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儀禮注疏】 [打印本頁]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05
標題: 【儀禮注疏】
【儀禮注疏 序】
△《儀禮注疏》•五十卷(內府藏本)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
《儀禮》出殘闕之餘,漢代所傳,凡有三本。
一曰戴德本,以《冠禮》第一,《昏禮》第二,《相見》第三,《士喪》第四,《既夕》第五,《士虞》第六,《特牲》第七,《少牢》第八,《有司徹》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覲禮》第十六,《喪服》第十七。
一曰戴聖本,亦以《冠禮》第一,《昏禮》第二,《相見》第三,其下則《鄉飲》第四,《鄉射》第五,《燕禮》第六,《大射》第七,《士虞》第八,《喪服》第九,《特牲》第十,《少牢》第十一,《有司徹》第十二,《士喪》第十三,《既夕》第十四,《聘禮》第十五,《公食》第十六,《覲禮》第十七。
一曰劉向《別錄》本,即鄭氏所注。
賈公彥《疏》謂:“《別錄》尊卑吉凶,次第倫序,故鄭用之。
二戴尊卑吉凶雜亂,故鄭不從之也。”
其《經》文亦有二本。
高堂生所傳者,謂之今文。
魯恭王壞孔子宅,得亡《儀禮》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書之,謂之古文。
玄注參用二本。
其從今文而不從古文者,則今文大書,古文附注,《士冠禮》“闑西閾外”句注“古文闑為{埶木},閾為蹙”是也。
從古文而不從今文者,則古文大書,今文附注,《士冠禮》“醴辭”“孝友時格”句注“今文格為嘏”是也。
其書自玄以前,絕無注本。
玄後有王肅《注》十七卷,見於《隋志》。
然賈公彥《序》稱“《周禮》注者則有多門,《儀禮》所注後鄭而已”。
則唐初肅書已佚也。
為之義疏者有沈重,見於《北史》;
又有無名氏二家,見於《隋志》:然皆不傳。
故賈公彥僅據齊黃慶、隋李孟悊二家之《疏》,定為今本。
其書自明以來,刻本舛訛殊甚。
顧炎武《日知錄》曰:“萬曆北監本《十三經》中,《儀禮》脫誤尤多。
《士昏禮》脫‘婿授綏,姆辭曰:未教,不足與為禮也’一節十四字,賴有長安《石經》,據以補此一節,而其《注》、《疏》遂亡。
《鄉射禮》脫‘士鹿中翿旌以獲’七字,《士虞禮》脫‘哭止,告事畢,賓出’七字。
《特牲饋食禮》脫‘舉觶者祭,卒觶,拜,長者答拜’十一字,《少牢饋食禮》脫‘以授屍,坐。
取簞,興’七字。
此則秦火之所未亡,而亡於監刻矣”云云,蓋由《儀禮》文古義奧,傳習者少,注釋者亦代不數人,寫刻有訛,猝不能校,故紕漏至於如是也。
今參考諸本,一一釐正,著於錄焉。
引用:http://www.ourartnet.com/Sikuquanshu/Jingku/Zhushu/Lilei/003.asp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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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一】
《儀禮疏》序。
○竊聞道本沖虛,非言無以表其疏;
言有微妙,非釋無能悟其理。
是知聖人言曲事資,註釋而成。
至於《周禮》、《儀禮》,發源是一,理有終始,分為二部,並是周公攝政大平之書。
《周禮》為末,《儀禮》為本。
本則難明,末便易曉。
是以《周禮》注者,則有多門,《儀禮》所注,後鄭而已。
其為章疏,則有二家:信都黃慶者,齊之盛德;
李孟η者,隋日碩儒。
慶則舉大略小,經註疏漏,猶登山遠望而近不知;
η則舉小略大,經注稍周,似入室近觀而遠不察。
二家之疏,互有修短。
時之所尚,李則為先。
案士冠三加,有緇布冠、皮弁、爵弁,既冠,又著玄冠見於君。
有此四種之冠,故記人下陳緇布冠、委貌、周弁,以釋經之四種。
經之與記都無天子冠法,而李云委貌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之謬也。
《喪服》一篇,凶禮之要,是以南北二家,章疏甚多,時之所以,皆資黃氏。
案鄭注《喪服》引《禮記。 檀弓》云: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為制此服焉。
則之所作,表心明矣。
而黃氏妄云:衰以表心,以表首。
以黃氏公違鄭注,黃之謬也。
黃、李之訓,略言其一,餘足見矣。
今以先儒失路,後宜易塗,故悉鄙情,聊裁此疏,未敢專欲,以諸家為本,擇善而從,兼增己義,仍取四門助教李玄植詳論可否,僉謀已定,庶可施以函丈之儒,青衿之俊,幸以去瑕取玖,得無譏焉。)
[疏]《士冠禮》第一。
○鄭《目錄》云: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玄冠朝服,則是於諸侯。
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積。
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
冠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
○釋曰:鄭云「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為士身加冠。
知者,鄭見下《昏禮》及《士相見》皆據士身自昏、自相見。
又《大戴禮。 公冠》篇及下諸侯有冠禮,夏之末造,亦據諸侯身自加冠,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
鄭云「四民人世事,士之子恆為士」者,是《齊語》文。
彼云:「桓公謂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
管子對曰:『四民勿雜處也。』
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
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就閒燕也,處工就官府也,處商就市井也,處農就田野也。
少而習焉,其心安焉。
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為士也。」
引之者,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
若士之子,則四十︹而仕,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
二十而冠者,鄭據《曲禮》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
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故大夫無冠禮。
又案《喪服。 小功章》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鄭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
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
《小記》云:「丈夫冠而不為殤。」
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殤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為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
若諸侯則十二而冠,故《左傳》襄九年:「晉侯與諸侯伐鄭,還,公送晉侯,以公宴於河上。
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於沙隨之歲,寡君以生。』
注云:沙隨在成十六年。
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
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 君可以冠矣。』」
是諸侯十二而冠也。
若天子,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書。 金》云「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年十五,云王與大夫盡弁,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
又《大戴禮》云:「文王十三生伯邑考。」
《左傳》云:「冠而生子,禮也。」
是殷之諸侯亦十二而冠。
若夏之天子、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
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
故《禮記。 祭法》云「王下祭殤五」。
又《禮記。 檀弓》云:「君之長殤,車三乘。」
是年十九已下乃為殤,故二十乃冠矣。
若天子、諸侯冠,自有天子、諸侯冠禮,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禮,但《儀禮》之內亡耳。
