
《公羊傳》曰「王者孰謂?
謂文王也」。
始改正朔,自是文王所為,頒於諸侯,非複文王之曆,受今王之曆,稱文王之正,非其義也。
○注「隱公」至「元年」。
○正義曰:傳云「王周正月」,知是周王之正月也。
說《公羊》者云:「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
《春秋緯》稱黃帝受圖有五始,謂此五事也。
杜於《左氏》之義,雖無此文,而五始之理,亦於杜無害。
此非《左氏》褒貶之要,自是史官記事之體,故晉宋諸史皆言元年春王正月帝即位是也。
元年正月,實是一年一月而別立名,故解之云「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
言欲其體元以居正者,元正實是始長之義,但因名以廣之,元者,氣之本也,善之長也。
人君執大本,長庶物,欲其與元同體,故年稱元年。
正者,直方之間語也,直其行,方其義。
人君當執直心,杖大義,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稱正也。
以其君之始年,歲之始月,故特假此名以示義。
其餘皆即從其數,不複改也。
《書》稱「月正元日」,意同於此。
又解無事而書正月之意。
隱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而亦朝廟告朔,改元布政,故書首年始月,以明其應即位而不為也。
天子之封諸侯也,割其土壤,分之臣民,使之專為已有,故諸侯於其封內各得改元。
傳說鄭國之事云僖之元年,朝於晉。
簡之元年,士子孔卒,是諸侯皆改元。
非獨魯也。
劉炫為《規過》云「元正為取始長之義,不為體元居正」,規釋杜云「欲其體元以居正」謂「人君體是元長以居正位,不欲在下陵奪,處位不終」。
是劉妄解杜意,不為體其元善居於正道,以規杜氏,其理非也。
劉炫又難何休云:「唯王者然後改元立號,《春秋》託新王受命於魯,故因以錄即位。
若然,新王受命,正朔必改,是魯得稱元,亦應改其正朔,仍用周正,何也?
既託王於魯,則是不事文王,仍奉王正,何也?」
諸侯改元,自是常法,而云託王改元,是妄說也。
說《公羊》者云:「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
《春秋緯》云「黃帝坐於扈閣,鳳皇銜書致帝前,其中得五始之文」。
謂此五事。
何休又云:「公即位者一國之始,政莫大於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氣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
諸侯不上奉王之政,則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後言即位。
政不由王出,則不得為政,故先言王而後言正月。
王者不奉天以製號令,則無法,故先言春而後言王。
天不深正其元,則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後言春。
五者同日並見,相須成體。」
非比辭也。
何休自云諸侯不得改元,則元者王之元年,非公之元年,公即位不在王之元年,安得同日並見其成體也?
即以託王於魯史之改元,元既為魯所改,則政不由王出,安得以王之政正諸侯?
元尊而王卑,年大而月小,年之有元,改而無忌,王之立政必云須奉,舍其大而事其細,敬所卑而慢所尊,以此立教,必不可行。
聖人有作,豈當爾也?
黃帝之作五始者,為天子法乎?
為諸侯法乎?
諸侯不得改元,必非諸侯法,若非諸侯法,安得有公即位乎?
無公即位,則闕一始,何得為五始也?
若是天子法,不得言王正月王即位。
何休云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然王者豈複以已之政正已即位?
不通若此,何以行之?
言《左氏》者,或取為說,是逐狂東走也。
隱、莊、閔、僖四公元年,傳皆說不書即位之由,故指以為例。
隱不行即位,又謙不告至,而歲首告朔朝正所以尊敬祖考也。
若不行即位,又不朝正,則與臣子無別,不成為君,故告朔朝廟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34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
(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稱名。
能自通於大國,繼好息民,故書字貴之。
名例在莊五年。
邾,今魯國鄒縣也。
蔑,姑蔑,魯地。
魯國卞縣南有姑城。
○父音甫。
邾子之字。
凡人名字皆仿此。
蔑,亡結反。
好,呼報反。
鄒,側留反。
卞,皮彥反,本或作弁。)
疏「三月」至「於蔑」。
○正義曰:公,隱公也。
及,與也。
與彼邾君字儀父者盟於蔑地。
《譜》云:「邾,曹姓。
顓頊之後有六,終產六子,其弟五子曰安,邾即安之後也。
周武王封其苗裔邾俠為附庸,居邾。
今魯國鄒縣是也。
自安至儀父十二世,始見《春秋》。
齊桓行霸,儀父附從,進爵稱子,文公徙於繹。
桓公以下,《春秋》後八世而楚滅之。」
諸侯俱受王命,各有寰宇,上事天子,旁交鄰國。
天子不信諸侯,諸侯自不相信,則盟以要之。
凡盟禮,殺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違,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
《曲禮》曰「約信曰誓,蒞牲曰盟」。
《周禮•天官•玉府》職曰「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夏官•戎右》職曰「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讚牛耳、桃茢」,《秋官•司盟》職曰「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
北麵詔明神」。
鄭玄以為槃敦皆器名也,珠玉以為飾。
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敦以盛血,槃以盛耳。
將歃,則戎右執其器為眾陳其載辭,使心皆開辟,司盟之官乃北麵讀其載書,以告日月山川之神。
既告,乃尊卑以次歃,戎右傳敦血,以授當歃者,令含其血。
既歃,乃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
此則天子會諸侯,使諸侯聚盟之禮也。
凡天子之盟諸侯十二歲於方嶽之下,故傳云:「再會而盟,以顯昭明。」
若王不巡守及諸侯有事朝王,即時見曰會,殷見曰同,亦為盟禮。
其盟之法,案《覲禮》為「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於其上。
方明者,木也,方四尺。
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
朝諸侯於壇訖,乃加方明於壇而祀之。
列諸侯於庭,玉府共珠槃玉敦,戎右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讚牛耳桃茢。
司盟北麵詔告明神,諸侯以次歃血。
鄭注《覲禮》云:「王之盟,其神主日;
王官之伯盟,其神主月;
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
是盟禮之略也。
若諸侯之盟亦有壇,知者故柯之盟,《公羊傳》稱曹子以手劍劫桓公於壇是也。
其盟神則無複定限,故襄十一年傳稱「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國之祖」是也。
其盟用牛牲,故襄二十六年傳云「歃用牲」,又哀十七年傳云「諸侯盟,誰執牛耳」是也。
其殺牛,必取血及耳,以手執玉敦之血進之於口,知者,定八年「涉佗捘衛侯之手及腕」,又襄九年傳云「與大國盟,口血未乾」是也。
既盟之後,牲及餘血並盟載之書加於牲上,坎而埋之,故僖二十五年傳云「宵,坎血加書」是也。
春秋之世,不由天子之命,諸侯自相與盟,則大國製其言,小國屍其事,官雖小異,禮則大同。
故《釋例》曰:「盟者殺牲載書,大國製其言,小國屍其事,珠槃玉敦,以奉流血而同歃。」
是其事也。
其盟載之辭,則傳多有之。
此時公求好於邾,邾君來至蔑地,公出與之盟。
史書魯事,以公為主,言「公及」,及者,言自此及彼,據魯為文也。
桓十七年「公會邾儀父盟於趡」,彼言「會」,此言「及」者,彼行會禮,此不行會禮故也。
故劉炫云「策書之例,先會後盟」者,上言『會』,下言『盟』。
唯盟不會者,直言『及』」。
此為不行會禮,故言「及」也。
或可史異辭,非先會而盟,則稱會。
知者,文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傳云「公後至」,則是不及其會,而經稱「會」,故知盟稱「會」者,未必先行會禮也。
○注「附庸」至「姑城」。
○正義曰:傳言「未王命」,知是附庸也。
莊五年「阝犁來來朝」,傳曰「未王命」,解其稱「名」之意。
是知附庸之君例稱名也。
《禮記•王製》云:「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
鄭玄云:「不合謂不朝會也。
小城曰附庸。
附庸者,以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
是說附庸之義也。
《王製》又云「天子之元士視附庸」,然則附庸貴賤與天子之元士同也。
其禮則四命,知者,天子大夫視子男,卿視伯,三公視公侯,所視皆多一命,明知附庸多於元士一命。
又諸侯世子未誓,執皮帛,視小國之君,公之孤四命亦執皮帛,及附庸亦執皮帛,故知四命也。
然則天子大夫四命稱字,附庸稱名者,以王朝之臣故特尊之而稱字。
《釋例》曰「名重於字,故君父之前自名,朋友之接自字,是以《春秋》之義,貶責書其名,斥所重也;
褒厚顯其字,辟所諱也」。
然則應字而名則是貶,應名而字則是貴,故宰咺書名以貶之,儀父書字以貴之。
傳文唯言「貴之」,不說可貴之狀。
賈、服以為儀父嘉隱公有至孝謙讓之義而與結好,故貴而字之,善其慕賢說讓。
知不然者,案傳云「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是公先求邾,非邾先慕公,複何足貴?
且書曰「儀父」乃是新意,仲尼以事有可善乃得書字善之,不是緣魯之意以為褒貶,安得以其慕賢便足貴之?
又桓十七年「公及邾儀父盟於趡」,桓公不賢不讓,彼經亦書「儀父」,故知「貴之」之言不為慕賢說讓也。
附庸不能自通,不與盟會,今能自通大國,繼好息民,故知為此貴而字之,不貴來朝而貴其盟者,朝事大國,則附庸常道,齊盟結好,非附庸所能,故盟則貴之,朝從常法。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35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
(不稱國討而言鄭伯,譏失教也。
段不弟,故不言弟,明鄭伯雖失教而段亦凶逆。
以君討臣而用「二君」之例者,言段強大儁傑,據大都以耦國,所謂「得儁曰克」也。
國討例在莊二十二年,得儁例在莊十一年,母弟例在宣十七年。
鄭在熒陽宛陵縣西南。
鄢,今潁川鄢陵縣。
○段,徒亂反,鄭伯弟名。
鄢,於晚反,又於建反,又於然反,弟音悌,又如字。
儁音俊。
傑音桀。
熒,戶扃反,本或作滎,非。
宛,於阮反,又於元反。)
疏「夏五月」至「於鄢」。
○正義曰:鄭國,伯爵。
《譜》云:「鄭,姬姓,周厲王子、宣王母弟桓公友之後也。
宣王封友於鄭,今京兆鄭縣是也。
及幽王無道,方遷其民於虢鄶,虢鄶之君分其地,遂國焉。
今河南新鄭縣是也。
莊公二十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聲公二十年,獲麟之歲也;
二十三年而《春秋》之傳終矣。
聲公三十七年卒。
自聲以下,五世八十七年,而韓滅鄭」。
此鄭伯,莊公也。
諡法:「勝敵克壯曰莊。」
○注「不稱」至「陵縣」。
○正義曰:國討者,謂稱國若人。
稱國稱人,則明其為賊,言一國之人所欲討也。
今稱鄭伯,指言君自殺弟,若弟無罪然,譏其失兄之教,不肯早為之所,乃是養成其惡,及其作亂,則必欲殺之,故稱「鄭伯」,所以罪鄭伯也。
傳例母弟稱弟,段實母弟,以其不為弟行,故去弟以罪段也。
兩罪之者,明兄雖失教而段亦凶逆也。
《釋例》曰:「兄而害弟者,稱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則去弟以罪弟身。
統論其義,兄弟二人交相殺害,各有曲直,存弟則示兄曲也。
鄭伯既失教,若依例存弟,則嫌善段,故特去弟。」
兩見其義,是其說也。
襄三十年「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罪在王」,則與鄭伯同譏,而佞夫不去弟者,《釋例》曰「佞夫稱弟,不聞反謀也。
鄭段去弟,身為謀首也」。
然則佞夫不與反謀,罪王而不罪佞夫,故稱弟也。
傳例戰敗克取,兩國之文,段實鄭臣而言克段,故申明傳意以解之。
「得儁曰克」,莊十一年傳例也。
國討例在莊二十二年者,彼經書「陳人殺其公子禦寇」,實君殺大子,而稱「陳人」者,陳人惡其殺大子之名,故不稱君父,以國討公子告也。
傳稱「陳人殺其大子禦寇」,以實言之,明經所書國討之例也。
彼無凡例而言例者,正以此傳云「稱鄭伯,譏失教也」,言稱是仲尼之變例也。
稱君為罪君,則知稱人為國討。
序云「推變例以正褒貶」,即此類也。
推以為例,故言例在彼年。
諸注言「例在」者,未必皆有凡例也。
《地理誌》河南郡有宛陵、新鄭,各自為縣。
晉世分河南而立熒陽,廢新鄭而入宛陵,故鄭在宛陵西南也。
又《地理誌》潁川郡有鄢陵縣。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37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宰,官;
咺,名也。
咺贈死不及屍,吊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貶而名之。
此天子大夫稱字之例。
仲子者,桓公之母。
婦人無諡,故以字配姓。
來者,自外之文;
歸者,不反之辭。
○咺,籲阮反。
賵,芳鳳反。)
疏「秋七月」至「之賵」。
○正義曰:天王,周平王也。
《譜》云:周,黃帝之苗裔,姬姓。
後稷之後也。
後稷封於邰。
及夏之衰,後稷之子不窋失其官,竄於西戎。
至大王,為狄所逼,去邠居岐。
文王受命,武王克殷,而王有天下。
幽王為犬戎所殺,平王遷都王城,今河南縣是也。
平王四十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敬王又遷成周,今洛陽是也。
敬王三十九年,獲麟之歲也。
四十三年而敬王崩。
敬王子元王九年,《春秋》之傳終矣。
元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二十六年而周亡也。
《周本紀》武王至平王凡十三王,兄弟相及者一人,平王是武王十一世孫也。」
惠公薨在往年,明年仲子始薨,蓋於時有疾,王聞其疾,謂之巳薨,故使大宰大夫名咺者來至於魯,並歸惠公仲子之賵。
賵者,助喪之物。
文五年注云「車馬曰賵」。
《士喪既夕禮》云「公賵,玄纁束帛兩馬」,士之製,隻得駕兩馬,故云賵兩馬。
大夫以上,皆駕四馬。
此宰咺來賵,蓋用四馬也。
《公羊傳》曰「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
車馬曰賵」,《穀梁傳》曰「乘馬曰賵」,皆謂宰咺用乘馬來也。
惠公仲子不言及者,是並致二賵,或是史異辭,蓋二者各以乘馬,不宜以一乘之馬賵二人也。
服虔云「賵,覆也。
天王所以覆被臣子」。
案《士喪既夕禮》,兄弟所知悉,皆致賵,非獨君之賵臣。
以賵為覆則可矣,其言「覆被臣子」則非也。
何休亦云:「賵,猶覆也。」
蓋謂覆被亡者耳。
○注「宰官」至「之辭」。
○正義曰:傳言「緩,且子氏未薨,故名」。
是不應名而名之也。
貶乃書名,知法應書字,故云「此天子大夫稱字之例」。
傳無明例,故推此以為例也。
《周禮•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
宰夫小宰皆是大夫,未知宰咺是何宰也。
《宰夫職》曰「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
鄭玄云「吊事,吊諸侯諸臣幣所用賻也」。
既掌吊事,或即充使,此蓋宰夫也。
仲子乃惠公妾耳,王使賵之者,隱立桓為大子,成桓母為夫人,天王知其然,故遣賵惠公,因即賵之。
杜言「仲子者桓公之母」,正見此意。
不然,仲子為桓母,傳有明文,不須解也。
男子之有諡者,人君則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
婦人於法無諡,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
《釋例》曰:「婦人無外行,於禮當係夫之諡,以明所屬。」
是言婦人不合諡也。
係夫諡者,夫人而已,眾妾不合係夫,正當以字配姓也。
其聲子、戴媯有諡者,皆越禮妄作也。
九月,及宋人盟於宿。
(客主無名,皆微者也。
宿,小國,東平無鹽縣也。
凡盟以國地者,國主亦與盟,例在僖十九年。
宋,今梁國雎陽縣。
○與音預,下同。
雎音雖。)
疏注「客主」至「陽縣」。
○正義曰:《春秋》之例,若是命卿,則名書於經。
此盟客主無名,故知皆是微者。
《公羊傳》曰「孰及之?
內之微者也」。
《穀梁傳》曰「及者何?
內卑者也。
宋人,外卑者也」。
卑微,言非卿也。
客謂宋,主謂魯。
直言「及」者,他國可言某人,魯史不得自言魯人,直言及彼,是魯及可知。
其微人與他國聚會,亦直言會,與此同也。
會盟之地,地必有主。
舉地者,地主之國或與或否,故地主之國亦序於列。
其經舉國名以為盟地者,國主與在其中,不複序之於列,以其可知故也。
例在僖十九年者。
彼經書「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於齊」。
傳曰「陳穆公請脩好於諸侯,以無忘齊桓之德。
冬,盟於齊,脩桓公之好也」。
言脩桓公之好,齊人必與可知也。
齊人不序於列而以齊為盟地,是其盟以國地者,國主與盟之例。
此亦推以為例,非凡例也。
然則桓十四年「公會鄭伯於曹」,即亦是例,而遠指僖十九年者,此既是盟,故取盟為例。
其實會亦然也,故彼注云「以曹地,曹與會」是也。
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
公會諸侯盟於宋」。
宋不與盟亦地以宋者,彼注云「宋方見圍,無嫌於與盟,故直以宋地」。
然則宣十四年「楚子圍宋」,十五年「公孫歸父會楚子於宋」,亦是不嫌宋與,故地以宋也。
《地理誌》:「梁國雎陽縣,故宋國,微子所封」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來。
(祭伯,諸侯為王卿士者。
祭國,伯爵也。
傳曰「非王命也」。
釋其不稱使。
○祭,側界反,國名。
傳祭仲同。
使,如字,又所吏反。)
疏注「祭伯」至「稱使」。
○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富辰說周公封建親戚以蕃屏周,而云「邢茅胙祭」,則祭之初封畿外之國也。
穆王之時有祭公謀父,今有祭伯,世仕王朝,蓋本封絕滅,食采於王畿也。
莊二十三年 「祭叔來聘」,注「以為祭叔為祭公,來聘魯。
天子內臣,不得外交」。
是祭於此時為畿內之國,仍有封爵,故言諸侯為王卿士也。
《釋例》曰:「王之公卿皆書爵,祭伯、凡伯是也;
大夫稱字,南季、榮叔是也;
元士中士稱名,劉夏、石尚是也;
下士稱人,『公會王人於洮』是也。
其或稱祭公,舉官而言之,此其定例也。」
然春秋之世有王之卿士無采地者,若王叔、陳生、伯輿之屬是也。
但未知書經其稱云何。
杜既云公卿稱爵,而王子虎及劉卷卒稱名者,彼是天王為赴,以名告魯,如諸侯之例,薨則稱名;
此云公卿稱爵者,謂聘使往還,與彼為異也。
又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書字」者,以傳云「劉夏逆王後於齊,卿不行,非禮也」。
以劉夏非卿書名,若卿則應書字,以名字相對,故舉以言焉。
其實卿書爵也。
此祭伯若王使來,當云天王使祭伯來聘,亦如天王使凡伯來聘。
今以自來為文,明非王命而私行也。
劉炫云「卿而無爵,或亦書字;
大夫有爵,或亦書爵」。
傳稱王叔、陳生與伯輿爭政,俱是卿士,並不言爵。
又滕侯之先為周卜正,《書》稱齊侯呂伋為虎賁氏,則大夫或有爵也。
然則大夫有爵,不可舍爵而書字;
卿而無爵,不可越字而書名。
蓋有卿士亦書字、大夫亦書爵也。
王臣之見經者眾,祭伯、凡伯、毛伯、單伯、召伯、君子、單子、劉子,其間未必無大夫。
榮叔、南季、家父叔服,其間未必無卿。
但無明證,故依例解之。
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書字」,是言天子卿有書字之理。
公子益師卒。
(傳例曰「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所以示厚薄也」。
《春秋》不以日月為例,唯卿佐之喪獨記日以見義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貶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輕賤,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見義。
○斂,力驗反。
見,賢遍反,下同。)
疏注「傳例」至「見義」。
○正義曰:傳文與上下作例者,注皆謂之傳例。
《釋例》曰:「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
疾則親問焉,喪則親與小斂大斂,慎終歸厚之義也。」
故仲尼脩《春秋》,卿佐之喪,公不與小斂,則不書日,示厚薄戒將來也。
即以新死小斂為文,則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
襄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
傳曰「大夫入斂,公在位」。
是公與小斂,則書日之事也。
其翬、柔、溺等生見經、傳,死而不書卒者,皆不以卿禮終也。
文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
巳絕卿位,公不與小斂而書日卒者,《釋例》曰「公孫敖縱情棄命,既巳絕位,非大夫也。
而備書於經者,惠叔毀請於朝,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傳曰『為孟氏,且國故也』」。
是言雖不與斂,恩實過厚,故書日也。
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時公有疾。
昭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
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詣卒」,時公孫在外。
成十七年,冬,十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於貍脤」,在外而卒,皆公不與斂而書日者。
《釋例》曰「其或公疾在外,大夫不卒於國,而猶存其日者,君子不責人以所不得備,非不欲臨也」。
然則為其有故,不得以責公,故皆書日也。
公孫嬰齊書所卒之地,餘皆不書地者,《釋例》曰「魯大夫卒其竟內,則不書地,傳稱『季平子行東野,卒於房』是也」。
而先儒以為雖以卿禮終,而不臨其喪,皆沒而不書。
杜知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者,案慶父之死不以卿禮終,而經不書,足知唯據不以卿禮終者經始不書,明以卿禮終,雖全不臨喪,亦同書卒,但不書日耳。
《春秋》諸書日與不日,傳皆不發,唯此發傳,故特解之云:「《春秋》不以日月為例,唯卿佐之喪獨託日以見義也。
言事之得失未足以褒貶人君者,《春秋》之文,褒為厚賞,貶為大罰,君之於臣,有恩則常事不足以加賞,無恩則小失不足以致罰,故云「未足以褒貶」也。
止欲貶責死者,君自無恩,然亦非死者之罪,意欲以為勸戒,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對君為輕賤,死日可略去,故於此一條特假日以見義,其餘則不以日月為例,故無傳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39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傳】元年,春,王周正月。
(言周以別夏殷。
○別,彼列反。
夏,戶雅反。
三代之號,可以意求。
不書即位,攝也。
假攝君政。
不脩即位之禮,故史不書於策,傳所以見異於常。
○見,賢遍反。)
疏「不書即位,攝也」。
○正義曰:攝訓持也。
隱以桓公幼少,且攝持國政,待其年長,所以不行即位之禮。
史官不書即位,仲尼因而不改,故發傳以解之。
公實不即位,史本無可書。
莊、閔、僖不書即位,義亦然也。
舊說賈、服之徒以為四公皆實即位,孔子脩經,乃有不書,故杜詳辨之。
《釋例》曰:「遭喪繼位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皆書即位於策以表之。
隱既繼室之子,於第應立,而尋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讓桓。
天子既巳定之,諸侯既巳正之,國人既巳君之,而隱終有推國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禮也。
隱、莊、閔、僖,雖居君位皆有故而不脩即位之禮,或讓而不為,或痛而不忍,或亂而不得,禮廢事異,國史固無所書,非行其禮而不書於文也。」
潁氏說,以為魯十二公國史盡書即位,仲尼脩之,乃有所不書。
若實即位,則為隱公無讓;
若實有讓,則史無緣虛書。
是言實不即位,故史不書也。
傳於隱、閔云「不書即位」,於莊、僖云「不稱即位」者,《釋例》曰「丘明於四公發傳,以『不書』『不稱』起文,其義一也」。
劉、賈、潁為傳文生例云「恩深不忍,則傳言『不稱』;
恩淺可忍,則傳言『不書』」。
博據傳辭殊,多不通。
案:殺欒盈則云「不言大夫」,殺良霄則云「不稱大夫」,君氏卒則云「不曰薨」,「不言葬,不書姓」,鄭伯克段則云「稱鄭伯」,此皆同意而別文之驗也。
傳本意在解經,非曲文以生例,是言「不書」「不稱」義同之意也。
《膏肓》何休以為古製諸侯幼弱,天子命賢大夫輔相為政,無攝代之義。
昔周公居攝,死不記崩;
今隱公生稱侯,死稱薨,何因得為攝者?
周公攝政,仍以成王為主,直攝其政事而已,所有大事王命以行之。
致政之後乃死,故卒稱薨,不稱崩。
隱公所攝則位亦攝之,以桓為大子,所有大事皆專命以行,攝位被殺,在君位而死,故生稱公,死稱薨,是與周公異也。
且何休以為諸侯無攝。
鄭康成引《公羊》難云「宋穆公云『吾立乎,此攝也!』
以此言之,何得非《左氏》?」
是鄭意亦不從何說也。
下傳曰「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是位亦攝也。
又曰「惠公之薨也」,「大子少」,是以桓為大子也。
所以異於正君者,元年不即位,行還不告廟,不臨惠公之葬,不成聲子之喪,尊仲子為夫人,薨則赴於諸侯,又為之立廟,此是謙之實也。
隱公讓位賢君,故為《春秋》之首。
所以不入頌者,魯僖公之時,周王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
季孫行父為之請於周,大史克為之作頌,故得入頌。
隱公無人為請,故不入頌也。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邾子克也。
克,儀父名。
未王命,故不書爵。
曰「儀父」,貴之也。
(王未賜命以為諸侯,其後儀父服事齊桓以獎王室,王命以為邾子,故莊十六年經書「邾子克卒」。
○「故不書爵」,一本無「故」字。
獎,將丈反。)
疏注「王未」至「克卒」。
○正義曰:莊十三年齊桓會諸國於北杏,邾人在焉。
及十六年而書「邾子克卒」,故知由事齊桓乃得王命也。
賈、服以為北杏之會時巳得王命,蓋以北杏之會邾人在列,故謂其巳得命也。
列與不列在於主會之意,不由有爵與否。
襄二十七年宋之盟,齊人請邾,宋人請滕,邾、滕不列於會,故不書邾、滕。
襄五年戚之會,穆叔以屬鄫為不利,使鄫大夫聽命於會,故經書「鄫人」。
然則為人私屬則不列於會,不為人私屬則列於會,不可據列會以否以明有爵也。
昭四年申之會,淮夷列焉,未必有爵也。
邾今無爵,得與魯盟北杏,會齊何須有爵?
莊十五年會於鄄,傳曰「齊始霸」,則齊桓為霸自鄄會始耳。
北杏之時,諸侯未從,霸功未立,桓尚未有殊勳,儀父何足可紀?
且齊桓未有功於王,焉能使王命之?
其得王命,必在北杏之後,但未知定是何年耳。
服虔云:「爵者,醮也,所以醮盡其材也」。
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故為蔑之盟。
解所以與盟也。
(○好,呼報反。與,如字,又音預。)
夏,四月,費伯帥師城郎。
不書,非公命也。
(費伯,魯大夫。
郎,魯邑。
高平方與縣東南有鬱郎亭。
傳曰「君舉必書」,然則史之策書皆君命也。
今不書於經,亦因史之舊法,故傳釋之。
諸魯事,傳釋不書,他皆仿此。
○費音祕。
鬱,於六反。
仿,甫往反,後此例皆同。)
疏注「費伯魯大夫」至「仿此」。
○正義曰:史之策書皆君命者,謂君所命為之事乃得書之於策,非謂君命遣書方始書也。
又解史策不書經亦不書之意。
仲尼書於經者,亦因史之舊法,舊史不書,則亦不書,故傳發此事釋經不書之意。
「諸魯事,傳釋不書,他皆仿此」,謂下「盟於翼」、「作南門」之類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4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初,鄭武公娶於申,曰武薑。
(申國,今南陽宛縣。○宛,於元反。娶,取住反。)
疏「初,鄭武公娶於申,曰武薑」。
○正義曰:杜以為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
賈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後有禍福,將終之,乃言初也」。
○注「申國,今南陽宛縣」。
正義曰:《外傳》說伯夷之後曰「申呂雖衰,齊許猶在」,則申呂與齊許俱出伯夷,同為薑姓也。
《國語》曰「齊許申呂由大薑」,言由大薑而得封也。
然則申之始封亦在周興之初,其後中絕,至宣王之時,申伯以王舅改封於謝。
《詩•大雅•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賞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
《地理誌》「南陽郡宛縣:故申伯國」。
宛縣者,謂宣王改封之後也。
以前,則不知其地。
生莊公及共叔段。
(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猶晉侯在鄂,謂之鄂侯。
○共音恭。
共,地名。
凡國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複出,後仿此。
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義曰:賈服以共為諡。
諡法「敬長事上曰共」。
作亂而出,非有共德可稱,糊口四方,無人與之為諡,故知段出奔共故稱共,猶下晉侯之稱鄂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4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莊公寤生,驚薑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
(寐寤而莊公巳生,故驚而惡之。○寤,五故反。惡,烏路反。注同。)
疏「莊公寤生,驚薑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
○正義曰:謂武薑寐時生莊公,至寤始覺其生,故杜云「寐寤而莊公巳生」。
愛共叔段,欲立之。
(欲立以為太子。)
亟請於武公,公弗許。
及莊公即位,為之請製。
公曰:「製,岩邑也,虢叔死焉。
佗邑唯命。」
虢叔,東虢君也。
恃製岩險而不脩德,鄭滅之。
恐段複然,故開以佗邑。
(虢國,今熒陽縣。
○亟,欺冀反,數也。
為,於偽反。
岩,五銜反,本又作岩。
虢,瓜伯反,國名。
複,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陽縣」。
○正義曰:僖五年傳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
《晉語》稱文王「敬友二虢」,則虢國本有二也。
晉所滅者,其國在西,故謂此為東虢也。
《鄭語》:史伯為桓公詐謀云:「虢叔恃勢,鄶仲恃險,晉有驕侈怠慢之心。
君以成周之眾,奉辭伐罪,無不克矣。」
桓公從之。
是其恃險而不脩德為鄭滅之之事也。
賈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東」,而此云「虢叔,東虢君」者,言所滅之君字叔也。
傳云虢仲譖其大夫,謂叔之子孫字曰仲也。
案傳燕國有二,則一稱北燕;
邾國有二,則一稱小邾。
此虢國有二而經傳不言東西者,於時東虢巳滅,故西虢不稱西;
其並存之日,亦應以東西別之。
《地理誌》云「河南郡熒陽縣」。
應劭云:故虢國,今虢亭是也。
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
(公順薑請,使段居京,謂之「京城大叔」,言寵異於眾臣。
京,鄭邑,今熒陽京縣。
○大音泰,注及下皆同。)
祭仲曰: 「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
(祭仲,鄭大夫。
方丈曰堵,三堵曰雉。
一雉之牆,長三丈,高一丈。
侯伯之城,方五裏,徑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過百雉。
○過,古臥反後不音者皆同。
堵,丁古反。
長,直亮反,又如字。
高,古報反,又如字。
徑,古定反。)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義曰:注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顯見於傳,更無卑賤之驗者,皆以大夫言之。
其實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
定十二年《公羊傳》曰「雉者何?
五板而堵,五堵而雉」。
何休以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
許慎《五經異義》、《戴禮》及《韓詩》說,八尺為板,五板為堵,五堵為雉。
板廣二尺,積高五板為一丈。
五堵為雉,雉長四丈。
古《周禮》及《左氏》說,一丈為板,板廣二尺。
五板為堵,一堵之牆,長丈高丈。
三堵為雉,一雉之牆,長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長者用其長,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
諸說不同,必以雉長三丈為正者,以鄭是伯爵,城方五裏,大都三國之二,其城不過百雉,則百雉是大都定製,因而三之,則侯伯之城當三百雉,計五裏積千五百步,步長六尺,是九百丈也。
以九百丈而為三百雉,則雉長三丈。
賈逵、馬融、鄭玄、王肅之徒為古學者,皆云雉長三丈,故杜依用之。
侯伯之城,方五裏,亦無正文。
《周禮•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裏,旁三門」,謂天子之城。
天子之城方九裏,諸侯禮當降殺,則知公七裏,侯伯五裏,子男三裏,以此為定說也。
但《春官•典命職》乃稱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命數為節。
鄭玄以為國家國之所居,謂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則公當九裏,侯伯七裏,子男五裏,故鄭玄兩解之。
其注《尚書大傳》以天子九裏為正說,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裏。
《詩•文王有聲》箋言文王城,「方十裏。
大於諸侯,小於天子之製」。
《論語》注以為公「大都之城方三裏」,皆以為天子十二裏,公九裏也。
其駁《異義》,又云「鄭伯城方五裏」。
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兩申其說。
今杜無二解,以侯伯五裏為正者,蓋以《典命》所云國家者,自謂國家所為之法,禮儀之度,未必以為城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5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先王之製,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三分國城之一。○參,七南反,又音三。)
中五之一,小九之一。
今京不度,非製也。
不合法度,非先王製。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義曰:定以王城方九裏,依此數計之,則王城長五百四十雉。
其大都方三裏,長一百八十雉;
中都方一裏又二百四十步長,一百八雉也;
小都方一裏,長六十雉也。
公城方七裏,長四百二十雉。
其大都方二裏又一百步,長一百四十雉也;
中都方一裏又一百二十步,長八十四雉也;
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長四十六雉又二丈也。
侯伯城方五裏,長三百雉。
其大都方一裏又二百步,長百雉也;
中都比王之小都;
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長三十三雉又一丈也。
子男城比王之大都。
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
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長三十六雉也;
小都方百步,長二十雉也。
《考工記》曰:「王宮門阿之製五雉,宮隅之製七雉,城隅之製九雉。
門阿之製,以為都城之製;
宮隅之製,以為諸侯之城製。」
然則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蓋高三丈;
諸侯城隅高七丈,城蓋高五丈也。
三丈以下,不複成城,其都城蓋亦高三丈也。
周禮四縣為都,周公之設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圖,其邑竟廣狹無複定準,隨人多少而製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
下邑謂之都,都亦一名邑。
莊三十八年傳曰「宗邑無主」,閔元年傳曰「分之都城」,俱論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將不堪。」
公曰:「薑氏欲之,焉辟害?」
對曰:「薑氏何厭之有?
不如早為之所,(使得其所宜。○焉,於虔反。厭,於鹽反。)
無使滋蔓!
蔓,難圖也。
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
公曰:「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
(斃,踣也。
姑,且也。
○蔓音萬。
斃,婢世反,本又作{敝犬},舊扶設反。
踣,蒲北反。)
疏「無使滋蔓」。
○正義曰:此以草喻也。
草之滋長引蔓,則難可芟除,喻段之威勢稍大,難可圖謀也。
○注「斃,踣也」。
○正義曰:《釋言》文也。
孫炎曰:「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
(鄙,鄭邊邑。貳,兩屬。)
公子呂曰:「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
(公子呂,鄭大夫。)
疏「國不堪貳」。
○正義曰:兩屬,則賦役倍;
賦役倍,則國人不堪也。
欲與大叔,臣請事之;
若弗與,則請除之。
無生民心。」
(叔久不除,則舉國之民當生他心。)
公曰:「無庸,將自及」。
(言無用除之,禍將自及。)
大叔又收貳以為己邑,(前兩屬者,今皆取以為己邑。)
至於廩延。
(言轉侵多也。廩延,鄭邑。陳留酸棗縣北有延津。○廩,力錦反。)
子封曰:「可矣,厚將得眾。」
(子封,公子呂也。厚謂土地廣大。)
公曰:「不義不匿,厚將崩。」
(不義於君,不親於兄,非眾所附,雖厚必崩。○匿,女乙反,親也。)
疏「厚將崩」。
○正義曰:以牆屋喻也。
厚而無基必自崩,喻眾所不附將自敗也。
高大而壞謂之崩。
大叔完聚,(完城郭,聚人民。○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義曰:服虔以聚為聚禾黍也。
段欲輕行襲鄭,不作固守之資,故知聚為聚人,非聚糧也。
完城者,謂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繕甲兵,具卒乘,(步曰卒,車曰乘。
○繕,市戰反。
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
乘,繩證反,注及下同。)
將襲鄭。
夫人將啟之。
(啟,開也。)
公聞其期,曰:「可矣!」
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
(古者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京叛大叔段,段入於鄢,公伐諸鄢。
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
(共國,今汲郡共縣。○共音恭。汲,居及反。)
書曰:「鄭伯克段於鄢。」
段不弟,故不言弟;
如二君,故曰「克」;
稱「鄭伯」,譏失教也;
謂之鄭誌,不言出奔,難之也。
(傳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
不早為之所,而養成其惡,故曰「失教」。
段實出奔,而以「克」為文,明鄭伯誌在於殺,難言其奔。
○不弟,大計反,又如字。
難,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義曰:謂實非二君,俊傑彊盛如是二君,伐而勝之然後稱「克」,非謂真是二君也。
若真是二君,則以「戰」、「襲」、「敗」、「取」為文。
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經云:「以君討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應云「以君討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
準獲麟之後史文,夫子未脩之前,應云「鄭伯之弟段出奔共,與秦伯之君針出奔晉同也」。
以其不弟,故不言弟;
誌在於殺,故不言奔。
然則鄭伯亦是舊史之文而得為新意者。
段以去弟為貶,宜以國討為文。
仍存鄭伯,見其失教,其文雖是舊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傳言」至「其奔」。
○正義曰:經皆孔子所書,此事特言「書曰」,必是舊文。
不然,夫子始改,故知傳之此辭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也。
「克」者,戰勝獲賊之名。
公伐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戰,亦不獲段,段實出奔,而以「克」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謂是鄭伯本誌,不欲言其出奔,難言其奔,誌在於殺,故夫子承其本誌而書「克」也。
鄭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鍾愛,順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榮寵,實其殺心。
但大叔無義,恃寵驕盈,若微加裁貶,則恐傷母意,故祭仲欲早為之所,子封請往除之,公皆不許,是其無殺心也。
言「必自斃」、「厚將崩」者,止謂自損其身,不言惡能害國。
及其謀欲襲鄭,禍將逼身,自念友愛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誌在必殺,難言出奔。
此時始有殺心,往前則無殺意。
傳稱「公曰:『薑氏欲之,焉辟害?』」
《詩序》曰:「不勝其母,以害其弟。」
經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惡成,乃加誅戮也。
服虔云:「公本欲養成其惡而加誅,使不得生出,此鄭伯之誌意也。」
言鄭伯本有殺意,故為養成其惡,斯不然矣。
傳曰「稱鄭伯,譏失教也」,止責鄭伯失於教誨之道,不謂鄭伯元有殺害之心。
若從本以來即謀殺害,乃是故相屠滅,何止失教之有?
且君之討臣,遏其萌漸,惡雖未就,足得誅之,何須待其惡成,方始殺害?
服言本意欲殺,乃是誣鄭伯也。
劉炫云:「以『克』為文,非其實狀,故傳解之,謂之鄭誌。」
言仲尼之意書「克」者,謂是鄭伯本誌也。
注又申解傳意,言鄭伯誌在於殺,心欲其克,難言其奔,故仲尼書「克」,不書奔,如鄭伯之誌為文,所以惡鄭伯也。
遂寘薑氏於城潁,(城潁,鄭地。○寘,之豉反,置也。)
而誓之曰:「不及黃泉,無相見也!」
(地中之泉,故曰黃泉。)
既而悔之。
潁考叔為潁穀封人,(封人,典封疆者。
○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義曰:《周禮•封人》掌「為畿封而樹之」,鄭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時界也」。
天子封人職典封疆,知諸侯封人亦然也。
傳言祭仲足為祭封人,宋高哀為蕭封人,《論語》有儀封人,此言潁穀封人,皆以地名封人。
蓋封人職典封疆,居在邊邑。
潁穀、儀、祭,皆是國之邊邑也。
聞之,有獻於公。
公賜之食。
食舍肉。
公問之。
對曰:「小人有母,皆嚐小人之食矣,未嚐君之羹,請以遺之。」
(食而不啜羹,欲以發問也。
宋華元殺羊為羹饗士,蓋古賜賤官之常。
○舍音舍。
遺,唯季反,下同。
啜,川悅反。
華,戶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正義曰:《禮•公食大夫》及《曲禮》所記大夫、士與客燕食,皆有牲體殽胾,非徒設羹而已。
此與華元饗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賜賤官之常。
公曰:「爾有母遺,繄我獨無!」
(繄,語助。○繄,烏兮反,又烏帝反。)
潁考叔曰:「敢問何謂也?」
(據武薑在,設疑也。)
公語之故,且告之悔。
對曰:「君何患焉?