士既三加,為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禮三加。
若天子、諸侯禮則多矣。
故《大戴禮。 公冠》篇云「公冠四加」者,緇布、皮弁、爵弁後加玄冕。
天子亦四加,後當加袞冕矣。
案下文云:「天子之元子猶士,天下無生而貴者。」
則天子之子雖早冠,亦用士禮而冠。
案《家語。 冠頌》云:「王大子之冠,擬冠。」
則天子元子亦擬諸侯四加。
若然,諸侯之子不得四加,與士同三加可知。
鄭又云「冠於五禮屬嘉禮」者,鄭據《周禮》大宗伯所掌五禮,吉、凶、賓、軍、嘉而言。
《宗伯》云「以嘉禮親萬民」,下云「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是冠禮屬嘉禮者也。
鄭又云「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者,大戴,戴聖,與劉向為《別錄》十七篇,次第皆《冠禮》為第一,《昏禮》為第二,《士相見》為第三,自茲以下,篇次則異。
故鄭云大、小《戴》、《別錄》即皆第一也。
其劉向《別錄》,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凶次第倫敘,故鄭用之。
至於大戴即以《士喪》為第四,《既夕》為第五,《士虞》為第六,《特牲》為第七,《少牢》為第八,《有司徹》為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覲禮》第十六,《喪服》第十七。
小戴於《鄉飲》、《鄉射》、《燕禮》、《大射》四篇亦依此《別錄》次第,而以《士虞》為第八,《喪服》為第九,《特牲》為第十,《少牢》為第十一,《有司徹》為第十二,《喪》為第十三,《既夕》為第十四,《聘禮》為第十五,《公食》為第十六,《覲禮》為第十七。
皆尊卑吉凶雜亂,故鄭玄皆不從之矣。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09
【儀禮注疏 卷一】
儀禮。
[疏]「儀禮」。
○釋曰:《儀禮》者,一部之大名;
《士冠》者,當篇之小號。
退大名在下者,取配注之意故也。
然《周禮》言周不言儀,《儀禮》言儀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攝政六年所制。
題號不同者,《周禮》取別夏、殷,故言周;
《儀禮》不言周者,欲見兼有異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禮》云諸公,《士喪禮》云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
又《周禮》是統心,《儀禮》是履踐,外內相因,首尾是一。
故《周禮》已言周,《儀禮》不須言周,同可知矣。
且《儀禮》亦名《曲禮》,故《禮器》云:「經禮三百,曲禮三千。」
鄭注云:「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
其中事儀三千。」
言儀者,見行事有威儀;
言曲者,見行事有屈曲。
故有二名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13
【儀禮注疏 卷一】
鄭氏注。
[疏]「鄭氏注」。
○釋曰:《後漢書》云:「鄭玄,字康成,青州北海郡高密縣人,鄭崇之後也。」
言「注」者,注義於經下,若水之注物,亦名為著。
故鄭敘云:「凡著《三禮》七十二篇。」
云著者,取著明經義者也。
孔子之徒言傳者,取傳述之意。
為意不同,故題目有異也。
但《周禮》六官六十,敘官之法,事急者為先,不問官之大小。
《儀禮》見其行事之法,賤者為先,故以《士冠》為先。
無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
其《昏禮》亦士為先,大夫次之,諸侯次之,天子為後。
諸侯鄉飲酒為先,天子鄉飲酒次之,鄉射、燕禮已下皆然。
又以《冠》、《昏》、《士相見》為先後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即有摯見鄉大夫、見己君及見來朝諸侯之等,又為鄉大夫、州長行鄉飲酒、鄉射之事已下,先吉後凶,盡則行祭祀、吉禮,次敘之法,其義可知。
略陳《儀禮》元本,至於禮之大義,備於《禮記疏》。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14
【儀禮注疏 卷一】
士冠禮。
筮於廟門。
(筮者,以蓍問日吉凶於《易》也。
冠必筮日於廟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
廟,謂禰廟。
不於堂者,嫌蓍之靈由廟神。)
[疏]「士冠」至「廟門」。
○釋曰:自此至「宗人告事畢」一節,論將行冠禮,先筮取日之事。
案下文云「布席於門中,西閾外」者,為門限,即是門外。
故《特牲禮》筮日,主人即位於門外西面。
此不言門外者,閾外之文可參,故省文也。
○注「筮者」至「廟神」。
○釋曰:鄭知筮以蓍者,《曲禮》云「龜曰卜,蓍曰筮」,故知筮以蓍也。
云「問日吉凶於《易》也」者,下云「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
又案《周禮》大卜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
筮得卦,以《易》辭佔吉凶,故云問日吉凶於《易》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15
【儀禮注疏 卷一】
不筮月者,《夏小正》云:「二月綏多士女,冠子取妻時也。」
既有常月,故不筮也。
云「冠必筮日於廟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者,案《冠義》云:「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
敬冠事,所以重禮。」
是筮日為重禮之事也。
《冠義》又云:「古者重冠。
重冠,故行之於廟。
行之於廟者,所以尊重事。
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
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
是成人之禮成子孫也。
此經唯論父子、兄弟,不言祖孫。
鄭兼言孫者,家事統於尊,若祖在則為冠主,故兼孫也。
云「廟謂禰廟」者,案《昏禮》行事皆直云廟,《記》云「凡行事,受諸禰廟」,此經亦直云廟,故知亦於禰廟也。
然《儀禮》之內單言廟者,皆是禰廟,若非禰廟,則以廟名別之。
故《聘禮》云:「賓朝服問卿,卿受於祖廟。」
又受聘在始祖廟,即云「不腆先君之祧」,是不言於廟,舉祖祧以別之也。
士於廟,若天子、諸侯冠,在始祖之廟。
是以襄九年季武子云「以先君之祧處之」,祧則與《聘禮》先君之祧謂遷主所藏始祖同也。
若然,服虔注以祧為曾祖者,以其公還及衛,冠於衛成公之廟。
服註:「成公,衛曾祖。」
故以祧為曾祖廟。
時不冠於衛之始祖,以非已廟故也。
無大夫冠禮,若幼而冠者,與士同在禰廟也。
云「不於堂者,嫌蓍龜之靈由廟神」者,此據經冠在廟堂,此蓍筮在門外,不同處,故以廟決堂。
以蓍自有靈,知吉凶不假廟神,故云嫌蓍龜之靈由廟神也。
案《天府職》云:「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
注云:「問歲之美惡,謂問於龜。」
凡卜筮者,實問於鬼神,龜筮能出其卦兆之佔耳。
若然,卜筮實問七八九六之鬼神,故以六玉禮耳。
而龜筮直能出其卦兆之佔,似無靈者,各有所對。
若以蓍龜對生數、成數之鬼神,則蓍龜直能出卦兆,不得有神。
若以卦對生成之鬼神,則蓍龜亦自有神。
是以《易。
繫辭》云「蓍之德圓而神」,又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者,莫善於蓍龜。」
又郭璞云:「上有蔭叢蓍,下有千齡蔡。」
凡蟲之智,莫善於龜;
凡草之靈,莫善於蓍。
蓍、龜自有靈也。
若蓍自有神,不假廟神也。
不於寢門筮者,一取成人之禮成子孫,二兼取鬼神之謀。
故《易。繫辭》云「人謀鬼謀」,鄭注云:「鬼謀,謂謀卜筮於廟門。」
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18
【儀禮注疏 卷一】
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即位於門東,西面。
(主人,將冠者之父兄也。
玄冠,委貌也。
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
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也。
筮必朝服者,尊蓍龜之道。
緇帶,黑繒帶。
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屈垂三尺。
素,白韋,長三尺,上廣一尺,下廣二尺,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二寸。
天子與其臣,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
諸侯與其臣,皮弁以視朔,朝服以日視朝。
凡染黑,五入為糹取,七入為緇,玄則六入與?)