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其誰曰不然?」
(隧若今延道。○語,魚據反。闕,其月反。隧音遂。)
公從之,公入而賦:「大隧之中,其樂也融融!」
(賦,賦詩也。融融,和樂也。○樂音洛,注及下同。融,羊弓反。)
疏注「賦賦」至「樂也」。
正義曰:賦詩謂自作詩也。
中、融,外、洩,各自為韻。
蓋所賦之詩有此辭,傳略而言之也。
融融和樂,洩々舒散,皆是樂之狀,以意言之耳。
服虔云:「入」言公,「出」言薑,明俱出入互相見。
薑出而賦:「大隧之外,其樂也洩々!」
(洩々,舒散也。○洩,羊世反。)
遂為母子如初。
君子曰:「潁考叔,純孝也。
(純猶篤也。)
疏注「純猶篤也」。
○正義曰:《爾雅•釋詁》訓純為大,則純孝純臣者,謂大孝大忠也。
此純猶篤者,言孝之篤厚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5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愛其母,施及莊公。
《詩》曰:『孝子不匱,永錫爾類。』
其是之謂乎!」
不匱,純孝也。
莊公雖失之於初,孝心不忘,考叔感而通之。
所謂「永錫爾類」,詩人之作,各以情言;
君子論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傳》引《詩》不皆與今說詩者同,後皆仿此。
○施,以豉反,又式智反。
匱,其位反。
疏「詩曰」至「謂乎」。
○正義曰:《詩毛傳》及《爾雅》之訓匱,竭;
永,長;
錫,予;
爾,女也。
此《詩•大雅•既醉》之五章,言孝子為孝不有竭極之時,故能以此孝道長賜予女之族類。
言行孝之至,能延及旁人,其是此事之謂乎!
族類者,言俱有孝心,則是其族類也。
○注「不匱」至「仿此」。
○正義曰:潁考叔有純孝之行能錫莊公,莊公雖失之於初,孝心不忘,則與潁考叔同是孝之般類也。
今考叔能感而通之,是謂永錫爾類也。
詩人之作,各以情言。
君子論之,不以文害意,出《孟子》文也。
此云《春秋傳》引《詩》不皆與今說《詩》者同,何以?
昭八年注云「叔向時《詩》義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傳稱君子之言,容可引《詩》斷章,評論得失,彼是叔向之語,事近前代當時譏刺,故云「叔向時《詩》義如此」也。
《詩注》意類謂子孫族類,此傳意以為事之般類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52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緩,且子氏未薨,故名。
(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
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
賵,助喪之物。)
疏「天王」至「故名」。
○正義曰:緩賵惠公,生賵仲子,事由於王,非咺之過。
所以貶咺者,天王至尊,不可貶責,貶王之使,足見王非。
且緩賵惠公,專是王過;
生賵仲子,咺亦有愆。
使者受命不受辭,欲令遭時設宜,臨機製變。
王謂仲子巳薨,令咺並致其賵,仲子尚存,賵事須止。
宰咺知其未薨猶尚致賵,是則不達時宜,恥辱君命。
王則任非其人,咺為辱命之使,君臣一體,好惡同之,貶咺亦所以責王也。
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不指所賵之人。
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風未葬,不言可知,此則惠公已葬,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則不知為誰來賵。
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亦為年月巳遠,故指其所襚,與此同也。
季文子求遭喪之禮以行,亦豫凶事不貶者,宰咺無喪致賵,文子乃量時製宜,備豫不虞,古之善教,與此不同。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53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
(言「同軌」,以別四夷之國。○別,彼列反。)
諸侯五月,同盟至;
(同在方嶽之盟。)
大夫三月,同位至;
(古者,行役不逾時。)
士逾月,外姻至。
(逾月,度月也。
姻猶親也。
此言赴吊各以遠近為差,因為葬節。)
疏「天子」至「姻至」。
○正義曰:天子、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禮亦異數,赴吊遠近,各有等差,因其吊答以為葬節。
且位高則禮大,爵卑則事小。
大禮逾時乃備,小事累月即成。
聖王製為常規,示民軌法,欲使各脩其典,無敢忒差。
資父事君,生民之所極;
哀死送終,臣子之所盡,是以未及期而葬謂之不懷,過期而葬謂之緩慢。
《春秋》從實而錄,以示是非。
天子七月,諸侯五月者,死月葬月皆通數之也。
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
成十八年八月「公薨於路寢」,十二月「葬我君成公」,是諸侯之五月也。
宣八年傳云「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也」。
是卜遠日不吉,乃卜近日,辟不思親之嫌也。
則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親,理在可見,故傳皆不言其事,唯過期乃葬者,傳言緩以示譏耳。
桓王以桓十五年崩,莊三年乃葬,積七年也。
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葬,薨葬中有閏,積七月也。
二者並過於期,故傳皆言緩以譏之也。
衛桓公以隱四年三月為州籲所弒,五年四月乃葬,積十四月也。
莊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閔元年六月乃葬,積十一月也。
二者雖亦過期,而國有事難,故傳皆言「亂故,是以緩」,原其非慢,不以責臣子也。
然則諸侯五月而葬,自是正法得禮,可知不假發傳。
而葬成公之下,傳特云「書順」者,《釋例》曰:「魯君薨葬,多不順製,唯成公薨於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靜,世適承嗣,故傳見莊之緩,舉成『書順』以包之。」
然則特發此傳,欲以包群公之得失,於莊見「亂故」而緩,於僖見無故而緩,於成見順禮。
傳發三者,則其餘皆可知也。
士逾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
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
杜云「逾月而葬速」是逾月亦三月也。
此注云「逾月,度月」者,言從死月至葬月其間度一月也。
士與大夫不異,而別設文者,以大夫與士名位既異,因其名異,示為等差,故變其文耳,其實月數同也。
「同軌」「同盟至」者,謂遣使來至,非諸侯身至。
《釋例》曰「萬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吊葬之禮。
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共吊葬之經傳也」。
是言禮天子之喪,諸侯不親奔也。
其諸侯相吊,則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製,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是正禮也。
同位至,待其使還也。
外姻至,親戚畢集也。
於天子言「畢至」,以下不言畢者,天子貴在尊極,海內為家,天下聞喪,無敢不至,故言「畢」也。
諸侯同盟,或來或否。
大夫出使,本奉君命,雖或聞喪,未必盡來,故不言畢也。
此亦例而不言凡者,序巳解訖。
何休《膏肓》以為禮士三月葬。
今云「逾月」,《左氏》為短。
鄭康成云「人君殯數來日,葬數往月;
大夫殯葬皆數來日來月;
士殯葬皆數往日往月。
士之三月,大夫之逾月也」。
鄭之此言天子諸侯葬數往月,於《左氏》無害,云大夫葬數來月,恐非杜旨。
蘇寬之意,以古禮大夫以上殯葬皆數來日來月,士殯葬數往日往月,空云古禮,事無所出,不可依用也。
劉炫云「此亦例,不言凡者,諸所發凡,皆為經張例,此舉葬之大期,以譏宰咺之緩,非是為葬發例,故不言凡也」。
○注「言同」至「之國」。
○正義曰:鄭玄、服虔皆以軌為車轍也。
王者馭天下,必令車同軌,書同文。
「同軌畢至」,謂海內皆至也。
四夷異俗,不可同其文軌,天子之喪,不能以時赴吊,故言 「同軌」,以別四夷之國也。
《周禮•巾車》木路「以封蕃國」,蕃國即四夷也。
既受王命,車亦應同軌,而言別四夷者,四夷來朝天子,天子賜之車服,行於中國,自然同軌,其在本國,軌必不同。
若以《巾車》之文,即言與華夏同軌,豈亦能同文也?
○注「同在方嶽之盟」。
○正義曰:《周禮•司盟》「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然則天子之合諸侯,有使諸侯共盟之禮也。
王合諸侯唯有巡守,其非巡守則有事而會,會之多少唯王所命,不得有同盟常禮,禮之同盟,唯方嶽耳。
故《左氏》舊說,十二年三考,黜陟幽明既分,天子展義巡守,柴望既畢,諸侯遂朝,退相與盟,同好惡,獎王室。
是其當方諸侯,同有方嶽之盟。
同盟情親,吉兇相告,故遣使會葬也。
○注「古者」至「逾時」。
○正義曰:同位謂同為大夫、共在列位者。
待其來至三月待之,故知古者於法行役不逾時也。
隱五年《穀梁傳》曰「伐不逾時」,明行役聘問亦不逾時也。
贈死不及屍,(屍,未葬之通稱。
○稱,尺證反。)
疏注「屍未葬之通稱」。
○正義曰:《曲禮下》云「在床曰屍,在棺曰柩」。
是其相對言耳。
今以既葬乃來而云「不及屍」,知屍是未葬之通稱也。
葬則屍不複見,未葬猶及見之,故以葬為限也。
《釋例》曰:「喪贈之幣,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服曰襚,珠玉曰含。
然而總謂之贈,故傳曰『贈死不及屍』也。」
然則此文雖為賵發,其實賵、賻、含、襚,總名為贈,但及未葬皆無所譏也。
襚以衣屍,含以實口,大斂之後,無所用之。
既殯之後,猶致之者,示有恩好,不以充用也。
《今讚》曰:「《雜記》吊含襚賵臨之等,未葬則葦席,既葬則蒲廣。」
是葬後得行。
此言緩者,《禮記》後人雜錄,不可與傳同言也。
或可初葬之後則可,久則不許。
吊生不及哀。
(諸侯巳上,既葬則縗麻除,無哭位,諒闇終喪。
○上,時掌反。
縗,七雷反。
諒音亮,又音良。
闇,如字。)
疏注「諸侯」至「終喪」。
○正義曰:昭十五年傳稱穆後崩,王既葬,除喪。
叔向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
杜云「天子諸侯除喪,當在卒哭。
今王既葬而除,故譏其不遂」也。
案僖三十三年傳云「卒哭而祔,」杜云「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
如杜此言,則卒哭與葬相去非遠,同在一月。
《儀禮》士三虞,則天子諸侯皆同於此。
必知然者,以卒哭是葬之餘事,共在一月之中,故杜云「既葬則衰麻除」,或云「既葬卒哭衰麻除」,以其相近故也。
若據《雜記》云「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中間既賒,或有國事,稱號云何?
是知葬與卒哭相連,間無事也。
然《雜記》云「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者,案《釋例》曰「《禮記》後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杜所不用也。
既葬除喪,唯杜有此說,正以《春秋》之例,皆既葬成君,明葬是人君之大節也。
昭十二年傳曰「齊侯、衛侯、鄭伯如晉。
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
晉人許之,禮也」。
於時鄭有簡公之喪未葬,故請免喪。
其下傳又云「六月,葬鄭簡公」。
丘明作傳,未嚐虛舉經文,而虛言此葬,得非終前免喪之言也!
以此知諸侯既葬則免喪,喪服既除則無哭位。
諸侯既然,知天子亦爾。
《尚書》「高宗亮陰,三年不言」,《論語》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
是天子諸侯除服之後皆諒陰終喪也。
《晉書•杜預傳》云:泰始十年,元皇後崩,依漢魏舊製,既葬,帝及群臣皆除服。
疑皇太子亦應除否?
詔諸尚書會僕射盧欽論之,唯預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服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製,不與士庶同禮。
於是盧欽、魏舒問預證據,預曰:《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
君子謂之得禮,宰咺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也。
書傳之說既多,學者未之思耳。
《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也?
預又作議曰:「周景王有後、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宴樂。
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
王雖不遂,宴樂以早,此亦天子喪事見於古也。
稱高宗不言喪服三年,而云『亮陰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
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早,則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
堯喪,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
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製,菲杖絰帶,當遂其服。
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於父之道,故曰『百官總已以聽塚宰』。
喪服既除,故更稱不言之美,明不複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
《禮記》云:『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又云『端衰喪車皆無等』。
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製同於凡人,心喪之禮終於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
天子之位至尊,萬幾之政至大,群臣之眾至廣,不得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廟,則因疏而除之。
已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已以除之,而諒闇以終製,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
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
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凡我臣子,亦安得不自勉以崇禮?
此乃聖製移風易俗之本也。」
議奏,皇大子遂除衰麻而諒闇終喪。
於時內外卒聞預議,多怪惑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
預謂鄉人段暢曰:茲事體大,本欲宣明古典,知未合於當今也,宜博採典籍,為之證據,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將來。
暢遂敷通危疑,以弘指趣,其論具存焉。
杜議引《尚書傳》云:亮,信也。
陰,默也。
為聽於塚宰,信默而不言。
鄭玄以諒闇為凶廬,杜所不用。
豫凶事,非禮也。
(仲子在而來贈,故曰:「豫凶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3:55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八月,紀人伐夷。
夷不告,故不書。
(夷國在城陽莊武縣,紀國在東莞劇縣。
隱十一年傳例曰「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
史不書於策,故夫子亦不書於經。
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也。
他皆仿此。
○筦音官。
見,賢遍反,下三見同。)
疏「紀人伐夷」。
○正義曰:《世族譜》「紀,薑姓,侯爵。
莊四年,齊滅之」。
《世本》「夷,云姓」。
傳無其人,不知為誰所滅。
《釋例•土地名》「夷國在城陽莊武縣」。
莊十六年「晉武公伐夷,執夷詭諸」。
杜云「詭諸,周大夫夷采地名」。
《釋例•土地名》注為闕,則二夷別也。
《世族譜》於「夷詭諸」之下注云「云姓」。
更無夷國,則以二夷為一。
計莊武之縣,遠在東垂,不得為周大夫之采邑,而晉取其地,是《譜》誤也。
有蜚,不為災,亦不書。
(蜚,負蠜也。
莊二十九年傳例曰「凡物,不為災,不書」。
又於此發之者,明傳之所據,非唯史策,兼采簡牘之記。
他皆仿此。
○蜚,扶味反。
蠜音煩,又音盤。)
疏注「蜚負」至「仿此」。
○正義曰:《釋蟲》云:「蜚,蠦蜰。」
舍人、李巡皆云「蜚蠦,一名蜰」。
郭璞云「蜚即負盤,臭蟲」。
《洪範五行傳》云「蜚,負蠜,夷狄之物,越之所生。
其為蟲臭惡,南方淫女氣之所生也」。
《本草》曰「蜚,厲蟲也」。
然則蜚是臭惡之蟲,害人之物,故或為災,或為不災也。
經傳皆云「有蜚」,則此蟲直名「蜚」耳,不名「蜚蠦」。
《爾雅》所釋,當言「蜚」,一名「蠦蜰」。
說《爾雅》者言「蜚蠦」,一名「蜰」,非也。
此蟲一名「負盤」,《漢書》及此注多作「負蠜」者,《釋蟲》云「草螽,負蠜」。
彼則歲時常有,非災蟲也,蓋相涉誤為蠜耳。
又明下有成例,此不合書,而傳發之者,明傳之所據,非獨正史之策,亦兼采簡牘所有,故傳據而言之。
案上傳「紀人伐夷」,注云「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則此有蜚,亦明《春秋》例。
此云傳之所據,非唯史策,兼采簡牘,則上「紀人伐夷」,亦是兼采簡牘。
但「紀人伐夷」,他國不告,故以明例解之。
蜚是魯國之有,故以兼采簡牘言之。
其實二注互以相通。
他如此類。
惠公之季年,敗宋師於黃。
(黃,宋邑。陳留外黃縣東有黃城。○敗,必邁反,敗他也。後仿此。)
公立,而求成焉。
九月,及宋人盟於宿,始通也。
(經無義例,故傳直言其歸宿而已。他皆仿此。)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16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
公弗臨,故不書。
(以桓為大子,故隱公讓而不敢為喪主。隱攝君政,故據隱而言。)
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是以改葬。
(○少,詩照反。)
疏「有宋」至「改葬」。
○正義曰:上云「惠公之季年,敗宋師於黃。
公立,而求成焉」。
則隱公未立之前,惠公敗宋師也。
今云「惠公之薨也,有宋師」,蓋是報黃之敗來伐魯也,隱公將兵禦宋,委葬事於太子,故有闕也。
服虔以為宋師即黃之師也。
是時宋來伐魯,公自與戰,然則隱自敗宋,還自求成,傳何當屬敗於惠公而猶言公立也?
且薨之與葬相去既遠,豈有宋師薨時巳來成而後去?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17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衛侯來會葬,不見公,亦不書。
(諸侯會葬,非禮也。
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於策。
他皆仿此。
衛國在汲郡朝歌縣。
○朝,如字。)
疏「衛侯來會葬」。
○正義曰:衛國,侯爵。
《譜》云「姬姓,文王子康叔封之後也。
周公既誅祿父,以其地封康叔為衛侯,居殷虛,今朝歌是也。
狄滅衛文,公居楚丘。
成公徙帝也。
今束郡濮陽是也。
桓公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出公輒十二年,獲麟之歲也。
悼公二年,《春秋》之傳終矣。
悼公二年卒。
自悼以下,十一世二百五十五年,而秦滅衛也。
《衛世家》:桓公,康叔十一世孫。
《尚書•顧命》稱康叔為「衛侯」,則初封侯爵也。
《世家》康叔子則稱「伯」,至頃侯複為侯,故今桓公為侯爵。
○注「諸侯」至「仿此」。
○正義曰: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製,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
昭三年傳稱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皆不言諸侯親會葬,是諸侯會葬非禮也。
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
此云「不見公,不書」,介葛盧亦不見公而書者,此則公在國而不與衛侯相見,故不書;
彼則公身在會,國人賓禮之,又欲見其一年再來,故書之也。
鄭共叔之亂,公孫滑出奔衛。
(公孫滑,共叔段之子。○滑,於八反,又乎八反。)
衛人為之伐鄭,取廩延。
鄭人以王師、虢師伐衛南鄙。
(虢,西虢國也。
弘農陝縣東南有虢城。
○為,於偽反。
陝,失冉反。
依字作陝。)
請師於邾,邾子使私於公子豫。
(公子豫,魯大夫。私請師。○豫音預。)
豫請往,公弗許,遂行。
及邾人、鄭人盟於翼。
(翼,邾地。
不書,非公命也。)
新作南門。
不書,亦非公命也。
(非公命,不書,三見者,皆興作大事,各舉以備文。)
十二月,祭伯來,非王命也。
眾父卒,(眾父,公子益師字。
○眾音終。)
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禮,卿佐之喪,小斂大斂君皆親臨之,崇恩厚也。
始死,情之所篤,禮之所崇,故以小斂為文。
至於但臨大斂及不臨喪,亦同不書日。
○與音預。
斂,力驗反,注皆同。)
疏注「禮卿」至「書日」。
○正義曰:《喪大記》君臨臣喪之禮云「君於大夫,大斂焉。
為之賜,則小斂焉」。
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斂大斂君皆親之,所以崇恩厚也。
小斂大斂皆應親之,獨以小斂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篤故也。
賈逵云「不與大斂,則不書卒」。
然則在殯又不往者,複欲何以裁之?
經傳無其事,不宜妄說,故杜以為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2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經】二年,春,公會戎於潛。
(戎狄夷蠻,皆氐羌之別種也。
戎而書會者,順其俗以為禮,皆謂居中國若戎子駒支者。
陳留濟陽縣東南有戎城。
潛,魯地。
○氐,都兮反。
羌,郤良反。
種,章勇反。
駒音拘。
濟,子禮反,水名,凡地名皆同。)
疏注「戎狄」至「魯地」。
○正義曰:《曲禮》云「東夷、西戎、南蠻、北狄」,然則四者是九州之外別名也。
《詩•商頌》曰「自彼氐羌」,氐羌,西戎之國名也。
杜欲明其在遠,無以相形,故云 「氐羌之別種」,謂是相類之物耳,非謂四者是羌內之別也,其實氐羌乃是戎內之別耳。
戎子駒支云「我諸戎飲食衣服,不與華同,贄幣不通,言語不達」,計應不堪會盟,故解云「言順其俗以為禮」也。
沈氏云「會據公往,戎為主人,故得隨主人之俗以為會禮。
朝據戎來,魯為主人,戎不能從主人之俗,故朝禮不成」。
戎是西方之夷,必不遠來會魯,故知謂居中國若戎子駒支者也。
駒支事見襄十四年。
夏,五月,莒人入向。
(向,小國也。
譙國龍亢縣東南有向城。
莒國,今城陽莒縣也。
將卑師少稱「人」,弗地曰「入」。
例在襄十三年。
○向,舒亮反。
譙,在遙反。
亢音剛,又苦浪反。
將,子匠反。)
疏「莒人入向」。
○正義曰:《世本》「莒,己姓。
向,薑姓」。
此傳云「莒人入向,以薑氏還」。
文八年傳稱穆伯「奔莒,從己氏」。
是莒己、向薑見於傳也。
《譜》云「莒,嬴姓,少昊之後。
周武王封茲與於莒。
初都計,後徙莒。
今城陽莒縣是也」。
《世本》:「自紀公以下為己姓。」
不知誰賜之姓者。
十一世茲丕公方見《春秋》,共公以下微弱不複見。
四世楚滅之。
向則唯此見經,不能知其終始。
○注「向小」至「三年」。
○正義曰:將卑師少稱「人」者,《周禮》「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二千五百人為師,五百人為旅」。
用兵多少,其數無常,重其舉大事,動大眾,滿師則書之,不滿則不書。
輕其眾少,故經皆不書旅也。
師者,眾也。
雖複五軍三軍,悉皆以師為名,取其眾義,故經亦不書軍也。
《釋例》曰「《春秋》不書軍旅,壹皆曰『師』,從眾辭,是其義也。
經之大例,君自將者,言君不言師;
卿將者,滿師則師將並書,不滿則空舉將名;
大夫將者,滿師則稱師,不滿則稱人。
所以然者,定四年傳曰『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則君行必有師,卿行必有旅,文雖不見,理足可明。
君將不言帥師,卿將不言帥旅,以其可知故也。
卿行不合師從,今乃帥領一師,若不言師,則師文不見;
卿尊自合書各,師文又須別見,故師將並舉,言某帥師也。
其師少者,卿自須見,唯舉將名,不云帥旅,言眾少不足錄也。
大夫爵位卑下,名氏不合見經,但所帥滿師,師自須見,故言師不言將也;
若不滿師者,一旅之眾,則例所不書,大夫位卑,又名不當見,則空舉其將,謂之為人,人即大夫身也。
其將尊師少及將卑師眾,若其序列,則將卑師眾者在上,襄二年『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是也」。
隱五年《公羊傳》曰「曷為或言率師,或不言率師?
將尊師眾稱某率師,將尊師少稱將;
將卑師眾稱師,將卑師少稱人。
君將不言率師,書其重者也」。
《釋例》曰「大夫將滿師稱師,不滿稱人而已。
卿將滿師則兩書,不滿則直書名氏。
君將不言帥師,卿將不言帥旅。
此史策記注之常」。
此用《公羊》為說也。
劉糸玄云「盟會例,卿則書名氏,非卿則書人。
人當名氏之處,由是將卑師少則書人,亦與盟會同」。
無駭帥師入極。
(無駭,魯卿。
極,附庸小國。
無駭不書氏,未賜族。
賜族例在八年。
○駭,戶楷反。)
疏注「無駭」至「八年」。
○正義曰:《春秋》之例,卿乃見經。
今名書於經,傳言「司空」,故知無駭是魯卿。
諸名書於經,皆是卿也,故於此一注,以下不複言之。
又《王製》云「上大夫卿」,則卿亦大夫也,故注多以大夫言卿。
下注云「裂繻紀大夫」,如此之類,皆是卿也。
其各見於傳,而注云大夫者,則其爵真大夫也。
《穀梁》以極為國,杜云「附庸」者,沈云「以費伯帥師城郎,因得勝極」,則極是竟內,故云「附庸」。
凡卿出使,必具其名氏以尊君命。
今不書氏,故解云「未賜族」,無族可稱故也。
賈云「極,戎邑也」。
極為戎邑,傳無文焉。
戎之於魯,本無怨惡。
言脩惠公之好,則是求與魯親。
公未信戎心,故辭其盟耳。
秋即與盟,複脩戎好。
若己共戎會,故不與盟;
旋令師入其都,然後結好,其為惡行,亦不是過,讓位賢君,固應不爾。
良史直筆,焉得無譏?
傳乃本其勝之所由,而歸功於費伯也。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
(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
八月無庚辰,庚辰,七月九日也。
日月必有誤。
○方音房。
與音預。)
疏注「高平」至「有誤」。
○正義曰:杜勘檢經傳上下月日,製為《長曆》。
此年八月壬寅朔,其月三日甲辰,十五日丙辰,二十七日戊辰,其月無庚辰也。
七月壬申朔,則九日有庚辰。
杜觀上下,若月不容誤,則指言日誤;
若日不容誤,則指言月誤。
此則上有秋,下有九月,則日月俱得有誤,故云「日月必有誤」也。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
(裂繻,紀大夫。
傳曰「卿為君逆也」,以別卿自逆也。
逆女或稱使,或不稱使。
昏禮不稱主人,史各隨其實,而書非例也。
他皆仿此。
○裂音列。
繻音須。
為,於偽反,下「為魯」同。
別,彼列反。)
疏注「裂繻」至「仿此」。
○正義曰:此書「逆女」,傳曰「卿為君逆也」。
宣「五年齊高固來逆叔姬」。
傳曰「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
是為君逆則稱女,自逆則書字,故云以別卿自逆也。
《釋例》曰「天子娶」,則稱『逆王後』;
卿為君逆,則稱『逆女』;
其自為逆,則稱所逆之字,尊卑之別也」。
此不言紀侯使裂繻,而成八年經書「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俱是昏禮,而立文不同,故解之也。
言昏禮不稱主人者,主人謂婿也。
為有廉恥之心,不欲自言娶婦,故卿為君昏行者,必稟君母之命。
婦人之命不得通於鄰國,若言卿輒自來,非君所命,故裂繻不言使也。
其無母者,臣無所稟,不得不稱君命,故公孫壽言宋公使也。
史皆隨其實事而書之,非褒貶之例也。
《公羊傳》曰「何以不稱使?
禮不稱主人。
然則曷稱?
稱諸父兄師友。
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
辭窮也。
辭窮者何?
無母也。
然則紀有母乎?
曰:『有。』
有則何以不稱母?
母不通也」。
是婦人之言不通外國,故不言君使,亦不言母命,作自來之文也。
《公羊》言無母者稱父兄師友,宋公不稱父兄者,諸侯臣其父兄,故不得稱也。
《昏禮記》曰「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沒,巳躬命之」。
以宗子之尊尚不稱父兄,況諸侯也?
其稱父兄師友,謂大夫以下非宗子者耳。
《昏禮記》所云「支子則稱其宗,弟稱其兄」是也。
冬,十月,伯姬歸於紀。
(無傳。伯姬,魯女,裂繻所逆者。)
紀子帛、莒子盟於密。
(子帛,裂繻字也。
莒魯有怨,紀侯既昏於魯,使大夫盟莒以和解之。
子帛為魯結好息民,故傳曰「魯故也」。
比之內大夫而在莒子上,稱字以嘉之也。
字例在閔元年。
密,莒邑。
城陽淳於縣東北有密鄉。
○帛音白。
解,如字,又戶買反。
好,呼報反。)
疏注「子帛」至「密鄉」。
○正義曰:杜云「比之內大夫而在莒子上」者,案諸經文,魯大夫出會他國,皆先書魯大夫,下即云及某人。
今子帛之下不云及者,不可全同魯大夫故也。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無傳。
桓未為君,仲子不應稱夫人。
隱讓桓以為大子,成其母喪以赴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
不反哭,故不書葬,例在三年。)
疏注「桓未」至「三年」。
○正義曰:妾子為君,其母成為夫人,敬嬴、齊歸是也。
仲子實妾,桓未為君,故仲子不應稱夫人也。
今稱夫人薨,是隱成之,讓桓為大子,成其母喪。
傳例曰「不赴則不曰薨」,故知稱「薨」是赴於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
五年,「考仲子之宮」,《公羊傳》曰「桓未君,則曷為祭仲子?
隱為桓立,故為桓祭其母也。
然則何言爾?
成公意也」。
是言隱公成仲子為夫人也。
鄭人伐衛。
(凡師有鍾鼓曰伐。例在莊二十九年。)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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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二】
【傳】二年,春,公會戎於潛,脩惠公之好也。
戎請盟,公辭。
(許其脩好,而不許其盟。
禦夷狄者不壹而足。
○好,呼報反,注及下同。)
疏注「許其」至「而足」。
○正義曰:戎貪而無信,盟或背之。
公未得戎意,恐好不久成,故不許其盟也。
「禦夷狄者不壹而足」,文九年《公羊傳》文,言製禦夷狄,當以漸教之,不一度而即使足也。
莒子娶於向,向薑不安莒而歸。
夏,莒人入向,以薑氏還。
(傳言失昏姻之義。
凡得失小故,經無異文,而傳備其事,案文則是非足以為戒。
他皆仿此。
○還音旋,後皆同。)
司空無駭入極,費庈父勝之。
(魯司徒、司馬、司空、皆卿也。
庈父,費伯也。
前年城郎,今因得以勝極,故傳於前年發之。
○庈音琴。)
戎請盟。
秋,盟於唐,複脩戎好也。
(○複,扶又反。)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卿為君逆也。
(○為,於偽反。)
冬,紀子帛、莒子盟於密,魯故也。
鄭人伐衛,討公孫滑之亂也。
(治元年取廩延之亂。)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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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隱三年,盡五年
【經】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
(無傳。
日行遲,一歲一周天。
月行疾,一月一周天。
一歲凡十二交會。
然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
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幣之事。
今《釋例》以《長曆》推經、傳,明此食是二月朔也。
不書朔,史失之。
書朔日例在桓十七年。
○已巳,上音紀,下音祀,後仿此。
食如字,本或作蝕,音同。
量音亮。
縮,所六反。)
疏注「日行」至「七年」。
○正義曰:古今之言曆者,大率皆以周天為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日行比月為遲,每日行一度,故一歲乃行一周天。
月行比日為疾,每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一月內則行一周天又行二十九度過半,乃逐及日。
言一月一周天者,略言之耳,其實及日之時,不啻一周天也。
日月雖共行於天,而各有道,每積二十九日過半,行道交錯而相與會集,以其一會,謂之一月。
每一歲之間凡有十二會,故一歲為十二月。
日食者,月掩之也。
日月之道互相出入,或月在日表,從外而入內;
或月在日裏,從內而出外。
道有交錯,故日食也。
二十九日過半,月及日者,以曆家一度分為九百四十分則四百七十分為半今月來及日凡二十九日又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校二十九分也。
「日有食之」,言有物來食之也。
日月同處,則日被月映而形魄不見,聖人不言日被月食,而云「日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見,作不知之辭。
《穀梁傳》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
知其不可知,知也。」
是言慎疑,故不言月也。
朔則交會,故食必在朔。
然而每朔皆會,應每月常食,故解之。
言「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
自隱之元年,盡哀二十七年,積二百五十五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唯三十七食,是「雖交而不食」也。
襄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頻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頻食,是「頻交而食」也。
食無常月,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以日食者陰侵陽也。
當陽盛之月,不宜為弱陰所侵,故有伐鼓用幣之事。
餘月則否。
其日食例皆書「朔」。
「已巳」之下經無「朔」字。
《長曆》推此已巳實是朔日,而不書朔,史失之也。
此注作大判言耳。
戰國及秦,曆紀全差,漢來漸候天時,始造其術。
劉歆《三統》以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一食,空得食日而不得加時。
漢末會稽都尉劉洪作《乾象曆》,始推月行遲疾,求日食加時。
後代脩之漸益詳密。
今為曆者,推步日食,莫不符合,但無頻月食法。
故漢朝以來,殆將千歲,為曆者,皆一百七十三日有餘而始一交會,未有頻月食者。
今頻月而食,乃是正經,不可謂之錯誤。
世考之曆術,事無不驗,不可謂之疏失。
由是注不能定,故未言之也。
又《漢書•高祖本紀》: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頻食。
則自有頻食之理。
其解在襄二十四年。
《穀梁傳》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
朔日並不言,食晦夜也。
朔日並言,食正朔也。
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
(周平王也。
實以壬戌崩,欲諸侯之速至,故遠日以赴。
《春秋》不書實崩日而書遠日者,即傳其偽以懲臣子之過也。
襄二十九年傳曰:「鄭上卿有事」,「使印段如周」會葬。
今不書葬,魯不會。
○即傳,直專反。
印,因刃反。)
疏「天王崩」。
○正義曰:《曲禮》下曰:「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
鄭玄云:「異死名者,為人褻其無知,若猶不同然也。
自上顛壞曰崩。
薨,顛壞之聲。
卒,終也。
不祿,不終其祿。
死之言澌也,精神澌盡也。」
是由天子尊,若山崩然;
諸侯卑,取崩之聲,以為尊卑之差也。
不書天王名者,以海內之王主,至尊之極,故敬而不敢名也。
《穀梁傳》云:「高曰崩,厚曰崩。
尊曰崩。
天子之崩,以尊也。
其崩之何也?
以其在民上,故崩之。
其不名何也?
大上,故不名也。」
蘇氏云:「王後崩,大子卒,不書者,赴不及魯也。
今以為略之例,所不書也。」
告喪,《禮》云:「告王喪,曰天王登假。」
此言崩者,魯史裁約為文,不道當時赴,不言登假也。
○注「周平」至「不會」。
○正義曰:今檢杜注,無葬者皆顯言其諡。
此為無葬,故言周平王也。
仲尼脩經,當改正真偽以為褒貶。
周人赴不以實,孔子從偽而書者,周人慾令諸侯速至,故遠其崩日以赴也。
不書其實而從其偽,言人知其偽則過足章矣,故即傳其偽以懲創臣子之過。
《釋例》曰:「天王偽赴,遂用其虛,明日月闕否,亦從赴辭。」
「君子不變其文,以慎其疑。
且虛實相生,隨而長之,真偽之情,可以兩見。
承赴而書之,亦所以示將來也」。
夏,四月,辛卯,君氏卒。
(隱不敢從正君之禮,故亦不敢備禮於其母。)
疏「君氏卒」。
○正義曰:君氏者,隱公之母聲子也。
謂之君氏者,言是君之母氏也。
母之與子,氏族必異,故經典通呼母、舅為母氏、舅氏,言其與已異氏也。
秋,武氏子來求賻。
(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
平王喪在殯,新王未得行其爵命,聽於塚宰。
故傳曰:「王未葬」,釋其所以稱父族,又不稱使也。
魯不共奉王喪,致令有求。
經直文以示不敬,故傳不複具釋也。
○賻音附。
殯,必刃反。
共音恭,本又作供,音同。
令,力呈反。
複,扶又反。)
疏注「武氏」至「釋也」。
○正義曰: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
直云「武氏子」,不書其字,則其人未成為大夫也。
若是上士例當書名,又不應係之父族。
謂之為「子」,明其是大夫之子也。
又王使至魯,皆言天王使矣。
此後不言王使,明其不稱王命也。
以此知此人父喪已終,宜嗣父位。
但平王未命而崩,新王居喪,未得行其爵命,政事聽於塚宰。
塚宰使之適魯,塚宰不得專命,故作自來之文。
傳言「王未葬」者,意兼兩事:王喪在殯,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故此人仍係父族;
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故此人不稱王使。
以未葬之故,闕此二事,故傳以未葬解之。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稱卒者,略外以別內也。
元年大夫盟於宿,故來赴以名。
例在七年。
○別,彼列反。)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於石門。
(來告,故書。石門,齊地;或曰,濟北盧縣故城西南濟水之門。)
癸未,葬宋穆公。
(無傳。
魯使大夫會葬,故書。
始死書卒,史在國承赴,為君故,惡其薨名,改赴書也。
書葬則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外,據彼國之辭也。
書葬例在昭六年。
○為,於偽反。
惡,烏路反。)
疏注「魯使」至「六年」。
○正義曰:文九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類,遣卿行者,皆書其使名。
此不書使名,知是大夫往也。
大夫奉命出使,位賤不合書名,故直書其所為之事而己。
盟則云及某盟,會則云會某人,葬則云葬某公,舉其所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
《釋例》曰:「先王之製,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
及其失也,禮過於重。
文、襄之伯,因而抑之。
諸侯之喪,大夫吊,卿共葬事。
夫人之喪,士吊,大夫送葬。
猶過古製。
故『公子遂如晉葬襄公』,傳不言禮。
『葬秦景公』,傳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稱『禮也』。
一以示古製,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以示奉使非卿,則不書於經,此丘明之微文也。」
是言大夫得正而卿過禮也。
諸侯曰薨,禮之正名。
魯史自書君死曰薨。
若鄰國亦同書薨,則與已君無別。
國史自在已國,承他國赴告,為與已君同,故惡其薨名。
雖赴稱薨,皆改赴書卒,略外以別內也。
至於書葬,則五等之爵皆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於國外,據彼國之辭。
彼國臣子稱君曰公,書使之行,不得不稱公也。
又云「惡其薨名,改赴書」者,《釋例》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製也。
《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
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諡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是其說也。
案《禮•雜記》赴告之辭云:「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
然則赴辭本無薨語而云:「惡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於諸侯則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書薨也。
是知王侯喪者,其通國命,皆以崩、薨相告。
記之所稱,謂答主人之問,飾其文辭耳。
若以記文無「薨」,即疑不以薨告,記稱大夫、士赴人之辭,皆云「不祿」,豈大夫無「卒」名也?
以此知相赴,策書必以薨為文。
但擯者口傳赴辭,義在謙退,從士之「不祿」。
故禮記言之赴則必以薨,但改赴書卒耳。
史之書事莫不在國,會葬者自可在外,書策者國內書之而云「據彼國之辭」者,書使行之事,言使為此事行,故文從彼稱,不謂書不在國也。
卿為君逆,謂之逆女,亦是書已之使,據彼稱女,與此同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29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傳】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
赴以庚戌,故書之。
夏,君氏卒。
聲子也。
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故不曰薨。
不稱夫人,故不言葬。
(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於同盟之國,一也;
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所謂反哭於寢,二也;
卒哭而祔於祖姑,三也。
若此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
此備禮之文也。
其或不赴、不祔,則為不成喪,故死不稱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
反哭則書葬,不反哭則不書葬。
今聲子三禮皆闕。
《釋例》論之詳矣。
○祔音附。)
疏注「夫人」至「詳矣」。
○正義曰:僖八年「致夫人」傳曰:「不赴於同」,「則弗致」,故知赴者,赴於同盟之國也。
《禮•檀弓》記葬禮云:「既封」,有司以幾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
《士喪禮》:「既葬,乃反哭於廟,遂適殯宮而虞。」
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
正寢即殯宮也。
僖三十三年傳與《檀弓》記皆云:「卒哭而祔。」
《喪服小記》曰:「婦祔於祖姑」,《雜記》曰:「妾祔於妾祖姑。」
是祔於姑者,祔於祖姑也。
此三者,皆夫人之喪禮。
夫人喪禮有三,史策所書有二,唯卒、葬兩事而已。
其卒之異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薑之類是也;
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
葬之異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薑、敬嬴之類是也;
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
或則不書葬也。
今聲子三禮皆闕。
經異常辭,必是闕一事則變一文。
但傳既並釋,注不顯配,雖言《釋例》詳之,例亦未甚分明。
此傳「故」上三事,「故」下三事。
若以次相配,則不赴於諸侯,故不曰薨;
不反哭於寢,故不稱夫人;
不祔於姑,故不言葬。
文次相屬,事乃似然。
但顧下傳,義則不爾。
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哀十二年「孟子卒」,傳曰:「死不赴,故不稱夫人。
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彼二傳皆以「不赴」解「不稱夫人」,以「不反哭」解「不書葬」。
然則由不赴,故不曰薨;
由不反哭,故不書葬也。
二事既然,則由不祔,故不稱夫人,斷可知矣。
傳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乃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後始祔。
三者依事之先後為文也。
至書於經,則夫人與薨共文,故先言不稱夫人,後言不書葬,順經之先後為文也。
《禮》之本意,必赴乃稱薨,祔乃稱夫人,反哭乃書葬者,夫人與君同體,死必赴於鄰國。
若不以赴告於鄰國,則夫人之禮不成。
尊成以否,義由赴告。
成尊之狀,在於書薨,故赴則稱薨,不赴則不稱薨也。
《禮》:適祔於適祖姑,妾祔於妾祖姑。
亦既不祔於姑,便是適、妾莫辯。
故祔則稱夫人,不祔則不稱夫人也。
既葬於墓,反哭於寢,哀之尤極,情之最切。
既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親,葬與不葬,殆無以異。
故不反哭,則不書葬也,皆所以懲臣子,責其不行禮也。
人之行禮,有勤有惰,未必廢則俱廢,行則皆行。
此聲子自三禮皆闕,其餘或可一行一否。
《釋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書葬;
定姒則反哭而不赴,故書葬而不言小君。」
以此二者據傳則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辭當云何耳。
薨者,夫人之死號。
不稱夫人,必不得稱薨也。
小君者,夫人之別號。
不稱夫人,必不得稱小君也。
「孟子卒」下注云:「不稱夫人,故不言薨。」
是夫人與薨,文相將也。
「葬定姒」傳曰:「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
傳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小君」。
是夫人、小君,文相將也。
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將之物,不可致詰。
蓋赴、祔二禮,課行一事,則具此三文。
二事並廢,則三文皆去耳。
何則?
檢此傳相配,不赴則不曰薨,不祔則不稱夫人。
是稱夫人由祔不由赴也。
孟子之傳乃云:「不赴,故不稱夫人。」
是稱夫人由於赴,不由於祔也。
定姒之傳云:「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
又以二事並解不稱夫人。
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
明是二者俱闕,乃去夫人,課行一事,則稱夫人,稱夫人則必書薨,書薨則必稱小君。
所異者,不反哭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小君之文無所施耳。
即仲子是也。
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禮,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則皆曰夫人某氏薨。
惠公自有元妃,別為仲子立廟,則仲子未必祔姑,蓋以赴同之,故得稱夫人薨也。
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
(不書姓,辟正夫人也。
隱見為君,故特書於經,稱「曰君氏」,以別凡妾媵。
○為公,音於偽反。
見,賢遍反。
別,彼別反。)
疏注「不書」」至「妾媵」。
○正義曰:辟正夫人,謂辟仲子耳。
何則?
妾子為君,則其母得為夫人,不須辟仲子也。
但公以讓位之故,不從正君之禮,故亦不備禮於其母,使之辟仲子也。
《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
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外內之禮皆如夫人矣。
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
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
隱以讓桓攝位,故不成禮於聲子,假稱君氏,以別凡妾媵。
蓋是一時之宜,隱之至義也。」
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
(卿士,王卿之執政者。
言父子秉周之政。)
王貳於虢。
(虢,西虢公,亦仕王朝。
王欲分政於虢,不複專任鄭伯。
○朝,直遙反。
複,扶又反。
任,而鴆反,後不音者皆同。)
鄭伯怨王,王曰:「無之。」
故周、鄭交質。
王子狐為質於鄭,鄭公子忽為質於周。
(王子狐,平王子。○質音致,下同。狐音胡。)
王崩,周人將畀虢公政。
(周人遂成平王本意。
○畀,必二反,與也。)
四月,鄭祭足帥師取溫之麥。
秋,又取成周之禾。
(四月,今二月也。
秋,今之夏也。
麥、禾皆未熟,言取者蓋芟踐之。
溫,今河內溫縣。
成周,洛陽縣也。
○祭,側界反。
芟,所銜反。)
疏注「四月」至「陽縣也」。
○正義曰:此直言秋,秋有三月。
若是季秋,則今之七月。
杜必知「秋,今之夏」者,以此傳在武氏之上。
案經,武氏之下有「八月,宋公和卒」,則知此是七月,故為今之夏,謂今之五月也。
麥熟在夏,而云麥、禾皆未熟者,謂四月之時麥未熟,七月之時禾未熟,二者異時,故言皆也。
周、鄭交惡。
(兩相疾惡。)
君子曰:「信不由中,質無益也。
明恕而行,要之以禮,雖無有質,誰能間之?
苟有明信,澗谿沼沚之毛,(谿亦澗也。
沼,池也。
沚,小渚也。
毛,草也。
○要,於遙反。
間,間廁之間。
谿,苦兮反。
《爾雅》云:「山夾水曰澗」,「山瀆無所通曰谿。」
沼,之紹反。
沚音止,亦音市,本又作畤。)
蘋蘩薀藻之菜,(蘋,大蓱也。
蘩,皤蒿。
薀藻,聚藻也。
○蘋音頻。
蘩音煩。
薀,紆紛反。
藻音早。
蓱,蒲丁反。
皤,蒲多反,白蒿也。)
疏「澗谿」至「之菜」。
○正義曰:毛即菜也。
而重其文者,谿沼言地之陋,蘋藻言菜之薄,故文重也。
○注「谿亦」至「毛草」。
○正義曰:《爾雅•釋山》云:「山夾水,澗。」
李巡曰:「山間有水。」
《釋名》曰:「言水在兩山間也。」
《釋水》曰:「水注川曰谿。」
李巡曰:「水出於山,入於川。」
《釋山》又云:「山豄無所通,谿。」
李巡曰:「山中水瀆,雖無所通,與水注川同名。」
宋均曰:「無水曰穀,有水曰谿。」
然則谿亦山間有水之名,是澗之類,故云「谿亦澗也」。
沼者,池之別名。
張揖《廣雅》亦云:「沼,池也。」
應劭《風俗通》云:「池者,陂池,從水,也聲。」
沚與畤音義同。
《釋水》曰:「小渚曰沚。」
《釋名》曰:「沚,止也,小水可止息其上。」
草是地之毛。
《周禮》「宅不毛」,謂宅內無草木也,故杜以毛為草。
草即下句蘋蘩薀藻是也。
蘩,陸菜,而云沼沚之毛者,或采之水旁,非皆水內也。
○注「蘋大」至「聚藻也」。
○正義曰:《釋草》云:「蘋,蓱,其大者蘋。」
舍人曰:「蘋,一名蓱,大者名蘋。」
郭璞曰:「水中浮蓱,江東謂之薸。」
陸機《毛詩義疏》云:「今水上浮蓱是也。
其粗大者謂之蘋,小者曰蓱。
季春始生。
可糝蒸為茹,又可苦酒淹以就酒。」
《釋草》又云:「蘩,皤蒿。」
孫炎曰:「白蒿也。」
陸機《疏》曰:「凡艾白色為皤蒿。
今白蒿,春始生,及秋香美。
可生食,又可烝。
一名遊胡,北海人謂之旁勃。
故《大戴禮•夏小正》傳曰:『蘩,遊胡。』
遊胡,旁勃也。」
許慎《說文》云:「藻,水草,從月,從水,巢聲。
或作藻,從澡。」
《毛詩傳》曰:「藻,聚藻也。」
然則此草好聚生。
薀訓聚也,故云「薀藻,聚藻也」。
陸機《疏》云:「生水底,有二種:其一種葉如雞蘇,莖大如著,長四五尺。
其一種莖大如釵股,葉如蓬,謂之聚藻。」
又云:「扶風人謂之藻,聚為發聲也。
此二藻皆可食,煮熟捼去腥氣,米麵糝蒸為茹,嘉美,楊州人饑荒可以當穀食。」
筐筥錡釜之器,(方曰筐,員曰筥,無足曰釜,有足曰錡。
○筐,丘方反。
筥,九呂反。
錡,其綺反。
筐、筥皆器也。)
疏注「方曰」至「曰錡」。
○正義曰:此皆《毛•詩傳》、鄭箋之文也。
《說文》云:「筥,飯牛筐也。」
《廣雅》云:「錡,釜也。」
潢汙行潦之水,潢汙,停水。
行潦,流潦。
○潢音黃。
汙音烏。
潦音老。
疏注「潢汙」至「流潦」。
○正義曰:停水,謂水不流也。
行,道也。
雨水謂之潦。
言道上聚流者也。
服虔云:「畜小水謂之潢。
水不流謂之汙。
行潦,道路之水。」
是也。
此水用為飲食,故引《泂酌》之篇。
藻雖潦水所生,要此潦非生菜處也。
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
(羞,進也。)
疏「可薦」至「王公」。
○正義曰:上言鬼神,此言王公,是生王公也。
或以為王公亦謂鬼神,非生王公也。
此傳之意,取《詩》為言。
《泂酌》論天子之事,是羞於王也。
《采蘩》云公侯之事,是羞於公也。
言薦又言羞者,鄭玄注《庖人》云:「備品物曰薦,致滋味乃為羞。」
而況君子結二國之信,行之以禮,又焉用質?
(通言盟約彼此之情,故言二國。○焉,於虔反。約,如字,又於妙反。)
《風》有《采蘩》、《采蘋》,《采蘩》,(《采蘋》,《詩•國風》。
義取於不嫌薄物。)
《雅》有《行葦》、《泂酌》,(《詩•大雅》也。
《行葦》篇,義取忠厚也。
《泂酌》篇,義取雖行潦可以共祭祀也。
○葦,於鬼反。
泂音迥。
共音恭。)
疏「《雅》有《行葦》」。
○正義曰:《采蘩》、《采蘋》、《泂酌》,上傳所言皆有彼篇之事,其言未及《行葦》。
今言《行葦》者,其意別取忠厚,非以結上也。
昭忠信也。」
(明有忠信之行,雖薄物皆可為用。○行,下孟反。)
武氏子來求賻,王未葬也。
宋穆公疾,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曰:「先君舍與夷而立寡人,(先君,穆公兄宣公也。
與夷,宣公子,即所屬殤公。
○屬,章欲反,注同。
殤,舒羊反。
舍音舍。
與,如字,一音餘。)
疏「武氏」至「葬也」。
○正義曰:蘇氏云:案文九年「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
此傳直云「王未葬」。
不同者,毛伯直釋,不稱使,故云「不書王命」。
此武氏子,非但不稱使,又稱父族,二事皆由未葬,故直云「王未葬也」。
○注「而立寡人」。
○正義曰:《曲禮》下曰:「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
今與臣言亦云寡人,則知其對臣民自稱同也。
《老子》曰:「孤寡不穀,王侯之謙稱。」
故以下諸侯自稱,亦多言不穀。
寡人弗敢忘。
若以大夫之靈,得保首領以沒,先君若問與夷,其將何辭以對?
請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雖死,亦無悔焉。」
對曰:「群臣原奉馮也。」
(馮,穆公子莊公也。
○沒,本亦作歿,同。
馮,皮冰反,本亦作憑。)
公曰:「不可。
先君以寡人為賢,使主社稷,若棄德不讓,是廢先君之舉也。
豈曰能賢?
(言不讓則不足稱賢。)
光昭先君之令德,可不務乎?
吾子其無廢先君之功。」
(先君以舉賢為功,我若不賢是廢之。)
使公子馮出居於鄭。
(辟殤公也。)
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殤公即位。
君子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
立穆公,其子饗之,命以義夫。
(命出於義也。
夫,語助。
○夫音符,注同。)
疏「命以義夫」。
○正義曰:義者宜也。
錯心方直,動合事宜,乃謂之為義。
宣公之立穆公,知穆公之賢,必以義理,不棄其子。
今穆公方卒,命孔父以義事而立殤公。
是穆公命立殤公,出於仁義之中,故杜云「命出於義也」。
必知「命以義夫」謂穆公命立殤公者,以杜注云「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祿」。
「公子馮不帥父義」,「終傷鹹宜之福」。
明知殤公受穆公之命與殷湯、武丁同有「鹹宜」,是知穆公命殤公是為義也。
《商頌》曰:『殷受命鹹宜,百祿是荷。』
其是之謂乎!」
(《詩•頌》言殷湯、武丁受命皆以義,故任荷天之百祿也。
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祿。
公子馮不帥父義,忿而出奔,因鄭以求入,終傷「鹹宜」之福,故知人之稱唯在宣公也。
殷禮有兄弟相及,不必傳子孫,宋其後也,故指稱《商頌》。
○頌,似用反。
荷,本又作何,何可反,又音何,注同,任也。
任音壬。
忿,芳粉反。
稱,尺證反。
傳,直專反。)
疏「商頌」至「謂乎」。
○正義曰:《商頌•玄鳥》之卒章,言成湯、武丁,此二王者,受天之命,皆得其宜,故天之百種之祿,於是乎荷負之。
言天祿皆歸,故得而荷負也。
今穆公立殤公亦得其宜,故殤公宜荷其祿,《詩》之意其是此事之謂乎!
○注「詩頌」至「商頌」。
○正義曰:唐虞之代,契為司徒,封於商。
十四世至湯,王有天下,遂以商為代號。
後世有武丁者,中興賢君,時有作詩頌之者,謂之《商頌》,美湯與武丁能荷天祿。
今殤公亦荷天祿,與《詩》義同,故引以證之。
《公羊傳》言宋之禍,宣公為之。
尤其舍子立弟,果令馮有爭心。
以馮之爭為宣公之過。
今此傳善宣公,故申明其事。
若使帥義而行,則殤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祿。
但公子馮不帥父義,失其鹹宜,故知人之稱唯在宣公。
止善宣公知穆公耳。
馮自爭國,非宣公之罪,故善之。
傳言使公子馮出居於鄭,則是父使之出。
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傳曰:「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慾納之。」
又告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
是馮出奔鄭,求入,欲害宋國也。
父使居鄭,欲以辟殤公;
馮乃因鄭,欲以害殤公。
故據父言之,則云使之出居;
據馮言之,則云忿而出奔;
各從其實而為之文也。
諡法:「短折不成曰殤」,「布德執義曰穆」。
冬,齊、鄭盟於石門,尋盧之盟也。
(盧盟在春秋前。
盧,齊地,今濟北盧縣故城。)
庚戌,鄭伯之車僨於濟。
(既盟而遇大風,傳記異也。
十二月無庚戌,日誤。
○僨,弗問反,仆也。)
疏注「既盟」至「日誤」。
○正義曰:《釋言》云:「僨,僵也。」
舍人曰:「背,踣意也。」
車踣而入濟,是風吹之隊濟水,非常之事,故云傳記異也。
《禹貢》:「導沇水東流為濟,入於河,溢為榮。」
《釋例》曰:「濟自熒陽卷縣東經陳留至濟陰,北經高平,東經濟北,東北經濟南,至樂安博昌縣入海。」
案:檢水流之道,今古或殊。
杜既考校元由,據當時所見,載於《釋例》,今一皆依杜。
雖與《水經》乖異,亦不複根尋也。
庚戌無月,而云十二月者,以經盟於石門在十二月,知此亦十二月也。
經書十二月,下云「癸未,葬宋穆公」,計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
彼《長曆》推此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得有庚戌。
而月有癸未,則月不容誤,知日誤也。
衛莊公娶於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薑。
(得臣,齊大子也。
此太子不敢居上位,故常處東宮。)
疏「衛莊」至「莊薑」。
○正義曰:《齊國侯爵譜》云:「薑姓,大公望之後,其先四嶽,佐禹有功。
或封於呂,或封於申,故太公曰呂望也。
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於營丘,今臨淄是也。」
僖公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簡公四年,獲麟之歲也。
簡公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之傳終矣。
平公二十五年卒。
後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奪齊,太公之後滅矣。
案《齊世家》,莊公生僖公。
東宮得臣,未知何公太子。
案《史記•十二年諸侯年表》,衛莊公之立在春秋前二十五年,齊僖公之立在春秋前八年。
然則莊薑必非齊僖公之女,蓋是莊公之女,僖公姊妹也。
得臣為太子,早死,故僖公立也。
不言僖公姊妹,而係得臣者,見其是適女也。
得臣為太子,云常處東宮者,四時東為春,萬物生長在東;
西為秋,萬物成就在西。
以此君在西宮,太子常處東宮也。
或可據《易•象》:西北為乾,乾為君父,故君在西;
東方震,震為長男,故太子在東宮也。
美而無子,衛人所為賦《碩人》也。
(《碩人》詩,義取莊薑美於色,賢於德,而不見答,終以無子,國人憂之。
○為音於偽反。)
疏「所為賦《碩人》也」。
○正義曰:此賦謂自作詩也。
班固曰:「不歌而誦亦曰賦。」
鄭玄云:「賦者,或造篇,或誦古。」
然則賦有二義。
此與閔二年鄭人賦《清人》,許穆夫人賦《載馳》,皆初造篇也。
其餘言賦者,則皆誦古詩也。
又娶於陳,曰厲媯。
生孝伯,早死。
(陳,今陳國陳縣。
○媯,九危反。)
疏「又娶於陳」。
○正義曰:《陳國侯爵譜》云:「媯姓,虞舜之後。
當周之興,有虞遏父者為周陶正。
武王賴其利器用,與其先聖之後,以元女大姬妃遏父之子滿,封於陳,賜姓曰媯,號胡公。
桓公二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湣公二十一年,獲麟之歲也。
二十四年,楚滅陳。」
此當桓公時。
二媯,蓋桓公姊妹也。
其娣戴媯,生桓公,莊薑以為已子。
(媯,陳姓也。
厲、戴皆諡。
雖為莊薑子,然大子之位未定。)
疏注「媯陳」至「未定」。
○正義曰:諡法:「暴慢無親曰厲。」
典禮:「無愆曰戴。」
是皆諡也。
石碏言:「將立州籲,乃定之矣。」
請定州籲,明大子之位未定,《衛世家》言立完為大子,非也。
公子州籲,嬖人之子也。
(嬖,親幸也。
○籲,混於反。
嬖,必計反。
賤而得幸曰嬖。)
有寵而好兵。
公弗禁,莊薑惡之。
石碏諫曰:「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石碏,衛大夫。
○好,呼報反。
禁,居鴆反,一音金。
惡,烏路反。
碏,七略反。)
弗納於邪。
驕、奢、淫、泆,所自邪也。
四者之來,寵祿過也。
將立州籲,乃定之矣。
若猶未也,階之為禍。
言將立為太子,則宜早定。
若不早定,州籲必緣寵而為禍。
(○邪,似嗟反,下同。
泆音逸。)
疏「弗納」至「過也」。
○正義曰:驕謂恃已陵物,奢謂誇矜僭上,淫謂耆欲過度,泆謂放恣無藝。
此四者之來,從邪而起。
故服虔云「言此四者過從邪起」,是也。
劉炫云:「此四者所以自邪已身,言為之不已,將至於邪。
邪謂惡逆之事。」
劉又難服云:「邪是何事,能起四過?
若從邪起,何須云四者之來寵祿過也?
寵祿豈是邪事,四者得從而來乎?
且言弗納於邪,懼其緣驕以至於邪,非先邪而後驕也。」
夫寵而不驕,驕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者,鮮矣。
(如此者少也。
降其身則必恨,恨則思亂,不能自安自重。
○夫音扶,發句之端,後放此,憾,本又作感,同,胡暗反,恨也。
五年同。
,之忍反,重也。
鮮,息淺反,少也。)
疏「夫寵而」至「鮮矣」。
○正義曰:恃君寵愛,未有不驕。
亦既驕矜,必不能自降其心。
強降其心,未有不恨。
亦既怨恨,必不能自重其身。
《釋言》云:「,重也」。
言恨則思亂,必不能自安自重也。
寵而必驕,降而必憾,言其勢必自然,故言其能不然者少也。
驕而不能降,憾而不能,言其心難自抑。
故言其能然者少也。
鮮訓少。
以一鮮總四事,言四事皆鮮也。
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小國而加兵於大國,如息侯伐鄭之比。
○妨音芳。
少,詩照反。
長,丁丈反。
間,間廁之間,下同。
比二反。)
淫破義,所謂六逆也。
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
臣行君之義。
疏「賤妨」至「破義」。
○正義曰:賤妨貴,謂位有貴賤。
少陵長,謂年有長幼。
楚公子申多受小國之賂,以逼子重、子辛,是賤人而妨貴人也。
邾捷菑以弟而欲奪兄位,是年少而陵年長也。
齊東郭偃、棠無咎專崔氏之政,而侮崔成、崔彊,是疏遠而間親戚也。
晉胥童、夷羊五得君寵,而去三郤,是新臣而間舊臣也。
息伐鄭,曹奸宋,是小國而加大國也。
陳靈、蔡景奸穢無度,是邪淫而破正義也。
妨謂有所害。
陵謂加尚之。
間謂居其間使彼疏遠也。
加亦加陵。
破謂破散。
淫義不兩立,行惡則破善,故言破也。
去順效逆,所以速禍也。
君人者,將禍是務去,而速之,無乃不可乎!」
弗聽。
其子厚與州籲遊,禁之,不可。
桓公立,乃老。
(老,致仕也。
四年經書州籲弒其君,故傳先經以始事。
○去,起呂反,下同。
弒音試。
先,悉薦反。)
疏「去順效逆」。
○正義曰:州籲於逆則少陵長,於順則弟不敬,是去順效逆也。
六順、六逆,因事廣言,非謂州籲遍犯之也。
○注「老致」至「始事」。
○正義曰:《禮》:「七十而致事」,言還其所掌之事於君也。
傳之初始有此故言傳先經以始事。
餘不注,從可知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3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經】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無傳。
書「取」,言易也。
例在襄十三年。
杞國本都陳留雍丘縣。
推尋事跡,桓六年,淳於公亡國,杞似並之,遷都淳於;
僖十四年,又遷緣陵;
襄二十九年,晉人城杞之淳於,杞又遷都淳於。
牟婁,杞邑,城陽諸縣東比有婁鄉。
○杞音起。
牟,亡侯反。
易,以豉反。
雍,於用反。)
疏「莒人」至「牟婁」。
○正義曰:《譜》云:「杞,姒姓,夏禹之苗裔。
武王克殷,求禹之後,得東樓公而封之於杞,今陳留雍丘縣是也。
九世及成公,遷緣陵,文公居淳於。
成公始見《春秋》。
湣公六年,獲麟之歲也。
湣公弟哀公三年,《春秋》之傳終矣。
哀公十年卒。
自哀公以下,二世,十三年而楚滅杞。」
檢杞於此歲己見於經,桓二年有「杞侯來朝」,莊二十七年有「杞伯來朝」,於傳並無號諡,又不書其卒。
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其諡乃見於傳。
未知此年杞國定是何君,當是成公之父祖耳。
牟婁,杞邑,莒伐取之。
自是以後,常為莒邑。
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婁來奔」是也。
文三年秦人伐晉,傳稱取王官及郊;
襄二十三年齊侯伐晉,傳稱取朝歌:並書伐不書取。
此伐、取兩書者,彼告伐不告取,此伐、取並告故也。
昭元年伐莒取鄆,書「取」不書「伐」;
昭十年伐莒取郠,書「伐」不書「取」 者:元年兵未加莒而鄆逆服,故書取不書伐;
十年晉以取郠討公,故書伐不書取。
其伐國圍邑,書圍以否,亦從告也。
○注「書取」至「婁鄉」。
○正義曰:襄十三年傳例曰:「凡書取,言易也。」
知此書取亦言易也。
《地理誌》云:「陳留郡縣,故杞國,武王封禹之後東樓公。」
是杞本都陳留雍丘縣也。
《誌》又云:「北海郡淳於縣。」
應劭曰:「《春秋》州公如曹,《左氏傳》曰:淳於公如曹。」
臣瓚案:「州,國名,淳於,國之所都。」
此淳於縣於漢屬北海郡,晉時屬東莞郡。
故《釋例•土地名》云:「州國都於東莞淳於縣。」
以雍丘、淳於雖郡別而竟連也。
桓五年傳稱:「淳於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複。」
六年春 「實來」,雖知其國必滅,不知何國取之。
襄二十九年晉帥諸侯「城杞」。
昭元年祁午數趙文子之功云「城淳於」。
是知淳於即杞國之都也。
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而遷杞」,不知從何而遷,故云「淳於公亡國,疑似並之」,而遷居其地。
僖十四年又從淳於而遷於緣陵。
襄二十九年又從緣陵而遷於淳於。
以無明文,疑不敢質,故言「推尋事跡」,似當然也。
若然淳於為杞所並,定似不虛,而遷都淳於未有事跡。
自雍丘而遷緣陵,亦可知矣。
而且必言遷都淳於。
又從淳於遷緣陵者,以桓六年淳於公亡國,襄二十九年又杞都淳於,則淳於始末是杞之所有,又杞之所都,故疑未都緣陵之前,亦都淳於也。
取國易者則直言「取」,若取邿、取鄟之類是也,故不須加「伐」於上。
若其伐國取邑,其邑既小,不得名通,若不加「伐」於上,不知得何國之邑,是以雖易亦加「伐」,文則「伐杞取牟婁」、「伐邾取須句」之類是也。
成二年「取汶陽田」,乞師盟主,興兵伐齊,得邑既難,而亦書「取」者,因其伐齊,晉使還汶陽之田,魯不加兵,故書「取」,從易也。
劉君或疑此意,遂云「上言伐,下言取者,非易」,以規杜氏,非也。
戊申,衛州籲弒其君完。
(稱臣弒君,臣之罪也。
例在宣四年。
戊申,三月十七日,有日而無月。
○弒,本又作殺,同,音試。
凡弒君之例,皆放此,可以意求,不重音。
完音丸。)
疏注「稱臣」至「無月」。
○正義曰:宣四年傳例曰:「凡弒君:稱君,君無道也;
稱臣,臣之罪也」。
注云:「稱君,謂唯書君名。
而稱國以弒,言眾所共絕也。
稱臣者,謂書弒者之名,以示來世,終為不義。」
然則此稱州籲之名,稱臣弒君,是臣之罪也。
言完非無道,而州籲為賊也。
州籲實公子,而不稱公子者,傳文更無褒貶,直是告辭不同,史有詳略耳。
公子雖複非族,而文當族處,《春秋》書族以否,大有乖異,故杜備言之。
《釋例》曰:「尋案《春秋》諸氏於之稱,甚多參差,而先儒皆以為例。
欲託之於外赴,則患有人身自來者,例不可合,因以辟陋未賜族為說。
弒君不書族者四事。
州籲、無知,不稱公子、公孫,賈氏以為弒君取國,故以國言之。
案公子商人亦弒君取國,而獨稱公子宋督,賈氏以為督有無君之心,故去氏。
案傳自以先書弒君見義,不在於氏也。
宋萬,賈氏以為未賜族。
案傳稱南宮長萬,則為已氏南宮,不得為未賜族也。
執殺大夫不書族者二事,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
案楚殺大夫公子側、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
欲以為通例,則有若此之錯。
欲以為無義例,則傳曰『嘉之,故不名』、『書曰仲孫,嘉之』、『書曰崔氏,非其罪』、『翬、溺帥師,皆曰疾之』、『稱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晉罪己』之文,炳然著明。
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遺也。
斯蓋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
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或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
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義。
義之所起,則刊而定之;
不者即因而示之,不皆刊正也。
故蔡人嘉赴,而經從稱季。
傳曰:蔡人嘉之,書崔氏。
傳亦曰:且告以族,明皆從其本也。
書司馬華孫來盟,亦無他比,知非大例也。
然則總而推之,《春秋》之義,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
其加貶損,則直稱人。
若有褒異,則或稱官,或稱氏。
若內卿有貶,則特稱名,文不直言魯人,故異於外也。
若無褒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
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弒君者皆不書氏,閔公以下皆書氏,亦足明時史之異同,非仲尼所皆刊也。」
是杜解州籲不稱公子之意。
杜知然者,正以經之所書無常比例。
褒則或書官,或書氏;
貶則或稱人,或去族。
既無定例,明非舊典。
仲尼有所起發,則刊正舊史,無所褒貶,則因循故策。
仲尼改者,傳辨其由。
傳所不言,則知無義。
正是史官自有詳略故耳。
戊申在癸未之後二十五日,更盈一周,則八十五日。
往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則此年二月不得有戊申。
雖承二月之下,未必是二月之日。
故《長曆》推此年二月癸亥朔,十日壬申,二十二日甲申,不得有戊申也。
三月壬辰朔,則十七日有戊申也。
此經上有二月,下有夏,得在三月之內,不是字誤,故云有日而無月。
僖二十八年冬下無月,而經有「壬申公朝於王所」,有日而無月,經有比類,故知此亦同之。
凡如此者有十四事。
夏,公及宋公遇於清。
(遇者,草次之期,二國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也。清,衛邑,濟北東阿縣有清亭。)
疏注「遇者」至「清亭」。
○正義曰:《曲禮下》云:「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相見於郤地曰會。」
然則會者豫謀間地,剋期聚集,訓上下之則,製財用之節,示威於眾,各重其禮。
雖特會一國,若二國以上,皆稱會也。
遇者或未及會期,或暫須相見,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然。
此時宋、魯特會,欲尋舊盟,未及會期。
衛來告亂,故二國相遇。
若三國簡禮亦曰遇。
故莊四年「齊侯、陳侯、鄭伯遇於垂」是也。
《曲禮》稱「未及期而相見」,指此類也。
《周禮》「冬見曰遇」,則與此別。
劉賈以遇者用冬遇之禮,故杜難之。
《釋例》曰:「遇者,倉卒簡儀,若道路相逢遇者耳。
《周禮》『諸侯冬見天子曰遇』,劉氏因此名以說《春秋》,自與傳違。
案《禮》『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此四時之名。
今者《春秋》不皆同之於《禮》。
冬見天子,當是百官備物之時,而云遇禮簡易;
經書『季姬及鄫子遇於防』,此婦呼夫共朝,豈當複用見天子之禮?
於理皆違。」
是言《春秋》之遇與《周禮》冬遇異也。
草次,猶造次。
造次,倉卒,皆迫促不暇之意。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公子翬,魯大夫。
不稱公子,疾其固請,強君以不義也。
諸外大夫貶,皆稱人,至於內大夫貶,則皆去族稱名。
於記事之體,他國可言某人,而已魯之卿佐,不得言魯人,此所以為異也。
翬、溺,去族,傳曰「疾之」,叔孫豹則曰「言違命」,此其例也。
○翬,許歸反。
強,其丈反。
去,起呂反,下同。
溺,乃曆反。)
疏注「他國」至「魯人」。
○正義曰:案「鄭伯使宛來歸祊,庚寅我入祊」,及「齊侯伐我北鄙」,及「我師敗績」,然魯事皆得稱「我」,則已之卿佐被貶,亦可稱「我人」,所以不然者,凡云「我」者皆上有他國之辭,故對他稱我;
魯人出會他國,上未有他國之文,不可發首言「我人」故也。
九月,衛人殺州籲於濮。
(州籲弒君而立,未列於會,故不稱君。
例在成十六年。
濮,陳地,水名。
○濮音卜。)
疏注「州籲」至「水名」。
○正義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賞罰之柄,不在天子。
弒君取國,為罪雖大,若已列於諸侯會者,則不複討也。
其有臣子殺之,即與弒君無異。
未必禮法當然,要其時俗如是。
宣公殺惡取國,納賂於齊以請會,傳曰:「會於平州以定公位。」
杜云:「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則不得複討,臣子殺之,與弒君同,故公與齊會而位定。」
是其義也。
《釋例》又云:「諸侯篡立,雖以會諸侯為正,此列國之製也。
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定,故諸殺不成君者,亦與成君同義。」
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臣子殺之,與弒君同。」
則若未會諸侯,臣子殺之,不與弒君同。
似與《釋例》違者。
《釋例》所云「諸弒不成君,亦成君同義」者,即莊九年齊人殺無知,及此年衛人殺州籲,以其未會諸侯,故不書爵,猶不從兩下相殺之例,故云亦與成君同義。
若既會諸侯,則臣弒稱爵,則文十八年「齊人弒其君商人」是也。
曹伯負芻殺其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諸侯「同盟於戚」。
曹伯既列於會,然後晉人執之。
十六年傳稱「曹人請於晉曰,若有罪,則君列諸會矣」,是列會即成君矣。
此州籲未列於會,故不稱君,曹人之辭,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
殺之於濮,謂死於水旁也。
《釋例•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闕」。
哀二十七年傳濮下注云:「濮自陳留酸棗縣受河,東北經濟陰,至高平鉅野縣入濟。」
彼濮與此名同實異,故杜於此不言闕,直云「濮,陳地,水名」。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
(衛人逆公子晉而立之,善其得眾,故不書入於衛,變文以示義。
例在成十八年。)
疏注「衛人」至「八年」。
○正義曰:成十八年傳例曰:「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
此公子晉去衛居邢,衛人迎而立之,於法正當書「入」,宜與齊小白同文。
傳言書曰:「衛人立晉,眾也。」
是仲尼善其得眾,故改常例,變文以示義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33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傳】四年,春,衛州籲弒桓公而立。
公與宋公為會,將尋宿之盟。
未及期,衛人來告亂。
夏,公及宋公遇於清。
(宿盟在元年。)
宋殤公之即位也,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慾納之。
及衛州籲立,將脩先君之怨於鄭,(謂二年鄭人伐衛之怨。)
疏注「謂二」至「之怨」。
○正義曰:二年伐衛見經,故以屬之,未必往前更無怨也。
《衛世家》稱,桓公十六年,乃為州籲所弒。
則隱之二年,當桓之世。
服虔以先君為莊公,非也。
何則?
宣公烝夷薑生急子,公納急子之妻生壽及朔,朔能構兄,壽能代死,則是年皆長矣。
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終始二十矣。
雖壽之死,未知何歲。
急子之娶,當在宣初。
若隱之二年,莊公猶在,豈於父在之時已得烝父妾生急子也?
《史記》雖多謬誤,此當信然。
而求寵於諸侯,以和其民。
(諸篡立者,諸侯既與之會,則不複討,故欲求此寵。
○篡,初患反。
複,扶又反,下文複伐同。)
使告於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害謂宋公子馮。)
君為主,敝邑以賦與陳、蔡從,則衛國之願也。」
(言舉國之賦調。○從,才用反。調,徒吊反。)
宋人許之。
於是陳、蔡方睦於衛。
(蔡,今汝南上蔡縣。)
疏注「蔡今」至「蔡縣」。
○正義曰:《蔡國侯爵譜》云:「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後也。
武王封之於汝南上蔡,為蔡侯,作亂,見誅。
其子蔡仲,成王複封之於蔡。
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
宣侯二十八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昭侯子成侯十年,獲麟之歲也。
成侯子聲侯四年,《春秋》之傳終矣。
聲侯十四年卒。
自聲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滅蔡。」
《地理誌》云:「汝南上蔡縣,故蔡國,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故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圍其東門,五日而還。
公問於眾仲曰:「衛州籲其成乎?」
(眾仲,魯大夫。)
對曰:「臣聞以德和民,不聞以亂。
(亂謂阻兵而安忍。)
以亂,猶治絲而棼之也。
(絲見棼縕,益所以亂。
○棼,扶云反,亂也。
縕,於云反。)
夫州籲,阻兵而安忍。
阻兵無眾,安忍無親,眾叛親離,難以濟矣。
(恃兵則民殘,民殘則眾叛,安忍則刑過,刑過則親離。)
疏「阻兵而安忍」。
○正義曰:阻恃諸國之兵以求勝,而征伐不已。
安忍,行虐事,刑殺過度也。
夫兵,猶火也,弗戢,將自焚也。
夫州籲弒其君,而虐用其民,於是乎不務令德,而欲以亂成,必不免矣。」
(○戢,莊立反。)
秋,諸侯複伐鄭。
宋公使來乞師,(乞師不書,非卿。)
公辭之。
(從眾仲之言。)
羽父請以師會之,(羽父,公子翬。)
公弗許。
固請而行,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
疏「故書」至「疾之也」。
○正義曰:案元年傳:「邾人、鄭人盟於翼。
公子豫請往,公不許,遂行。」
彼則不書,又不加貶責;
此公子翬之行,公亦不許,而書於經,又加貶責者;
公子豫,公不許,私竊而行;
翬師強梁,固請公,事不獲已,令其出會,故以君命而書,又加貶責。
諸侯之師,敗鄭徒兵,取其禾而還。
(時鄭不車戰。)
州籲未能和其民,厚問定君於石子。
(石子,石碏也,以州籲不安諮其父。)
石子曰:「王覲為可。」
疏「王覲為可」。
○正義曰:於王處行覲禮,此事是為可也。
曰:「何以得覲?」
曰:「陳桓公方有寵於王,陳、衛方睦,若朝陳使請,必可得也。」
厚從州籲如陳。
石碏使告於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為也。
此二人者,實弒寡君,敢即圖之!」
(八十曰耄。
稱國小已老,自謙以委陳,使因其往就圖之。
○覲,其靳反,見也。
朝,直遙反,後不出者皆放此。
褊,必淺反,一音必殄反。
耄,毛報反。)
陳人執之,而請蒞於衛。
(請衛人自臨討之。
○蒞音利,又音類,臨也。)
九月,衛人使右宰丑蒞殺州籲於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蒞殺石厚於陳。
君子曰:「石碏,純臣也。
惡州籲而厚與焉。
『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子從弒君之賊,國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義滅親。
明小義則常兼子愛之。
○獳,奴侯反。
惡烏路反。
與焉,音預。)
衛人逆公子晉於邢。
冬,十二月,宣公即位。
(公子晉也。○邢音刑,國名。)
疏「宣公即位」。
○正義曰:賊討乃立,自繼前君,故不待逾年也。
書曰「衛人立晉」,眾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35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經】五年,春,公矢魚於棠。
(書陳魚,以示非禮也。
書棠,譏遠地也。
今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魯侯觀魚台。)
疏注「書陳」至「魚台」。
○正義曰:陳魚者,獸獵之類,謂使捕魚之人陳設取魚之備,觀其取魚以為戲樂,非謂既取得魚而陳列之也。
其實觀魚而書陳魚者,國君爵位尊重,非蒐狩大事則不當親行,公故遣陳魚而觀其捕獲,主譏其陳,故書陳魚,以示非禮也。
傳曰「非禮也,且言遠地」,故知書棠,譏遠地也。
夏,四月,葬衛桓公。
秋,衛師入郕。
(將卑師眾,但稱師,此史之常也。
○郕音成,國名。
將,子匠反。)
九月,考仲子之宮,初獻六羽。
(成仲子宮,安其主而祭之。
惠公以仲子手文,娶之,欲以為夫人。
諸侯無二嫡,蓋隱公成父之誌,為別立宮也。
公問羽數,故書羽。
婦人無諡,因姓以名宮。
○嫡,丁曆反。
為別,於偽反。)
疏「九月」至「六羽」。
○正義曰:三年之內,木主特祀於寢宮。
廟初成,木主遷入其中,設祭以安神也。
祭則有樂,故初獻六羽。
初,始也。
往前用八,今乃用六也。
獻者奏也,奏進聲樂以娛神也。
六羽謂六行之人,秉羽舞也。
○注「成仲」至「名宮」。
○正義曰:「考,成」,《釋詁》文也。
言「初獻六羽」者,謂初始而獻,非在後恆用。
知者,案宣十五年「初稅畝」,杜云「遂以為常,故云初」。
杜於此不解「初」義,明不與彼同。
故《春秋》之經有文同事異,如此之類是也。
注以祭文不見,故辨之云:「成仲子宮,安其主而祭之。」
以其與「獻羽」連文,知「考」謂祭以成之,非謂始築宮成也。
又解立宮之意,惠公以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因即娶之,雖不以為夫人,有欲以為夫人之意。
禮,「諸侯不再娶」,於法無二適。
孟子入惠公之廟,仲子無享祭之所。
蓋隱公成父之誌,為別立宮。
仲子以二年十二月薨,四年十二月已再期矣,喪畢即應入廟。
至此始成宮者,仲子立廟本非正法。
喪服既終,將為吉祭,主無祭處,始議立之,故晚成也。
傳云「始用六佾」。
不書「佾」而書「羽」者,以公問羽數,故書羽也。
婦人法不當諡,仲子無諡,故因姓以名宮也。
立宮必書於策,羽則非當所書,善其複正,故書之。
傳載眾仲之對,而言公從之,是其善之意也。
為書六羽,故言考宮,言其因考以獻羽也。
若不為羽,當云立仲子之宮,如立武宮、煬宮然,不須言考也。
《禮•雜記》下云「成廟則釁之」,「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以廟則當釁,寢則當考。
此廟言考者,考是成就之義。
廟者鬼神所居,祭祀以成之。
寢則生人所宅,飲食以成之。
《雜記》注云「路寢者,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
考之者,設盛食以落之」,是也。
廟成釁之者,尊而神之,蓋木主未入之前已行釁禮也。
案《雜記》釁廟之禮云:「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雍人拭羊,宗人視之,宰夫北麵於碑南,東上。
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麵,刲羊,血流於前,乃降。
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
其衈皆於屋下。
割雞,門,當門;
夾室,中室。
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麵。
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
是釁廟之禮。
此言考宮獻羽,自為主已入廟,則祭以成之,非釁禮,與彼異也。
故《公羊傳》曰:「考宮者何?
考猶入室也,始祭仲子也。」
是謂祭為考也。
服虔云:「宮廟初成,祭之,名為考。
將納仲子之主,故考成以致其五祀之神,以堅之。」
其意謂考即是釁也。
案《雜記》,釁廟之禮,止有雞羊;
既不用樂,何由獻羽?
言將納仲子之主,則是仍未入宮。
然則作樂獻羽,敬事何神?
考仲子之宮,唯當祭仲子耳,又安得致五祀之神乎?