[疏]「主人」至「西面」。
○釋曰:此主人將欲謀日之時,先服,即位於禰廟門外,東西而立,以待筮事也。
○注「主人」至「八與」。
○釋曰:經直云主人,當是父兄加冠之禮。
知兼有兄者,《論語》云:「出則事公卿,入則事父兄。」
父兄者,一家之統,父不在則兄為主可知,故兼其兄也。
又案下文「若孤子,則父兄戒宿。
冠之日,主人而迎賓」,則無親父親兄,故彼注云「父、兄,諸父、諸兄」,則知此主人迎賓是親父、親兄也。
云「玄冠,委貌」者,此云玄冠,下記云委貌,彼云委貌,見其安正容體;
此云玄冠,見其色;
實一物也。
云「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布也。
云「素裳」者,雖經不言裳,裳與同色,云素者,故知裳亦積白素絹為之也。
云「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也」者,禮之通例,衣與冠同色,故《郊特牲》云「黃衣黃冠」是也。
裳與同色,故下爵弁服、裳、,即之類是也。
經直云朝服不言色,與冠同可知也。
若然,鄭不言裳與同色者,舉衣與冠同,裳與同,亦明知,故不言也。
其衣冠色異,經即別言之。
是以下云爵弁服純衣是也。
云「筮必朝服者,尊蓍龜之道」者,此決正冠時,主人服玄端爵,不服此服,朝服是尊蓍龜之道也。
若然,下文云有司如主人服,又宿賓,賓如主人服,又宿贊冠者,及夕為期,皆朝服。
云尊蓍龜者,案《鄉飲酒》主人朝服,則此有司、賓主朝服,自是尋常相見所服,非特相尊敬之禮。
此筮而朝服,決正冠時與。
士之祭禮,入廟常服玄端。
今此筮亦在廟,不服玄端,故云尊蓍龜之道。
此筮唯有蓍草,言龜者,按《周禮》小事徒筮而已;
若大事,先筮而後卜。
龜筮是相將之物,同著朝服,故兼言龜,是以《雜記》卜筮皆朝服也。
案《特牲禮》筮日與祭同服玄端,《少牢》筮日與祭同服朝服,不特尊蓍龜者。
彼為祭事,龜不可尊於先祖,故同服。
此為冠事,冠事龜可尊於子孫,故服異也。
云「緇帶,黑繒帶」者,案《玉藻》云「君素帶,終裨。
大夫素帶,裨垂。
士練帶,率下裨」。
注云:「大夫裨其紐及末,士裨其末而已。」
又云「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裨」。
鄭云:「君裨帶上以朱,下以綠終之。
大夫裨垂外以玄,內以華。
士裨垂之下,外內皆以緇,是謂緇帶。」
鄭彼云「是謂」者,指此文也。
若然,天子、諸侯帶繞腰及垂者,皆裨之。
大夫則不裨其繞腰者,直裨垂之三尺屈而垂者。
士則裨其末繞三尺,所垂者不裨,在者若然。
大帶所用物:大夫已上用素;
士練繒為帶體,所裨者用緇。
則此言緇,據裨者而言也。
云「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屈垂三尺」者,此亦《玉藻》文。
大夫已上大帶博四寸。
此士卑降於大夫已上,博二寸,再繚共為四寸,屈垂三尺。
則大夫已上亦屈垂三尺同矣。
云「素,白韋」者,案《玉藻》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彼以為總目,而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韋,是色不同。
下云韋者,是君、大夫同用韋也。
但彼是玄端服之,此士用素韋為之,故鄭云白韋也。
又云「,長三尺」至「博二寸」,亦皆《玉藻》文。
鄭彼注云:「頸五寸,亦謂廣也。
頸中央、肩兩角皆上接革帶,肩與革帶廣同。」
此即黻也。
祭服謂之黻,朝服謂之也。
云「天子與其臣,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者,此約《玉藻》而知。
案彼云天子玄端,「聽朔於南門之外」,「皮弁以日視朝」。
又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大廟,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彼注云:「端當為冕。」
謂天子以玄冕聽朔於南門之外、明堂之中。
彼皆不言臣,此鄭兼言臣者,欲見在朝君臣同服。
引之者,證此玄冕朝服而筮者是諸侯之士。
則諸侯與其臣與子加冠,同服皮弁以筮日。
天子與其臣與子加冠,同服玄冕以筮日矣。
知天子服玄冕、諸侯服皮弁以筮日者,鄭既取君臣同服,明筮時還君臣同服。
若云天子用玄冕、諸侯用皮弁,其臣不得上同於君,君下就臣同朝服也。
云「凡染黑,五入為糹取,七入為緇,玄則六入與」者,案《爾雅》一染謂之糹原,再染謂之,三染謂之。」
此三者皆是染赤法。
《周禮。
鍾氏》染鳥羽云:「三入為,五入為糹取,七入為緇。」
此是染黑法,故云凡染黑也。
但《爾雅》及《周禮》無四入與六入之文,《禮》有色朱玄之色,故注此玄則六入,下經注云朱則四入,無正文,故皆云「與」以疑之。
但《論語》有紺糹取連文,紺又在糹取上,則以入赤為朱,若以入黑則為紺。
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糹取則黑於涅。」
又以紺入黑汁則為糹取,故紺糹取連言也。
若然,玄為六入,緇為七入,深淺不同。
而鄭以衣與冠同,以緇與玄同色者,大同小異,皆是黑色,故云同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24
【儀禮注疏 卷一】
有司如主人服,即位於西方,東面,北上。
(有司,群吏有事者,謂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今時卒吏及假吏是也。)
[疏]「有司」至「北上」。
○釋曰:此論主人有司從主人有事,故立位於廟門外西方,東面以待事也。
○注「有司」至「是也」。
○釋曰:士雖無臣,皆有屬吏、胥徒及僕隸,故云「有司,群吏有事者」也。
云「謂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者,案《周禮》三百六十官之下,皆有府史胥徒,不得君命,主人自辟除,去役賦,補置之,是也。
又案《周禮》皆云府史,此云群吏,吏、史亦一也。
故舉漢法為證。
又《周禮》鄭注云:「官長所自辟除。」
此云主人者,以此經云主人,故依經而直云主人,主亦為長者也。
又此注以有司為群吏,案《特牲》以有司為士屬吏,不同者,言群吏則為府吏胥徒也;
言屬吏則謂君命之士。
是以下文「宿贊冠者」注云:「謂賓若他官之屬,中士若下士也。」
又主人讚者,亦云「其屬中士若下士」,是言屬者尊之義。
《特牲》之「有司,士之屬吏」亦親類也。
《特牲》有司之上有子姓,此文無者,彼祭祀事重,故子姓皆來;
此冠事稍輕,故容有不至,故不言。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26
【儀禮注疏 卷一】
筮與席、所卦者,具饌於西塾。
(筮,所以問吉凶,謂蓍也。
所卦者,所以畫地記爻,《易》曰:「六畫而成卦。」
饌,陳也。
具,俱也。
西塾,門外西堂也。)
[疏]「筮與」至「西塾」。
○釋曰:下云「布席於門中西閾外」,彼據筮。
此云西塾,據陳處。
○注「筮所」至「堂也」。
○釋曰:「筮,所以問吉凶,謂蓍也」者,案《曲禮》云:「龜為卜,策為筮。」
故知問吉凶謂蓍。
案《易》筮法用四十九蓍,「分之為二以像兩,卦一以像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
歸奇於扌力以象閏」,「十有八變而成卦」是也。
云「所卦者,所以畫地記爻」者,筮法,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記之,但古用木畫地,今則用錢。
以三少為重錢,重錢則九也。
三多為交錢,交錢則六也。
兩多一少為單錢,單錢則七也。