蘇氏云:不稱夫人宮者,桓宮、僖宮不言公,則仲子例不合稱夫人宮也。
不稱廟而言宮者,於經例周公稱大廟,群公稱宮,故仲子依例稱宮也。
若然,案文十三年「大室屋壞」,大廟稱室者,謂大廟之室屋壞耳。
若傳文,則大廟或稱宮,即「大宮之椽」是也,群公或稱廟,即「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是也。
邾人、鄭人伐宋。
(邾主兵,故序鄭上。)
疏注「邾主」至「鄭上」。
○正義曰:天下有道,諸侯不得專行征伐。
春秋之時,專行征伐,以其不稟王命,故以主兵為首。
雖小國主兵,即序於大國之上,欲見伐由其國,善惡所歸故也。
雖大夫為主,國君從之,亦序主兵於上。
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注云:「傳言楚子使子玉去宋。
經書『人』者,恥不得誌。
以微者告,猶序諸侯之上,楚主兵故。」
是微人主兵,亦序國君之上,史策之常法也。
螟。
(無傳。
蟲食苗心者為災,故書。
○螟,亡於反。)
疏注「蟲食」至「故書」。
○正義曰:《釋蟲》云:「食苗心,螟。
食葉,貣。
食節,賊。
食根,蟊。」
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難知也。」
李巡曰:「食禾心為螟,言其奸冥冥難知也。
食禾葉者,言其假貣無厭,故曰貣也。
食其節者,言其貪狼,故曰賊也。
食其根者,言其稅取萬民財貨,故曰蟊也。」
孫炎曰:「皆政貪所致,因以為名。」
郭璞曰:「分別蟲啖食禾所在之名耳。」
李巡、孫炎以政致為名,舍人、郭璞以食處為名。
陸機《疏》云:「舊說螟、貣、蟊、賊,一種蟲也,如言寇、賊、奸、宄,內外言之耳。
故犍為文學曰:此四種蟲皆蝗也。
實不同,故分別釋之。」
然則螟,非以蟲名,以食苗之處為名耳。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區卒。
(大夫書卒不書葬。
葬者臣子之事,非公家所及。
○區,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
○正義曰:《檀弓》下云:「君於大夫,將葬,吊於宮。」
君親吊之而不書者,吊喪問疾,人道之常,假有得失,不足褒貶,如此小事,例皆不書。
葬若國家所營,則亦不可不書。
大夫之葬,皆臣子自為,非公家所及,事不關國,無以得書葬也。
他國之君書葬者,遣使往會,須書君命故耳。
宋人伐鄭,圍長葛。
(潁川長社縣北有長葛城。)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37
【春秋左傳正義 卷三】
【傳】五年,春,公將如棠觀魚者,臧僖伯諫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臧僖伯,公子區也。
僖,諡也。
大事,祀與戎。
○觀魚者,本亦作漁者。)
其材不足以備器用,則君不舉焉。
(材謂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也。器用,軍國之器。)
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
故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不軌不物謂之亂政。
亂政亟行,所以敗也。
(言器用眾物不入法度,則為不軌不物,亂敗之所起。
○度,待洛反,一音如字。
亟,欺冀反,數也。)
疏「觀魚者」。
○正義曰:《說文云》:「漁,捕魚也。」
然則捕魚謂之魚。
《天官》:「惇人,掌以時惇為梁。」
「凡惇者,掌其政令。」
是謂捕魚為魚。
魚者,猶言獵者也。
○「臧僖」至「敗也」。
○正義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者,物謂事物,旌旗車服之屬。
若其為教戰祭祀等大事,故布設陳列則可。
如其細碎盤遊,雖陳其物,不堪足以講習大事。
止謂不為大事而陳此物,故云不足以講大事也。
其材不足以備器用者,材謂皮革齒牙之屬。
若其為飾器用,故狩獵取材則可。
如其因遊宴戲樂,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備飾器用。
止謂不為器用而取此材,故云不足以備器用也。
人君一國之主,在民之上,當直已而行之,以法驅民而納之於善,故云「人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
言當為軌、為物,納民於其中也。
既言民歸軌物,更解軌物之名。
故講習大事,以準度軌法度量,謂之為軌。
準度軌量,即謂習戰、治兵、祭祀之屬是也。
取鳥獸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飾,謂之為物。
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飾軍國之器是也。
劉炫云:「捕魚獵獸,其事相類。
此諫大意,言人君可觀獵獸,不可觀捕魚。
凡物者,廣言諸物,鳥獸魚鱉之類也。
材謂所有皮革毛羽之類也。
器謂車馬兵甲,軍國所用之物也。
凡此諸物,捕之不足以講習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備器用,如此者則人君不親舉焉。」
其意言獵之坐作進退,可以教戰陳,獸之齒牙皮革,足以充器用,人君可以觀之。
捕魚不足以教戰陳,鱗甲不足以為器用,人君不宜觀之。
人君以下云云同。
今若人君所行不得其軌,舉動不順器服,不當其物,上下無章,如是則謂之荒亂之政也。
亂政數行,國家之所以禍敗也。
其意言魚非講事,是不軌;
材不充用,是不物。
今君觀魚,是為亂國之政,禍敗之本,故不用使公行也。
事度軌量,正謂順時狩獵以教習戎事也。
材章物采,正謂取其皮革以修造器物也。
下云「四時田獵,治兵振旅,以習威儀」,覆此講事也。
「肉不登俎,材不登器,則公不射」,覆此章物也。
別言川澤之實,非君所及,指言不可觀魚,辭有首引,自相配成也。
○注「臧僖」至「與戎」。
○正義曰:僖伯名區,字子臧。
《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書「公子區卒」是也。
諡法:「小心畏忌曰僖。」
是僖為諡也。
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
公孫之子不得祖諸侯,乃以王父之字為氏。
計僖伯之孫始得以臧為氏,今以僖伯之上巳加臧者,蓋以僖伯是臧氏之祖,傳家追言之也。
成十三年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故知大事,祀與戎也。
必知兼祀者,以下云「鳥獸之肉,不登於俎」故也。
劉炫云:「田獵止教戎,而言祀者,獵狩主以祭祀,故並祀言之。
下注云:『俎,祭宗廟器』,見此意也。」
○注「言器」至「所起」。
○正義曰:車馬、旌旗、衣服、刀劍,無不皆有法度。
器用眾物不入法度,廣言之也。
器不當法,用非其物,則為不軌不物,政不在君,則亂敗之所起也。
故春蒐、夏苗、秋獮、冬狩,(蒐,索,擇取不孕者。
苗,為苗除害也。
獮,殺也;
以殺為名,順秋氣也。
狩,圍守也;
冬物畢成,獲則取之,無所擇也。
○蒐,所求反,索也。
獮,息淺反,《說文》作{土}。
《穀梁傳》云:「春曰田」,「秋曰蒐。」
狩,手又反。
索,所百反。
孕,以證反,為苗,於偽反。)
疏注「蒐索」至「擇也」。
○正義曰:《爾雅•釋天》四時之獵名與此同,說者皆如此注,故杜依用之。
《周禮•大司馬職》:「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
「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
「中秋教治兵」,「遂以獮田」;
「中冬教大閱」,「遂以狩田。」
其名亦與此同。
鄭玄解苗田與此小異,言「擇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實者」。
孫炎亦然。
桓四年《公羊傳》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三名既與《禮》異,又複夏時不田。
《穀梁傳》曰:「四時之田,皆為宗廟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皆與《禮》異者,良由微言既絕,曲辨妄生。
丘明親受聖師,故獨與《禮》合。
漢代古學不行,明帝集諸學士作《白虎通義》,因《穀梁》之文為之生說,曰:「王者、諸侯所以田獵何?
為苗除害,上以共宗廟,下以簡集士眾也。
春謂之田何?
春,歲之本,舉本名而言之也。
夏謂之苗何?
擇其懷任者也。
秋謂之蒐何?
蒐索肥者也。
冬謂之狩何?
守地而取之也。
四時之田,總名為田何?
為田除害也。」
案:苗非懷任之名,何云「擇去懷任」?
秋獸盡皆不瘦,何云「蒐索取肥」?
雖名通義,義不通也。
故先儒皆依《周禮》、《左傳》、《爾雅》之文而為之說,其名亦有意焉。
雖複春獵,獲則取之,不能擇取不孕;
夏獵所取無多,不能為苗除害。
為因時異而變文耳。
謂之獵者,蔡邕《月令章句》云:「獵者,捷取之名也。」
皆於農隙以講事也。
(各隨時事之間。
○隙,去逆反。)
疏注「各隨時事之間」。
○正義曰:隙訓間也。
四仲之月,自是常期。
就其月中,簡選間日。
雖則農月,必有間時,故曰隨時事之間也。
仲冬,農之最隙,故大備禮也。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雖四時講武,猶複三年而大習。
出曰治兵,始治其事;
入曰振旅,治兵禮畢,整眾而還。
振,整也。
旅,眾也。
○振,之慎反,整也。
複,扶又反,下同。)
疏注「雖四」至「眾也」。
○正義曰:雖每年常四時講武,猶複三年而一大習,猶如四時常祀,三年而複為禘祭,意相類也。
出曰治兵者,以其初出,始治其事也。
入曰振旅者,以治兵禮畢,整眾而還。
振訊是整理之義,故振為整也。
「旅,眾也」,《釋詁》文。
治兵振旅,坐作進退,其禮皆同。
所異者,唯長幼先後耳。
《釋天》云:「出為治兵,尚威武也;
入為振旅,反尊卑也。」
孫炎曰:「出則幼賤在前,貴勇力也;
入則尊老在前,複常法也。」
莊八年《穀梁傳》曰:「出曰治兵,習戰也;
入曰振旅,習戰也。」
《公羊傳》曰:「出曰治兵,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是其禮同也。」
何休《公羊》為「出曰祠兵」,休云:「殺牲饗士卒。」
鄭玄《詩》箋引《公羊》亦作「治兵」,是其所見本異也。
此治兵振旅,亦四時教之,但於三年大習,詳其文耳。
《周禮》「春教振旅」、「秋教治兵」者,四時教民各以其宜。
春即止兵收眾,專心於農;
秋即繕甲厲兵,將威不軌:故異其文耳。
歸而飲至,以數軍實,(飲於廟,以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
○數,所主反,注同。
械,戶戒反。)
疏注「飲於」至「獲也」。
○正義曰:桓二年傳例曰:「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
彼飲至在廟,知此言飲至,亦飲於廟也。
軍之資實,唯有車徒、器械,獵則有所獲。
《詩序•車攻》美宣王「脩車馬,備器械」,「因田獵而選車徒」,故知數軍實者,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
《說文》云:「械,器之總名。」
虞喜云:「器械謂鎧甲、兜鍪也。」
宣十二年傳言:楚國「無日不討軍實而申儆之」。
襄二十四年傳曰:「齊社蒐軍實,使客觀之。」
二注並云「軍器」,不言「車徒及所獲」者,彼無獵事,故不言也。
昭文章,(車服旌旗。)
疏注「車服旌旗」。
○正義曰:《周禮•巾車職》曰:「革路建大白以即戎」,「木路建大麾以田」。
《司服職》曰:「凡兵事,韋弁服」,「凡甸,冠弁服」。
鄭玄云:「甸,田獵也。」
計田獵當乘木路,服冠弁,但三年治兵,乃習兵大禮,不宜乘田車,服田服,天子蓋乘革路,服韋弁也。
在軍君臣同服,公卿以下蓋亦乘兵車、服兵服也。
其旌旗,則尊卑異建。
治兵之禮,為辨旗物,必不建大白、大麾。
《大司馬職》曰:「中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亶,鄉遂載物,郊野載,百官載」,「遂以獮田。」
鄭玄云:「軍吏,諸軍帥也。
師都,遂大夫也。
鄉遂,鄉大夫也。
或載亶,或載物。
眾屬軍吏,無所將也。
郊,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
野,謂公邑大夫。
載者,以其將羨卒也。
百官,卿大夫也。
載者,以其屬衛王也。
凡旌旗,有軍眾者畫異物,無者帛而已。」
然則治兵旌旗,當如《司馬職》文也。
按《司常職》云:「及國之大閱,讚司馬頒旗物。
王建大常,諸侯建旂,孤卿建亶,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州裏建,縣鄙建,道車載旞,斿車載旌。」
計大閱治兵,俱是教戰,而旌旗之物所建不同者,鄭玄云:「凡頒旗物,以出軍之旗則如秋,以尊卑之常則如冬。」
「大閱備軍禮,而旌旗不如出軍之時空辟實。」
然則大閱所建,尊卑之常;
治兵所建,出軍之禮。
此「三年治兵」與「秋教治兵」,其名既同,建當不異。
故服虔解此亦引《司馬職》文,明是旌旗所建,用秋辨旗物之法。
案《大司馬職》「教治兵」,「王載大常」,所以《巾車》云「大麾以田」,又云「大白以即戎」者,先儒以為王田,春夏則大麾,秋冬則大常,旌旗所用雖如治兵之時,然王若親軍,則建大白。
明貴賤,辨等列,(等列,行伍。
○辨,如字,又方免反,別也。
行,戶郎反。)
順少長,(出則少者在前,還則在後,所謂順也。
○少,詩照反,注皆同。
長,丁丈反,下注同。)
習威儀也。
鳥獸之肉,不登於俎,(俎,祭宗廟器。
○鳥獸之肉,一本作其肉。
俎,莊呂反。
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謂以飾法度之器。)
疏「鳥獸」至「於器」。
○正義曰:《說文》云:「革,獸皮治去其毛,革更之。」
然則有毛為皮,去毛為革。
《周禮》掌皮「秋斂皮,冬斂革」,以其小異,故別時斂之,散文則皮、革通也。
頷上大齒謂之為牙。
鳥翼長毛謂之為羽。
齒、牙、毛、羽各自小異,故曆言之也。
「登於俎」,謂升俎以共祭。
「登於器」,謂在器以為飾。
諸器之飾有用此材者。
○注「俎,祭宗廟器」。
○正義曰:饗燕之饌,莫不用俎,獨言宗廟器者,明田獵取禽,主為祭祀,若止共燕食,則公亦不為。
下注云「法度之器」,其義亦然,非法之器,公亦不舉。
登訓為升。
服虔以上「登」為「升」,下「登」為「成」。
二「登」不容異訓。
且云「不成於器」,為不辭矣。
又器以此物為飾,寧複待之乃成也?
《周禮•惇人》:「凡祭祀,共其魚之鮮薧。」
特牲、少牢,祭祀之禮,皆有魚為俎實。
「肉登於俎,公則射之」,而以觀魚為非禮者,此言不登於俎者,謂妄出遊獵,雖取鳥獸,元不為祭祀。
不登於器,亦謂盤遊,元不為取材,以飾器物。
今公觀魚,乃是遊戲,故以非之。
然登俎、登器之物,雖君所親,至於庶羞雜物,細小之倫,雖為祭祀,亦君不射。
《禮》水土之品,籩豆之物,苟可薦者,莫不鹹在,豈皆公親之也?
劉炫云:「此言田獵之時,小鳥、小獸,則公不射。
雖講事而田,尚不射小物,況魚非講事,不宜輒舉。」
不謂登俎之物皆公所親射。
祭祀水土云云同。
則公不射,古之製也。
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
(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
言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是小臣有司之職,非諸侯之所親也。
○射,食亦反。
皂,才早反。
輿音餘。
猥,烏罪反。)
疏「若大」至「及也」。
○正義曰:山林之實,謂材木樵薪之類。
川澤之實,謂菱芡魚蟹之屬。
此皆器用之所資,須賤人之所守掌,非人君所宜親及之也。
此雖意諫觀魚,而廣言小事,故注云取此雜猥之物以資器備,非諸侯所親也。
雜猥,謂諸雜猥碎也。
資,謂器之資財待此而備,器之所用及所盛皆是也。
《穀梁傳》曰:「《禮》,尊不親小事,卑不屍大功。
魚,卑者之事也,公觀之,非正。」
與此同也。
若然,《月令》:季冬「命漁師始漁,天子親往嚐魚,先薦寢廟」。
彼《禮》「天子親往」,此譏公者,彼以「時魚絜美」,取之以薦宗廟,特重其事。
天子親行,意在敬事鬼神,非欲以為戲樂。
隱公觀魚,誌在遊戲,故譏之也。
公曰:「吾將略地焉。」
(孫辭以略地。
略,總攝巡行之名。
傳曰:「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
○行,下孟反。)
疏注「孫辭」至「否矣」。
○正義曰:僖九年傳曰:「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
又十六年傳曰:「謀鄫且東略也。」
略者,巡行之名也。
公曰「吾將略地焉」,言欲案行邊竟,是孫辭也。
若國竟之內,不應譏公遠遊。
且言「遠地」,明是他竟也。
《釋例》曰:「舊說棠,魯地。
據傳公辭欲略地,則非魯竟也。」
《釋例•土地名》:「棠在魯部內,云本宋地,蓋宋、魯之界上也。」
遂往,陳魚而觀之。
(陳,設張也。
公大設捕魚之備而觀之。
○捕音步,一音搏。)
僖伯稱疾,不從。
書曰「公矢魚於棠」,非禮也,且言遠地也。
(矢亦陳也。
棠,魯地竟,故曰遠地。
○從,才用反。
竟音境。)
疏注「矢亦陳也」。
○正義曰:《釋詁》云:「矢,陳也」。
曲沃、莊伯以鄭人、邢人伐翼,(曲沃,晉別封成師之邑,在河東聞喜縣。
莊伯,成師子也。
翼,晉舊都,在平陽絳邑縣東。
邢國在廣平襄國縣。
○沃,烏毒反。)
疏注「曲沃」至「國縣」。
○正義曰:《晉國侯爵譜》云:「姬姓,武王子唐叔虞之後也。
成王滅唐而封之。
今大原晉陽縣是也。
燮父改之曰晉。
燮父孫成侯徙都曲沃,今河東聞喜縣是也。
穆侯徙都絳。
鄂侯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定公三十一年,獲麟之歲也。
出公八年,而《春秋》之傳終矣。
出公十七年卒。
自出公以下,五世,八十二年,而韓、趙、魏滅晉也。」
《地理誌》云:「河東聞喜縣,故曲沃也」。
「武帝元鼎六年行過,改名。」
應劭曰:「武帝於此聞南越破,改曰聞喜。」
《誌》又曰:「趙國襄國縣,故邢國。」
然則於漢屬趙國,於晉屬廣平。
王使尹氏、武氏助之。
翼侯奔隨。
(尹氏、武氏,皆周世族大夫也。
晉內相攻伐,不告亂,故不書。
傳具其事,為後晉事張本。
曲沃及翼本末見桓二年。
隨,晉地。
○傳具,一本作傳。
見,賢遍反。)
夏,葬衛桓公。
衛亂,是以緩。
(有州籲之亂,十四月乃葬。
傳明其非慢也。)
四月,鄭人侵衛牧,(牧,衛邑。
經書「夏四月葬衛桓公」,今傳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鄭人侵衛牧者,於下事宜得月,以明事之先後,故不複備舉經文。
三年「君氏卒」,其義亦同,他皆仿此。
○牧,州牧之牧,徐音目。)
以報東門之役。
(東門役在四年。)
衛人以燕師伐鄭。
(南燕國,今東郡燕縣。
○燕,於賢反,國名。)
疏注「南燕」至「燕縣」。
○正義曰:燕有二國,一稱北燕,故此注言南燕以別之。
《世本》:「燕國吉姓。」
《地理誌》:東郡燕縣,「南燕國,吉姓,黃帝之後」也。
小國無世家,不知其君號諡,唯莊二十燕仲父見傳耳。
鄭祭足、原繁,洩駕以三軍軍其前,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
燕人畏鄭三軍,而不虞製人。
(北製,鄭邑,今河南城皋縣也,一名虎牢。
○洩,息列反。
曼音萬。)
六月,鄭二公子以製人敗燕師於北製。
(二公子,曼伯、子元也。)
君子曰:「不備不虞,不可以師。」
曲沃叛王。
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於翼。
(春,翼侯奔隨,故立其子光。)
衛之亂也,郕人侵衛,故衛師入郕。
(郕,國也,東平剛父縣西南有成阝鄉。
○父音甫。)
疏注「郕國」至「郕鄉」。
○正義曰:《史記•管蔡世家》稱郕叔武,文王子,武王之母弟,「後世無所見」。
既無世家,不知其君號諡。
唯文十二年成阝大子朱儒奔魯,書曰「郕伯來奔」,見於經、傳,則郕國伯爵也。
九月,考仲子之宮,將萬焉。
(萬,舞也。)
疏注「萬舞也」。
○正義曰:案《公羊傳》曰:「萬者何?
幹舞也。
籥者何?
羽舞也。」
則萬與羽不同。
今傳云「將萬焉」,「問羽數於眾仲」,是萬與羽為一者,萬、羽之異,自是《公羊》之說。
今杜直云:「萬,舞也」,則萬是舞之大名也。
何休云:所以仲子之廟唯有羽舞無幹舞者,「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也。
劉炫云:「《公羊傳》曰萬者云云,籥者云云,羽者為文,萬者為武。
武則左執朱幹,右秉玉戚;
文則左執籥,右秉翟。
此傳將萬問羽,即似萬、羽同者,以當此時萬、羽俱作,但將萬而問羽數,非謂羽即萬也。
經直書羽者,與傳互見之。」
公問羽數於眾仲。
(問執羽人數。)
對曰:「天子用八,(八八六十四人。)
諸侯用六,(六六三十六人。)
疏注「六六三十六人」。
○正義曰:何休說如此。
服虔以「用六」為六八四十八,大夫「四」為四八三十二,士「二」為二八十六。
杜以舞勢宜方,行列既減,即每行人數亦宜減,故同何說也。
或以襄十一年鄭人賂晉侯以「女樂二八」為二佾之樂,知自上及下,行皆八人。
斯不然矣。
彼傳見晉侯減樂之半以賜魏絳,因「歌鍾二肆」,遂言「女樂二八」,為下半樂張本耳,非以二八為二佾。
若二八即是二佾,鄭人豈以二佾之樂賂晉侯,晉侯豈以一佾之樂賜魏絳?
大夫四,(四四十六人。)
士二,(二二四人。
士有功,賜用樂。)
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八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也。
八風,八方之風也。
以八音之器,播八方之風,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節其製而序其情。
○八音,金鍾、石磬、絲琴瑟、竹簫管、土塤、木敔、匏笙、革鼓也。
八方之風,謂東方穀風,東南清明風、南方凱風、西南涼風、西方閶闔風、西北不周風、北方廣莫風、東北方融風。
匏,白交反。
蹈,徒報反。)
疏「夫舞」至「八風」。
○正義曰:舞為樂主,音逐舞節,八音皆奏,而舞曲齊之,故舞所以節八音也。
八方風氣寒暑不同,樂能調陰陽,和節氣。
八方風氣由舞而行,故舞所以行八風也。
○注「八音」至「其情」。
○正義曰:八音為「金、石、土、革、絲、木、匏、竹」,《周禮•大師職》文也。
鄭玄云:「金,鍾鎛也;
石,磬也;
土,塤也;
革,鼓鞀也;
絲,琴瑟也;
木,敔也;
匏,笙也;
竹,管簫也。」
八風,八方之風者,服虔以為八卦之風;
乾音石,其風不周;
坎音革,其風廣莫;
艮音匏,其風融;
震音竹,其風明庶;
巽音木,其風清明;
離音絲,其風景;
坤音土,其風涼;
兌音金,其風閶闔。
《易緯•通卦驗》云:立春調風至,春分明庶風至,立夏清明風至,夏至景風至,立秋涼風至,秋分閶闔風至,立冬不周風至,冬至廣莫風至。
風體一也,逐天氣、隨八節而為之立名耳。
調與融一風一名。
昭十八年傳曰「是謂融風」,是其調、融同也。
沈氏云:案《樂緯》云,坎主冬至,樂用管;
艮主立春,樂用塤;
震主春分,樂用鼓;
巽主立夏,樂用笙;
離主夏至,樂用弦;
坤主立秋,樂用磬;
兌主秋分,樂用鍾;
乾主立冬,樂用敔。
此八方之音,既有二說,未知孰是,故兩存焉。
更說製樂之本,節音行風之意,以八音之器,宣播八方之風,使人用手以舞之,用足以蹈之,節其禮製,使不荒淫,次序人情,使不蘊結也。
《蟋蟀》詩曰:「無已大康,職思其居。」
是節其製也。
舜歌《南風》曰:「南風之時兮,可以阜吾人之財兮。
南風之薰兮,可以解吾人之慍兮。」
是序其情也。
故自八以下。」
(唯天子得盡物數,故以八為列。
諸侯則不敢用八。)
公從之。
於是初獻六羽,始用六佾也。
(魯唯文王、周公廟得用八,而他公遂因仍僭而用之。
今隱公特立此婦人之廟,詳問眾仲,眾仲因明大典,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
其後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廟用六。
○佾音逸。
僭,子念反。)
疏注「魯唯」至「用六」。
○正義曰:襄十二年傳曰魯為諸姬「臨於周廟」,是魯立文王之廟也。
文王,天子自然用八。
《禮記•祭統》曰:「昔者周公旦有勳勞於天下」,「成王康王」「賜之以重祭」,「朱幹、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
此天子之樂也,康周公故以賜魯。」
《明堂位》曰「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是周公之廟用八也。
傳曰「始用六佾」,則知以前用八。
何休云:「僭,齊也。
下效上之辭。」
魯之僭以必有所因,故本其僭之所由,言由文王、周公廟用八佾,他公之廟遂因仍僭而用之。
今隱公詳問眾仲,眾仲因明大典,公從其言,於仲子之廟初獻六羽,故傳亦因言始用六佾。
謂仲子之廟用六佾,他公則仍用八也。
至襄、昭之時,魯猶皆亦用八,故昭二十五年《公羊傳》稱,昭公謂子家駒曰:「吾何僭哉?」
答曰:「朱幹、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此皆天子之禮也。」
是昭公之時僭用八也。
此減從正禮,尚書於經,若更僭非禮,無容不書。
自此之後,不書僭用八佾,知他廟僭而不改,故杜自明其證:其後「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廟用六也。
宋人取邾田。
邾人告於鄭曰:「請君釋憾於宋,敝邑為道。」
(釋四年再見伐之恨。
○道音導,本亦作導。)
鄭人以王師會之。
(王師不書,不以告也。)
伐宋,入其郛,以報東門之役。
(郛,郭也。
東門役在四年。
○郛,芳夫反,下同。)
宋人使來告命。
(告命,策書。)
公聞其入郛也,將救之。
問於使者曰:「師何及?」
對曰:「未及國。」
(忿公知而故問,責窮辭。
○使,所吏反,下同。)
公怒,乃止,辭使者曰:「君命寡人同恤社稷之難,今問諸使者,曰『師未及國』,非寡人之所敢知也。」
(為七年公伐邾傳。)
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
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諸侯稱同姓大夫,長曰伯父,少曰叔父。
有恨,恨諫觀魚不聽。)
疏注「諸侯」至「不聽」。
○正義曰:《詩•伐木》篇毛傳曰:「天子謂同姓諸侯,諸侯謂同姓大夫,皆曰父,異姓則稱舅。」
《覲禮》載天子呼諸侯之稱,曰:「同姓大國則曰伯父,其異姓則曰伯舅;
同姓小邦則曰叔父,其異姓則曰叔舅。」
然則諸侯之國有大小之異,大夫無地之大小,明以年之長少為異。
莊十四年傳稱鄭厲公謂原繁為伯父。
《禮記•祭統》稱衛莊公呼孔悝為叔舅。
諸侯呼異姓大夫為伯舅,同姓大夫為叔父者,雖則無文,明亦然矣。
僖伯者,孝公之子,惠公之弟。
惠公立四十六年而薨,則子臧此時年非幼少,呼曰叔父者,是隱公之親叔父也。
此注自言臣之大法耳。
寡人弗敢忘。
葬之加一等。」
(加命服之等。)
宋人伐鄭,圍長葛,以報入郛之役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38
【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隱六年,盡十一年
【經】六年,春,鄭人來渝平。
(和而不盟曰平。○渝,羊朱反,變也。)
疏注「和而不盟曰平」。
○正義曰:宣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傳載其盟辭。
昭七年燕暨齊平,傳稱「盟於濡上」。
似平皆有盟,而云不盟者,平實解怨和好之辭,非要盟也。
彼自既平之後,別為盟耳。
此與定十年「及齊平」皆傳無盟事。
定十一年「及鄭平」下乃云「叔還如鄭蒞盟」,平後乃盟,知平非盟也。
夏,五月,辛酉,公會齊侯,盟於艾。
(泰山牟縣東南有艾山。○艾,五蓋反。)
秋,七月,(雖無事而書首月,具四時以成歲,他皆放此。)
疏注「雖無」至「放此」。
○正義曰:《公羊傳》曰:「此無事何以書?
《春秋》雖無事,首時過則書。
首時過則何以書?
《春秋》編年,四時具,然後為年。」
此注用《公羊》為說。
《釋例》曰:「年之四時,雖或無事,必空書首月,以紀時變,以明曆數也。」
冬,宋人取長葛。
(秋取,冬乃告也。
上有「伐鄭,圍長葛」,長葛,鄭邑可知,故不言鄭也。
前年冬圍,不克而還。
今冬乘長葛無備而取之,言易也。
○易,以豉反,傳同。)
疏注「秋取」至「易也」。
○正義曰:經書「冬」,傳言「秋」。
丘明為傳例,不虛舉經文,獨以秋言此事。
明是以秋取,冬乃告也。
冬告者,告言冬始取耳,故書之於冬。
若其使以冬至告,言秋取,亦當追書於秋。
八年傳曰:「冬,齊侯使來告,成三國。」
秋成冬告,書之於秋。
明此以冬取告,故書於冬也。
賈、服以為長葛不係鄭者,剌不能撫有其邑。
凡邑為他國所取,皆是不能撫有之,何故於此獨為惡鄭玄故杜以為上有伐鄭圍長葛,則長葛鄭邑可知,故不言鄭也。
既言秋取,取實在秋因其經文在冬,遂言冬乘無備。
襄十三年傳例曰:「凡書『取』,言易也。」
知此乘其無備而取之也。
杜知長葛不係鄭,非大都以名通者,以前年云「伐鄭,圍長葛」,長葛之文係於鄭故也。
劉炫以大都通名而規杜氏,非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4:41
【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六年春,鄭人來渝平,更成也。
(渝,變也。
公之為公子,戰於狐壤,為鄭所執,逃歸,怨鄭。
鄭伐宋,公欲救宋,宋使者失辭,公怒而止。
忿宋則欲厚鄭,鄭因此而來,故經書「渝平」,傳曰「更成」。
○壤,如掌反。
使,所吏反。)
疏傳注「渝變」至「更成」。
○正義曰:「渝,變也」,《釋言》文。
變平者,變更前惡而複為和好。
變即更之義,成則平之訓,故傳解「渝平」謂之「更成」。
自狐壤以來與鄭不和,今日複和,故曰「更成」,言更複狐壤以前之好也。
服虔云:「公為鄭所獲,釋而不結平,於是更為約束以結之,故曰渝平。」
案傳,公賂尹氏而與之逃歸,非鄭所釋,安得釋而結平也?
翼九宗、五正、頃父之子嘉父,逆晉侯於隨,(翼,晉舊都也。
唐叔始封,受懷姓九宗,職官五正,遂世為晉強家。
五正,五官之長。
九宗,一姓為九族也。
頃父之子嘉父,晉大夫。
○頃音傾。
長,丁丈反,下丈及注同。)
疏注「翼晉」至「大夫」。
○正義曰:唐叔始封,受懷姓九宗,職官五正者,謂周成王滅唐,始封唐叔,以懷氏一姓九族,及是先代五官之長子孫賜之。
言五官之長者,謂於殷時為五行官長,今褒寵唐叔,故以其家族賜之耳。
今云頃父之子嘉父者,以頃父舊居職位,名號章顯,嘉父新為大夫,未甚著見,故係之於父。
諸係父為文者,義皆同此也。
納諸鄂,晉人謂之鄂侯。
(鄂,晉別邑。
諸地名疑者皆言有,以示不審;
闕者不複記其闕。
他皆放此。
前年桓王立此侯之子於翼,故不得複入翼,別居鄂。
○鄂,五各反。
不複,扶又反,下同。)
疏注「諸地」至「放此」。
○正義曰:杜言「不複記其闕」者,謂但言某邑而已,下不云「闕」。
若鄂直云「晉別邑」,及翼侯奔隨,注云「隨,晉地」,鄭人侵衛牧,注云「牧,衛邑」,如此之類,皆不言「闕」是也。
若不知何國之地者,則言「闕」,若虞公出奔其池,公孫嬰齊卒於貍脤,並注云「闕」是也。
亦有雖知某國之地,注亦云「闕」,則隱十一年蘇忿生十二邑,注「陘」云「闕」者,以餘邑皆知所在,唯此獨闕故也。
夏,盟於艾,始平於齊也。
(春秋前,魯與齊不平,今乃棄惡結好,故言始平於齊。○好,呼報反。)
五月,庚申,鄭伯侵陳,大獲。
往歲鄭伯請成於陳,(成猶平也。)
疏「五月庚申」。
○正義曰:案經盟於艾亦在五月,傳略不言月。
庚申之日,須月以統之,故別言五月。
他皆放此。
陳侯不許。
五父諫曰:「親仁善鄰,國之寶也。
君其許鄭。」
(五父,陳公子佗。○佗,徒何反,人名皆同。)
○陳侯曰:「宋、衛實難,(可畏難也。○ 難,乃旦反,注同。)
鄭何能為?」
遂不許。
君子曰:「『善不可失,惡不可長。』
其陳桓公之謂乎!
長惡不悛,從自及也。
(悛,止也。從,隨也。○悛,七全反。)
雖欲救之,其將能乎?
《商書》曰:『惡之易也,如火之燎於原,不可鄉邇,(《商書•盤庚》言惡易長,如火焚原野,不可鄉近。
○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鄉,本又作向,同,許亮反。
近,附近之近。)
其猶可撲滅?』
(言不可撲滅。○撲,普卜反。)
周任有言,(周任,周大夫。○任音壬。)
曰:『為國家者,見惡如農夫之務去草焉,芟夷蘊崇之,絕其本根,勿使能殖,則善者信矣。』」
(芟,刈也。
夷,殺也。
蘊,積也。
崇,聚也。
○去,起呂反。
芟,所銜反;
《說文》作癹,匹末反,云以足蹋夷草。
蘊,紆紛反。
信如字,一音申。)
秋,宋人取長葛。
冬,京師來告饑。
公為之請糴於宋、衛、齊、鄭,禮也。
(告饑不以王命,故傳言「京師」,而不書於經也。
雖非王命,而公共以稱命,已國不足,旁請鄰國,故曰禮也。
傳見隱之賢。
○為,於偽反。
糴,直曆反。
見,賢遍反。)
疏注「告饑」至「之賢」。
○正義曰:王使至魯,皆應書經,此獨不書,故解之。
以人情恕之,不得自不輸粟,空告他人。
故知已國不足,旁請鄰國,故曰禮也。
定五年「歸粟於蔡」尚書於經,此不書者,魯以往歲螟災,故已國饑困,所輸不多,宋、鄭輸粟,不複告魯,故皆不書。
此事無經而發,故解傳意,見隱之賢。
諸無經之傳,皆意有所見,悉皆放此。
鄭伯如周,始朝桓王也。
(桓王即位,周、鄭交惡,至是乃朝,故曰始。)
王不禮焉。
周桓公言於王曰:「我周之東遷,晉、鄭焉依。
周桓公,周公黑肩也。
(周,采地,扶風雍縣東北有周城。
幽王為犬戎所殺,平王東徙,晉文侯、鄭武公左右王室,故曰晉、鄭焉依。
○焉依,如字;
或於虔反,非。
雍,於用反。
左音佐,右音祐,又並如字。)
疏注「周桓」至「焉依」。
○正義曰:桓公是周公黑肩,事見桓十八年傳也。
幽王娶申女為後,生大子宜臼。
後得褒姒,嬖之,生子伯服。
廢申後,逐大子。
以褒姒為後,伯服為大子。
宜臼奔申申。
侯乃與犬戎共攻幽王,殺幽王於驪山之下。
於是諸侯乃與申侯共立宜臼,是為平王。
以西都逼戎,晉文侯、鄭武公夾輔平王,東遷洛邑。
《毛詩》、《尚書》、《國語》、《史記》皆略有其事。
善鄭以勸來者,猶懼不蔇,(蔇,至也。○蔇,其器反。)
況不禮焉?
鄭不來矣!」
(為桓五年諸侯從王伐鄭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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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
(無傳。
叔姬,伯姬之娣也。
至是歸者,待年於父母國,不與嫡俱行,故書。
○嫡,本又作適,同,丁曆反。)
疏注「叔姬」至「故書」。
○正義曰:女嫁於他國,皆有侄、娣與適俱行,則所尊在適,書適,不書侄、娣。
叔姬,待年之女,年滿特行,故書其歸。
魯女嫁於他國之卿,皆書之。
夫人之娣尊,與卿同其書,固是常例。
賈云:「書之者,剌紀貴叔姬。」
傳無其事,是妄說也。
滕侯卒。
(傳例曰:「不書名,未同盟也。」
滕國在沛國公丘縣東南。
○沛音貝。)
疏「滕侯卒」。
○正義曰:《譜》云:「滕,姬姓,文王子錯叔繡之後。
武王封之,居滕,今沛郡公丘縣是也。
自叔繡至宣公十七世,乃見《春秋》。
隱公以下,《春秋》後六世,而齊滅之。」
《世本》云:「齊景公亡滕。」
案齊景之卒在滕、隱之前,《世本》言隱公之後仍有六世為君,而云「齊景亡滕」,為謬何甚!
服虔昭四年注亦云:「齊景亡滕」,是不考校而謬言之。
《地理誌》云:「沛郡公丘縣,故滕國也,周文王子錯叔繡所封,三十一世為齊所滅。」
夏,城中丘。
(城例在莊二十九年。
中丘在琅邪臨沂縣東北。
○琅音郎。
沂,魚依反。)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諸聘皆使卿執玉帛以相存問,例在襄九年。)
疏注「諸聘」至「九年」。
○正義曰:《聘禮》:「使者執圭以致命,束帛加璧以致享。」
鄭玄云:「享,獻也。
既聘又獻,所以厚恩惠也。」
是執玉帛以相存問也。
《玉人職》云:「彖圭璋璧琮,八寸,以覜聘。」
注云八寸者,據上公之臣。
案聘禮:圭以聘君,璋以聘夫人。
既行聘之後,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
又鄭玄注《小行人》云「使卿大夫覜聘,降其君瑞一等。」
則侯伯之臣圭璋璧琮皆六寸,子男之臣皆四寸。
又《小行人》云:「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
鄭玄注云:二王之後享天子圭以馬,享後璋以皮。
其餘諸侯享天子璧以帛,享後琮以錦,子男享大國之君琥以繡,享大國夫人璜以黼。
是玉帛之文也。
秋,公伐邾。
冬,天王使凡伯來聘。
(凡伯,周卿士。
凡,國;
伯,爵也。
汲郡共縣東南有凡城。
○共音恭。
凡,字本作汎,音凡。)
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
(戎鳴鍾鼓以伐天子之使,見夷狄強虣。
不書凡伯敗者,單使無眾,非戰陳也。
但言以歸,非執也。
楚丘,衛地,在濟陰城武縣西南。
○使,所吏反,下同。
見,賢遍反。
虣,蒲報反。
陳,直覲反。)
疏注「戎鳴」至「西南」。
○正義曰:傳例「有鍾鼓曰伐」。
此既言「伐」,知其鳴鍾鼓也。
杜意言「以歸」者,以彼隨己而已,非囚執之辭,故云「但言以歸,非執也」。
杜必知「以歸非執」者,《穀梁傳》云:「以歸,猶愈乎執也。」
又昭十三年「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若「以歸」是「執」,何須別起「執」文。
明直言「以歸」者非「執」也。
至如定四年「以沈子嘉歸」,經云「殺之」;
哀七年「以邾子益來」,傳云「囚諸負瑕」。
既有「囚」、「殺」之文,容或是「執」。
若直言「以歸」,無「囚」、「殺」之事者,則非執者也。
《春秋》有文同事異,此即其類也。
劉君引沈子、邾子云「以歸者皆執」,以規杜氏,非其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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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七年,春,滕侯卒。
不書名,未同盟也。
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故薨則赴以名,(盟以名告神,故薨亦以名告同盟。)
告終、嗣也,以繼好息民,(告亡者之終,稱嗣位之主嗣位之主。
當奉而不忘,故曰:繼好。
好同則和親,故曰息民。
○好,呼報反,注同。)
謂之禮經。
(此言凡例,乃周公所製禮經也。
十一年不告之例,又曰不書於策。
明禮經皆當書於策。
仲尼脩《春秋》,皆承策為經。
丘明之傳博採眾記,故始開凡例,特顯此二句。
他皆放此。)
疏「凡諸」至「禮經」。
○正義曰:諸侯者,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總號。
侯訓君也。
五等之主雖爵命小異,而俱是國君,故總稱諸侯也。
諸發凡者皆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
丘明采合舊語,以發明史例。
雖意是舊典,而辭出丘明,非全寫舊語。
同盟稱名,薨則赴以名,是周公之舊典。
其告終稱嗣以下,乃是解釋「赴」意,非舊語也。
僖二十三年又發例曰: 「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
直言赴名是禮,不言繼好是禮。
「繼好息民」是禮之大意,非禮之實,明是丘明言此以解赴名之意。
彼云「禮也」,此云「謂之禮經」,其事一也。
言謂此赴名為禮之常法。
丘明之意,言周公謂之然也。
「謂之禮經」雖指此一事,諸發凡者莫不盡然。
以此為例之初,故特言之。
○注「此言」至「放此」。
○正義曰:凡例是周公所製,其來亦無所出。
以傳言「謂之禮經」,則是「先聖謂之」,非丘明自謂之也。
史之書策,必有舊法。
一代大典,周公所製,故知凡例亦是周公所製。
此言凡例則云「謂之禮經」,不言凡例則云「不書於策」。
以此明所謂「禮經」,皆當書策。
從傳之首至此,始開凡例,故特顯此二句。
二句者,「謂之禮經」是一句,與「不書於策」為二句也。
然則九年「凡雨,自三日以往為霖」,不以為始,而遠取十一年,云「始開凡例」者,以九年唯記當國雨雪之事,史策舊文,非是赴告國家大事之例。
夏,城中丘。
書,不時也。
齊侯使夷仲年來聘,結艾之盟也。
(艾盟在六年。)
秋,宋及鄭平。
七月庚申,盟於宿。
公伐邾,為宋討也。
(公拒宋而更與鄭平,欲以鄭為援。
今鄭複與宋盟,故懼而伐邾,欲以求宋,故曰為宋討。
○為宋,於偽反,注「為宋」同。
援,於眷反。
複,扶又反。)
初,戎朝於周,發幣於公卿,凡伯弗賓。
(朝而發幣於公卿,如今計獻詣公府卿寺。)
疏注「朝而」至「卿寺」。
○正義曰:朝於天子,獻國之所有,亦發陳財幣於公卿之府寺。
如今者,如晉時諸州年終遣會計之吏獻物於天子,因令以物詣公府卿寺。
然自漢以來,三公所居謂之府,九卿所居謂之寺。
《風俗通》曰:「府,聚也。
公卿牧守府,道德之所聚也。
藏府,私府,財貨之所聚也。
寺,司也,庭有法度,今官所止皆曰寺。」
《釋名》曰: 「寺,嗣也,治事者相嗣續於其內。」
冬,王使凡伯來聘。
還,戎伐之於楚丘以歸。
(傳言凡伯所以見伐。)
陳及鄭平。
(六年,鄭侵陳,大獲。今乃平。)
十二月,陳五父如鄭蒞盟。
(蒞,臨也。)
○壬申,及鄭伯盟,歃如忘。
(誌不在於歃血。
○歃,色洽反,歃血也。
如忘,亡亮反,服虔云:「如,而也」。)
疏「歃如忘」。
○正義曰:歃謂口含血也。
當歃血之時,如似遺忘物然,故注云誌不在於歃血也。
服虔云:「如,而也。
雖歃而忘其盟載之辭,言不精也。」
盟載之辭在於簡策,祝史讀以告神,非歃者自誦之,何言忘載辭也?