兩少一多為拆錢,拆錢則八也。
案《少牢》云:「卦者在左坐,卦以木。」
故知古者畫卦以木也。
云「《易》曰六畫而成卦」者,《說卦》文,彼云:「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
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成卦。」
注云:三才,天、地、人之道,六畫,畫六爻。
引之者,證畫地識爻之法。
云「西塾,門外西堂也」者,案《爾雅》云:「門側之堂謂之塾。」
即《士虞禮》云「羞燔俎在內西塾上,南順」是也。
筮在門外,故知此經西塾門外西堂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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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一】
布席於門中,西閾外,西面。
(?,門橛。
閾,閫也。
古文為{執木},閾為蹙。)
[疏]「布席」至「西面」。
○釋曰:此所佈之席擬卜筮之事。
言在「門中」者,以大分言之。
云「?西閾外」者,指陳席處也。
○注「?門」至「為蹙」。
○釋曰:云「?,門橛」者,,一名橛也。
云「閾,閫也」者,《曲禮》云「外言不入於閫」,閫,門限,與閾為一也。
云「古文為{執木},閾為蹙」者,遭於暴秦,燔滅典籍,漢興,求錄遺文之後,有古書、今文。
《漢書》云:魯人高堂生為漢博士,傳《儀禮》十七篇。
是今文也。
至武帝之末,魯恭王壞孔子宅,得古《儀禮》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書,是為古文也。
古文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者同,而字多不同,其餘三十九篇絕無師說,秘在於館。
鄭注《禮》之時,以今、古二字並之。
若從今文不從古文,即今文在經,閾之等是也,於注內疊出古文,{執木}蹙之屬是也。
若從古文不從今文,則古文在經,注內疊出今文,即下文「孝友時格」,鄭注云:「今文格為嘏。」
又《喪服》注「今文無冠布纓」之等是也。
此注不從古文{執木}蹙者,以{執木}蹙非門限之義,故從今不從古也。
《儀禮》之內,或從今,或從古,皆逐義強者從之。
若二字俱合義者,則互挽見之,即下文云「壹揖壹讓升」,注云:「古文壹皆作一。」
《公食大夫》「三牲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一以授賓」,注云:「古文一為壹。」
是大小注皆疊。
今古文二者俱合義,故兩從之。
又鄭疊古今之文者,皆釋經義盡乃言之。
若疊今古之文說,須別釋餘義者,則在後乃言之,即下文「孝友時格」注云「今文格為嘏」,又云「凡醮不祝」之類是也。
若然,下記云「章甫殷道」,鄭云:「章,明也。
殷質,言以表明丈夫也。
甫,或為父,今文為斧。」
事相違,故因疊出今文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0
【儀禮注疏 卷一】
筮人執,抽上賣,兼執之,進受命於主人。
(筮人,有司主三《易》者。
賣,藏筮之器。
今時藏弓矢者謂之賣丸也。
兼,並也。
進,前也,自西方而前。
受命者,當知所筮也。)
[疏]「筮人」至「主人」。
○釋曰:此經所陳,據筮時之事。
案《少牢》云:史「左執筮,右抽上賣、兼與筮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
得主人命訖,「史曰:諾。
西面於門西,抽下賣,左執筮,右兼執賣以擊筮」。
乃立筮。
此云,彼云筮,一也。
但筮法不殊,此亦應不異。
《少牢》具陳,此不言者,文不具,當與彼同。
案《三正記》,大夫蓍五尺,故立筮;
七之蓍三尺,當坐筮。
與彼異也。
○注「筮人」至「筮也」。
○釋曰:案《周禮。
春官》:「筮人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
注云:「問蓍曰筮,其佔《易》。」
是筮人主《三易》者也。
云「賣,藏之器」者,賣有二,其一從下向上承之,其一從上向下韜之也。
云「今時藏弓矢者謂之賣丸也」者,此舉漢法為況,亦欲見韜弓矢者以皮為之,故《詩》云」象弭魚服「,是以魚皮為矢服,則此賣亦用皮也。
知「自西方而前」者,上云「即位於西方」,故知前向東方受命也。
云「受命者,當知所筮也」者,謂執之不知以請筮何事,宰遂命之也。
凡卜筮之法,案《洪範》云:「七稽疑,擇建立卜筮人」,三人佔,從二人之言」。
又案《尚書。
金》云:「乃卜三龜,一習吉。」
則天子、諸侯卜時三龜並用,於玉、瓦、原三人各佔一兆也。
筮時,《連山》、《歸藏》、《周易》亦《三易》並用。
夏殷以不變為佔,《周易》以變者為佔,亦三人各佔一《易》,筮皆三佔從二。
三者,三吉為大吉,一凶為小吉,三凶為大凶,一吉為小凶。
案《士喪禮》筮宅,「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視,反之,東面,旅佔」。
注云:「旅,眾也。
反與其屬共佔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
又卜葬日云:「佔者三人在其南。」
注云:「佔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
《少牢》,大夫禮,亦云三人佔。
鄭既云反與其屬佔之,則鄭意大夫卜筮同用一龜、一《易》,三人共佔之矣。
其用一龜、一《易》,則三代顆用,不專一代。
故《春秋緯演孔圖》云:「孔子《春秋》,九月而成。
卜之,得《陽豫》之卦。」
宋均注云:「《陽豫》,夏殷之卦名。」
故今《周易》無文。
是孔子用異代之筮。
則大夫卜筮,皆不常據一代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1
【儀禮注疏 卷一】
宰自右少退,贊命。
(宰,有司主政教者。
自,由也。
贊,佐也。
命,告也。
佐主人告所以筮也。
《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疏]「宰自」至「贊命」。
○注「宰有」至「自右」。
○釋曰: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士雖無臣,以屬吏為宰,若諸侯使司徒兼冢宰以出政教之類,故云「主政教者」。
引《少儀》者,取證贊命在右之義,以其地道尊右,故贊命皆在右。
是以《士喪禮》亦云:「命筮者在主人之右。」
注云:「命尊者宜由右出。」
《特牲》云:「宰自主人之左贊命。」
不由右者,為神求吉變故也。
《士喪》在右不在左者,以其始死,未忍異於生,故在右也。
《少牢》宰不讚命,大夫尊屈,士卑不嫌,故使人讚命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2
【儀禮注疏 卷一】
筮人許諾,右還,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
(即,就也。
東面受命,右還北行就席。
卦者,有司主畫地識爻者。)
[疏]「筮人」至「在左」。
○釋曰:此言筮人於主人受命訖,行筮事也。
但即席坐西面者,主人為筮人而言作坐,文宜在西面下。
今退西面於下者,欲西面之文下就畫卦者,亦西向故也。
○注「即就」至「爻者」。
○釋曰:鄭知「東面受命」者,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東面,主人在門東西面,今從門西東面,主人之宰命之,故東面受命可知也。