且忘否在心,五父終不自言已忘,洩伯安知其忘而譏之?
洩伯曰:「五父必不免,不賴盟矣。」
氵(曳伯,鄭洩駕。○洩,息列反。)
鄭良佐如陳蒞盟。
(良佐,鄭大夫。)
辛巳,及陳侯盟,亦知陳之將亂也。
(入其國,觀其政治,故總言之也。
皆為桓五年、六年陳亂,蔡人殺陳佗傳。
○治,直吏反。)
鄭公子忽在王所,故陳侯請妻之。
(以忽為王寵故。○妻,七計反。)
鄭伯許之,乃成昏。
(為鄭忽失齊昏援以至出奔傳。○為鄭,於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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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
(垂,衛地。濟陰句陽縣東北有垂亭。○句,古侯反。)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宛,鄭大夫。
不書氏,未賜族。
祊,鄭祀泰山之邑,在琅邪費縣東南。
○宛,於阮反。
祊,必彭反。
費音祕。)
疏注「宛鄭」至「東南」。
○正義曰:內卿貶則去族,外卿貶則稱人。
外無去族之理。
今宛無族,傳無譏文,故知未賜族也。
傳言鄭釋泰山之祀,使來歸祊,知祊是鄭祀泰山之邑。
鄭以桓公之故,受邑泰山之下,天子祭泰山必從往助祭,使共湯沐焉,故《公羊》謂之「湯沐之邑」。
既有此邑,因立別廟。
劉炫云:「言祀泰山之邑者,謂泰山之旁有此邑。
邑內有鄭宗廟之祀,蓋祀桓、武之神。」
庚寅,我入祊。
(桓元年,乃卒易祊田,知此入祊,未肯受而有之。)
夏,六月,已亥,蔡叔考父卒。
(無傳。
襄六年傳曰:「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諸侯同盟稱名者,非唯見在位二君也。
嚐與其父同盟,則亦以名赴其子,亦所以繼好也。
蔡未與隱盟,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
○見,賢遍反。
好,呼報反。)
疏注「襄六」至「以名」。
○正義曰:同盟赴名,自有成例,而引杞桓公者,蔡自春秋以來未與魯盟,疑與惠公同盟,故引杞桓為例。
杞桓與成公同盟,而以名赴襄公,傳曰「同盟故也」,則與其父盟得以名赴其子,故疑蔡與惠盟,故以名赴隱也。
同盟稱名,則兩君相知。
君既知之,則國內皆知。
故彼父雖薨,得以名赴彼子,以此名學與彼父對稱故也。
若父與彼盟,彼君雖在,此子不得以其名赴,以此名未與彼君對稱故也。
辛亥,宿男卒。
(無傳。
元年,宋、魯大夫盟於宿,宿與盟也。
晉荀偃禱河,稱齊、晉君名,然後自稱名,知雖大夫出盟,亦當先稱已君之名以啟神明,故薨皆從身盟之例,當告以名也。
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辟不敏也」。
今宿赴不以名,故亦不書名。
諸例或發於始事,或發於後者,因宜有所異同,亦或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故。
○宿與音預,下「不與」同。
禱,丁老反,或丁報反。)
疏注「元年」至「備故」。
○正義曰:於例,盟以國地,則地主與之。
元年「盟於宿」,知宿與盟也。
魯、宋俱是微人,宿君必不親與,之宿亦大夫盟也。
盟、禱雖異,俱是告神。
荀偃之禱,先稱君名,知大夫聚盟亦各稱君名,臣盟既稱君名,則君薨得以名赴。
宿君之卒,宜以名赴魯。
今宿男不名,自不以名赴,非法不得也,故引僖二十三年傳例以明之,言其赴不以名,雖知亦不得書也。
「諸君不親盟而以名赴魯」,注云:「大夫盟於某者,義皆出此。」
衛冀隆難杜云:「周人以諱事神,臣子何得以君之名告神?
又荀偃禱河,一時之事耳,非正禮也,何得知大夫盟先稱君名乎?」
杜必為此解者,以諱事神,謂諱神之名以事其神,若祭祖而諱祖之類。
山川之神尊於諸侯,故《尚書•武成》告名山川,云「有道周王發」,則荀偃禱河自稱君名,於理何怪?
杜云「諸例或發於始事,或發於後者」,若七年「滕侯卒」,傳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
及桓二年「公至自唐」,凡公行,告於宗廟,是「或發於始事」也。
宣四年「凡弒君稱君」,及僖二十六年「凡師能左右之曰以」,是「或發於後」也。
云「因宜有所異同」者,宣四年「鄭公子歸生弒君」,嫌歸生無罪,及宣五年「高固來逆叔姬」,嫌「見逼成昏」,故傳因以明之是也。
云「亦或丘明所得記注本末不能皆備」者,但杜又自疑,以為諸例皆應從始事而發,在後發者,以記注周公舊凡不係於始事,係於後事,丘明作傳因記注所係,遂以發之。
如杜此言,則周公舊凡於記注之文,散在諸事。
丘明作傳,因記注之文發例,故或先或後也。
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於瓦屋。
(齊侯尊宋,使主會,故宋公序齊上。
瓦屋,周地。)
疏注「齊侯」至「周地」。
○正義曰:《春秋》之例,國以大小為序。
《外傳•鄭語》云:「齊莊、僖於是乎小伯。」
此齊侯即僖公也。
此盟平宋、衛也。
齊為會主,則齊宜在上。
今宋在齊上,故特解之,由宋敬齊侯與衛先遇,故齊侯尊宋使為會主。
瓦屋既闕,知是周地者,以其會於溫,盟於瓦屋,會、盟不得相遠,溫是周地,知瓦屋亦周地也。
八月,葬蔡宣公。
無傳。
三月而葬,速。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浮來。
(莒人,微者,不嫌敵公侯,故直稱公,例在僖二十九年。
浮來,紀邑。
東莞縣北有邳鄉,邳鄉西有公來山,號曰邳來間。
○邳,蒲悲反。
間如字。)
疏注「莒人」至「來間」。
○正義曰:僖二十九年公會王子虎及諸侯之卿,盟於翟泉,沒「公」不言,貶卿稱「人」,直言會某人某人。
傳曰:「卿不書,罪之也。
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
此莒人乃對會公侯,故解之,莒是小國,卿當稱「人」,非貶辭也。
微者不嫌能敵公侯,故直稱公也。
螟。
無傳。
為災。
冬,十有二月,無駭卒。
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
卒而後賜族,故不書氏。
○斂,力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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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八年春,齊侯將平宋、衛,(平宋、衛於鄭。)
有會期。
宋公以幣請於衛,請先相見,(宋敬齊命。)
衛侯許之,故遇於犬丘。
(犬丘,垂也。地有兩名。)
疏注「犬丘」至「兩名」。
○正義曰:地有兩名,新舊改易者,傳則言實以明之。
若二名俱存者,傳則錯經以見之。
此犬丘與垂兩名俱存,故傳不言實。
《釋例》曰:「若一地二名,當時並存,則直兩文互見,黑壤、犬丘、時來之屬是也。
猶卿大夫名氏互見,非例也。」
鄭伯請釋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許田。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不祀泰山也。
(成王營王城,有遷都之誌,故賜周公許田,以為魯國朝宿之邑,後世因而立周公別廟焉。
鄭桓公,周宣王之母弟,封鄭,有助祭泰山湯沐之邑在祊。
鄭以天子不能複巡狩,故欲以祊易許田,各從本國所近之宜。
恐魯以周公別廟為疑,故云巳廢泰山之祀,而欲為魯祀周公,孫辭以有求也。
許田,近許之田。
○泰山,如字,東嶽。
能複,扶又反。
守,手又反。
近,附近之近,下同,又如字。
欲為,於偽反,下為魯同。)
疏注「成王」至「之田」。
○正義曰:成王營邑於洛,以為居土之中,貢賦路均,將於洛邑受朝。
許田近於王城,故賜周公許田,以為魯國朝宿之邑。
《詩•魯頌》曰:「居常與許,複周公之宇。」
是周公得許田也。
《公羊傳》曰:「許田者何?
魯朝宿之邑也。」
是許田為魯朝宿之邑。
鄭請易許田而求祀周公,故知後世因在許田之中而立周公別廟焉。
鄭桓公以周宣王之母弟,故於泰山之下亦受祊田,以為湯沐之邑。
祊邑內亦有鄭先君別廟。
此時周室既衰,王不巡守。
鄭以天子不複巡守,則泰山之祀既廢,祊無所用,故欲以祊易許。
許田近鄭,祊田近魯,各從本國所近之宜也。
魯以許田奉周公之祀,易其田則廢其祀。
恐魯以周公別廟為疑,慮將不許,云巳廢泰山之祀,而欲為魯祀周公。
言鄭得許田,周公之祀不絕也。
云巳廢泰山之祀者,謂天子不複巡守,鄭家巳廢此助祭泰山祭祀之事,無所祭祀,故欲為魯祀周公。
其實廢來巳久,今始云巳廢者,欲為魯祀周公,故云巳廢耳。
方便遜辭,以求於魯也。
定四年祝佗言康叔之受分物云:「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
有閻之土,猶魯之許田也。
相土之東都,猶鄭之祊邑也。
鄭近京師,無假朝宿。
魯近泰山,不須湯沐。
各受其一。
衛以道路並遠,故兩皆有之。
《禮記•王製》曰:「方伯為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
然則朝宿之邑亦名湯沐。
但向京師,主為朝王。
從王巡守,主為助祭。
祭必沐浴,隨事立名,朝宿、湯沐,亦互言之耳。
《異義》:《左氏》說諸侯有大功德,乃有朝宿、湯沐之邑;
《公羊》說以為諸侯皆有朝宿、湯沐之邑。
許慎以《公羊》為非,則杜意亦從許慎也。
《公羊傳》曰:「此魯朝宿之邑也,則曷為謂之許田?
諱取周田也。
諱取周田則曷為謂之許田?
係之許也。
曷為係之許?
近許也。」
杜言近許之田,是用《公羊》為說。
杜依公羊之傳邑實近許,故以許為名。
劉君更無所馮,直云別有許邑,邑自名許,非由近許,國始名為許以規杜氏,非其義也。
夏,虢公忌父始作卿士於周。
(周人於此遂畀之政。
○畀,必二反。)
四月,甲辰,鄭公子忽如陳逆婦媯。
辛亥,以媯氏歸。
甲寅,入於鄭。
陳針子送女,先配而後祖。
針子曰:「是不為夫婦,誣其祖矣。
非禮也,何以能育?」
(針子,陳大夫。
禮,逆婦必先告祖廟而後行。
故楚公子圍稱告莊、共之廟。
鄭忽先逆歸而後告廟,故曰「先配而後祖」。
○針,其廉反。
誣,亡符反。
共音恭,本亦作恭。)
疏注「針子」至「後祖」。
○正義曰:先配後祖多有異說,賈逵以「配」為「成夫婦」也。
《禮》:齊而未配,三月廟見,然後配。
案《昏禮》:親迎之夜,衽席相連。
是士禮不待三月也。
禹娶塗山,四日即去,而有啟生焉,亦不三月乃配,是賈之謬也。
鄭眾以配為同牢食也,先食而後祭祖,無敬神之心,故曰「誣其祖也」。
案《昏禮》:婦既入門,即設同牢之饌。
其間無祭祀之事。
先祭乃食,《禮》無此文,是鄭之妄也。
鄭玄以祖為犮道之祭也,先為配匹而後祖道,言未去而行配。
案傳既言「入於鄭」,乃云「先配而後祖」,寧是未去之事也?
若未去先配,則針子在陳譏之,何須云送女也?
此三說皆滯。
故杜引楚公子圍告廟之事,言「鄭忽先逆婦而後告廟,故曰先配而後祖」。
此時忽父見在,計告廟以否,當是莊公之事,而譏忽者,楚公子圍亦人臣矣,而自布幾筵,告於莊共之廟,不言稟君之命。
知逆者雖受父命,當自告廟。
且忽先為配匹而後告祖,見其告祖方始譏之,知忽自告祖也。
或可鄭伯為忽娶妻,先逆而後告廟,針子見而譏之。
公子圍告廟者,專權自由耳,非正也。
齊人卒平宋、衛於鄭。
秋,會於溫,盟於瓦屋,以釋東門之役,禮也。
(會溫不書,不以告也。
定國息民,故曰禮也。
平宋、衛二國,忿鄭之謀。
鄭不與盟,故不書。
○與音預。)
八月,丙戌,鄭伯以齊人朝王,禮也。
(言鄭伯不以虢公得政而背王,故禮之。
齊稱人,略從國辭。
上有七月庚午,下有九月辛卯,則八月不得有丙戌。
○背音佩。)
疏注「言鄭」至「丙戌」。
○正義曰:庚午之後十六日而有丙戌,二十一日而有辛卯。
七月有庚午,九月有辛卯,其間不容一月,是八月不得有丙戌。
更遙一周,則丙戌去庚午七十七日,八月亦不得有丙戌,是明丙戌為日誤。
《長曆》推七月丁卯朔,四日庚午,至二十日是丙戌,九月丙寅朔,二十六日辛卯,其月二十一日是丙戌。
八月小,丁酉朔,十日丙午,二十日丙辰,二月戊戌,十四日庚戌,二十六日壬戌。
未知丙戌二字孰為誤也。
不直云日誤,而檢上下者,因傳明文,故顯言之。
他皆放此。
公及莒人盟於浮來,以成紀好也。
(二年,紀、莒盟於密,為魯故。
今公尋之,故曰以成紀好。
○好,呼報反,下同。)
冬,齊侯使來,告成三國。
(齊侯冬來告,稱秋和三國。)
公使眾仲對曰:「君釋三國之圖,以鳩其民,君之惠也。
寡君聞命矣,敢不承受君之明德。」
(鳩,集也。)
無駭卒,羽父請諡與族。
公問族於眾仲。
眾仲對曰:「天子建德,(立有德以為諸侯。)
因生以賜姓,(因其所由生以賜姓,謂若舜由媯汭,故陳為媯姓。
○汭,如銳反。)
疏注「因其」至「媯姓」。
○正義曰:《陳世家》云:陳胡公滿者,虞帝舜之後也。
昔舜為庶人時,居於媯汭,其後因為氏姓,姓媯氏。
武王克殷,得媯滿,封之於陳。
是舜由媯汭,故陳為媯姓也。
案《世本》:帝舜姚姓。
哀元年傳稱虞思妻少康以二姚。
是自舜以下猶姓姚也。
昭八年傳曰:「及胡公不淫,故周賜之姓。」
是胡公始姓媯耳。
《史記》以為胡公之前巳姓媯,非也。
胙之土而命之氏。
(報之以土而命氏曰陳。
○胙,才故反,報也。)
疏注「報之」至「曰陳」。
○正義曰:胙訓報也。
有德之人必有美報。
報之以土,謂封之以國名,以為之氏。
諸侯之氏,則國名是也。
《周語》曰:帝嘉禹德,「賜姓曰姒,氏曰有夏」。
「胙四嶽國」,「賜姓曰薑,氏曰有呂」。
亦與賜姓曰媯,命氏曰陳,其事同也。
姓者,生也,以此為祖,令之相生,雖下及百世,而此姓不改。
族者,屬也,與其子孫共相連屬,其旁支別屬則各自立氏。
《禮記•大傳》曰:「係之以姓而弗別」,「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是言子孫當共姓也。
其上文云:「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
是言子孫當別氏也。
氏猶家也。
傳稱「盟於子晳氏」、「逐瘈狗入於華臣氏」,如此之類,皆謂家為氏。
氏、族一也,所從言之異耳。
《釋例》曰:「別而稱之謂之氏,合而言之則曰族。」
例言別合者,若宋之華元、華喜皆出戴公,向、魚、鱗、蕩共出桓公。
獨舉其人,則云華氏、向氏;
並指其宗,則云戴族、桓族,是其別合之異也。
《記》謂之「庶姓」者,以始祖為正姓,高祖為庶姓,亦氏、族之別名也。
姓則受之於天子,族則稟之於時君。
天下之廣,兆民之眾,非君所賜皆有族者,人君之賜姓賜族,為此姓此族之始祖耳。
其不賜者,各從父之姓族,非複人入賜也。
《晉語》稱「黃帝之子二十五人,其得姓者十二人」。
天子之子尚不得姓,況餘人哉,固當從其父耳。
黃帝之子,兄弟異姓,周之子孫皆姓姬者,古今不同,質文代革。
周代尚文,欲令子孫相親,故不使別姓。
其賜姓者亦少,唯外姓媯滿之徒耳。
賜族者,有大功德,宜世享祀者,方始賜之。
無大功德,任其興衰者,則不賜之。
不賜之者,公之同姓,蓋亦自氏祖字。
其異姓則有舊族可稱,不世其祿,不須賜也。
眾仲以天子得封建諸侯,故云胙土命氏,據諸侯言耳。
其王朝大夫不封為國君者,亦當王賜之族。
何則?
春秋之世,有尹氏、武氏之徒,明亦天子賜之,與諸侯之臣,義無異也。
此無駭是卿,羽父為之請族,蓋為卿乃賜族,大夫以下或不賜也。
諸侯之臣,卿為其極。
既登極位,理合建家。
若其父祖微賤,此人新升為卿,以其位絕等倫,其族不複因。
故身未被賜,無族可稱。
魯挾、鄭宛,皆未賜族,故單稱名也。
或身以才舉者升卿位,功德猶薄,未足立家,則雖為卿,竟不賜族,羽父為無駭請族,知其皆由時命,非例得之也。
華督生立華氏,知其恐慮不得,故早求之也。
由此而言,明有竟無族者,魯之翬、挾、柔、溺,名見於經而其後無聞,是或不得族也。
其士會之帑,處秦者為劉氏。
伍員之子,在齊為王孫氏。
《外傳》稱知果知知伯之將滅,自別其族為輔氏。
如此之類,皆是身自為之,非複君賜。
《釋例》曰:「子孫繁衍,枝布葉分,始承其本,末取其別,故其流至於百姓萬姓。」
其言自有百姓萬姓,未必皆君賜也。
《晉語》稱炎帝姓薑,則伯夷炎帝之後。
薑自是其本姓,而云賜姓曰薑者,黃帝之後,別姓非一,自以薑姓賜伯夷,更使為一姓之祖耳,非複因舊姓也。
猶後稷別姓姬,不是因黃帝姓也。
諸侯以字,(諸侯位卑,不得賜姓,故其臣因氏其王父字。)
為諡,因以為族。
(或便即先人之諡稱以為族。)
疏「諸侯」至「為族」。
○正義曰:杜意「諸侯以字」,言賜先人字為族也。
「為諡,因以為族」,謂賜族雖以先人之字,或用先人所為之諡,因將為族。
以諡為族者,衛齊惡、宋戴惡之類是也。
而劉君乃稱「以諡為族,全無一人」,妄規杜氏,非其義也。
死後賜族,乃是正法。
春秋之世,亦有非禮,生賜族者,華督是也。
《釋例》曰:「舊說以為大夫有功德者,則生賜族,非也。
至於鄭祭仲為祭封人,後升為卿,經書『祭仲以生賜族』者,檢傳既無同華氏之文,則祭者是仲之舊氏也。」
諸侯以字,字有二等。
《檀弓》曰:「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周道然也。」
則二十有加冠之字,又有伯仲叔季為長幼之字,二者皆可以為氏矣。
服虔云:「公之母弟則以長幼為氏,貴適統,伯、仲、叔季是也。
庶公子則以配字為氏,尊公族,展氏、臧氏是也。」
案鄭子人者,鄭厲公之弟。
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即其人也。
而其後為子人氏,不以仲、叔為氏,則服言「公之母弟以長幼為氏」,其事未必然也。
杜以慶父叔牙與莊公異母,自然仲叔非母弟族矣。
其或以二十之字,或以長幼之字,蓋出自時君之命也。
叔稱叔不稱孫,而三桓皆稱孫,俱氏長幼之字,自不同也。
臧氏稱孫,展氏不稱孫,俱氏二十之字,自不同也。
然則稱孫與不稱孫,蓋出其家之意,未必由君賜也。
以字為族者,謂公之曾孫以王父之字為族也。
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
公子、公孫、係公之常言,非族也。
其或貶責,則亦與族同。
成十四年「叔孫僑如如齊逆女」,傳曰:「稱族,尊君命也」。
僑如「以夫人婦薑氏至自齊」,傳曰:「舍族,尊夫人也」。
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遂以夫人至」,事與僑如正同,其傳直云「尊君命」、「尊夫人」,不言「稱族」、「舍族」。
既非氏族,則不待君賜,自稱之矣。
至於公孫之子,不複得稱公曾孫,如無駭之輩直以名行,及其死也則賜之族,以其王父之字為族也。
此無駭是公之曾孫,公之曾孫必須有族,故據曾孫為文,言以王父字耳。
公之曾孫,正法,死後賜族;
亦有未死則有族者,則叔孫得臣是也。
公子、公孫,於身必無賜族之理。
經書季友、仲遂、叔者,皆是以字配名連言之,故杜注並云「字也」。
其蕩伯姬者,公子蕩之妻,不可言公子伯姬,故係於夫字,言蕩伯姬。
蕩非當時之氏。
其傳云立叔孫氏、臧僖伯、臧哀伯、叔孫戴伯之徒,皆傳家據後追言之耳。
其公孟區,《世本》以為靈公之子,字公孟,名區,與季友、仲遂相似,俱以字配名。
劉炫不達此旨,妄規杜過,非也。
必如劉解,生賜族之文證在何處?
其公之曾孫玄孫以外,爰及異姓,有新升為卿,君賜之族,蓋以此卿之字即為此族。
案《世本》宋督是戴公之孫好父說之子,華父是督之字,計督是公孫耳,未合賜族,應死後其子乃賜族,故杜云:「督未死而賜族,督之妄也。」
沈亦云:「督之子方可有族耳。」
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
(謂取其舊官舊邑之稱以為族,皆稟之時君。○稱,尺證反。)
疏注「謂取」至「時君」。
○正義曰:舊官謂若晉之士氏,舊邑若韓、魏、趙氏,非是君賜,則不得為族。
嫌其居官邑不待公命,故云「皆稟之時君」。
此謂同姓異姓皆然也。
服虔止謂異姓,又引宋司城韓魏為證。
韓與司城非異姓,司城又自為樂氏,不以司城為族也。
公命以字為展氏。
(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之子以王父字為氏。無駭,公子展之孫,故為展氏。)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02
【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
(無傳。
南季,天子大夫也。
南,氏;
季,字也。)
三月癸酉,大雨震電。
庚辰,大雨雪。
(三月,今正月。
○電,徒練反。
雨雪,於付反,傳同。)
疏「大雨震電」。
○正義曰:《說文》云:「震,劈曆震物者。」
「電,陰陽激曜也。」
《河圖》云:「陰陽相薄為雷,陰激陽為電。」
然則震是雷之劈曆,電是雷光。
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廟」,是劈曆破之。
雷之甚者為震。
故何休云:「震,雷也。」
○注「大雨雪」。
○正義曰:《說文》云:「雨,水從云下也。」
然則雨者,天上下水之名。
既見雨從天下,自上下者因即以雨言之。
雨螽亦稱為雨,故下雪稱「雨雪」也。
平原出水為大水,直書大水;
「平地尺為大雪」,不直書大雪,而云「大雨雪」者,水則從天入地,出地乃為多,見其在地之多,言其出水之大,故不言大雨水。
雪則自天而下,下即委之於地,見其自上而下,言其下雪之多,故言大雨雪。
水則俯視,雪則仰觀,故立文有異。
其大雨雹亦與雪同。
挾卒。
無傳。
挾,魯大夫,未賜族。
夏,城郎。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於防。
(防,魯地,在琅邪縣東南。○華,戶化反。)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03
【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九年,春,王三月,「癸酉,大雨霖以震」。
書,始也。
(書癸酉,始始雨日。○霖音林,《爾雅》云:「久雨謂之淫,淫雨謂之霖。」)
「庚辰,大雨雪」,亦如之。
書,時失也。
(夏之正月,微陽始出,未可震電;既震電,又不當大雨雪,故皆為時失。)
凡雨,自三日以往為霖。
(此解經書霖也。而經無霖字,經誤。)
疏注「此解」至「經誤」。
○正義曰:傳發凡以解經,若經無「霖」字,則傳無由發,故知經誤。
然則經當如傳言「大雨霖以震」,不當云「大雨震電」。
是經脫「霖以」二字,而妄加「電」也。
平地尺為大雪。
「夏,城郎」。
書,不時也。
宋公不王。
(不共王職。○共音恭,本亦作供。)
鄭伯為王左卿士,以王命討之,伐宋。
宋以入郛之役怨公,不告命。
(入郛在五年,公以七年伐邾,欲以說宋,而宋猶不和也。)
公怒,絕宋使。
秋,鄭人以王命來告伐宋。
(遣使致王命也。伐宋未得誌,故複往告之。)
冬,公會齊侯於防,謀伐宋也。
北戎侵鄭。
鄭伯禦之,患戎師,曰:「彼徒我車,懼其侵軼我也。」
(徒,步兵也。軼,突也。○軼,直結反,又音逸。)
公子突曰:「使勇而無剛者嚐寇而速去之。
(公子突,鄭厲公也。嚐,試也。勇則能往,無剛不恥退。)
君為三覆以待之。
(覆,伏兵也。)
戎輕而不整,貪而無親,勝不相讓,敗不相救。
先者見獲,必務進;
進而遇覆,必速奔;
後者不救,則無繼矣。
乃可以逞。」
(逞,解也。○輕,遣政反。逞,敕領反。解音蟹,或佳買反。)
疏「先者」至「以逞」。
○正義曰:嚐寇速去,知戎必逐之。
逐其去者,必有所獲。
獲謂獲鄭人也。
在先者見逐有所獲,不複顧後,必務在速進。
謂棄其後者,獨自先進。
進而遇覆,必速回奔走。
後者不救,則是無繼續矣。
無繼則易敗,如是乃可以解患。
服虔云:「先者見獲,言必不往相救,各自務進,言其貪利也。」
其言見獲者,當謂戎被鄭獲也。
鄭人速去以誘之,安得獲戎也?
在先者已被鄭獲,重進者將複為虜,各自務進,欲何所貪,而云貪利也?
此則不言可解,無故以解亂之。
從之。
戎人之前遇覆者奔,祝聃逐之。
(祝聃,鄭大夫。
○聃,乃甘反,一音士甘反。
衷戎師,前後擊之,盡殪。
為三部伏兵,祝聃帥勇而無剛者先犯戎而速奔,以遇二伏兵,至後伏兵起,戎還走,祝聃反逐之。
戎前後及中三處受敵,故曰衷戎師。
殪,死也。
○衷,丁仲反,又音忠。
殪,於計反。
處,昌慮反。)
疏注「為三」至「死也」。
○正義曰:「前後及中三處受敵」者,前謂第一伏逆其前也。
後謂祝聃與後伏逐其後也,中謂第二伏擊其中也。
「衷戎師」者,謂戎師在三伏之中。
「殪,死也」,《釋詁》文。
戎師大奔。
(後駐軍不複繼也。○駐,丁住反。)
十一月甲寅,鄭人大敗戎師。
(此皆春秋時事,雖經無正文,所謂必廣記而備言之,將令學者原始要終,尋其枝葉,究其所窮。
他皆放此。
○令,力呈反。
要,於遙反。)
疏「十一月」至「戎師」。
○正義曰:此即上傳所說擊戎之事。
史官得其戰狀,乃裁約為之辭。
經之所陳,皆是此類。
既不書經,故準經為文以總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04
【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
(傳言正月會,癸丑盟。
《釋例》推經、傳日月,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
知經二月誤。)
夏,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
(公子翬不待公命,而貪會二國之君,疾其專進,故去氏。
齊、鄭以公不至,故亦更使微者從之伐宋。
不言及,明翬專行,非鄧之謀也。
及例在宣七年。
○去,起呂反,傳同。)
疏注「公子」至「七年」。
○正義曰:傳稱羽父先會齊侯、鄭伯,是「不待公命」也。
貪會二國之君,自求其名,時史疾其專進,故貶去公子。
公子義與氏同,故以氏言之。
中丘之會,計君自親行,今齊、鄭稱「人」,是使微者從之也。
於例,師出與謀曰「及」,傳稱盟於鄧為「師期」,公既與謀,計當書「及」。
今乃言「會」,明其以翬專行,非鄧之謀。
《釋例》曰:「王命伐宋,羽父不匡君以速進,而先會二國,自以為名,故貶去其族。
齊為侯伯,鄭伯又為王卿士,二君奉王命以討宋。
惡羽父之專進,故使與微者同伐,動而無功,故無成敗也。」
案四年翬「固請而行」,故貶去其氏。
此直言羽父先會齊侯、鄭伯,無「固請」之文,亦貶之者。
又公子豫會邾人、鄭人,以不待公命,而經不書,此翬亦不待公命而經書者,翬於四年傳稱「固請」,明此「先會」亦「固請」也。
傳於四年其文已詳,故於此而略耳。
豫會邾人、鄭人,本非公卿,故不書;
此則公會齊、鄭於中丘,已為師期,翬又請公先會,先會則是君命,故以書之。
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
(齊、鄭後期,故公獨敗宋師。
書敗宋,未陳也。
敗例在莊十一年。
菅,宋地。
○菅,古頑反。
陳,直覲反。)
疏注「齊鄭」至「宋地」。
○正義曰:案傳公會齊侯、鄭伯於老桃,然後公敗宋師,則知老桃之會,謀與宋戰。
彼與公謀戰,而公獨敗宋師,知齊、鄭後期也。
辛未,取郜。
辛巳,取防。
(鄭後至,得郜、防二邑,歸功於魯,故書取,明不用師徒也。
濟陰城武縣東南有郜城。
高平昌邑縣西南有西防城。
○郜,古報反,《字林》又工竺反。)
秋,宋人、衛人入鄭。
宋人、蔡人、衛人伐戴。
鄭伯伐取之。
(三國伐戴,鄭伯因其不和,伐而取之。
書伐,用師徒也。
書取,克之易也。
戴國,今陳留外黃縣東南有戴城。
○載音再,《字林》作戴,云:故國在陳留。
易,以豉反,傳同。)
疏注「三國」至「戴城」。
○正義曰:案傳例,「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然則「取」者,據克邑之易。
今此「克」得軍師亦稱「取」者,但取者雖據克邑之文,其克得師眾而易者亦曰「取」。
是以莊十一年注云:「威力兼備,若羅網所掩覆,一軍皆見禽製。」
若非前敵之易,何能覆而取之?
故《釋例》曰:「如取,如攜。」
然則凡言「取」者皆易辭。
劉君以取之非易而規杜氏,非也。
沈氏亦云:「今日圍,明日取,故知易也。」
《公羊傳》曰:「其言伐取之何?
易也。」
是杜所用之義。
《地理誌》云:「梁國甾縣,故載國。」
應劭曰:「章帝改曰考城。」
古者甾、載聲相近。
故鄭玄《詩》箋讀「俶載」為「熾菑」,是其音大同,故漢於載國立甾縣,於晉屬陳留。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06
【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
(傳言正月會,癸丑盟。
《釋例》推經、傳日月,癸丑是正月二十六日。
知經二月誤。)
夏,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
(公子翬不待公命,而貪會二國之君,疾其專進,故去氏。
齊、鄭以公不至,故亦更使微者從之伐宋。
不言及,明翬專行,非鄧之謀也。
及例在宣七年。
○去,起呂反,傳同。)
疏注「公子」至「七年」。
○正義曰:傳稱羽父先會齊侯、鄭伯,是「不待公命」也。
貪會二國之君,自求其名,時史疾其專進,故貶去公子。
公子義與氏同,故以氏言之。
中丘之會,計君自親行,今齊、鄭稱「人」,是使微者從之也。
於例,師出與謀曰「及」,傳稱盟於鄧為「師期」,公既與謀,計當書「及」。
今乃言「會」,明其以翬專行,非鄧之謀。
《釋例》曰:「王命伐宋,羽父不匡君以速進,而先會二國,自以為名,故貶去其族。
齊為侯伯,鄭伯又為王卿士,二君奉王命以討宋。
惡羽父之專進,故使與微者同伐,動而無功,故無成敗也。」
案四年翬「固請而行」,故貶去其氏。
此直言羽父先會齊侯、鄭伯,無「固請」之文,亦貶之者。
又公子豫會邾人、鄭人,以不待公命,而經不書,此翬亦不待公命而經書者,翬於四年傳稱「固請」,明此「先會」亦「固請」也。
傳於四年其文已詳,故於此而略耳。
豫會邾人、鄭人,本非公卿,故不書;
此則公會齊、鄭於中丘,已為師期,翬又請公先會,先會則是君命,故以書之。
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
(齊、鄭後期,故公獨敗宋師。
書敗宋,未陳也。
敗例在莊十一年。
菅,宋地。
○菅,古頑反。
陳,直覲反。)
疏注「齊鄭」至「宋地」。
○正義曰:案傳公會齊侯、鄭伯於老桃,然後公敗宋師,則知老桃之會,謀與宋戰。
彼與公謀戰,而公獨敗宋師,知齊、鄭後期也。
辛未,取郜。
辛巳,取防。
(鄭後至,得郜、防二邑,歸功於魯,故書取,明不用師徒也。
濟陰城武縣東南有郜城。
高平昌邑縣西南有西防城。
○郜,古報反,《字林》又工竺反。)
秋,宋人、衛人入鄭。
宋人、蔡人、衛人伐戴。
鄭伯伐取之。
(三國伐戴,鄭伯因其不和,伐而取之。
書伐,用師徒也。
書取,克之易也。
戴國,今陳留外黃縣東南有戴城。
○載音再,《字林》作戴,云:故國在陳留。
易,以豉反,傳同。)
疏注「三國」至「戴城」。
○正義曰:案傳例,「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然則「取」者,據克邑之易。
今此「克」得軍師亦稱「取」者,但取者雖據克邑之文,其克得師眾而易者亦曰「取」。
是以莊十一年注云:「威力兼備,若羅網所掩覆,一軍皆見禽製。」
若非前敵之易,何能覆而取之?
故《釋例》曰:「如取,如攜。」
然則凡言「取」者皆易辭。
劉君以取之非易而規杜氏,非也。
沈氏亦云:「今日圍,明日取,故知易也。」
《公羊傳》曰:「其言伐取之何?
易也。」
是杜所用之義。
《地理誌》云:「梁國甾縣,故載國。」
應劭曰:「章帝改曰考城。」
古者甾、載聲相近。
故鄭玄《詩》箋讀「俶載」為「熾菑」,是其音大同,故漢於載國立甾縣,於晉屬陳留。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07
【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經】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
(諸侯相朝,例在文十五年。
○薛,息列反。)
疏「十有一年」至「來朝」。
○正義曰:「十」下言「有」者,幹寶云:「十盈則更始以奇,從盈數,故言有也。」
經備文,傳從略,故傳不言「有」。
桓七年穀伯、鄧侯別言「來朝」,此兼言「來朝」者,彼別行禮,此同行禮。
由同時行禮,當長者在先,故爭之。
夏,公會鄭伯於時來。
(時來,郲也。
滎陽縣東有釐城,鄭地也。
○郲音來。
釐,音來;
王元規,力之反。)
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與謀曰及。
還使許叔居之,故不言滅也。
許,潁川許昌縣。
○與音預。
還音環。)
疏注「與謀」至「昌縣」。
○正義曰:「與謀曰及」,宣七年傳例也。
傳稱會於郲,謀伐許。
是公與謀也。
《譜》云:「許,薑姓,與齊同祖,堯四嶽,伯夷之後也。
周武王封其苗裔文叔於許,今潁川許昌是也。
靈公徙葉,悼公遷夷,一名城父。
又居析,一名白羽。
許男斯處容城。
自文叔至莊公十一世始見《春秋》。
元公子結元年,獲麟之歲也,當戰國初,楚滅之。」
《地理誌》云:「潁川郡許縣,故許國,文叔所封,二十四世為楚所滅也。
漢世名許縣耳,魏武作相,改曰許昌。」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實弒書薨,又不地者,史策所諱也。)
疏注「實弒」至「諱也」。
○正義曰:他君見弒則書弒,魯君見弒則書薨。
公薨例皆地,此公又不地。
故解之,言魯史策書所諱也。
不忍言君之見弒,又不忍言其僵屍之處,諱而不書,故夫子因之。
傳不言書曰,知是舊史諱之也。
董狐書「趙盾弒君」,仲尼謂之「良史」。
不書君弒,則是史之不良。
夫子不改其文而因之者,為人臣者或心實愛君,為諱愆過;
或誌在疾惡,故章賊名。
雖事跡不同,而俱是為國。
聖賢兩通其事,欲見仁非一塗。
僖元年傳曰:「諱國惡,禮也。」
以仲尼之善董狐,知為史必須直也。
以丘明之禮諱惡,知為史又當諱也。
《釋例》曰:「臣之事君,猶子事父。
微諫見誌,造膝跪辭,執其事而諫其非,不必其得,蓋匡救將然,而將順其已然,故有隱諱之義焉。
至於激節之士則不然,南史執簡而累進,董狐書法而不隱,鬻拳劫君而自刖,晏嬰端委而引直,聖賢亦錄而善之,所以廣義訓,博大道。
殷有三仁,此之謂也。」
是言聖賢兩通之意也。
鄭伯髡頑、楚子麏、齊侯陽生之徒,俱實見弒,而以「卒」赴魯,是他國之臣亦有諱國惡者,非獨魯史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09
【春秋左傳正義 卷四】
【傳】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爭長。
(薛,魯國薛縣。○長,丁丈反。下注及文同。)
疏注「薛魯國薛縣」。
○正義曰:《譜》云:「薛,任姓,黃帝之苗裔奚仲封為薛侯,今魯國薛縣是也。
奚仲遷於邳,仲虺居薛,以為湯左相,武王複以其胄為薛侯。
齊桓霸諸侯,黜為伯。
獻公始與魯同盟。
小國無記,世不可知,亦不知為誰所滅。」
《地理誌》云:「魯國薛縣,夏車正奚仲所國,後遷於邳,湯相仲虺居之。」
薛侯曰:「我先封。」
(薛祖奚仲,夏所封,在周之前。
○夏,戶雅反。)
疏注「薛祖」至「之前」。
○正義曰:定元年傳曰:「薛之皇祖奚中居薛,以為夏車正。」
是夏所封也。
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
(卜正,卜官之長。)
疏注「卜正,卜官之長」。
○正義曰:《周禮•春官》:「太卜,下大夫二人。」
其下有卜師、卜人、龜人、筮人,大卜為之長。
正訓長也,故謂之卜正。
薛,庶姓也。
我不可以後之。」
(庶姓,非周之同姓。)
疏注「庶姓」至「同姓」。
○正義曰:《周禮•司儀職》云:「詔王儀,南鄉見諸侯。
土揖庶姓,時揖異姓,天揖同姓。」
鄭玄云:「庶姓,無親者也」。
「異姓,婚姻者也。」
是庶姓非同衸找病公使羽父請於薛侯曰:「君與滕君,辱在寡人。
周諺有之曰:『山有木,工則度之;
賓有禮,主則擇之。』
(擇所宜而行之。
○諺音彥,俗言也。
度,大洛反。
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盟載書皆先同姓,例在定四年。)
疏「周之」至「為後」。
○正義曰:賈逵以宗為尊,服虔以宗盟為同宗之盟,孫毓以為宗伯屬官,掌作盟詛之載辭,故曰宗盟。
杜無明解。
盟之尊卑,自有定法,不得言尊盟也。
《周禮》司盟之官乃是司寇之屬,非宗伯也。
唯服之言得其旨也。
而孫毓難服云:「同宗之盟則無與異姓,何論先後。
若通共同盟,則何稱於宗?」
斯不然矣。
天子之盟諸侯,令其獎王室,未聞離逖異姓,獨與同宗者也。
但周人貴親,先敘同姓。
以其篤於宗族,是故謂之「宗盟」。
魯人之為此言,見其重宗之義,執其宗盟之文,即云「無與異姓」。
然則公與侯燕,則異姓為賓,複言「族燕」,不得有異姓也。
孟軻所云說詩者「不以辭害意」,此之謂也。
「異姓為後」者,謂王官之伯降臨諸侯,以王命而盟者耳。
其春秋之世,狎主齊盟者,則不複先姬姓也。
踐土之盟,其載書云「王若曰晉重魯申」,是用王命而盟也。
召陵之會,劉子在焉,故祝佗引踐土為比,為有王官故也。
宋之盟,楚屈建先於趙武,明是大國在前,不先姬姓。
若姬姓常先,則楚不得競也。
且言周之宗盟,是唯周乃然。」
故《釋例》曰:「斥周而言,指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
其餘雜盟,未必皆然。」
是言餘盟不先姬姓,盟則同姓在先,朝則各從其爵。
故鄭康成注《禮記》云:「朝覲爵同同位。」
若然,案《覲禮》曰:「諸侯前朝,皆受舍於朝,同姓西麵北上,異姓東麵北上。」
鄭玄云:「言諸侯,明來朝者眾矣,顧其入覲不得並耳」,「分別同姓異姓,受之將有先後也」。
若如此言,則似朝覲不以爵者。
但朝覲實以爵同同位,就爵同之中先同姓後異姓。
若盟,則爵雖不同,先同姓也。
《禮記》:「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位」,「三公中階之前,北麵東上;
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麵北上;
諸伯之國,西階之西,東麵北上;
諸子之國,門東,北麵東上;
諸男之國,門西,北麵東上。」
《覲禮》於方明之壇,鄭言諸侯見王之位,亦引《明堂位》為說。
是則諸侯總見皆以爵為班,雖不分別同姓異姓,其受禮之時爵同者,猶先同姓也。
其王官之伯臨諸侯之盟,雖群後鹹在,常先同姓,故此言「宗盟」耳。
取重宗之事,以喻已也。
取譬之事,聊舉一邊。
「寡人若朝於薛,不敢與諸任齒」,朝於彼國,自可下主國之宗。
諸侯聚盟,不肯先盟,主之宗也。
寡人若朝於薛,不敢與諸任齒。
(薛,任姓。
齒,列也。
○任音壬,注同。)
疏注「薛,任姓。
齒,列也」。
○正義曰:《世本•氏姓篇》云:「任姓:謝、章、薛、舒、呂、祝、終、泉、畢、過。」
言此十國皆任姓也。
《禮記•文王世子》曰:「古者謂年齡,齒亦齡也。」
然則齒是年之別名。
人以年齒相次列。
以爵位相次列亦名為齒,故云齒也。
君若辱貺寡人,則原以滕君為請。」
薛侯許之,乃長滕侯。
「夏,公會鄭伯於郲」,謀伐許也。
鄭伯將伐許,五月,甲辰,授兵於大宮。
(大宮,鄭祖廟。
○大音泰。)
公孫閼與潁考叔爭車,(公孫閼,鄭大夫。
○閼,於葛反。)
潁考叔挾輈以走,(輈,車轅也。
○挾音協。
輈,張留反。)
疏「挾輈以走」。
○正義曰:廟內授車未有馬駕,故手挾以走。
輈,轅也。
《方言》云:「楚、衛謂轅為輈。」
服虔云:「考叔挾車轅,棰馬而走。
古者兵車一轅,服馬夾之。
若馬已在轅,不可複挾。
且棰馬而走,非捷步所及,子都豈複乘車逐之。」
子都拔棘以逐之。
(子都,公孫閼。
棘,戟也。)
及大逵,弗及,子都怒。
(逵,道方九軌也。
○逵,求龜反。
《爾雅》云:「九達謂之逵。」
杜云:「道方九軌。」
此依《考工記》)疏注「逵,道方九軌也」。
○正義曰:《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經塗九軌。」
軌,車轍。
謂王城之內,道廣並九車也。
《爾雅•釋宮》云:「一達謂之道路,二達謂之歧旁,三達謂之劇旁,四達謂之衢,五達謂之康,六達謂之莊,七達謂之劇驂,八達謂之崇期,九達謂之逵。」
說《爾雅》者,皆以為「四道交出,複有旁通」。
故劉炫《規過》以逵為九道交出也。
今以為「道方九軌」者,蓋以九出之道,世俗所希,不應城內得有。
此道以記有九軌,故以「逵」當之。
言並容九軌,皆得前達,亦是九達之義。
故李巡注《爾雅》亦取「並軌」之義。
又塗方九軌,天子之製,諸侯之國不得皆有,唯鄭城之內獨有其塗,故傳於鄭國每言「逵」也。
故桓十四年「焚渠門,入及大逵」,莊二十八年「眾車入自純門,及逵市」,宣十二年「入自皇門,至於逵路」。
劉君以為國國皆有逵道,以規杜氏,其義非也。
秋,七月,公會齊侯、鄭伯伐許。
庚辰,傅於許。
(傅於許城下。
○傅音附,注同。)
潁考叔取鄭伯之旗蝥弧以先登,(蝥弧,旗名。
○蝥,亡侯反。
弧音胡。)
疏注「蝥弧,旗名」。
○正義曰:《周禮》:「諸侯建旂,孤卿建亶。」
而《左傳》鄭有蝥弧,齊有靈姑鉟,皆諸侯之旗也。
趙簡子有蜂旗,卿之旗也。
其名當時為之,其義不可知也。
子都自下射之,顛。
(顛隊而死。
○射,食亦反,下及注同。
隊,直類反。)
瑕叔盈又以蝥弧登,(瑕叔盈,鄭大夫。)
周麾而呼曰:「君登矣!」
(周,徧也。
麾,招也。
○麾,許危反,又許偽反。
呼,火故反。
徧音遍。)
鄭師畢登。
壬午,遂入許。
許莊公奔衛。
(奔不書。
兵亂遁逃,未知所在。
○遁,徒頓反。)
齊侯以許讓公。
公曰:「君謂許不共,(不共職貢。
○共音恭,本亦作供,音同。
注及下同。)
故從君討之。
許既伏其罪矣,雖君有命,寡人弗敢與聞。」
乃與鄭人。
鄭伯使許大夫百裏奉許叔以居許東偏,(許叔,許莊公之弟。
東偏,東鄙也。
○與聞音預。)
曰:「天禍許國,鬼神實不逞於許君,而假手於我寡人。
(藉手於我寡德之人以討許。)
寡人唯是一二父兄,不能共億,(父兄,同姓群臣。
供,給;
億,安也。
○億,於力反。)
其敢以許自為功乎?
寡人有弟,不能和協,而使餬其口於四方,(弟,共叔段也。
餬,鬻也。
段出奔在元年。
○餬音胡,《說文》云:「寄食。」
鬻,本又作粥,之育反,又與六反。)
疏注「弟共」至「元年」。
○正義曰:莊公之弟逃於四方,故知唯是共叔段也。
《說文》云:「餬,寄食也。」
以此傳言「餬口四方」,故以「寄食」言之。
昭七年傳云:「饘於是,鬻於是,以餬餘口。」
《釋言》云:「餬,饘也。」
則餬是饘、鬻別名。
今人以薄鬻塗物謂之餬紙、餬帛,則餬者,以鬻食口之名,故云「餬其口」也。
其況能久有許乎?
吾子其奉許叔以撫柔此民也,吾將使獲也佐吾子。
(獲,鄭大夫公孫獲。)
若寡人得沒於地,(以壽終。
○壽,如字,又音授。)
天其以禮悔禍於許,(言天加禮於許而悔禍之。)
無寧茲許公複奉其社稷。
(無寧,寧也。
茲,此也。
○複,扶又反,又音服。)
唯我鄭國之有請謁焉。
如舊昏媾,(謁,告也。
婦之父曰昏,重昏曰媾。
○媾,古豆反。
重,直龍反。)
疏注「謁告」至「曰媾」。
○正義曰:「謁,告也」,《釋詁》文。
「婦之父曰昏」,《釋親》文也。
「媾」與「昏」同文,故先儒皆以為「重昏曰媾」。
其能降以相從也。
(降,降心也。)
無滋他族,實逼處此,以與我鄭國爭此土也。
吾子孫其覆亡之不暇,而況能禋祀許乎?
(絜齊以享,謂之禋。
祀,謂許山川之祀。
○覆,芳服反。
暇,行嫁反。
禋音因。
齊,側皆反,本亦作齋。)
疏注「絜齊」至「之祀」。
○正義曰:《釋詁》云:「禋,祭也。」
孫炎曰:「禋,絜敬之祭。」
《周語》曰:「精意以享,禋也。」
是「絜齊以享謂之禋」。
享訓獻也。
言絜清齊敬以酒食獻神也。
《禮》:諸侯祭山川之在其地者。
若其受許之土,則當祭許山川,故知「祀謂許山川之祀」。
寡人之使吾子處此,不唯許國之為,亦聊以固吾圉也。」
(圉,邊垂也。
○為,於偽反,圉,魚呂反。)
疏注「圉,邊垂也」。
○正義曰:《釋詁》云:「圉,垂也。」
舍人曰:「圉,邊垂也。」
乃使公孫獲處許西偏,曰:「凡而器用財賄,無寘於許。
我死,乃亟去之!
吾先君新邑於此,(此,今河南新鄭。
舊鄭在京兆。
○賄,呼罪反,《字林》音悔。
寘,之豉反,置也。
亟,紀力反,急也,下注同。)
疏注「此今」至「京兆」。
○正義曰:《地理誌》云:「河南郡新鄭縣,《詩》鄭桓公之子武公所國。」
是知「新邑於此」,謂河南新鄭也。
且《誌》又云:「京兆鄭縣,周宣王弟鄭桓公邑。」
是知舊鄭在京兆也。
《誌》又云:「本周宣王弟友為周司徒,食采於宗周畿內,是為鄭桓公。
桓公問於史伯曰:『王室多故,何所可以逃死?』
」史伯為桓公謀取虢、鄶之地,令「寄帑與賄,而虢、鄶受之。
後二年,幽王敗,桓公死,其子武公與平王東遷,卒定虢、鄶之地」。
然則傳云「先君新邑於此」,謂武公始居此也。
《史記•鄭世家》稱虢、鄶自分「十邑」獻於桓公,桓公「竟國之」。
案《鄭語》,桓公始謀,未取之也;
武公始國,非桓公也;
全滅虢、鄶,非獻邑也。
馬遷之言皆謬耳。
昭十六年傳子產謂韓宣子,曰「我先君桓公與商人皆出自周,以艾殺此地而共處之」者,謂「寄帑與賄」之時,商人即與俱行耳,非桓公身至新鄭。
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孫日失其序。
(鄭亦周之子孫。)
夫許,大嶽之胤也,(大嶽,神農之後,堯四嶽也。
胤,繼也。
○大嶽音泰。)
疏注「大嶽」至「繼也」。
○正義曰:《周語》稱「共工、伯篰二者,皆黃炎之後」。
言篰為黃帝之後,共工為炎帝之後。
炎帝則神農之別號。
《周語》又稱堯命禹治水,「共之從孫四嶽佐之」, 「胙四嶽國,命為侯伯,賜姓曰薑,氏曰有呂」。
賈逵云:「共,共工也。
從孫,同姓末嗣之孫。
四嶽,官名,大嶽也。
主四嶽之祭焉。
薑,炎帝之姓,其後變易,至於四嶽,帝複賜之祖姓,以紹炎帝之後。」
以此知「大嶽」是神農之後,堯四嶽也。
以其主嶽之祀,尊之,故稱大嶽,許國是其後也。
「胤,繼也」。
《釋詁》文。
舍人云:「胤,繼世也。」
天而既厭周德矣,吾其能與許爭乎?
君子謂鄭莊公於是乎有禮。
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
許無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刑,法也。
○厭,於豔反。)
疏「禮經」至「嗣者也」。
○正義曰:經謂紀理之,若《詩》之經營、經始也。
國家非禮不治,社稷得禮乃安,故禮所以經理國家,安定社稷。
以禮教民則親戚和睦,以禮守位則澤及子孫,故禮所以次序民人,利益後嗣。
「經國家」,猶《詩序》之言「經夫婦」也。
度德而處之,量力而行之,相時而動,無累後人,(「我死,乃亟去之」,無累後人。
○度,待洛反。
量音良,下同。
相,息亮反。
累,劣偽反,注同。)
可謂知禮矣。
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
(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行,行亦卒之行列。
疾射潁考叔者,故令卒及行間皆詛之。
○卒,尊忽反,注同。
豭音加,豬別名。
行,戶剛反,注同。
詛,則慮反。
令,力呈反。)
疏注「百人」至「詛之」。
○正義曰:《周禮•夏官》序製軍之法,「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
此言「二十五人為行」者,以傳先「卒」後「行」,「豭」大於「犬」,知「行」之人數少於「卒」也。
軍法百人之下唯有二十五人為「兩」耳。
又大司馬之屬官行司馬是中士,軍之屬官兩司馬亦中士,知《周禮》之兩即此行是也。
《周禮》之行謂軍之行列,知此行亦卒之行列也。
詛者,盟之細,殺牲告神,令加之殃咎。
疾射潁考叔者,令卒及行閒祝詛之,欲使神殺之也。
一卒之內已用一豭,又更令一行之間或用雞,或用犬,重祝詛之。
犬、雞者,或雞或犬,非雞、犬並用。
何則?
盟詛例用一牲,不用二也。
豭謂豕之牡者,《爾雅•釋獸》:豕牡曰豝。
豝者是牝,知豭者是牡。
祭祀例不用牝。
且宋人謂宋朝為艾豭,明以雄豬喻也。
君子謂鄭莊公失政刑矣。
政以治民,刑以正邪。
既無德政,又無威刑,是以及邪。
(大臣不睦,又不能用刑於邪人。
○邪,似嗟反,下及注同。)
邪而詛之,將何益矣!
王取鄔、劉、(二邑在河南緱氏縣,西南有鄔聚,西北有劉亭。
○鄔,烏戶反。
緱,古侯反,一音苦侯反。
聚,才遇反。)
蒍、邘之田於鄭,(蒍、邘,鄭二邑。
○蒍,尢委反。
邘音於。)
而與鄭人蘇忿生之田:(蘇忿生,周武王司寇蘇公也。
○忿,芳粉反。)
疏注「蘇忿」至「公也」。
○正義曰:成十一年傳曰:「昔周克商,使諸侯撫封,蘇忿生以溫為司寇。」
《尚書•立政》稱「周公告大史曰司寇蘇公」,是其事也。
溫、(今溫縣。)
原、(在沁水縣西。
○沁,七浸反;
《字林》,先任反;
郭璞《三倉解詁》音狗沁之沁;
沈文何,疏鴆反;
韋昭,思金反。
水名。)
絺、(在野王縣西南。
○絺,敕之反。)
樊、(一名陽樊,野王縣西南有陽城。
○樊,扶袁反。)
隰郕、(在懷縣西南。
○隰,詳立反。
郕,尚征反。)
欑茅、(在脩武縣西北。
○欑,才官反。)
向、(軹縣西有地名向上。
○向,舒亮反,注同。
軹音紙。)
盟、(今盟津。
○盟音孟。)
州、(今州縣。)
陘、(闕。
○陘音刑。)
隤、(在脩武縣北。
○隤,徒回反。)
懷。
(今懷縣。
凡十二邑,皆蘇忿生之田。
欑茅、隤屬汲郡。
餘皆屬河內。)
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鄭也。
恕而行之,德之則也,禮之經也。
已弗能有,而以與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
(蘇氏叛王,十二邑王所不能有,為桓五年從王伐鄭張本。)
鄭、息有違言,(以言語相違恨。)
息侯伐鄭。
鄭伯與戰於竟,息師大敗而還。
(息國,汝南新息縣。
○竟音境。
息,一本作息阝,音息。)
疏注「息國」至「息縣」。
○正義曰:《世本》:「息國,姬姓。」
此「息侯伐鄭」,責其不親親,知與鄭國同姬姓也。
莊十四年傳楚文王滅息。
其初則不知誰之子,何時封也。
《地理誌》汝南郡有新息縣,故息國也。
應劭云:「其後東徙,故加新云。」
若其後東徙,當云「故息」,何以反加「新」字乎?
蓋本自他處而徙此也。
君子是以知息之將亡也。
不度德,(鄭莊賢。
○度,待洛反。)
不量力,(息國弱。)
不親親,(鄭、息,同姓之國。)
不徵辭,不察有罪。
(言語相恨,當明徵其辭,以審曲直,不宜輕鬥。)
犯五不韙,而以伐人,其喪師也,不亦宜乎!
(韙,是也。
○韙,韋鬼反,《蒼頡篇》同。
喪,息浪反。)
冬,十月,鄭伯以虢師伐宋。
壬戌,大敗宋師,以報其入鄭也。
(入鄭在十年。)
宋不告命,故不書。
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
(命者,國之大事政令也。
承其告辭,史乃書之於策。
若所傳聞行言,非將君命,則記在簡牘而已,不得記於典策。
此蓋周禮之舊製。
○傳,直專反。)
師出臧否,亦如之。
(臧否,謂善惡得失也。
滅而告敗,勝而告克,此皆互言,不須兩告乃書。
○否音鄙,又方九反,注同。)
雖及滅國,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於策。
疏「凡諸」至「於策」。
○正義曰:此傳雖因宋不告敗而發此例,其言「諸侯有命」,非獨為被伐之命。
故注云:「命者,國之大事政令也。」
謂諸國大事,崩卒會盟,戰伐克取,君臣乖離,水火災害。
經書他國之事,皆是來告則書,不告則否。
來告則書者,或彼以實告,改其告辭而書之。
或彼以虛告,因其虛言而記之。
立文褒貶,章示善惡。
雖複依告者多,不必盡皆依告。
衛獻公之出奔也,傳稱「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之策。
及其書經,則云「衛侯出奔齊」。
如此之類,是改告辭也。
晉人之敗秦也,傳稱「潛師夜起,以敗秦於令狐」。
秦實未陳,不與晉戰。
晉人諱背前言,妄以戰告。
及其書經,乃言「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
如此之類,是因虛言也。
雖複或因其虛,或改其實,終是歸於勸戒,得告乃書也。
「不然則否」者,雖複傳聞行言,實知其事,但非故遣來告,知亦不書,所以慎謬誤,辟不審。
若楚滅六蓼,臧文仲歎而為言,魯非不知,但無命來告,故不書也。
「師出臧否亦如之」者,傳因被兵發例,嫌出師伐人,不必須告,故重明之。
「雖及滅國」者,既據侵伐發例,又嫌滅國事重,不待告命,故更明之。
言「不書於策」者,明告命大事,皆書於國史正策,以見仲尼脩定,悉因正策之文。
○注「臧否」至「乃書」。
○正義曰:不言「勝敗」而言「臧否」者,明其臧否之言,非徒勝敗之謂,故知是「善惡得失」,總謂理有曲直,兵有彊弱也。
狄伐邢之類,非狄能告也;
楚滅庸之徒,非庸能告也:故知敗克互言,不須兩告乃書也。
且哀元年傳曰:「吳入越,不書,吳不告慶,越不告敗也。」
吳、越並言,知其不待兩告。
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大宰。
(大宰,官名。○大音泰,注同。)
疏注「大宰,官名」。
○正義曰:《周禮》:天子六卿,天官為大宰,諸侯則並六為三而兼職焉。
昭四年傳稱季孫為司徒,叔孫為司馬,孟孫為司空。
則魯之三卿無大宰也。
羽父名見於經,已是卿矣,而複求大宰,蓋欲令魯特置此官以榮已耳。
以後更無大宰,知魯竟不立之。
公曰:「為其少故也,吾將授之矣。
(授桓位。○為,於偽反。少,詩照反。)
使營菟裘,吾將老焉。」
(菟裘,魯邑,在泰山樑父縣南。
不欲複居魯朝,故別營外邑。
○菟,兔都反。
裘音求。
父音甫。
複,扶又反,下同。)
羽父懼,反譖公於桓公,而請弒之。
公之為公子也,與鄭人戰於狐壤,止焉。
(內諱獲,故言止。
狐壤,鄭地。
○譖,側鴆反。
弒音試,下同;
一本作殺。)
鄭人囚諸尹氏,(尹氏,鄭大夫。)
賂尹氏,而禱於其主鍾巫,(主,尹氏所主祭。
○賂音路。
禱,丁老反,或多報反。
巫,亡夫反。)
遂與尹氏歸,而立其主。
(立鍾巫於魯。)
十一月,公祭鍾巫,齊於社圃,(社圃,園名。
○圃,布古反。)
館於寪氏。
(館,舍也。寪氏,魯大夫。○寪,於委反。)
壬辰,羽父使賊弒公於寪氏,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
(欲以弒君之罪加寪氏,而複不能正法誅之。傳言進退無據。)
疏「討寪氏,有死者」。
○正義曰:劉炫云:羽父遣賊弒公,公非寪氏所弒。
公在寪氏而死,遂寪氏弒君,欲以正法誅之。
君非寪氏所弒,故討寪氏之家,僅有死者而已,言不總誅之。
○注「欲以」至「無據」。
○正義曰:劉炫云:欲以弒君之罪加寪氏,則君非寪氏所弒,而複不能以正法誅之。
正法謂滅其族,汙其宮也。
傳言此者進退無據:進誅寪氏,則實非寪氏弒君;
退舍寪氏,則無弒君之人。
是其進退無據也。
不書葬,不成喪也。
(桓弒隱篡位,故喪禮不成。)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10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桓元年,盡二年
◎桓公(○陸曰:「桓公名軌,惠公之子,隱公之弟,母仲子。
《史記》亦名允。
諡法『闢土服遠曰桓』。」)
疏正義曰:《魯世家》「桓公名允,惠公之子,隱公之弟,仲子所生。
以桓王九年即位,莊王三年薨」。
《世本》「桓公名軌」。
《世族譜》亦為軌。
諡法「闢土服遠曰桓」。
諡法非一,略舉一耳,亦不知本以何行而為此諡,他皆放此。
是歲,歲在玄枵。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11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嗣子位定於初喪而改元必須逾年者,繼父之業,成父之誌,不忍有變於中年也。
諸侯每首歲必有禮於廟,諸遭喪繼位者因此而改元正位,百官以序。
故國史亦書即位之事於策。
桓公篡立而用常禮,欲自同於遭喪繼位者。
《釋例》論之備矣。
○篡立,初患反。)
疏注「嗣子」至「備矣」。
○正義曰:《顧命》曰「乙丑成王崩,使齊侯呂伋以二幹戈逆子釗於南門之外,延入翼室,恤宅宗」。
孔安國云:「明室路寢延之,使居憂為天下宗主。」
天子初崩,嗣子定位,則諸侯亦當然也。
《釋例》曰:「《商書•顧命》,天子在殯之遺製也。
推此亦足以準諸侯之禮矣。」
是知嗣子位定於初喪,孝子緣生以事死,歲之首日,必朝事宗廟,因即改元。
《釋例》曰:「襄二十九年經書『春王正月公在楚』。
傳曰:『釋不朝正於廟也。』」
然則諸侯每歲首必有禮於廟,今遭喪繼立者,每新年正月亦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因書即位於策,以表之。
此新君之常禮也。
桓之於隱,本無君臣之義,計隱公之死,桓公即合改元,不假逾年方行即位,猶如晉厲被弒,悼公即位改元。
今桓雖實篡立,歸罪寪氏,詐言不與賊謀而用常禮,自同於遭喪繼位者,亦既實即其位。
國史依實書之。
仲尼因而不改,反明公實篡立而自同於常,亦足見桓之篡也。
三月,公會鄭伯於垂,鄭伯以璧假許田。
(○假,舉下反。)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於越。
(公以篡立而脩好於鄭,鄭因而迎之,成禮於垂,終易二田,然後結盟。
垂,犬丘,衛地也。
越,近垂,地名。
鄭求祀周公,魯聽受祊田,令鄭廢泰山之祀。
知其非禮,故以璧假為文,時之所隱。
○好,呼報反,傳同。
近附近之近。
祊,百庚反。
令,力呈反。)
疏注「公以」至「為文時之所隱」。
○正義曰:成會禮於垂,既易許田,然後盟以結之。
故先會,次假田,然後書盟也。
言迎之成禮於垂者,垂是衛地,沈以為公迎鄭伯於垂,知時史之所隱諱者,傳不言書曰,知非仲尼本意也。
秋,大水。
(書,災也。傳例曰:「凡平原出水為大水」。)
冬,十月。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13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傳】元年,春,公即位,修好於鄭。
鄭人請複祀周公,卒易祊田。
(事在隱八年。○複,扶又反。)
公許之。
「三月,鄭伯以璧假許田」,為周公、祊故也。
(魯不宜聽鄭祀周公,又不宜易取祊田。
犯二不宜以動,故隱其實。
不言祊,稱璧假,言若進璧以假田,非久易也。
○為,於偽反。)
疏注「魯不」至「易也」。
○正義曰:祊薄於許,加之以璧,易取許田,非假借之也。
今經乃以璧假為文,故傳言為周公,祊故,解經璧假之言也。
注又解傳之意,周公非鄭之祖,魯不宜聽鄭祀周公。
天子賜魯以許田,義當傳之後世,不宜易取祊田。
於此一事,犯二不宜以動,故史官諱其實,不言以祊易許,乃稱以璧假田,言若進璧於魯以權借許田,非久易然。
所以諱國惡也,不言以祊假而言以璧假者,此璧實入於魯。
但諸侯相交,有執圭璧致信命之理,今言以璧假,似若進璧以致辭然,故璧猶可言,祊則不可言也。
何則?
祊、許俱地,以地借地,易理巳章,非複得為隱諱故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於越」,結祊成也。
(結成易二田之事也。傳以經不書祊,故獨見祊。○見,賢遍反。)
盟曰:「渝盟,無享國!」
(渝,變也。○渝,羊朱反。享,許丈反。)
疏注「渝,變也」。
○正義曰:《釋言》文也。
傳載其盟辭者,以易田惡事,而誓不變改,見其終無悔心,所以深惡魯也。
此時許田已入於鄭,而《詩頌》僖公云:「居常與許,複周公之宇。」
蓋僖公之時複得之也。
齊人取讙及闡,及其歸也,經複書之,自此以後不書鄭人來歸許田者,此經書假,言若暫以借鄭,地仍魯物,不得書鄭人歸之。
「秋,大水」,凡平原出水為大水。
(廣平曰原。)
疏「凡平原」至「大水」。
○正義曰:《洪範》云:「水曰潤下。」
言雨自上而下浸潤於土,陂鄣下地,可使水潦停焉。
平原高地則不宜有也。
凡平原出水則為大水。
平原出水,言水不入於土而出於地上,非湧泉出也。
○注「廣平曰原」。
○正義曰:《釋地》文也。
李巡曰:「謂土地寬博而平正,名之曰原。」
冬,鄭伯拜盟。
(鄭伯若自來,則經不書;
若遣使,則當言鄭人,不得稱鄭伯。
疑謬誤。
○使,所吏反。)
疏注「鄭伯」至「謬誤」。
○正義曰:六年傳云:「魯為其班後。」
鄭注云「魯親班齊饋」,則亦使大夫戍齊矣。
經不書,蓋史闕文。
然則經所不書,自有闕文之類,注既疑此事,不云闕文而云繆誤者,師出征伐,貴賤皆書,經所不書,必是文闕。
若使事重,使人雖賤亦書。
鄭人來渝平,齊人歸讙及闡是也。
今以拜盟事輕,若其使賤,則例不合書。
故杜云,若遣使來,傳當云鄭人,疑傳繆誤,知非實是鄭伯,為不見公。
不書者,以魯鄭相親,易田結好,鄭伯既拜盟而來,魯君無容不見,故知非實是鄭伯,止是鄭人而已。
宋華父督見孔父之妻於路,(華父督,宋戴公孫也。
孔父嘉,孔子六世祖。
○華,戶化反,大夫氏也。
後皆同。
督音篤。)
疏注「華父」至「世祖」。
○正義曰:案《世本》云:「華父督,宋戴公之孫,好父說之子。
孔父嘉生木金父,木金父生祁父,其子奔魯為防叔,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紇,叔梁紇生仲尼。」
是孔父嘉為孔子六世祖。
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豔。」
(色美曰豔。○豔,以贍反,美色也。)
疏「目逆」至「而豔」。
○正義曰:未至則目逆,既過則目送,俱是目也,故以目冠之。
美者,言其形貌美;
豔者,言其顏色好,故曰「美而豔」。
為二事之辭。
「色美曰豔」,《詩毛傳》文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14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稱督以弒,罪在督也。孔父稱名者,內不能治其閨門,外取怨於民,身死而禍及其君。○閨音圭。)
疏「宋督」至「孔父」。
○正義曰:凡言「其」者,是其身之所有,君是臣之君,故臣弒君,則云弒其君;
臣是君之臣,故君殺臣,則云殺其大夫;
子亦君之子,故云殺其世子。
稱國稱人以殺亦言 「其」者,人與國並舉,一國之辭,君與大夫皆是國人所有,故亦言「其」也。
若兩臣相殺,死者非殺者所有,則兩書名氏,不得言「其」,則王劄子殺召伯、毛伯是也。
與夷是督之君,言弒其君則可,孔父非督之大夫,而言及其大夫者,與君俱死。
據君為文,言宋督弒其君;
據督為文,而上弒其君也,言及其大夫孔父;
據君為文,而下及其大夫,言及與夷之大夫,非督之大夫也。
仇牧荀息其意亦同。
○注「稱督」至「其君」。
○正義曰:宣四年傳例曰:「弒君:稱君,君無道也;
稱臣,臣之罪也。」
故知稱督以弒,罪在督也。
諸言父者,雖或是字,而春秋之世,有齊侯祿父、蔡侯考父、季孫行父、衛孫林父,乃皆是名,故杜以孔父為名。
文七年「宋人殺其大夫」,傳曰「不稱名,眾也;
且言非其罪也」。
不名者非其罪,則知稱名者,皆有罪矣。
杜既以孔父為名,因論為罪之狀,內不能治其閨門,使妻行於路,令華督見之;
外取怨於民,使君數攻戰而國人恨之,身死而禍及其君,故書名以罪孔父也。
《釋例》曰:「經書『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仲尼、丘明唯以先後見義,無善孔父之文。
孔父為國政則取怨於民,治其家則無閨闈之教,身先見殺,禍遂及君。
既無所善,仇牧不警,而遇賊又死無忠事。
晉之荀息,期欲複言,本無大節。
先儒皆隨加善例,又為不安。
經書臣蒙君弒者有三,直是弒死相及,即實為文。
仲尼以督為有無君之心,改書一事而已,無他例也。」
是以孔父行無可善,書名罪之也。
案《公羊》、《穀梁》及先儒皆以善孔父而書字,知不然者,案「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傳稱「握節以死,故書其官」。
「又宋人殺其大夫」,傳以為無罪,「不書名」。
今孔父之死,傳無善事,故杜氏之意,以父為名,言若齊侯祿父、宋公茲父之等。
父既是名,孔則為氏,猶仇牧、荀息被殺皆書名氏。
蓋孔父先世以孔為氏,故傳云「督攻孔氏」也。
婦人之出,禮必擁蔽其麵,孔父妻行,令人見其色美,是不能治其閨門。
及殤公之好攻戰,孔父須伏死而爭,乃從君之非,是取怨於百姓。
事由孔父,遂禍及其君,似公子比劫立加弒君之罪。
杜君積累其惡,故以書名責之。
劉君不達此旨,妄為規過,非也。
滕子來朝。
(無傳。隱十一年稱侯,今稱子者,蓋時王所黜。)
疏注「隱十」至「所黜」。
○正義曰:杞行夷禮,傳每發之,此不發傳,非為夷禮。
自是以下,滕當稱子,故疑為時王所黜。
於時周桓王也,東周雖則微弱,猶為天下宗主,尚得命邾為諸侯,明能黜滕為子爵。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於稷,以成宋亂。
(成,平也。宋有弒君之亂,故為會欲以平之。稷,宋地。)
疏注「成平」至「宋地」。
○正義曰:「成,平」,《釋詁》文也。
宣十五年傳「晉侯治兵於稷」,治兵欲以禦秦,明其不出晉竟,故以稷為河東之稷山。
此欲平宋,故以稷為宋地。
夏四月,取郜大鼎於宋。
戊申,納於大廟。
(宋以鼎賂公。
大廟,周公廟也。
始欲平宋之亂,終於受賂,故備書之。
戊申,五月十日。
○郜,古報反。
大音泰,傳大廟仿此。)
疏注「宋以」至「十日」。
○正義曰:《禮記•明堂位》稱魯君「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文十三年《公羊傳》曰「周公稱大廟」,故知大廟,周公廟也。
始欲平宋亂,故會於稷,終舍宋罪而受其賂,故得失備書之。
始書成宋亂,終書取郜鼎,是其備書之也。
鄭眾、服虔皆以成宋亂為成就宋亂,故以此言正之。
《長曆》此年四月庚午朔,其月無戊申,五月已亥朔,十日得戊申,是有日而無月也。
秋七月,杞侯來朝。
(公即位而來朝。)
蔡侯、鄭伯會於鄧。
(潁川召陵縣西南有鄧城。○召,上照反。)
疏注「潁川」至「鄧城」。
○正義曰:賈、服以鄧為國,言蔡、鄭會於鄧之國都。
《釋例》以此潁川鄧城為蔡地,其鄧國則義陽鄧縣是也。
以鄧是小國,去蔡路遠,蔡、鄭不宜遠會其都;
且蔡、鄭懼楚,始為此會,何當反求近楚小國而與之結援?
故知非鄧國也。
九月,入杞。
(不稱主帥,微者也。弗地曰入。○帥,所類反,或作師。)
公及戎盟於唐。
冬,公至自唐。
(傳例曰:告於廟也。
特相會,故致地也。
凡公行還不書至者,皆不告廟也。
隱不書至,謙不敢自同於正君書勞策勳。)
疏注「傳例」至「策勳」。
○正義曰:《釋例》曰:「凡盟有一百五,公行一百七十六,書至者八十二,其不書至者九十四,皆不告廟也。
隱公之不告,謙也;
餘公之不告,慢於禮也。」
是言不告不書之意也。
知隱不書至為謙者,以隱是讓位賢君,必不慢於宗廟,假使惰慢宗廟,止可時或失禮,不應終隱之身竟不書至。
知其以謙之故,勞非所憚,勳無可紀,不敢自同於正君書勞策勳,故不告至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19
【春秋左傳正義 卷五】
【傳】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殺孔父而取其妻。
公怒,督懼,遂弒殤公。
君子以督為有無君之心,而後動於惡,(雖有君若無也。)
故先書弒其君。
會於稷,以成宋亂,為賂故,立華氏也。
(經稱平宋亂者,蓋以魯君受賂立華氏,貪縱之甚,惡其指斥,故遠言始與齊、陳、鄭為會之本意也。
傳言「為賂故,立華氏」,明經本書平宋亂,為公諱,諱在受賂立華氏也。
猶璧假許田為周公祊故。
所謂婉而成章。
督未死而賜族,督之妄也。
○為賂,於偽反,注除「為會」一字,並同。
惡其,烏路反。
婉,於阮反。)
疏「君子」至「其君」。
○正義曰:諸傳言君子者,或當時賢者,或指斥仲尼,或語出丘明之意而託諸賢者,期於明理而已,不複曲為義例。
唯河陽之狩,趙盾之弒,泄冶之罪,危疑之理,須取聖證,故特稱仲尼以明之,其餘皆託諸君子。
君子者,言其可以居上位,子下民,有德之美稱也。
此言先書弒君,則是仲尼新意。
不言仲尼而言君子者,欲見君子之人意皆然,非獨仲尼也。
督有無君之心,而先書弒君者,君人執柄,臣人畏威,每事稟命而行,不敢妄相殺害,督乃專殺孔父而取其妻,非有忌君之心,全無敬上之意,不臣之跡在心已久,非為公怒始興毒害。
若先書孔父,後書弒君,便似既殺孔父始有惡心。
今先書弒君,後書孔父,見其先有輕君之心,以著不義之極故也。
○注「經稱」至「妄也」。
○正義曰:傳言「為賂故,立華氏」,解經以成宋亂之言也。
成宋亂者,欲殺賊臣定宋國,今乃受貨賂,立華氏,非是平亂之狀,而傳以解經,故注申通其義,以成宋亂者,是四國為會之本謀。
及其既會,違背前謀,非徒不討宋督,乃更為立華氏。
宋亂實不平,而經書平宋亂者,蓋以魯君受賂立華氏,貪貨縱賊,為惡之甚,時史惡其指斥,不可言四國為會縱賊取財,故遠言為會之本意,言會於稷,欲以平宋亂也。
傳以經文不實,解其諱之所由。
所諱者,諱其受賂立華氏故也。
為周公祊故,文與此同,故以類相明。
然案為周公祊故,故字在下,而向上結之,此亦應云「為賂立華氏故也」。
何以此文「故」字乃在立華氏之上、為賂之下者,以周公祊故,其文約少,得以故字在下,總而結之。
此則文句長緩,不可總而結之,先舉為賂惡重,所以云「為賂故」也。
然後始言立華氏,備詳其事。
今定本有「故」字,檢晉、宋古本往往無「故」字者,妄也。
襄三十年,諸侯之卿會於澶淵,謀歸宋財。
既而無歸,書曰「宋災故」,尤之也。
此書「成宋亂」,知非譏受賂尤四國者,澶淵之會,貶卿稱人,是尤之文,此則具序君爵,辭無貶責,非尤過之狀。
知為諱故,而本其會意從其平文也。
文十七年,晉會諸侯於扈,欲以平宋之亂,既而不討,受賂而還,其事與此正同,而經書「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
此亦無功,不言諸侯會於稷,而曆序諸國者,扈之會晉為伯,會諸侯以討亂,乃受賂而還。
猶如僖十四年「諸侯城緣陵」,齊桓為伯,城而不終,故貶稱諸侯。
此則齊、陳、鄭自相平亂,故不加貶文。
知不為公諱、不貶諸侯者,以狄泉之諱,唯沒公文,其餘皆貶。
此若必諱,唯須沒公而已,何須不貶諸國?
宣四年「公及齊侯平莒及郯」,成、平同義,而彼言平,此言成者,史官非一,置辭不同,猶暨之與及,更無他義。
所謂史有文質,不必改也。
文十三年傳稱衛侯、鄭伯請平於晉,公皆成之。
是知成、平義無異也。
宋殤公立,十年十一戰,(殤公以隱四年立,十一戰皆在隱公世。)
疏注「殤公」至「公世」。
○正義曰:服虔云:「與夷,隱四年即位,一戰伐鄭,圍其東門;
再戰取其禾,皆在隱四年。
三戰取邾田;
四戰邾、鄭,入其郛;
五戰伐鄭,圍長葛,皆在隱五年。
六戰,鄭伯以王命伐宋,在隱九年。
七戰,公敗宋師於菅;
八戰,宋、衛入鄭;
九戰,宋人、蔡人、衛人伐戴;
十戰,戊寅,鄭伯入宋,皆在隱十年。
十一戰,鄭伯以虢師大敗宋師,在隱十一年。」
是皆在隱公世也。
民不堪命。
孔父嘉為司馬,督為大宰,故因民之不堪命,先宣言曰:「司馬則然。」
(言公之數戰,則司馬使爾。
嘉,孔父字。
○大音泰。
數音朔。)
已殺孔父而弒殤公,召莊公於鄭而立之以親鄭。
(莊公,公子馮也。
隱三年出居於鄭。
馮入宋,不書,不告也。
○馮,皮冰反,下同。)
以郜大鼎賂公,(郜國所造器也,故係名於郜。濟陰城武縣東南有北郜城。)
疏注「郜國」至「郜城」。
○正義曰:《穀梁傳》曰:「郜鼎者,郜之所為也」,孔子曰「名從主人,故曰郜大鼎也」。
《公羊傳》曰:「器從名,地從主人。」
其意言器從本主之名,地從後屬主人。
是知郜國所造,故係名於郜。
劉君難杜注「郜國,濟陰成武縣東南有北郜城」,郜,宋邑,濟陰成武縣東南有郜城。
俱是成武縣東南,相去不遠,何得所為郜國,所為宋邑?