知「右還北行就席」者,以其主人在門外之東南,席在門中,故知右還北行,乃得西面就席坐也。
云「卦者,有司主畫地識爻者」,上云所卦者,謂於此云卦者,據人以杖畫地,記識爻之七八九六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3
【儀禮注疏 卷一】
卒筮,書卦,執以示主人。
(卒,已也。
書卦者,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
[疏]「卒筮」至「主人」。
○釋曰:此言所筮六爻俱了,卦體得成,更以方版畫體示主人之事也。
○注「卒已」至「之卦」。
○釋曰:云「書卦者筮人」者,下文云「筮人還東面旅佔」,明此書卦是筮人也。
不使他人書卦者,筮人尊卦,亦是尊蓍龜之道也。
案《特牲》云:「卒筮,寫卦,筮者執以示主人。」
注云:「卦者主畫地識爻,六爻備,乃以方版寫之。」
則彼寫卦亦是卦者。
故鄭云卦者畫爻者。
彼為祭禮,吉事尚提提,故卦者寫卦,筮人執卦以示主人。
《士喪禮》注云:「卦者寫卦示主人。」
經無寫卦之文,是卦者自畫示主人。
以其喪禮遽於事,故卦者自畫自示主人也。
此冠禮,筮者自為自示主人,冠禮異於祭禮、喪禮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4
【儀禮注疏 卷一】
主人受氐,反之。
(反,還也。)
[疏]「主人受氐反之」。
○釋曰:此筮訖,寫所得卦示主人。
主人受得省視,雖未辨吉凶,主人尊,先受視以知卦體而已。
主人既知卦體,反還與筮人,使人知其佔吉凶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5
【儀禮注疏 卷一】
筮人還,東面旅佔,卒,進告吉。
(旅,眾也。
還與其屬共佔之。
古文旅作臚也。)
[疏]「筮人」至「告吉」。
○釋曰:此言筮人既於主人受得卦體,還於門西東面,旅共佔之,是吉卦。
乃進向門東,東面告主人云:吉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6
【儀禮注疏 卷一】
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
(遠日,旬之外。)
[疏]「若不」至「初儀」。
○釋曰:《曲禮》「吉事先近日」,此《冠禮》是吉事,故先筮近日。
不吉,乃更筮遠日。
是上旬不吉,乃更筮中旬;
又不吉,乃更筮下旬。
云「如初儀」者,自「筮於廟門」已下至「告吉」是也。
○注「遠日旬之外」。
○釋曰:《曲禮》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
彼據吉禮而言。
旬之內曰近某日,據士禮旬內筮,故云近某日,是以《特牲》旬內筮日是也。
旬之外曰遠某日者,據大夫以上禮旬外筮,故言遠某日,是以《少牢》筮旬有一日是也。
案《少牢》云:「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
鄭注云:「及,至也。
遠日後丁若後己。」
言至遠日,又筮日如初,明不併筮,則前月卜來月之上旬,上旬不吉;
至上旬,又筮中旬,中旬不吉;
至中旬,又筮下旬;
下旬不吉則止,不祭祀也。
若然,《特牲》不言及,則可上旬之內筮,不吉則預筮中旬,中旬不吉,又預筮下旬,又不吉則止。
若此冠禮亦先近日,《士冠禮》亦於上旬之內預筮三旬,不吉則更筮後月之上旬。
以其祭祀用孟月,不容入他月。
若冠子,則年已二十不可止,然須冠,故容入後月也。
若然,大夫已上筮旬外,士筮旬內。
此士禮,而注云「遠日,旬之外」者,此遠日旬之外,自是當月上旬之內筮不吉,更筮中旬。
云遠日,非謂《曲禮》文。
大夫以上,前月預筮來月上旬為遠某日者,彼自有遠日,與此別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7
【儀禮注疏 卷一】
徹筮席。
(徹,去也,斂也。)
[疏]「徹筮席」。
○注「徹去也斂也」。
○釋曰:據席則徹去之,筮則斂藏之,故兩訓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7
【儀禮注疏 卷一】
宗人告事畢。
(宗人,有司主禮者。)
[疏]「宗人告事畢」。
○注「宗人」至「禮者」。
○釋曰:士雖無臣,亦有宗人掌禮,比於宗伯,故云「有司主禮者」。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8
【儀禮注疏 卷一】
主人戒賓,賓禮辭,許。
(戒,警也,告也。
賓,主人之僚友。
古者有吉事則樂與賢者歡成之,有凶事則欲與賢者哀戚之。
今將冠子,故就告僚友使來。
禮辭,一辭而許。
再辭而許曰固辭。
三辭曰終辭,不許也。)
[疏]「主人」至「辭許」。
○釋曰:自此以下至「賓拜送」一節,論主人筮日訖三日之前,廣戒僚友,使來觀禮之事也。
云「主人戒賓」者,謂主人親至賓大門外之西、東面,賓出大門外之東、西面戒之。
云「賓禮辭許」者,即下云:「戒賓曰:『某有子某,將加佈於其首,願吾子之教之也。』
賓對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辭。』
主人曰:『某猶原吾子之終教之也。』
賓對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從。』」
是一度辭,後乃許之,是賓禮辭許者也。
○注「戒警」至「許也」。
○釋曰:同官為僚,同志為友。
此賓與主人同是官,與為同志,故以「僚友」解之。
此謂上、中、下士嘗執摯相見者也。
若未嘗相見,則不必戒,故鄭以僚友言之是也。
云「古者有吉事則樂與賢者歡成之」者,則此經戒賓使來者是也。
云「有凶事則欲與賢者哀戚之」者,則《士喪禮》始死命赴者使告君及同僚之等是也。
云「禮辭,一辭而許」者,即此文是也。
云「再辭而許曰固辭」者,則《士相見》云:「『某也原見,無由達,某子以命命某見。』
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
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
主人對曰:『某不敢為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
賓對曰:『某不敢為儀,固以請。』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
是其再辭而許,名為固辭之義也。
云「三辭曰終辭不許也」者,又《士相見》云:「士見於大夫,終辭其摯。」
是三辭不許為終辭之義也。
若一辭不許,後辭上許,則為禮辭許。
若再辭不許,後三辭上許,則為再辭而許之曰固。
辭若不許至於三辭,又不許,則為三辭曰終辭不許也。
又三辭而許則曰三辭,若三辭不許乃曰終辭。
是以《公食大夫》戒賓,「上介出請,入告,三辭」。
又《司儀》云:「諸公相為賓,主君郊勞,交擯,三辭,車逆,拜辱,三揖,三辭。」
注云:「先辭,辭其以禮來於外。
後辭,辭升堂。」
皆是三辭而許稱三辭。
若然,此戒賓,賓禮辭許,不固辭。
案《鄉飲酒》主人「請賓,賓禮辭,許」。
注云:「不固辭者,素所有志。」
是賓習道藝,本望賓舉,是素所有志,故不固辭。
此亦素有志,樂與主人歡成冠禮,故不固辭。
諸經云禮辭許者,是素有志之類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39
【儀禮注疏 卷一】
主人再拜,賓答拜。
主人退,賓拜送。
(退,去也,歸也。)
[疏]案《鄉飲酒》:「主人戒賓,賓拜辱,主人答拜。
乃請賓,賓禮辭,許,主人再拜,賓答拜。
主人退,賓拜辱。」
《鄉射》亦然,皆與此文不同。
此經文不具,當依彼文為正。