劉以南郜、北郜並宋邑,別有郜國以規杜氏。
知不然者,以許田、許國相去非遙,則郜國、郜邑何妨相近;
且杜言有者,皆是疑辭,何得執杜之疑,以規其過?
如劉所解,郜國竟在何處?
齊、陳、鄭皆有賂,故遂相宋公。
(○相,息亮反,下注、傳相同。)
夏四月,取郜大鼎於宋。
戊申,納於大廟,非禮也。
臧哀伯諫曰:(臧哀伯,魯大夫僖伯之子。)
「君人者將昭德塞違以臨照百官,猶懼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孫。
是以清廟茅屋,(以茅飾屋,著儉也。
清廟,肅然清淨之稱也。
○著,張慮反,後不音者同。
稱,尺證反。)
疏「君人」至「子孫」。
○正義曰:君人,謂與人為君也。
昭德,謂昭明善德,使德益章聞也。
塞違,謂閉塞違邪使違命止息也。
德者,得也。
謂內得於心,外得於物。
在心為德,施之為行。
德是行之未發者也,而德在於心,不可聞見,故聖王設法以外物表之。
儉與度、數、文、物、聲、明,皆是昭德之事,故傳每事皆言昭,是昭其德也。
自「不敢易紀律」以上言昭德耳,都無塞違之事。
自「滅德立違」以下言違德之事。
德之與違,義不並立,德明則違絕,故「昭德」之下言「塞違」;
違立則德滅,故「立違」之上言「滅德」。
立違,謂建立違命之臣,知塞違謂遏絕違命之人也。
「國家之敗」,謂邦國喪亡,知「猶懼或失之」,謂恐失國家。
此諫辭有首尾,故理互相見。
○注「以茅」至「之稱」。
○正義曰:《冬官•考工記》有葺屋、瓦屋,則屋之覆蓋或草或瓦。
傳言「清廟茅屋」,其屋必用茅也,但用茅覆屋更無他文。
《明堂位》曰:「山節,藻梲複廟,重簷,刮楹,達鄉,反坫,出尊,崇坫康圭,疏屏,天子之廟飾也。」
其飾備物盡文,不應以茅為覆。
得有茅者,杜云「以茅飾屋,著儉也」。
以茅飾之而已,非謂多用其茅總為覆蓋。
猶童子垂髦及蔽膝之屬,示其存古耳。
《白虎通》曰:「王者所以立宗廟何?
緣生以事死,敬亡若存,故以宗廟而事之,此孝子之心也。
宗者,尊也。
廟者,貌也。
象先祖之尊貌。」
然則象尊之貌,享祭之所,嚴其舍宇,簡其出入,其處肅然清靜,故稱清廟。
清廟者,宗廟之大稱。
《詩•頌•清廟》者,祀文王之歌,故鄭玄以文王解之,言天德清明,文王象焉,故稱清廟。
此則廣指諸廟,非獨文王,故以清靜解之。
大路越席,(大路,玉路,祀天車也。
越席,結草。
○越,戶括反。
「祀天車」,本或無「天」字者,非。)
疏注「大路」至「越席結草」。
○正義曰:路訓大也,君之所在,以大為號,門曰路門,寢曰路寢,車曰路車,故人君之車通以路為名也。
《周禮•巾車》「掌王之五路」,鄭玄云:「王在焉曰路。」
彼解天子之車,故云王在耳。
其實諸侯之車亦稱為路。
大路,路之最大者,《巾車》五路,玉路為大。
故杜以玉路為大路。
《巾車》云:「玉路,錫樊纓,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斿,以祀。」
故云祀天車也。
越席,結蒲為席,置於玉路之中以茵藉,示其儉也。
經、傳言大路者多矣,注者皆觀文為說。
《尚書•顧命》陳列器物有大輅、綴輅、先輅、次輅。
孔安國以為玉、金、象以飾車,以其遍陳諸路,故以周禮次之。
僖二十八年,「王賜晉文公以大輅之服」,定四年,「祝佗言先王分魯、衛、晉以大路」,注皆以為金路。
以周禮,金路同姓以封,玉路不可以賜,故知皆金路也。
襄十九年,「王賜鄭子蟜以大路」,二十四年,「王賜叔孫豹以大路」,二注皆云「大路,天子所賜車之總名」。
以周禮孤乘夏篆,卿乘夏縵。
《釋例》以所賜穆叔子蟜當是革、木二路,故杜以大路為賜車之總名。
服虔云:「大路,木路。」
杜不然者,以「大路越席」,猶如「清廟茅屋」,清廟之華,以茅飾屋,示儉;
玉路之美,以越席示質。
若大路是木,則與越席各為一物,豈清廟與茅屋又為別乎?
故杜以大路為玉路,於玉路而施越席,是方可以示儉。
故沈氏云:「玉路雖文,亦以越席示儉。」
而劉君橫生異義,以大路為木路,妄規杜氏,非也。
大羹不致,(大羹,肉汁。不致五味。)
疏注「大羹」至「五味」。
○正義曰:郊特牲云:「大羹不和,貴其質也。」
《儀禮•士虞》、《特牲》皆設大羹湆,鄭玄云:「大羹湆,煮肉汁也。
不和,貴其質,設之所以敬屍也。」
是祭祀之禮有大羹也。
大羹者,大古初,食肉者煮之而已,未有五味之齊,祭神設之,所以敬而不忘本也。
《記》言「大羹不和」,故知不致者,不致五味。
五味,即《洪範》所云酸、苦、辛、鹹、甘也。
粢食不鑿,(黍稷曰粢,不精鑿。
○粢音諮。
食音嗣,餅也。
鑿,子洛反,精米也;
《字林》作毇,子沃反,云:「糲米,一斛舂為八鬥。」)
疏注「黍稷」至「精鑿」。
○正義曰:《釋草》云「粢,稷」。
舍人曰「粢,一名稷。
稷,粟也」。
郭璞云:「今江東人呼粟為粢。」
《士虞記》云「明齊」,鄭云「今文曰明粢。
粢,稷也。」
然則粢是稷之別名。
但稷是諸穀之長,粢亦諸穀總名。
《周禮•小宗伯》「辨六粢之名物」,鄭玄云:「六粢,謂黍、稷、稻、粱、麥、菰。」
是諸穀皆名粢也。
祭祀用穀,黍稷為多,故云黍稷曰粢,飯謂之食。
傳云「粢食不鑿」,謂以黍稷為飯,不使細也。
《九章算術》:「粟率五十,鑿二十四。」
言粟五鬥為米二鬥四升,是則米之精鑿。
昭其儉也。
(此四者皆示儉。)
袞、冕、黻、珽,(袞,畫衣也。
冕,冠也。
黻,韋韠,以蔽膝也。
珽,玉笏也。
若今吏之持簿。
○袞,古本反。
黻音弗,下同。
珽,化頂反。
韠音必。
笏音忽。
持簿,步古反;
徐廣云「持簿,手版也」。)
疏注「袞畫」至「持簿」。
○正義曰:畫衣,謂畫龍於衣。
祭服玄衣纁裳,《詩稱》玄袞,是玄衣而畫以袞龍。
袞之言卷也,謂龍首卷然。
《玉藻》曰:「龍卷以祭。」
知謂龍首卷也。
《尚書•益稷》云:「帝曰: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
言觀古人之象,謂觀衣服所象,日月以至黼黻十二物,皆衣服之所有也。
華蟲以上言作會,宗彝以下言絺繡,則二者雖在於服,而施之不同。
《冬官•考工記》畫繢與繡布采異次,知在衣則畫之,在裳則剌之,故鄭玄《禮》注及《詩》箋皆云「衣繢而裳繡」,以此知袞是畫文,故云袞,畫衣也。
袞衣以下章數,鄭玄注《司服》云有虞氏十二章,自日月而下;
至周,而日、月、星辰畫於旌旗,又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
冕服自九章而下,如鄭此言,九章者,龍一,山二,華蟲三,火四,宗彝五,在衣;
藻六,粉米七,黼八,黻九,在裳。
鷩冕者,去龍去山,自華蟲而下,七章,華蟲一,火二,宗彝三,在衣;
餘四章,在裳。
毳冕者,去華蟲去火,五章,自宗彝而下,宗彝一,藻二,粉米三,在衣;
餘二章,在裳。
希冕者,去宗彝去藻,三章,自粉米而下,粉米一,在衣;
餘二章在裳。
玄冕者,其衣無畫,裳上剌黻而已。
杜昭二十五年數九文,不取宗彝,則與鄭異也。
冠者首服之大名,冕者冠中之別號,故云冕冠也。
《世本》云「黃帝作冕」,宋仲子云:「冕,冠之有旒者。
禮文殘缺,形製難詳。」
《周禮》「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裏」,止言玄朱而已,不言所用之物。
《論語》云:「麻冕,禮也。」
蓋以木為幹,而用布衣之,上玄下朱,取天地之色,其長短廣狹,則經傳無文。
阮諶《三禮圖•漢禮器製度》云:「冕製,皆長尺六寸,廣八寸,天子以下皆同。」
沈引董巴《輿服誌》云廣七寸,長尺二寸。
應劭《漢官儀》云「廣七寸,長八寸」。
沈又云廣八寸,長尺六寸者,天子之冕;
廣七寸長尺二寸者,諸侯之冕;
廣七寸,長八寸者,大夫之冕。
但古禮殘缺,未知孰是,故備載焉。
司馬彪《漢書•輿服誌》云:「孝明帝永平二年,初詔有司采《周官》、《禮記》、《尚書》之文製冕,皆前圓後方,朱裏,玄上,前垂四寸,後垂三寸。
天子白玉珠十二旒,三公、諸侯青玉珠七旒,卿大夫黑玉珠五旒,皆有前無後」。
此則漢法耳。
古禮,鄭玄注弁師云:「天子袞冕以五采繅,前後各十二斿,斿有五采,玉有十二,鷩冕前後九斿,毳冕前後七斿,希冕前後五斿,玄冕前後三斿,斿皆五采,玉十有二;
上公袞冕三采繅,前後九斿,斿有三采,玉九。
侯伯鷩冕三采繅,前後七斿,斿有三采,玉七;
子男毳冕三采繅,前後五斿,斿有二采,玉五;
孤卿以下,皆二采繅,二采玉,其斿及玉各依命數耳。
謂之冕者,冕,俛也,以其後高前下,有俛俯之形,故因名焉。
蓋以在上位者,失於驕矜,欲令位彌高而誌彌下,故製此服,令貴者下賤也。
黻韠製同而名異。
鄭玄《詩》箋云:「芾,大古蔽膝之象也。
冕服謂之芾,其他服謂之韠,以韋為之。」
故云:「黻,韋韠」也。
《詩》云「赤芾在股」,則芾是當股之衣,故云以蔽膝也。
鄭玄《易緯•乾鑿度》注云:「古者田漁而食,因衣其皮,先知蔽前,後知蔽後。
後王易之以布帛,而獨存其蔽前者,重古道而不忘本也。」
是說黻韠之元由也。
《易•下係辭》曰「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作為網罟以佃以漁」。
則田漁而食,伏犧時也。
《禮運》說上古之時,云「昔者先王食鳥獸之肉,衣其羽皮」,是「田漁而食,因衣其皮」也。
又曰「後聖有作,治其麻絲,以為布帛」,《易•係辭》曰「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然則易之布帛自黃帝始也。
垂衣裳,服布帛,初必始於黃帝,其存蔽膝之象,未知始自何代也。
《禮記•明堂位》云:「有虞氏服韍。」
言舜始作韍也,尊祭服而異其名耳,未必此時始存象也。
知冕服謂之黻者,《易》云:「朱紱方來,利用享祀。」
知他服謂之韠者,案《士冠禮》「士服皮弁、玄端,皆服韠」。
是他服謂之韠,以冕為主,非冕謂之他。
此欲以兩服相形,故謂黻為韋韠。
黻之與韠,祭服他服之異名耳,其體製則同。
《玉藻》說玄端服之韠云:「韠,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發首言韠,句末言韋,明皆以韋為之。
凡韠,皆象裳色,言君朱,大夫素,則尊卑之韠,直色別而已,無他飾也。
其黻則有文飾焉,《明堂位》曰:「有虞氏服黻,夏後氏山,殷火,周龍章。」
鄭玄云:「韍,冕服之韠也,舜始作之,以尊祭服。
禹湯至周,增以畫文。
後王彌飾也山,取其仁可仰也;
火,取其明也;
龍,取其變化也。
天子備焉,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韋而已。」
是說黻之飾也。
《玉藻》曰: 「韠,下廣二尺,上廣一尺,長三尺。
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二寸。」
鄭玄云:「頸五寸亦謂廣也,頸中央,肩兩角,皆上接革帶以係之,肩與革帶廣同。」
是說韠之製也。
記傳更無黻製,皆是韠義,明其製與韠同。
經傳作黻,或作韍或作芾,音義同也。
徐廣《車服儀製》曰:「古者韍,如今蔽膝。
戰國連兵,以韍非兵飾,去之。
漢明帝複製韍,天子赤皮蔽膝。
蔽膝,古韍也。
然則漢世蔽膝,猶用赤皮,魏晉以來,用絳紗為之。」
是其古今異也。
以其用絲,故字或有為紱者。
天子之笏以玉為之,故云「珽,玉笏也」。
《管子》云:「天子執玉笏以朝日」,是有玉笏之文也。
禮之有笏者,《玉藻》云:「凡有指畫於君前,用笏,造受命於君前,則書於笏。」
《釋名》曰:「笏,忽也。
君有命則書其上,備忽忘也。」
或曰笏可以簿疏物也。
徐廣《車服儀製》曰:「古者貴賤皆執笏,即今手板也。」
然則笏與簿,手板之異名耳。
《蜀誌》稱秦宓見大守以簿擊頰,則漢魏以來皆執手板,故云「若今吏之持簿」。
《玉藻》云:「笏,畢用也,因飾焉」,言貴賤盡皆用笏,因飾以示尊卑。
其上文云:「笏,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上竹本象可也」。
鄭玄云:「球,美玉也。
文猶飾也。
大夫士飾竹以為笏,不敢與君並用純物,是其尊卑異也。」
大夫與士笏俱用竹,大夫以魚須飾之,士以象骨為飾,不敢純用一物,所以下人君也。
用物既殊,體製亦異。
《玉藻》云:「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
諸侯荼,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也。」
鄭玄以為謂之珽,珽之言珽然無所屈,前後皆方正也。
荼謂舒懦,所畏在前也。
圜殺其首,屈於天子也。
大夫上有天子,下有己君,故首末皆圜,前後皆讓,是其形製異也。
其長,則諸侯以下與天子又異。
珽一名大圭,《周禮•典瑞》云「王晉大圭以朝日」是也。
《冬官•考工記》「大圭長三尺,天子服之」。
是天子之珽長三尺也。
《玉藻》云:「笏度二尺有六寸」,短於天子。
蓋諸侯以下,度分皆然也。
帶、裳、幅、舄,帶,(革帶也。
衣下曰裳。
幅,若今行縢者。
舄,複履。
○幅音逼。
舄音昔。
縢,徒登反。
複音福。)
疏注「帶革」至「複履」。
○正義曰:下有鞶是紳帶,知此帶為革帶。
《玉藻》「革帶博二寸」,鄭云:「凡佩係於革帶。」
《白虎通》云:「男子有鞶革者,示有金革之事。」
然則示有革事,故用革為帶,帶為佩也。
昭十二年傳云「裳下之飾也」。
經傳通例,皆上衣下裳,故云衣下曰裳。
幅與行縢,今古之異名,故云若今行縢。
《詩》云「邪幅在下」,毛傳曰:「幅,偪也。
所以自偪束也。」
鄭箋云:「邪幅如今行縢也,偪束其脛,自足至膝。」
縢訓緘也,然則行而緘足,故名行縢;
邪纏束之,故名邪幅。
舄者,屨之小別。
鄭玄《周禮•屨人》注云:「複下曰舄,襌下曰屨。」
然則舄之與屨,下有禪、複為異。
履是總名,故云「舄,複履」。
謂其複下也。
鄭玄又云:「天子諸侯吉事皆舄。」
赤舄者,冕服之舄。
白舄者,皮弁之舄。
黑舄者,玄端之舄。
其士皆著屨。
纁屨者,爵弁之屨。
白屨者,皮弁之屨。
黑屨者,玄端之屨。
其卿大夫服冕者,亦赤舄,餘服則屨。
其王後,褘衣玄舄,褕狄青舄,闕狄赤舄,鞠衣黃屨,展衣白屨,褖衣黑屨。
其諸侯夫人及卿大夫之妻合衣狄者,皆舄,其餘皆屨。
其舄之飾,用對方之色,赤舄黑飾是也。
屨之飾用比方,白屨黑飾是也。
衡、紞、紘、綖,(衡,維持冠者。
紞,冠之垂者。
紘,纓從下而上者。
綖,冠上覆。
○紞,多敢反,《字林》丁坎反。
紘,獲耕反。
綖音延,《字林》弋善反。
上,時掌反,下「上下」同。)
疏注「衡維」至「上覆」。
○正義曰:此四物者,皆冠之飾也。
《周禮•追師》「掌王後之首服,追衡笄」。
鄭司農云:「衡,維持冠者。」
鄭玄云:「祭服有衡,垂於副之兩旁當耳,其下以紞縣瑱。」
彼婦人首服有衡,則男子首服亦然,冠由此以得支立,故云「維持冠者」。
追者,治玉之名。
王後之衡以玉為之,故追師掌焉。
《弁師》「掌王之五冕」,弁及冕皆用玉笄,則天子之衡亦用玉,其諸侯以下衡之所用則未聞。
紞者,縣瑱之繩,垂於冠之兩旁,故云「冠之垂者」。
《魯語》敬薑曰「王後親織玄紞」,則紞必織線為之,若今之絛繩。
鄭玄《詩》箋云充耳「謂所以縣瑱者,或名為紞織之人。
君五色,臣則三色」,是也。
絛必雜色,而《魯語》獨言玄者,以玄是天色,故特言之,非謂純玄色也。
紘纓皆以組為之,所以結冠於人首也。
纓用兩組,屬之於兩旁,結之於頷下,垂其餘也。
紘用一組,從下屈而上,屬之於兩旁,垂其餘也。
紘纓同類,以之相形,故云「紘,纓從下而上者」。
《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玉笄朱紘。
《祭義》稱諸侯冕而青紘,《士冠禮》稱緇布冠青組纓,皮弁笄、爵弁笄緇組紘。
鄭玄云,有笄者,屈組為紘,垂為飾。
無笄者,纓而結其絛。
以其有笄者用紘力少,故從下而上屬之;
無笄者用纓力多,故從上而下結之。
冕弁皆有笄,故用紘;
緇布冠無笄,故用纓也。
《魯語》稱公侯夫人織紘綖,知紘亦織而為之。
《士冠禮》言組纓、組紘,知天子諸侯之紘亦用組也。
綖,冠上覆者,冕以木為幹,以玄布衣其上,謂之綖。
《論語》、《商書》皆云麻冕,知其當用布也。
《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知其色用玄也。
孔安國《論語》注言「績麻三十升布以為冕」,即是綖也。
鄭玄《玉藻》注云「延,冕上覆也」,此云冠上覆者,冠、冕通名,故此注衡及綖皆以冠言之,其實悉冕冕飾也。
昭其度也。
(尊卑各有製度。)
疏注「尊卑各有製度」。
○正義曰:此上十二物者,皆是明其製度,哀伯思及,則言無次第也。
鄭玄《覲禮》注云,上公袞無升龍,「天子有升龍,有降龍」,是袞有度也。
冕則公自袞以下,侯伯自鷩以下,是冕有度也。
黻則諸侯火以下,卿大夫山,是黻有度也。
珽則玉象不同,長短亦異,是珽有度也。
袞冕、鷩冕,裳四章;
毳冕、希冕、裳二章,是裳有度也。
鄭玄《屨人》注云:王吉服,舄有三等,赤舄為上,冕服之舄,下有白舄、黑舄。
王治祭服,舄有三等,玄舄為上,禕衣之舄,下有青舄、赤舄,是舄有度也。
紞則人君五色,臣則三色,是紞有度也。
天子朱紘,諸侯青紘,是紘有度也。
其帶、幅、衡、綖則無以言之。
傳言昭其度也,明其尊卑各有製度。
藻、率、鞞、鞛,(藻、率,以韋為之,所以藉玉也。
王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
鞞,佩刀削上飾。
鞛,下飾。
○率音律。
鞞,補頂反。
鞛,布孔反。
鞞、鞛,刀削之飾。
藉,在夜反。
削音笑。)
疏注「藻率」至「下飾」。
○正義曰:鄭玄《覲禮》注云:「繅所以藉玉,以韋衣木,廣袤各如其玉之大小。」
《典瑞》注云:「繅有五采文,所以薦玉,木為中幹,用韋衣而畫之。」
此言以韋為之,指木上之韋。
其實木為幹也。
《禮》之言「繅」皆有玉共文。
《大行人》謂之「繅藉」,《曲禮》單稱「藉」,故知所以藉玉也。
《大行人》云:公「執桓圭九寸,繅藉九寸」。
知大小各如其玉也。
《大行人》注云:「繅藉以五采韋衣板,若奠玉,則以藉之。」
是由有奠之時,須有繅以之藉玉,故小大如玉耳。
《典瑞職》曰:「王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
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繅皆三采三就。
子執穀璧,男執蒲璧,繅皆二采再就,以朝覲宗遇會同於王。」
是王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也。
凡言五采者,皆謂玄、黃、朱、白、蒼。
三采,朱、白、蒼。
二采,朱、綠。
就,成也。
五就,謂五匝。
每一匝為一就也。
《禮》之言藻,其文雖多,《典瑞》、《大行人》、《聘禮》、《覲禮》皆單言繅,或云繅藉,未有言繅率者。
故服虔以藻為畫藻,率為刷巾。
杜以藻率為一物者,以拭物之巾無名率者,服言《禮》有刷巾,事無所出,且哀伯謂之昭數,固應禮之大者,寧當舉拭物之巾與藻藉為類?
故知藻率正是藻之複名。
藻得稱為藻藉,何以不可名為藻率也?
《玉藻》說帶之製,曰「士練帶,率下辟。
凡帶有率無箴功」。
鄭玄云「上以下皆襌,不合而率積。
如今作喿頭為之也」。
然則襌而不合縷,率其邊謂之為率,此以韋衣木,蓋亦繂積其邊,故稱率也。
鄭司農《典瑞》注讀繅為藻率之藻,似亦藻率共為藻也。
《詩》曰:「鞞奉容刀」,故知鞞鞛,佩刀削之飾也。
《少儀》云:「刀授穎,削授柎。」
削是刀之類,故與刀連言之。
鞞鞛二名,明飾有上下,先鞞後鞛,故知鞞為上飾,鞛為下飾。
劉君以《毛詩傳》下曰鞞,上曰奉,而規杜氏,但鞞鞛或上或下,俱是無正文,不可以規杜過也。
鞶、厲、遊、纓,(鞶,紳帶也,一名大帶。
厲,大帶之垂者。
遊,旌旗之遊。
纓,在馬膺前,如索裙。
○鞶,步幹反。
遊音留,注同。
膺,於陵反。
索,悉各反。)
疏注「鞶紳」至「索裙」。
○正義曰:《易•訟卦•上九》「或錫之鞶帶」,知鞶即帶也。
以帶束要,垂其餘以為飾,謂之紳。
上帶為革帶,故云「鞶,紳帶」,所以別上帶也。
《玉藻》說帶,云「大夫大帶」,是一名大帶也。
《詩毛傳》云:「厲,帶之垂者。」
故用毛說以為「厲,大帶之垂者」也。
大帶之垂者,名之為紳,而複名為厲者,紳是帶之名,厲是垂之貌。
《詩》稱「垂帶而厲」,是厲為垂貌也。
《玉藻》稱「天子素帶朱裏,終辟」,諸侯素帶不朱裏,大夫玄華辟。
垂帶皆博四寸,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緇辟下垂。
賈、服等說鞶、厲皆與杜同,唯鄭玄獨異。
《禮記•內則》注,以鞶為小囊,讀厲如裂繻之裂,言鞶囊必裂繒緣之以為飾。
案《禮記》稱「男鞶革,女鞶絲」,鞶是帶之別稱,遂以鞶為帶名,言其帶革、帶絲耳,鞶非囊之號也。
《禮記》又云「婦事舅姑施縏帙」,帙是囊之別名,今人謂裏書之物為帙,言其施帶、施囊耳,其縏亦非囊也。
若以縏為小囊,則帙是何器?
若帙亦是囊,則不應帶二囊矣。
以此知鞶即是紳帶為得其實。
遊是之垂者,旆之別名。
九旗雖各有名,而旌旗為之總號,故云旌旗之遊也。
案《巾車》「王建大常,十有二旒」,又《大行人》云:上公九旒,侯伯七旒,子男五旒。
其孤卿建亶,大夫士建物,其斿各如其命數。
其鳥則七旒,熊旗則六旒,龜則四旒。
故《考工記》云:「鳥七旒,以象鶉火。
熊旗六旒,以象伐。
龜四旒,以象營室。」
是也。
鄭司農《巾車》注云:「禮家說曰,纓當胸,以削革為之。」
鄭玄云: 「纓,今馬鞅。」
是纓,在馬膺前也。
服虔云:「纓如索裙,今乘輿大駕有之。」
然則漢魏以來,大駕之馬膺有索裙,是纓之遺象,故云:「如索裙也」。
案《巾車》「玉路樊纓,十有再就」,鄭玄注云:「樊及纓皆以五采罽飾之。」
「金路樊纓九就,象路樊纓七就,革路絛纓五就」,鄭玄云:「其樊及纓,以絛絲飾之。」
「木路翦樊鵠纓」,鄭玄云:「以淺黑飾韋為樊,鵠色飾韋為纓。
不言就數,飾與革路同。
昭其數也。
(尊卑各有數。)
疏注「尊卑各有數」。
○正義曰:藻有五采、三采之異,是藻率有數也。
《毛詩傳》說「容刀」之飾,云「天子玉奉而珧必,諸侯璗琫而璆必」,是鞞鞛有數也。
《玉藻》云「紳長製,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又大夫以上帶廣四寸,士廣二寸,是鞶厲有數也。
玉路十二旒,金路九旒,是遊有數也。
玉路纓十有二就,金路纓九就,是纓有數也。
數之與度,大同小異。
度謂限製,數謂多少,言其尊卑有節數也。
火、龍、黼、黻,(火,畫火也。
龍,畫龍也。
白與黑謂之黼,形若斧。
黑與青謂之黻,兩已相戾。
○黼音甫。
戾,力計反。)
疏注「火畫」至「相戾」。
○正義曰:《考工記》記畫繢之事云「火以圜」,鄭司農云:「為圜形似火也。」
鄭玄云:「形如半環然。」
又曰「水以龍」,鄭玄云:「龍,水物。」
畫水者並畫龍,是衣有畫火畫龍也。
「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考工記》文也。
其言形若斧,兩已相戾,相傳為說。
孔安國《虞書傳》亦云:黼若斧形、黻為兩已相背。
是其舊說然也。
周世袞冕九章,傳唯言火、龍、黼、黻四章者,略以明義,故文不具舉。
衣之所畫龍先於火,今火先於龍,知其言不以次也。
昭其文也。
(以文章明貴賤。)
五色比象,昭其物也。
(車服器械之有五色,皆以比象天地四方,以示器物不虛設。○比,並是反。械,戶戒反。)
疏注「車服」至「虛設」。
○正義曰:《考工記》云:晝繢之事雜五色,東青,南赤,西白,北黑,天玄,地黃。
是其比象天地四方也。
比象有六而言五者,玄在赤黑之間,非別色也。
昭二十五年傳云「九文、六采」,言采色有六,故注以天地四方六事當之。
五行之色為五色,加天色則為六,故五色六采互相見也。
昭其物者,以示物不虛設,必有所象,其物皆象五色,故以五色明之。
鍚、鸞、和、鈴,昭其聲也。
(鍚,在馬額。
鸞,在鑣。
和,在衡。
鈴,在旂。
動皆有鳴聲。
○鍚音楊,馬麵當盧。
鈴音令。
額,顏客反。
鑣,彼驕反。
旂,勤衣反。)
疏注「鍚在」至「鳴聲」。
○正義曰:鄭玄《巾車》注云:「鍚,馬麵當盧,刻金為之,所謂鏤鍚也。」
《詩》箋云:「眉上曰鍚,刻金飾之,今當盧也」。
然則鍚在眉上,故云在馬額也。
《詩》稱 「車鸞鑣」,知鸞在鑣也,鑣在馬口兩旁,衡在服馬頸上,鸞和亦鈴也。
以處異,故異名耳。
《爾雅•釋天》說旌旗「有鈴曰旂」,李巡曰:「以鈴置端。」
是鈴在旂也。
鍚在馬額,鈴在旂,先儒更無異說。
其鸞和所在,則舊說不同。
《毛詩傳》曰:「在軾曰和,在鑣曰鸞。」
《韓詩內傳》曰:「鸞在衡,和在軾前。」
鄭玄《經解》注取《韓詩》為說。
《秦詩》箋云:「置鸞於鑣,異於乘車也。」
其意言乘車之鸞在衡,田車之鸞在鑣。
及《商頌•烈祖》之箋又云「鸞在鑣」,是疑不能定,故兩從之也。
案《考工記》「輪崇,車廣,衡長,參如一」,則衡之所容唯兩服馬耳。
詩辭每言八鸞,當謂馬有二鸞。
鸞若在衡,衡唯兩馬,安得置八鸞乎?
以此知鸞必在鑣。
鸞既在鑣,則和當在衡。
經傳不言和數,未知和有幾也。
四者皆以金為之,故動則皆有鳴聲也。
三辰旂旗,昭其明也。
(三辰,日、月、星也。
畫於旂旗,象天之明。)
疏注「三辰」至「之明」。
○正義曰:《春官》「神士掌三辰之法」。
鄭玄亦以為日、月、星也謂之辰。
辰,時也。
日以照晝,月以照夜,星則運行於天,昏明遞市而正,所以示民早晚,民得以為時節,故三者皆為辰也。
三辰是天之光明照臨天下,故畫以旌旗,象天之明也。
九旗之物,唯日月為常。
不言畫星者,蓋大常之上,又畫星也。
《穆天子傳》稱「天子葬盛姬,建日月七星」。
蓋畫北鬥七星也。
案《司常》「交龍為旂,熊虎為旗」,不畫三辰。
而云三辰旂旗者,旂旗是九旗之總名,可以統大常,故舉以為言也。
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登降,謂上下尊卑。)
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
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
今滅德立違,(謂立華督違命之臣。)
而寘其賂器於大廟,以明示百官。
百官象之,其又何誅焉?
國家之敗,由官邪也。
官之失德,寵賂章也。
郜鼎在廟,章孰甚焉?
武王克商,遷九鼎於雒邑,(九鼎,殷所受夏九鼎也。
武王克商,乃營雒邑而後去之,又遷九鼎焉,時但營雒邑,未有都城。
至周公,乃卒營雒邑,謂之王城,即今河南城也。
故傳曰:「成王定鼎於郟鄏」。
○寘,之豉反,置也。
邪,似嗟反。
雒音洛,本亦作洛。
夏,戶雅反。
郟,古夾反。
鄏音辱。)
疏注「九鼎」至「郟鄏」。
○正義曰:據宣三年傳,知九鼎是殷家所受夏九鼎也。
《戰國策》稱齊救周,求九鼎,顏率謂齊王曰:「昔周伐殷而取九鼎,一鼎九萬人挽之,九鼎八十一萬人挽之。」
挽鼎人數或是虛言,要知其鼎有九,故稱九鼎也。
知武王遷九鼎於洛邑欲以為都者,鼎者,帝王所重,相傳以為寶器。
戎衣大定之日,自可遷置,西周乃徙九鼎處於洛邑,故知本意欲以為都。
又以《商書•洛誥》說周公營雒邑,則知武王但有遷意周公乃卒營之地理誌云: 「河南縣故郟鄏地也。
武王遷九鼎焉。
周公致太平,營以為都,是為王城,至平王居之」。
言即今河南城者,晉時猶以為河南縣。
「成王定鼎」,宣三年傳文。
義士猶或非之,(蓋伯夷之屬。)
疏注「蓋伯夷之屬」。
○正義曰:《史記•伯夷列傳》曰:伯夷、叔齊,孤竹君之二子也,讓國,俱逃歸周。
及至西伯卒,武王東伐紂,「伯夷、叔齊叩馬諫,曰:『父死不葬,爰及幹戈,可謂孝乎?
以臣伐君,可謂仁乎?』
左右欲兵之。
太公曰:『此義人也。』
扶而去之」。
武王既平殷,夷、齊恥之,不食周粟,隱於首陽山,採薇而食之。
作歌曰:「登彼西山兮,爰採薇矣。
以暴易暴兮,不知其非矣。」
檢書傳之說,非武王者,唯此人。
故知是伯夷之屬。
而況將昭違亂之賂器於大廟,其若之何?」
公不聽。
周內史聞之曰:「臧孫達其有後於魯乎!
君違,不忘諫之以德。」
(內史,周大夫官也。
僖伯諫隱觀魚,其子哀伯諫桓納鼎,積善之家必有餘慶,故曰其有後於魯。)
疏注「內史」至「於魯」。
○正義曰:《周禮•春官》:「內史,中大夫。」
是周大夫官也。
「積善之家必有餘慶」,《易•文言》文也。
秋七月,杞侯來朝,不敬。
杞侯歸,乃謀伐之。
「蔡侯、鄭伯會於鄧」,始懼楚也。
(楚國,今南郡江陵縣北紀南城也。
楚武王始僭號稱王,欲害中國。
蔡、鄭姬姓,近楚,故懼而會謀。
○近,附近之近。)
疏注「楚國」至「會謀」。
○正義曰:《地理誌》云:「南郡江陵縣,故楚郢都,楚文王自丹陽徙此。」
《世本》云:「楚鬻熊居丹陽,武王徙郢。」
宋仲子云:「丹陽在南郡枝江縣,今南郡江陵縣北有郢城。」
《史記》稱文王徙都於郢。
《地理誌》依《史記》為說,此時當楚武王也。
《譜》云:「楚,芊姓,顓頊之後也。
其後有鬻熊,事周文王,早卒。
成王封其曾孫熊繹於楚。
以子男之田居丹陽,今南郡枝江是也。
熊達始稱武王,武王十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武王居郢,今江陵是也。
昭王徙鄀,惠王八年獲麟之歲也。
惠王二十一年,《春秋》之傳終矣。
惠王五十七年卒。
自惠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九年,而秦滅之。」
《楚世家》稱武王使隨人請王室尊吾號,王弗聽。
還報楚,楚王怒,乃自立為楚武王。
是楚武王始僭號稱王也。
劉炫云:號為武,武非諡也。
九月,入杞,討不敬也。
「公及戎盟於唐」,脩舊好也。
(惠、隱之好。○好,呼報反,注同。)
「冬,公至自唐」,告於廟也。
凡公行,告於宗廟;
反,行飲至,舍爵策勳焉,禮也。
(爵,飲酒器也。
既飲置爵,則書勳勞於策,言速紀有功也。
○舍音赦,置也;
舊音舍。)
疏「冬公」至「禮也」。
○正義曰:凡公行者,或朝或會或盟或伐,皆是也。
孝子之事親也,出必告,反必麵,事死如事生,故出必告廟,反必告至。
不言告禰廟而言告宗廟者,諸廟皆告,非獨禰也。
《禮記•曾子問》曰:「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命祝史告於宗廟。
「諸侯相見,必告於禰」,命祝史告於五廟。
「反,必親告於祖禰,乃命祝史告至於前所告者」。
由此而言,諸侯朝天子則親告祖禰,祝史告餘廟。
朝鄰國則親告禰,祝史告餘廟。
其路遠者,亦親告祖。
故於其反也,言告於祖禰,明出時亦告祖也。
出時不言祖者,鄭玄云:「道近,或可以不親告祖」,明道遠者亦親告祖矣。
雖親與不親,而諸廟皆告,故總言告於宗廟也。
《曾子問》曰「凡告用製幣,反亦如之」,則出入皆以幣告也。
但出則告而遂行,反則告訖又飲至,故行言告廟,反言飲至,以見至有飲,而行無飲也。
飲至者,嘉其行至,故因在廟中飲酒為樂也。
襄十三年傳曰:「公至自晉,孟獻子書勞於廟,禮也。」
書勞策勳,其事一也。
舍爵乃策勳,策勳常在廟,知飲至亦在廟也。
彼公至自晉,朝還告廟也。
此公至自唐,盟還告廟也。
十六年「公至自伐鄭」,傳曰「以飲至之禮」,伐還告廟也。
三者傳皆言禮。
知朝、會、盟、伐,告廟禮同,傳所以反覆,凡例也。
朝還告至,而獻子書勞則策勳者,非唯討伐之勳,雖常事有以安國寧民,或亦書功於廟也。
公行告至,必以嘉會昭告祖禰,有功則舍爵策勳,無功則告事而已,無不告也。
反行必告,而春秋公行一百七十六,書至者唯八十二耳其餘不書者,釋例曰:「凡公之行不書」至「者,九十有四皆不告廟也。
隱公之不告,謙也;
餘公之不告,慢於禮也。」
慢於禮者,舉大例言耳,其中亦應有心實非慢而不宜告者,若行有恥辱,不足為榮,則克躬罪已,不以告廟,非為慢於禮也。
若事實可恥而不以為恥,反行告廟,則史亦書之。
宣五年傳曰:「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
夏,公至自齊。
書,過也。」
《釋例》曰:「執止之辱,厭尊毀列,所以累其先君,忝其社稷,固當克躬罪己,不以嘉禮自終。
宣公如齊,既已見止,連昏於鄰國之臣,而行飲至之禮,故傳曰『書,過也』。
是不應告而告,故書之以示過也。」
《釋例》又曰:「桓公之喪至自齊,此則死還告廟而書至者也。
莊公違禮,如齊觀社,用飲至之禮,此則失禮之書至者也。
宣公黑壤之會,以賂免,諱不書盟,而複書至,亦諱不以見止告廟也。
襄公至自晉,此則榮還而書至者也。
昭公至自齊,居於鄆,此則宜告而書至者也。
諸書至,皆告廟啟反。
或即實而言,或有所諱辟。
傳於伐見飲至之禮,於宣見書過之譏,於朝見書勞於廟,舉此三者以包其他行也。
僖十六年公會諸侯於淮。
未歸,而取項。
齊人以為討,而止公。
十七年秋,「聲薑以公故,會齊侯於卞」,公始得歸,而書「公至自會」,是諱其見止,而以會告廟。
故傳曰:「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
是諱止而以會告也。
諸侯盟者必在會後,皆書公至自會,不言公至自盟者,以盟是因會而為之,初必以會征眾。
公行以會告廟,故還以會告至。
雖並以盟告,亦不云至自盟,為行時不以盟告故也。
僖二十八年公會諸侯於溫,遂圍許,經書公至自圍許;
襄十年公會諸侯於柤,「遂滅偪陽」,經書「公至自會」。
二文不同。
《釋例》曰:「諸若此類,事勢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終致,蓋時史之異耳,無他義也。」
定十二年「公至自圍成」,行不出境而亦告廟者,《釋例》曰:「陪臣執命,大都偶國。
仲由建墮三都之計,而成人不從,故公親伐之,雖不越境,動眾興兵,大其事,故出入皆告於廟也。」
○注「爵飲」至「功也」。
○正義曰:《韓詩》說:「一升曰爵。
爵,盡也,足也。
二升曰觚。
觚,寡也。
飲當寡少。
三升曰觶。
觶,適也。
飲當自適。
四升曰角。
角,觸也。
次不自適,觸罪過也。
五升曰散。
散,訕也。
飲不自節,為人謗訕也。
總名曰爵,其實曰觴。
觴,餉也。」
然則飲酒之器,其名有五,而總稱為爵。
案《燕禮》,爵用觚、觶,此飲至之爵不過用觚、觶而已。
為人君者,賞不逾月,欲民速睹為善之利。
故舍爵即書勞於策,言速紀有功也。
特相會,往來稱地,讓事也。
(特相會,公與一國會也。
會必有主,二人獨會,則莫肯為主,兩讓,會事不成,故但書地。)
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成事也。
成會事。
○參,七南反,一音三。
上,時掌反。)
初,晉穆侯之夫人薑氏以條之役生太子,命之曰仇。
(條,晉地。
大子,文侯也。
意取於戰相仇怨。
○仇音求。)
其弟以千畝之戰生,命之曰成師。
(桓叔也。西河界休縣南有地,名千畝意取能成其眾。)
疏「千畝之戰」。
○正義曰:案《周本紀》,宣王三十九年,王與薑戎戰於千畝。
取此戰事以為子名也。
師服曰:「異哉,君之名子也!