但此不言拜辱者,亦是不為賓已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40
【儀禮注疏 卷一】
前期三日,筮賓,如求日之儀。
(前期三日,空二日也。
筮賓,筮其可使冠子者,賢者恆吉。
《冠義》曰:「古者冠禮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
敬冠事所以重禮,重禮所以為國本。」)
[疏]「前期」至「之儀」。
○釋曰:此文下盡「宿贊冠者亦如之」,論筮賓若贊冠者之節。
云「前期三日」者,加日為期,期前三日也。
筮賓者,謂於僚友眾士之中,筮取吉者為加冠之賓也。
云「如求日之儀」者,亦於廟門外,下至告事畢,唯命筮別,其餘威儀並同,故云如求日之儀也。
命筮雖無文,宰、贊蓋云:主人某為子某加冠,筮某為賓,庶幾從之。
若庶子,則改「」為一「庶」,字異,餘亦同。
此經不云命筮,並上筮日亦不云命筮者,皆文不具也。
○注「前期」至「國本」。
○釋曰:云「前期三日,空二日也」者,謂正加冠日是期日,冠日之前空二日,外為前期三日,故云空二日也。
二日之中,雖有宿賓、宿贊冠者,及夕為期,但非加冠之事,故云空也。
云」筮賓,筮其可使冠子者」,即下文三加,皆賓親加冠於首者是也。
云「賢者恆吉」者,解經先戒後筮之意。
凡取人之法,先筮後戒。
今以此賓是賢者,必知吉,故先戒賓,賓已許,方始筮之。
以其賢恆自吉,故先戒後筮之也。
若賢恆吉,必筮之者,取其審慎重冠禮之事,故鄭引《冠義》為證也。
云「重禮所以為國本」者,《詩》云:「人而無禮,胡不遄死。」
《禮運》云:「治國不以禮,猶無耜而耕也。」
故云重禮所以為國本也。
然冠既筮賓,《特牲》、《少牢》不筮賓者,彼以祭祀之事,主人自為獻主,群臣助祭而已。
天子諸侯之祭,祭前已射,於射宮擇取可預祭者,故不筮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42
【儀禮注疏 卷一】
乃宿賓。
賓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再拜。
主人東面答拜。
(宿,進也。
宿者必先戒,戒不必宿。
其不宿者為眾賓,或悉來或否。
主人朝服。)
[疏]「乃宿」至「答拜」。
○釋曰:此經為宿賓,擯者傳主人辭,入內告賓,賓如主人服,出門與主人相見之儀也。
○注「宿進」至「朝服」。
○釋曰:鄭訓宿為進者,謂進之使知冠日當來,故下文「宿曰:『某將加佈於某之首,吾子將蒞之,敢宿。』
賓對曰:『某敢不夙興。』」
是宿之使進之義也。
云「宿者必先戒」者,謂若賓及贊冠同在上戒賓之內已戒之矣,今又宿,是宿者必先戒也。
云「戒不必宿」者,即上文戒賓之中,除正賓及贊冠者,但是僚友欲觀禮者,皆戒之。
使知而已,後更不宿,是戒不必宿者也。
云「不宿者為眾賓,或悉來或否」者,此決賓與贊冠者戒而又宿,不得不來,眾賓主來觀禮,非要須來,容有不來者,故直戒不宿也。
云「主人朝服」者,是上文筮日時朝服,至此無改服之文,則知皆朝服。
凡有戒無宿者,非止於此。
案《鄉飲酒》、《鄉射》主人戒賓及《公食大夫》各以其爵,皆是當日之戒,理無宿也。
又《大射》「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射人戒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與贊者。
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皆有戒而無宿是也。
「射人宿視滌」,此言宿者,謂將射之前,於宿預視滌濯,非戒宿之意也。
若然,《特牲禮》云前期三日宿屍,前無戒而直有宿者,《特牲》文不具,其實亦有戒也。
又《禮記。
祭統》云:「先期旬有一日,宮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齊七日,致齊三日。」
注云:「宿,讀為肅。
肅,猶戒也。
戒輕、肅重也者。
彼以夫人尊,故不得言戒,而變言宿。
讀為肅者,肅亦戒之意。」
彼以宿當戒處,非謂祭前三日之宿也。
《大宰》云「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者,謂戒百官使之散齊,至祭前三日,當致齊也。
凡宿賓之法,案《特牲》云前期三日筮屍,乃宿屍,厥明夕,陳鼎。
則前期二日宿之也。
《少牢》「筮吉」下云「宿」,鄭注云:「大夫尊,儀益多,筮月既戒,諸官以齊戒矣。
至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
又云:「前宿一日,宿戒屍。」
注云:「先宿屍者,重所用為屍者,又為將筮。」
吉則乃遂宿屍。
是前祭二日筮屍訖宿屍,至前祭一日又宿屍。
天子、諸侯祭前三日宿之,使致齊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42
【儀禮注疏 卷一】
乃宿賓。
賓許,主人再拜,賓答拜。
主人退,賓拜送。
(乃宿賓者,親相見,致其辭。)
[疏]「乃宿」至「拜送」。
○釋曰:上據擯者傳辭,賓出與主人相見。
此經據主人自致辭,故再舉宿賓之文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43
【儀禮注疏 卷一】
宿贊冠者一人,亦如之。
(贊冠者,佐賓為冠事者,謂賓若他官之屬,中士若下士也。
宿之以筮賓之明日。)
[疏]「宿贊」至「如之」。
○注「贊冠」至「明日」。
○釋曰:案下文冠子之時,贊者坐櫛、設糹麗、卒之類,是贊冠者佐賓為冠事者。
以其佐賓為輕,故不筮也。
云「謂賓若他官之屬」者,此所取本由主人之意,或取賓之屬,或取他官之屬,故鄭兩言之。
案《周禮》三百六十官,每官之下皆有屬官。
假令上士為官首,其下有中士、下士為之屬。
若中士為官首,其下即有下士為之屬也。
云「中士若下士也」者,此據主人是上士而言之。
贊冠者皆降一等。
假令主人是上士,賓亦是上士,則取中士為之贊。
假令主人是下士,賓亦是下士,則亦取下士為之贊。
禮窮則同,故也。
云「宿之以筮賓之明日」者,以下有「厥明夕為期」,是冠前一日宿賓。
宿贊在厥明之上,則去冠前二日矣。
筮賓是前期三日,則知宿賓贊冠者是筮賓之明日,可知不在宿賓下。
而在宿贊冠之下言之者,欲取為厥明相近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44
【儀禮注疏 卷一】
厥明夕,為期於廟門之外。
主人立於門東,兄弟在其南,少退,西面,北上。
有司皆如宿服,立於西方,東面,北上。
(厥,其也。
宿服,朝服。)
[疏]「厥明」至「北上」。
○釋曰:自此至「賓之家」,論冠前一日之夕為明日加冠之期告賓之事也。
云「厥明夕為期」者,謂宿賓與贊冠明日向暮為加冠之期。
必於廟門者,以冠在廟,知亦在廟為期也。
主人之類在門東,賓之類在門西者,各依賓主之位,夾處東西也。
○注「厥其」至「朝服」。
○釋曰:知「宿服,朝服」者,以其宿服如筮日之服,筮日朝服,轉相如,故知是朝服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49
【儀禮注疏 卷一】
擯者請期,宰告曰:「質明行事。」
(擯者,有司佐禮者,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
質,正也。
宰告曰,旦日正明行冠事。)
[疏]「擯者」至「行事」。
○釋曰:上經布位已訖,故此經見為期之事。
言請期者,謂請主人加冠之期。
言告曰者,即是宰贊命告之也。
○注「擯者」至「冠事」。
○釋曰:上云有司,此言擯者,故知擯者是有司佐主人行冠禮者也。
云「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者,案《聘禮》及《大行人》皆以在主人曰擯,在客稱介,亦曰相,《司儀》云「每門止一相」是也。
云「旦日正明行冠事」者,案《特牲》「請期曰羹飪」,鄭注云:「肉謂之羹。
飪,熟也。
謂明日質明時而曰肉熟,重豫勞賓。」
此無羹飪,故云質明。
《少牢》云「旦明行事」,故此注取彼而言旦日正明行冠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50
【儀禮注疏 卷一】
告兄弟及有司,(擯者告也。)
[疏]「告兄弟及有司」。
○注「擯者告也」。
○釋曰:上文陳兄弟及有司位次,此告訖,下乃云告事畢,則兄弟及有司亦廟門之外矣。
必告之者,禮取審慎之義,故也。
必知擯者告者,上擯者請期,此即云告,明還是擯者告可知。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51
【儀禮注疏 卷一】
告事畢。
(宗人告也。)
[疏]「告事畢」。
○注「宗人告也」。
○釋曰:知宗人告者,亦約上文筮日時宗人告事得知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52
【儀禮注疏 卷一】
擯者告期於賓之家。
[疏]「擯者」至「之家」。
○釋曰:有司是家之屬吏者,則告期皆得在位。
賓是同僚之等,為期時不在,故就家告之。
於夕為期,當暮即得告之者,以其共仕於君,其家必在城郭之內相近,故得告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53
【儀禮注疏 卷一】
夙興,設洗,直於東榮,南北以堂深。
水在洗東。
(夙,早也。
興,起也。
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士用鐵。
榮,屋翼也。
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為夏屋。
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異。)
[疏]「夙興」至「洗東」。
○釋曰:自此至「賓升則東面」,論將冠子豫陳設冠與服、器物之事也。
○注「夙早」至「小異」。
○釋曰:云「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者,謂盥手洗爵之時,恐水穢地,以洗承盥洗水而棄之,故云棄水器也。
云「士用鐵」者,案《漢禮器制度》,洗之所用,士用鐵,大夫用銅,諸侯用白銀,天子用黃金也。
云「榮屋翼也」者,即今之博風。
云榮者,與屋為榮飾;
言翼者,與屋為翅翼也。
云「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為夏屋」者,言周制者,夏、殷卿大夫以下屋無文,故此經是周法,即以周制而言也。
案此經是士禮而云榮,《鄉飲酒》卿大夫禮,《鄉射》、《喪大記》大夫士禮,皆云榮。
又案《匠人》云:「夏後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
此謂宗廟。
路寢同制,則路寢亦然。
雖不云兩下為之,彼下文云殷人重屋、四阿,鄭云:四阿,四注屋。
重屋謂路寢。
殷之路寢四阿,則夏之路寢不四阿矣,當兩下為之。
是以《檀弓》孔子云:「見若覆夏屋者矣。」
鄭注云:「夏屋,今之門廡。」
漢時門廡也,兩下為之,故舉漢法以況。
夏屋兩下為之,或名兩下屋為夏屋。
夏後氏之屋亦為夏屋。
鄭云卿大夫以下其室為夏屋兩下,而周之天子諸侯皆四注。
故《喪大記》云「升自屋東榮」,鄭以為卿大夫士,其天子諸侯當言東ニ也。
周天子路寢,制似明堂五室十二堂,上圓下方,明四注也。
諸侯亦然。
故《燕禮》云「洗當東ニ」,鄭云:「人君為殿屋也。」
云「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異」者,此亦案《漢禮器制度》,尊卑皆用金,及其大小異。
此篇與《昏禮》、《鄉飲酒》、《鄉射》、《特牲》皆直言水,不言。
《大射》雖云水,不云斗。
《少牢》云:「司宮設水於洗東,有斗。」
鄭注云:「設水用,沃盥用斗,禮在此也。」
欲見、斗俱有,餘文無者,不具之意也。
《儀禮》之內,設洗與設尊,或先或後,不同者,若先設洗則兼餘事。
此士冠,賓與贊共洗,《昏禮》有夫婦與御媵之等,《少牢》、《特牲》兼舉鼎,不專為酒,以是皆先設洗。
《鄉飲酒》、《鄉射》先設尊者,以其專為酒。
《燕禮》、《大射》自相對,《大射》辨尊卑,故先設尊;
《燕禮》不辨尊卑,故先設洗。
又《儀禮》之內或有尊無洗,或尊、洗皆有,文不言設之者,是不具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19:55
【儀禮注疏 卷二】
儀禮注疏 卷第二
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
(墉,墻。)
[疏]『陳服』至『北上』。
釋曰:自此至『東面』,論陳設衣服器物之等,以待冠者。
《喪大記》與《士喪禮》服或西領,或南領,此東領者,此嘉禮異於兇禮,故士之冠特先用卑服。
北上,便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09
【儀禮注疏 卷二】
爵弁服,裳,純衣,緇帶,?。
(此與君祭之服。
《雜記》曰:『士弁而祭於公。』
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糸取。
其布三十升。
?裳,淺絳裳。
凡染絳,一入謂之糸原,再入謂之?,三入謂之,朱則四入與?
純衣,絲衣也。
餘衣皆用布,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
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
?,?也。
士?而幽衡,合韋為之。
士染以茅,因以名焉。
今齊人名為。
?之制似。
冠弁者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
今文皆作熏。)
[疏]『爵弁』至『?』。
釋曰:此所陳從北而南,故先陳爵弁服。
註『此與』至『作熏』。
釋曰:士禮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與君祭之服』也。
云『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為體,長尺六寸,廣八寸,績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
其爵弁制大同,唯無旒,又為爵色為異。
又名冕者,亻免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稱。
其爵弁則前後平,故不得冕名。
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
云『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糸取』者,七入為緇,若以入黑則為紺,以紺入黑則為糸取,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
云『如爵頭然』者,以目驗爵頭,赤多黑少,故以爵頭為喻也。
以糸取再入黑汁,與爵同,故取《鍾氏》糸取色解之。
故鄭註《鍾氏》云:『今《禮》俗文作爵,言如爵頭色也。』
玄此言赤者,對文為赤。
若將糸取比?,則又黑多矣。
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紺則黑於涅。』
況更一入黑為糸取乎!