(師服,晉大夫。○名,如字,或彌政反。)
夫名以製義,(名之必可言也。)
義以出禮,(禮從義出。)
禮以體政,(政以禮成。)
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聽。
易則生亂。
(反易禮義,則亂生也。)
疏「夫名」至「生亂」。
○正義曰:出口為名,合宜為義。
人之出言使合於事宜,故云「名以製義」。
杖義而行,所以生出禮法,故云「義以出禮」。
複禮而行,所以體成政教,故云「禮以體政」。
以禮為政,以正下民,故云「政以正民」。
今晉侯名子不得其宜,禮教無所從出。
政不以禮,則民各有心,故為始兆亂也。
嘉耦曰妃,怨耦曰仇,古之命也。
(自古有此言。○耦,五口反。妃,芳非反。)
今君命大子曰仇,弟曰成師,始兆亂矣。
兄其替乎!」
(穆侯愛少子桓叔,俱取於戰以為名,所附意異,故師服知桓叔之黨必盛於晉以傾宗國,故因名以諷諫。
○替,他計反,廢也。
少,詩照反。
諷,芳鳳反。)
疏注「穆侯」至「諷諫」。
○正義曰:大子與桓叔雖並因戰為名,而所附意異。
仇,取於戰相仇怨;
成師,取能成師眾。
緣名求義,則大子多怨仇,而成師有徒眾。
穆侯本立此名,未必先生此意。
但寵愛少子,於時已著,師服知桓叔將盛,故推出此理,因解其名以為諷諫,欲使之強幹弱枝耳。
人臣規諫,若無端緒,馮何致言以申已誌?
非謂人之立名必將有驗。
而何休謂左氏後有興亡,由立名善惡。
引後稷名棄,為《膏盲》,以難左氏,非也。
惠之二十四年,晉始亂,故封桓叔於曲沃。
(惠,魯惠公也。晉文侯卒,子昭侯元年,危不自安,封成師為曲沃伯。)
靖侯之孫欒賓傅之。
(靖侯,桓叔之高祖父,言得貴寵公孫為傅相。○靖,才井反。欒,力官反。)
疏注「靖侯」至「傅相」。
○正義曰:案《晉世家》,靖侯生僖侯,僖侯生獻侯,獻侯生穆侯,穆侯生桓叔。
靖侯是桓叔之高祖也。
史傳稱祖皆云祖父,故謂高祖為高祖父,非高祖之父也。
特云靖侯之孫,則知傳意,言其得貴寵公孫為傅相也。
此人之後,遂為欒氏,蓋其父字欒。
師服曰:「吾聞國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
故天子建國,(立諸侯也。)
諸侯立家,(卿大夫稱家臣。)
卿置側室,(側室,眾子也,得立此一官。)
疏注「側室」至「一官」。
○正義曰:《禮記•文王世子》云「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守公宮,正室守大廟」。
鄭玄云:「正室,適子也。」
正室是適子,故知側室是眾子,言其在適子之旁側也。
文十二年傳曰:「趙有側室曰穿。」
是卿得立此官也。
卿之家臣,其數多矣,獨言立此一官者,其餘諸官,事連於國,臨時選用,異姓皆得為之。
其側室一官,必用同族,是卿蔭所及,唯知宗事,故特言之。
案《世族譜》,趙穿是夙之庶孫,於趙盾為從父昆弟,而為盾側室。
然選其宗之庶者而為之,未必立卿之親弟。
大夫有貳宗,(適子為小宗,次子為貳宗,以相輔貳。○適,丁曆反。「為小宗」,本或作「為大宗」,誤。)
疏注「適子」至「輔貳」。
○正義曰:禮有大宗、小宗。
天子諸侯之庶子謂之別子,及異姓受族為後世之始祖者,世適承嗣,百世不遷,謂之大宗。
為父後者,諸弟宗之,五世則遷,謂之小宗。
五世遷者,謂高祖以下,喪服未絕。
其繼高祖之適,則緦服之內共宗之。
其繼曾祖之適,則小功之內共宗之。
繼祖、繼禰所宗及亦然。
故鄭玄《喪服小記》注云:「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皆至五世則遷。」
以緦服既窮,不相宗敬,故疏即遞遷也。
《禮記•大傳》曰:「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
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
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是言大宗、小宗之別也。
大夫身是適子,為小宗,故其次者為貳宗,以相輔助為副貳,亦立之為此官也。
杜知非大宗而云小宗者,以其大夫不必皆是大宗,據為小宗者多,故杜言之也。
若大夫身為大宗,亦止得立貳宗官耳。
《禮記》據公族為說,故言別子為祖主,說諸侯庶子耳。
其實異姓受族,亦為始祖,其繼者,亦是大宗。
但《記》文不及之耳。
沈云「適子為小宗,謂是大夫之身為小宗。
次者為貳宗,謂大夫庶弟貳宗,以側室為例,皆是官名,與五宗別」。
士有隸子弟,(士卑,自以其子弟為仆隸。)
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
(庶人無複尊卑,以親疏為分別也。
衰,殺也。
○分,扶問反,又如字。
親,七刃反,又如字。
衰,初危反,注同。
複,扶又反。
別,彼列反。
殺,所界反。)
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
(下不冀,望上位。
○覬音冀。
覦,羊朱反;
《字林》,羊住反;
《說文》云,欲也。)
今晉,甸侯也,而建國。
本既弱矣,其能久乎?」
(諸侯而在甸服者。○甸,徒練反。)
疏注「諸侯」至「服者」。
○正義曰:周公斥大九州,廣土萬裏,製為九服,邦畿方千裏。
其外每五百裏謂之一服。
侯、甸、男、采、衛、要六服為中國。
夷、鎮、蕃三服為夷狄。
《大司馬》謂之 「九畿」,言其有期限也。
《大行》人謂之「九服」,言其服事王也。
如其數計,甸服內畔,尚去京師千裏。
晉距王城不容此數,而得在甸服者,《周禮》設法耳。
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圖,未必每服皆如其數也。
《地理誌》云:「初雒邑與宗周通封畿,東西長,南北短,短長相覆為千裏。」
是王畿不正方也。
《誌》又云東都方六百裏,半之為三百裏,外有侯服五百裏,為八百裏。
計晉都在大原,去雒邑近八百裏也。
畿既不方,服必差改,故晉在甸服也。
惠之三十年,晉潘父弒昭侯而立桓叔,不克。
(潘父,晉大夫也。昭侯,文侯子。)
晉人立孝侯。
(昭侯子也。)
惠之四十五年,曲沃莊伯伐翼,弒孝侯。
(莊伯,桓叔子。翼,晉國所都。)
翼人立其弟鄂侯。
鄂侯生哀侯。
(鄂國以隱五年奔隨。其年秋,王立哀侯於翼。)
哀侯侵陘庭之田。
(陘庭,翼南鄙邑。○陘音刑。)
陘庭南鄙啟曲沃伐翼。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22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桓三年,盡六年
【經】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
(經之首時必書「王」,明此曆,天王之所班也。
其或廢法違常,失不班曆,故不書「王」。
嬴,齊邑,今泰山嬴縣。
○經三年正月,從此盡十七年皆無「王」,唯十年有。
二傳以為義。
或有「王」字者非。
嬴音盈。)
疏注「經之」至「嬴縣」。
○正義曰:桓公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凡四年於春有王。
九年春,無王,無月。
其餘十三年,雖春有月,悉皆無王。
《穀梁傳》曰:「桓無王,其曰王何也?
謹始也。
其曰無王何也?
桓弟弒兄,臣弒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為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
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
二年有王,正與夷之卒也。
十年有王,正終生之卒也。」
十八年書王,範甯注云:「此年書王,以王法終治桓之事。」
先儒多用《穀梁》之說。
賈逵云:「不書王,弒君,易祊田,成宋亂,無王也。」
元年治桓,二年治督,十年正曹伯,十八年終始治桓。
杜以正是王正曆從王出,故以為王者班曆,史乃書王。
明此曆,天王之所班也,其或廢法違常,失不班曆則諸侯之史不得書王言此十三年無王皆王不班曆故也。
劉炫規過云:「然天王失不班曆,經不書王,乃是國之大事,何得傳無異文?
又昭二十三年以後,王室有子朝之亂,經皆書王,豈是王室猶能班曆?
又襄二十七年再失閏,杜云『魯之司曆頓置兩閏』。
又哀十三年十二月螽,杜云『季孫雖聞仲尼之言,而不正曆』。
如杜所注,曆既天王所班,魯人何得擅改?
又子朝奔楚,其年王室方定,王位猶且未定,諸侯不知所奉,複有何人尚能班曆?
昭二十三年秋,乃書天王居於狄泉,則其春未有王矣。
時未有王,曆無所出,何故其年亦書王也?
若春秋之曆必是天王所班,則周之錯失不關於魯。
魯人雖或知之,無由輒得改正。
襄二十七年傳稱『司曆過,再失閏』者,是周司曆也?
魯司曆也?
而杜《釋例》云:魯之司曆『始覺其謬,頓置兩閏,以應天正』。
若曆為王班,當一論王命,寧敢專置閏月、改易歲年?
哀十三年十二月螽,仲尼曰:『火猶西流,司曆過也。』
杜於《釋例》又云:『季孫雖聞此言,猶不即改。
明年複螽,於是始悟。
十四年春,乃置閏,欲以補正時曆。』
既言曆為王班,又稱魯人輒改,改之不憚於王,亦複何須王曆?
杜之此言自相矛盾,以此立說,難得而通。
又案《春秋》經之闕文甚多,其事非一。
亦如夫人有氏無薑,有薑無氏,及大雨霖、廧咎如潰之類也。
此無王者,正是闕文耳。」
今刪定,知此不書王,非是經之闕文,必以為失不班曆者,杜之所據,雖無明文,若必闕文,止應一事兩事而已,不應一公之內十四年並闕王字。
杜以《周禮》有「頒告朔於邦國都鄙」,以有成文,故為此說。
但齊桓、晉文以前,翼戴天子,王室雖微,猶能班曆。
至靈王、景王以後,王室卑微,曆或諸侯所為,亦遙稟天子正朔,所以有子朝之亂,經仍稱王,不責人所不得也。
猶如大夫之卒,公疾在外,雖不與小斂,亦同書日之限。
然則司曆之過,魯史所改,據此而言,有何可責?
劉君不尋此旨,橫生異同,以規杜過,恐非其義也。
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
(申約,言以相命而不歃血也。
蒲,衛地,在陳留長垣縣西南。
○約,如字,又於妙反,歃,所洽反。
垣音袁。)
六月,公會杞侯於成阝。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
(無傳。
既,盡也。
曆家之說,謂日光以望時遙奪月光,故月食。
日月同會,月奄日,故日食。
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日光輪存而中食者,相奄密,故日光溢出。
皆既者,正相當,而相奄間疏也。
然聖人不言月食日,而以自食為文,闕於所不見。)
疏注「既盡」至「不見」。
○正義曰:食既者,謂日光盡也,故云:「既,盡也」。
月體無光,待日照而光生,半照即為弦,全照乃成望。
望為日光所照,反得奪月光者,曆家之說,當日之衝,有大如日者謂之闇虛。
闇虛當月,則月必滅光,故為月食。
張衡《靈憲》曰:當日之衝,光常不合,是謂闇虛。
在星則星微,遇月則月食。
是言日奪月光,故月食也。
若是日奪月光,則應每望常食,而望亦有不食者,由其道度異也。
日月異道,有時而交,交則相犯,故日月遞食。
交在望前,朔則日食,望則月食;
交在望後,望則月食,後月朔則日食。
交正在朔,則日食既前,後望不食;
交正在望,則月食既前,後朔不食。
大率一百七十三日有餘而道始一交,非交則不相侵犯,故朔望不常有食也。
道不正交,則日斜照月,故月光更盛;
道若正交,則日衝當月,故月光即滅。
譬如火斜照水,日斜照鏡,則水鏡之光旁照他物。
若使鏡正當日,水正當火,則水鏡之光不能有照。
日之奪月,亦猶是也。
日月同會,道度相交,月揜日光,故日食;
日奪月光,故月食。
言月食是日光所衝,日食是月體所映,故日食常在朔,月食常在望也。
「食有上下者,行有高下」,謂月在日南,從南入食,南下北高,則食起於下。
月在日北,從北入食,則食發於高,是其行有高下,故食不同也。
故《異義》云月高則其食虧於上,月下則其食虧於下也。
日月之體,大小正同。
相揜密者,二體相近,正映其形,故光得溢出而中食也。
相揜疏者,二體相遠,月近而日遠,自人望之,則月之所映者廣,故日光不複能見而日食既也。
日食者,實是月映之也。
但日之所在則月體不見。
聖人不言月來食日,而云有物食之,以自食為文,闕於所不見也。
公子翬如齊逆女。
(禮,君有故則使卿逆。)
疏注「禮君」至「卿逆」。
○正義曰:天子尊,無與敵,不自親逆,使卿逆而上公臨之。
諸侯則親逆,有故得使卿。
八年「祭公逆王後於紀」,傳曰「禮也」。
是當使人,天子不親逆也。
襄十五年傳曰:「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後於齊,卿不行,非禮也。」
是知天子之禮,當使卿逆而上公臨之也。
《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
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乎?」
此對哀公指言魯事,是諸侯正禮當親逆也。
莊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丘明不為之傳,以其得禮故也。
文四年「逆婦薑於齊」,傳曰:「卿不行,非禮也。」
以卿不行為非禮,知君有故得使卿逆也。
九月,齊侯送薑氏於讙。
(讙,魯地。
濟北蛇丘縣西有下讙亭。
已去齊國,故不言女;
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
○讙,呼端反。
蛇,以支反。
公會齊侯於讙。
無傳。)
夫人薑氏至自齊。
(無傳。告於廟也。不言翬以至者,齊侯送之,公受之於讙。)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有年。
(無傳。五穀皆熟,書「有年」。)
疏「有年」。
○正義曰:年訓為稔。
謂歲為年者,取其歲穀一熟之義。
故禾稼既收,農功畢入,以其歲豐於常,故史書「有年」於策。
此書「有年」,宣十六年書「大有年」,《穀梁傳》曰:「五穀皆熟為有年」,「五穀大熟為大有年。」
杜取《穀梁》為說,其義亦當然也。
《周禮•疾醫》以五穀養病,鄭玄云「五穀,麻、黍、稷、麥、豆」,即《月令》五時所食穀也。
賈云「桓惡而有年豐,異之也。」
言有非其所宜有。
案昭元年傳曰:「國無道而年穀和熟,天讚之也。」
是言歲豐為佐助之非,妖異之物也。
君行既惡,澤不下流,遇有豐年,輒以為異。
是則無道之世,唯宜有大饑,不宜有豐年,非上天佑民之本意也。
且言有不宜有,傳無其說。
《釋例》曰:「劉、賈、許因有年,大有年之經,有鴝鵒來巢,書所無之傳,以為經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也。」
據經螟螽不書有,傳發於魯之無鴝鵒,不以有字為例也。
經書十有一年、十有一月,不可謂不宜有此年,不宜有此月也。
螟螽俱是非常之災,亦不可謂其宜有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31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傳】三年春,曲沃武公伐翼,次於陘庭。
韓萬禦戎,梁弘為右。
(武公,曲沃莊伯子也。
韓萬,莊伯弟也。
禦戎,仆也。
右,戎車之右。)
疏注「武公」至「之右」。
○正義曰:「武公,莊伯子」,「韓萬,莊伯弟」,《世本》、《世家》文也。
《周禮》:「戎仆掌馭戎車」,「戎右掌戎車之兵革使。」
故知禦為戎仆,右是戎車之右也。
逐翼侯於汾隰,(汾隰,汾水邊。
○汾,扶云反,汾水名。
下濕曰隰。)
疏注「汾隰,汾水邊」。
○正義曰:《釋例》曰:「汾水出大原故汾陽縣東南,至晉陽縣西南,經西河平陽至河東汾陽縣入河。」
《爾雅•釋地》云:「下濕曰隰。」
知汾隰,汾水邊也。
驂絓而止,(驂,騑馬。
○驂,七南反。
絓,戶卦反。
騑,芳非反。)
疏注「驂,騑馬」。
○正義曰:《說文》云「騑,驂,旁馬」。
是騑、驂為一也。
初駕馬者,以二馬夾轅而已,又駕一馬,以兩服為參,故謂之驂。
又駕一馬,乃謂之駟。
故《說文》云: 「驂。
駕三馬也,駟,一乘也。」
兩服為主,以漸參之,兩旁二馬遂名為驂。
故總舉一乘則謂之駟,指其騑馬則謂之驂。
《詩》稱「兩驂如舞」,二馬皆稱驂。
《禮記》稱「說驂而賻之」。
一馬亦稱驂,是本其初參,遂以為名也。
驂馬在衡外挽靷,每絓於木,由頸不當衡故也。
名騑者,以駟馬有騑騑之容。
故《少儀》云「騑騑翼翼」是也。
夜獲之,及欒共叔。
(共叔,桓叔之傅,欒賓之子也,身傅翼侯。
父子各殉所奉之主,故並見獲而死。
○共音恭,注同。
殉,似俊反。)
「會於嬴」,成昏於齊也。
(公不由媒介,自與齊侯會而成昏,非禮也。
○介音界。)
疏注「公不」至「禮也」。
○正義曰:此成昏謂聘文薑也。
《詩》剌魯桓公不能禁製文薑,云:「取妻如之何?
匪媒不得。
既曰得止,曷又極止。」
言桓公以媒得文薑。
此云不由媒者,公親會齊侯,必無媒也。
《詩》舉正法以剌上,傳據實事以解經,故不同耳。
「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不盟也。
「公會杞侯於成阝」,杞求成也。
(二年入祀,故今來求成。)
「秋,公子翬如齊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
昏禮雖奉時君之命,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
故公子翬逆女,傳稱修先君之好;
公子遂逆女,傳稱尊君命。
互舉其義。
○好,呼報反,注同。
疏注「昏禮」至「其義」。
○正義曰:公子遂逆女,傳言尊君命,是奉時君之命也。
此言「脩先君之好」,是稱先君為辭也。
翬、遂俱是逆女,傳文各言其一,是互舉其義。
《昏禮》納采辭曰:「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
其納徵辭曰:「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徵。」
是男家辭也。
主人醴賓辭曰:「子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禮,請醴從者。」
是女家辭也。
彼士禮也,故稱先人。
若諸侯,則稱先君。
以此知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
「齊侯送薑氏」,非禮也。
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
公子,則下卿送之。
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
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
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
(○「齊侯送薑氏」,本或作「送薑氏於讙」。
公子則下卿送。
公子,公女。)
疏「凡公」至「送之」。
○正義曰:昏以相敵為耦,先以敵國為文,然後於大國小國辨其所異。
姊妹於敵國,猶上卿送之,於大國則上卿必矣。
且姊妹禮於先君,不以所嫁輕重,雖則小國,亦使上卿送也。
「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文承「公子」之下,謂送公子,非送姊妹也。
《周禮》序官唯有中大夫,無上大夫也。
《禮記•王製》曰:「諸侯之上大夫卿。」
鄭玄云「上大夫曰卿」,則上大夫即卿也,又無上大夫矣。
而此云上大夫者,諸侯之製,三卿、五大夫。
五人之中,又複分為上下。
成三年傳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
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
是分大夫為上下也。
冬,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
(古者女出嫁,又使大夫隨加聘問,存謙敬,序殷勤也。
在魯而出,則曰致女;
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
故傳以致夫人釋之。)
疏注「古者」至「釋之」。
○正義曰:經書「來聘」,傳言「致夫人」,是行聘禮而致之也。
故知使大夫隨加聘問,得所以存謙敬,序殷勤也。
其意言不堪事宗廟,則欲以之歸也。
成九年,「季孫行父如宋致女」,與此事同而文異,故辨之,云「在魯而出,則曰致女,在他國而來,則總曰聘」。
是詳內略外之文。
傳嫌其不同,故以「致夫人」釋之。
芮伯萬之母芮薑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於魏。
(為明年秦侵芮張本。
芮國在馮翊臨晉縣。
魏國,河東河北縣。
○芮,如銳反,國名。
惡,烏路反。
翊音翼。)
疏注「為明」至「北縣」。
○正義曰:《地理誌》云「馮翊臨晉縣芮鄉,故芮國也。
河東郡河北縣,《詩》魏國也」。
《世本》:芮、魏皆姬姓。
《尚書•顧命》:成王將崩,有芮伯為卿士。
名諡不見。
魏之初封,不知何人?
閔元年晉獻公滅魏,芮則不知誰滅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33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經】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冬獵曰狩,行三驅之禮,得田狩之時,故傳曰:「書時,禮也。
周之春,夏之冬也。
田狩從夏時,郎非國內之狩地,故書地。
○狩,手又反。
夏,戶雅反,下同。)
疏注「冬獵」至「書地」。
○正義曰:「冬獵曰狩」,《爾雅•釋天》文也。
《易•比卦•九五》「王用三驅,失前禽」,鄭玄云「王者習兵於蒐狩,驅禽而射之三,則已法軍禮也。
失前禽者,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之,旁去又不射,唯背走者,順而射之,不中則已。
是其所以失之。
用兵之法亦如之。
降者不殺,奔者不禦,皆為敵不敵,己加以仁恩養威之道」。
是說三驅之事也。
狩獵之禮,唯有三驅。
故知行三驅之正禮,得田獵之常時。
故傳曰:「書時,禮也。」
善其得時明禮,皆無違矣。
周之春正月建子,即是夏之仲冬也。
《周禮•大司馬》:「中冬教大閱,遂以狩田」,是田狩從夏時也。
《釋例》曰:「三王異正朔,而夏數為得天。
雖在周代,於言時舉事,皆據夏正。
故公以春狩,而傳曰:『書時,禮也。』
」隱五年「公矢魚於棠」,傳曰「言遠地也」。
僖二十八年,「天王狩於河陽」,傳曰「言非其地也」。
舉地名者,皆言其非地。
故知此郎,非國內之狩地,故書地也。
若國內狩地,大野是也。
哀十四年傳曰「西狩於大野」,經不書大野,明其得常地,故不書耳。
由此而言,則狩於禚,蒐於紅,及比蒲昌間,皆非常地,故書地也。
田狩之地須有常者,古者民多地狹,唯在山澤之間乃有不殖之地,故天子、諸侯必於其封內擇隙地而為之。
僖三十三年傳曰:「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也。」
是其諸國各有常狩之處,違其常處則犯害居民。
故書地以譏之。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
(宰,官;
渠,氏;
伯糾,名也。
王官之宰,當以才授位,而伯糾攝父之職,出聘列國,故書名以譏之。
國史之記,必書年以集此公之事,書首時以成此年之歲,故《春秋》有空時而無事者。
今不書秋冬首月,史闕文。
他皆放此。
○糾,居黝反。)
疏注「宰官」至「放此」。
○正義曰:《周禮•天官》有大宰、小宰、宰夫,知宰是官也。
傳言「父在,故名」。
知伯糾是名,自然渠為氏矣。
《周禮》:大宰,卿;
小宰,中大夫;
宰夫,下大夫。
未知伯糾是何宰也。
貶之乃書名,間於法當書字。
但中、下大夫例皆書字,則此宰高下猶未可量。
故注直言王官之宰,不指小宰、宰夫,慎疑故也。
《詩》稱「濟濟多士」,書戒無曠庶官,為政有三,擇人為急。
王官之宰,當以才授位,今其父居官而使子攝職,是王者輕侮爵位,遭人則可故書名以譏之。
糾之出聘,事由於王;
而貶糾者,王不應授糾,糾不應受使,二者俱有其過,貶糾亦所以責王,如宰咺之比也。
《春秋》編年之書,四時畢具,乃得為年。
此無秋、冬,知是史闕文也。
舊史先闕,故仲尼因之。
《膏肓》何休以為《左氏》宰渠伯糾「父在,故名」,仍叔之子何以不名?
又仍叔之子,以為「父在,稱子」,伯糾父在,何以不稱子?
鄭箴之云:「仍叔之子者,譏其幼弱,故略言子,不名之。
至於伯糾能堪聘事私覿,又不失子道,故名且字也。」
鄭氏所箴與杜同。
云伯糾名且字非杜義。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33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傳】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
書時,禮也。
(郎非狩地,故書時合禮。)
疏注「郎非」至「合禮」。
○正義曰:春秋之世,狩獵多矣!
見於經者無數事焉,良由得時得地則常事不書故也。
以獲麟在於大野,得地則不書其地,知地、時並得,則例皆不書。
此書「公狩於郎」,必是有所譏剌。
所剌之意,在於失常地也。
但傳於棠與河陽,已云「言非其地」,則非地之責於理巳見;
而此狩得時,恐並時亦剌,駮出合禮,而非禮自明。
故注申其意,言郎非狩地,唯時合禮。
以時合禮,地非禮也。
《公羊傳》曰:「常事不書,此何以書?
譏,何譏爾?
遠也。」
《公羊》說諸侯遊戲不得過郊,故有遠近之言。
左氏無此義。
要言遠者,亦是譏其失常地也。
夏,周宰渠伯糾來聘。
父在,故名。
秋,秦師侵芮,敗焉,小之也。
(秦以芮小,輕之,故為芮所敗。)
冬,王師、秦師圍魏,執芮伯以歸。
(三年,芮伯出居魏,芮更立君。秦為芮所敗,故以芮伯歸,將欲納之。)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35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經】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
(未同盟而書名者,來赴以名故也。
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已丑,此年正月六日。
陳亂,故再赴。
赴雖曰異,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書正月。
慎疑審事,故從、赴兩書。
○鮑,步飽反。)
疏注「未同」至「兩書」。
○正義曰:僖二十三年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
檢經、傳,魯未與陳盟而書鮑名,知其來赴以名故也。
隱八年「蔡侯考父卒」,注云:「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
案《史記•年表》,隱之元年是陳桓公之二十三年,則桓公亦得與惠公盟。
而云未同盟者,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故疑與惠公盟。
此去惠公年月己遠,且自隱公以來陳、魯未嚐交好,於惠公之世亦似無盟,故以未同盟解之也。
以《長曆》推之,知甲戌、己丑別月,而赴者並言正月,故兩書其日而共言正月。
若其各以月赴,亦應兩書其月。
但此異年之事,設令兩以月赴,則當以四年云十二月甲戌陳侯鮑卒;
五年正月己丑陳侯鮑卒。
夏,齊侯、鄭伯如紀。
(外相朝皆言如。齊欲滅紀,紀人懼而來告,故書。)
疏注「外相」至「故書」。
○正義曰:傳言朝,經言如。
知如即朝也。
下文「州公如曹」與此相類,故云「外相朝皆言如」也。
魯出朝聘,例言如,獨言外朝者,經有「公朝王所」,以不盡云公如,故獨云外也。
朝聘而謂之如者,《爾雅•釋詁》云:「如,往也」。
朝者,兩君相見,揖讓兩楹之間。
聘者,使卿通問鄰國,執圭以致君命,據行禮而為言也。
魯之君臣出適他國,始行即書於策,未知成禮與否。
經每有在塗乃複,是禮未必成,故直云如。
言其往彼國耳,不果必成朝聘也。
公朝王所,則朝訖乃書,故指朝言之。
此齊、鄭朝紀,亦應朝訖乃告。
但略外,故言如耳。
外相朝例不書,而此獨書者,傳言「欲以襲紀,紀人知之」。
明其懼而告魯,故書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仍叔,天子之大夫,稱仍叔之子,本於父字,幼弱之辭也。譏使童子出聘。)
疏注「仍叔」至「出聘」。
○正義曰:天子大夫例皆書字,仍氏叔字,知是天子大夫也。
《公羊》、《穀梁》皆以仍叔之子為父老代父從政,左氏直云弱也。
言其幼弱,不言父在,則是代父嗣位,非父在也。
伯糾身未居官,攝行父事,故稱名以貶之。
此子雖己嗣位,而未堪從政,故係父以譏之。
譏王使童子出聘也。
蘇氏用《公羊》、《穀梁》之義,以為父老來聘,非父沒。
義或當然。
葬陳桓公。
(無傳。)
城祝丘。
(無傳。齊、鄭將襲紀故。)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王自為伐鄭之主,君臣之辭也。
王師敗不書,不以告。
○從,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
(傳例曰:書,不時也。
失龍見之時。
○雩音於,祭名。
見,賢遍反。)
螽。
(無傳。
蚣蝑之屬為災,故書。
○螽音終。
蚣,相容反。
蝑,相魚反。)
疏注「蚣蝑」至「故書」。
○正義曰:《釋蟲》云:「蜇螽,蜙蝑。」
楊雄《方言》云:「舂黍謂之蚣蝑。」
陸機《毛詩疏》云:「幽州人謂之舂箕。
舂箕即舂黍,蝗類也。
長而青,股鳴者。
或謂似蝗而小,班黑,其股狀如玳瑁叉,五月中,以兩股相切作聲,聞十數步。」
《爾雅》又有蟿螽、土螽。
樊尤云皆蜙蝑之屬。
然則螽之種類多,故言屬以包之。
傳稱「凡物不為災,不書」。
知此為災,故書。
冬,州公如曹。
(不書奔,以朝出也。
為下實來書也。
曹國,今濟陰定陶縣。
○陶,同勞反。)
疏「州公如曹」。
○正義曰:《周禮》: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裏,侯四百裏,伯三百裏,子二百裏,男一百裏。
隱五年《公羊傳》曰:「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其餘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
然則三公之外,爵稱公者,唯二王之後杞與宋耳。
此「州公」及僖五年「晉人執虞公」 並是。
小國而得稱公者,鄭玄《王製》注以為殷地三等:百裏,七十裏,五十裏。
武王克殷,雖製五等之爵,而因殷三等之地。
及周公製禮,大國五百裏,小國百裏。
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
其不滿者,皆益之地為百裏焉。
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
言爵尊國小,蓋指此州公、虞公也。
案虞是克商始封,非為殷之餘國。
鄭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
杜之所解,亦無明言。
唯《世族譜》云:「虞,姬姓。
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後,處中國為西吳,後世謂之虞公。」
服虔云春秋前,以黜陟之法進爵為公,未知孰是?
或可嚐為三公之官,若虢公之屬,故稱公也。
以其無文,故備言之。
劉炫難服云:周法,二王之後乃得稱公。
雖複周公、大公之勳,齊桓、晉文之霸,位止通侯,未升上等。
州有何功,得遷公爵?
若其爵得稱公,土亦應廣,安得爵為上公,地仍小國?
若地被兼,黜爵,亦宜減,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
此則理之不通也。
○注「不書」至「陶縣」。
○正義曰:如者,朝也。
以朝出國,不得書奔,外朝不書,以因來向魯,故書其本也。
《世本》:州國薑姓,曹國伯爵。
《譜》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鐸之後也。
武王封之陶丘,今濟陰定陶縣是也。
桓公三十五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伯陽立十五年,魯哀公之八年,而宋滅曹。」
《地理誌》云:濟陰郡定陶縣。」
《詩》曹國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40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經】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陳侯鮑卒。
(未同盟而書名者,來赴以名故也。
甲戌,前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已丑,此年正月六日。
陳亂,故再赴。
赴雖曰異,而皆以正月起文,故但書正月。
慎疑審事,故從、赴兩書。
○鮑,步飽反。)
疏注「未同」至「兩書」。
○正義曰:僖二十三年傳例曰:「赴以名,則亦書之。」
檢經、傳,魯未與陳盟而書鮑名,知其來赴以名故也。
隱八年「蔡侯考父卒」,注云:「蓋春秋前與惠公盟,故赴以名。」
案《史記•年表》,隱之元年是陳桓公之二十三年,則桓公亦得與惠公盟。
而云未同盟者,以蔡侯之卒去惠尚近,故疑與惠公盟。
此去惠公年月己遠,且自隱公以來陳、魯未嚐交好,於惠公之世亦似無盟,故以未同盟解之也。
以《長曆》推之,知甲戌、己丑別月,而赴者並言正月,故兩書其日而共言正月。
若其各以月赴,亦應兩書其月。
但此異年之事,設令兩以月赴,則當以四年云十二月甲戌陳侯鮑卒;
五年正月己丑陳侯鮑卒。
夏,齊侯、鄭伯如紀。
(外相朝皆言如。齊欲滅紀,紀人懼而來告,故書。)
疏注「外相」至「故書」。
○正義曰:傳言朝,經言如。
知如即朝也。
下文「州公如曹」與此相類,故云「外相朝皆言如」也。
魯出朝聘,例言如,獨言外朝者,經有「公朝王所」,以不盡云公如,故獨云外也。
朝聘而謂之如者,《爾雅•釋詁》云:「如,往也」。
朝者,兩君相見,揖讓兩楹之間。
聘者,使卿通問鄰國,執圭以致君命,據行禮而為言也。
魯之君臣出適他國,始行即書於策,未知成禮與否。
經每有在塗乃複,是禮未必成,故直云如。
言其往彼國耳,不果必成朝聘也。
公朝王所,則朝訖乃書,故指朝言之。
此齊、鄭朝紀,亦應朝訖乃告。
但略外,故言如耳。
外相朝例不書,而此獨書者,傳言「欲以襲紀,紀人知之」。
明其懼而告魯,故書也。
天王使仍叔之子來聘。
(仍叔,天子之大夫,稱仍叔之子,本於父字,幼弱之辭也。譏使童子出聘。)
疏注「仍叔」至「出聘」。
○正義曰:天子大夫例皆書字,仍氏叔字,知是天子大夫也。
《公羊》、《穀梁》皆以仍叔之子為父老代父從政,左氏直云弱也。
言其幼弱,不言父在,則是代父嗣位,非父在也。
伯糾身未居官,攝行父事,故稱名以貶之。
此子雖己嗣位,而未堪從政,故係父以譏之。
譏王使童子出聘也。
蘇氏用《公羊》、《穀梁》之義,以為父老來聘,非父沒。
義或當然。
葬陳桓公。
(無傳。)
城祝丘。
(無傳。齊、鄭將襲紀故。)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
(王自為伐鄭之主,君臣之辭也。
王師敗不書,不以告。
○從,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
(傳例曰:書,不時也。
失龍見之時。
○雩音於,祭名。
見,賢遍反。)
螽。
(無傳。
蚣蝑之屬為災,故書。
○螽音終。
蚣,相容反。
蝑,相魚反。)
疏注「蚣蝑」至「故書」。
○正義曰:《釋蟲》云:「蜇螽,蜙蝑。」
楊雄《方言》云:「舂黍謂之蚣蝑。」
陸機《毛詩疏》云:「幽州人謂之舂箕。
舂箕即舂黍,蝗類也。
長而青,股鳴者。
或謂似蝗而小,班黑,其股狀如玳瑁叉,五月中,以兩股相切作聲,聞十數步。」
《爾雅》又有蟿螽、土螽。
樊尤云皆蜙蝑之屬。
然則螽之種類多,故言屬以包之。
傳稱「凡物不為災,不書」。
知此為災,故書。
冬,州公如曹。
(不書奔,以朝出也。
為下實來書也。
曹國,今濟陰定陶縣。
○陶,同勞反。)
疏「州公如曹」。
○正義曰:《周禮》: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裏,侯四百裏,伯三百裏,子二百裏,男一百裏。
隱五年《公羊傳》曰:「天子三公稱公,王者之後稱公,其餘大國稱侯,小國稱伯、子、男。」
然則三公之外,爵稱公者,唯二王之後杞與宋耳。
此「州公」及僖五年「晉人執虞公」 並是。
小國而得稱公者,鄭玄《王製》注以為殷地三等:百裏,七十裏,五十裏。
武王克殷,雖製五等之爵,而因殷三等之地。
及周公製禮,大國五百裏,小國百裏。
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
其不滿者,皆益之地為百裏焉。
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
言爵尊國小,蓋指此州公、虞公也。
案虞是克商始封,非為殷之餘國。
鄭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
杜之所解,亦無明言。
唯《世族譜》云:「虞,姬姓。
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孫以為虞仲之後,處中國為西吳,後世謂之虞公。」
服虔云春秋前,以黜陟之法進爵為公,未知孰是?
或可嚐為三公之官,若虢公之屬,故稱公也。
以其無文,故備言之。
劉炫難服云:周法,二王之後乃得稱公。
雖複周公、大公之勳,齊桓、晉文之霸,位止通侯,未升上等。
州有何功,得遷公爵?
若其爵得稱公,土亦應廣,安得爵為上公,地仍小國?
若地被兼,黜爵,亦宜減,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
此則理之不通也。
○注「不書」至「陶縣」。
○正義曰:如者,朝也。
以朝出國,不得書奔,外朝不書,以因來向魯,故書其本也。
《世本》:州國薑姓,曹國伯爵。
《譜》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鐸之後也。
武王封之陶丘,今濟陰定陶縣是也。
桓公三十五年,魯隱公之元年也。
伯陽立十五年,魯哀公之八年,而宋滅曹。」
《地理誌》云:濟陰郡定陶縣。」
《詩》曹國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5-12 15:44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5-12 15:47 編輯
【春秋左傳正義 卷六】
【經】六年,春,正月,寔來。
(寔,實也。
不言州公者,承上五年冬經「如曹」。
間無異事,省文,從可知。
○寔,時力反。
省,所景反。)
夏,四月,公會紀侯於成。
(成,魯地,在泰山鉅平縣東南。)
秋,八月,壬午,大閱。
(齊為大國,以戎事徵諸侯之戍,嘉美鄭忽,而忽欲以有功為班,怒而訴齊。
魯人懼之,故以非時簡車馬。
○閱音悅。)
疏「大閱」。
○正義曰:「公狩於郎」、「公狩於禚」,皆書公,「大蒐」、「大閱」,不書公者,《周禮》雖四時教戰,而遂以田獵。
但蒐閱車馬,未必皆因田獵;
田獵從禽,未必皆閱車馬。
何則?
怠慢之主,外作禽荒,豈待教戰方始獵也。
公及齊人狩於禚,乃與鄰國共獵,必非自教民戰。
以「矢魚於棠」,非教戰之事,主為遊戲,而斥言公。
則狩於郎、禚,亦主為遊戲,故特書公也。
「大蒐」、「大閱」,國之常禮,公身雖在,非為遊戲,如此之類,例不書公。
定十四年「大蒐於比蒲,邾子來會公」,公身在蒐,而經不書公,知其法所不書。
以其國家大事,非公私慾故也。
且比蒲、昌間皆舉蒐地,此不言地者,蓋在國簡閱,未必田獵。
昭十八年,鄭人簡兵大蒐在於城內,此亦當在城內。
○注「齊為」至「車馬」。
○正義曰:大閱之禮在於仲冬,今農時閱兵,必有所為。
傳不言其意,故注者原之,於時四鄰與魯無怨,又竟無征伐之處。
諸侯戍齊,經所不見,而傳說鄭忽怒事於大閱之上,及十年鄭與齊、衛來戰於郎。
知此大閱是懼鄭忽而畏齊人,故以非時簡車馬也。
蔡人殺陳佗。
(佗立逾年不稱爵者,篡立,未會諸侯也。
傳例在莊二十二年。)
疏注「佗立」至「二年」。
○正義曰:殺陳佗,傳無文,不言無傳者,以傳說此事在莊二十二年,不是全無其事,故不言無傳。
九月,丁卯,子同生。
(桓公子莊公也。
十二公唯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備用大子之禮,故史書之於策。
不稱大子者,書始生也。
○適,丁曆反,傳同。
長,丁丈反。)
疏注「桓公」至「生也」。
○正義曰:適妻長子,於法當為大子,故以大子之禮舉之。
由舉以正禮,故史書於策。
古人之立大子,其禮雖則無文,蓋亦待其長大,特加禮命,如今之臨軒策拜。
始生之時,未得即為大子也,以其備用正禮,故書其生。
未得命,故不言大子也。
杜云「十二公唯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又云「文公、哀公其母並無明文,未知其母是適以否。
蓋其父未為君之前已生,縱令是適,亦不書也」。
《釋例》云:「據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薑所生。」
杜此注云「子同是適夫人之長子,備用大子之禮,故史書之」。
然則雖適夫人之長子,不用大子之禮,亦不書也。
冬,紀侯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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