故《巾車》云『雀飾』,鄭註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
云『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義。
是以《喪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
云『?裳,淺絳裳』者,絳則一染至三染,同云淺絳。
《詩》云:『我朱孔陽。』
毛傳云:『朱,深?也。』
故從一染至三染皆謂之淺絳也。
云『朱則四入與』者,《爾雅》及《鍾氏》皆無四入之文。
經有硃色,故鄭約之,若以入黑則為紺,若以入赤則為朱,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然上註以解玄緇,故引《鍾氏》染黑法;
此註解?,故引《爾雅》染赤法也。
云『純衣,絲衣也』者,案鄭解純字或為絲,或為色,兩解不同者,皆望經為註。
若色理明者,以絲解之;
若絲理明者,以色解之。
此經玄衣與裳相對,上玄下,色理自明。
絲理不明,則以絲解之。
《昏禮》『女次純衣』,註云『絲衣』,以下文有女從者畢衤玄,色理自明,則亦絲理不明,故亦以絲理解之。
《周禮。媒氏》云:『純帛無過五兩。』
註云:『純,實緇字也。
古緇以才為聲,納幣用緇,婦人陰也。』
以經云純帛,絲理自明,故為色解之。
《祭統》云:『蠶於北郊,以共純服。』
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也。
《論語》云:『麻冕,禮也。
今也純,儉。』
以純對麻,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之。
是況有不同之事,但古緇、糸才二字並行。
若據布為色者,則為緇字。
若據帛為色者,則為糸才字。
但緇布之緇多在,本字不誤,糸才帛之糸才,則多誤為純。
云『餘衣皆用布』者,此據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長衣之等,皆以布為之,是以《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布。
玄端亦服之類,則皮弁亦是天子朝服。
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
云『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者,《祭統》云:『王後蠶於北郊,以供純服。』
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絲也。
云『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者,衣在上,宜與冠相近,應先言衣。
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與冠同色者,先言衣,後言裳。
今爵弁與衣異,故退純衣於下,使與帶同色也。
云『?,?也』者,此經云,二者一物,故鄭合為一物解之也。
云』士而幽衡『者,《玉藻》文。
言幽衡者,同系於革帶,故連引之也。
云』合韋為之『者,鄭即因解名?之字,言者韋旁著合,謂合韋為之故名也。
云』士染以茅?,因以名焉』者,案《爾雅》云:『茹{艹慮},茅。』
孫氏註:『一名?,可以染絳。』
若然,則一草有此三名矣。
但周公時名草為草,以此染韋合之為,因名為?也。
云『?之制似』者,案上註已釋制,其之制亦如之,但有飾無飾為異耳。
祭服謂之,其他服謂之。
《易。困封》:『九二,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
是祭服之也。
又案《明堂位》云:『有虞氏服,夏後氏山,殷火,周龍章。』
鄭云:『後王彌飾,天子備焉。
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韋而已。』
是士無飾則不得單名?,一名?,一名而已。
是有與異,以制同飾異。
故鄭云之制似也。
但染韋為之體,天子與其臣及諸侯與其臣有異。
《詩》云:『朱芾斯黃。』
鄭云:『天子純朱,諸侯黃朱。』
《詩》又云『赤芾在股』,是諸侯用黃朱。
《玉藻》再命、三命皆云赤,是諸侯之臣亦用赤。
《易。
困卦》九二云:『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
鄭註云:二據初辰在未,未為土,此二為大夫有地之象。
未上值天廚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
二與日為體,離為鎮霍爻。
四為諸侯有明德,受命當王者。
離為火,火色赤。
四爻辰在午時,離氣赤,又朱是也。
文王將王,天子制用朱,故《易。
乾鑿度》云:『孔子曰,天子、三公、諸侯同色。』
《困卦》:『困於酒食,朱方來。』
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
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淺絳為名,是天子與其臣純朱,諸侯與其臣黃朱,為異也。
云『冠弁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陳服,則於房緇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與服同陳。
今以弁在服上並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謂同陳之也。
云『今文皆作熏』者,是色,當從絲旁為之,故疊今文不從熏,從經文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21
【儀禮注疏 卷二】
爵弁服,裳,純衣,緇帶,?。
(此與君祭之服。
《雜記》曰:『士弁而祭於公。』
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糸取。
其布三十升。
裳,淺絳裳。
凡染絳,一入謂之糸原,再入謂之,三入謂之,朱則四入與?
純衣,絲衣也。
餘衣皆用布,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
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
?,也。
士而幽衡,合韋為之。
士染以茅,因以名焉。
今齊人名為?。
之制似。
冠弁者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
今文皆作熏。)
[疏]『爵弁』至『』。
釋曰:此所陳從北而南,故先陳爵弁服。
註『此與』至『作熏』。
釋曰:士禮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與君祭之服』也。
云『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為體,長尺六寸,廣八寸,績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
其爵弁制大同,唯無旒,又為爵色為異。
又名冕者,亻免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稱。
其爵弁則前後平,故不得冕名。
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
云『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糸取』者,七入為緇,若以入黑則為紺,以紺入黑則為糸取,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
云『如爵頭然』者,以目驗爵頭,赤多黑少,故以爵頭為喻也。
以糸取再入黑汁,與爵同,故取《鍾氏》糸取色解之。
故鄭註《鍾氏》云:『今《禮》俗文作爵,言如爵頭色也。』
玄此言赤者,對文為赤。
若將糸取比,則又黑多矣。
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紺則黑於涅。』
況更一入黑為糸取乎!
故《巾車》云『雀飾』,鄭註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
云『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義。
是以《喪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
云『裳,淺絳裳』者,絳則一染至三染,同云淺絳。
《詩》云:『我朱孔陽。』
毛傳云:『朱,深也。』
故從一染至三染皆謂之淺絳也。
云『朱則四入與』者,《爾雅》及《鍾氏》皆無四入之文。
經有硃色,故鄭約之,若以入黑則為紺,若以入赤則為朱,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然上註以解玄緇,故引《鍾氏》染黑法;
此註解,故引《爾雅》染赤法也。
云『純衣,絲衣也』者,案鄭解純字或為絲,或為色,兩解不同者,皆望經為註。
若色理明者,以絲解之;
若絲理明者,以色解之。
此經玄衣與裳相對,上玄下,色理自明。
絲理不明,則以絲解之。
《昏禮》『女次純衣』,註云『絲衣』,以下文有女從者畢衤玄,色理自明,則亦絲理不明,故亦以絲理解之。
《周禮。媒氏》云:『純帛無過五兩。』
註云:『純,實緇字也。
古緇以才為聲,納幣用緇,婦人陰也。』
以經云純帛,絲理自明,故為色解之。
《祭統》云:『蠶於北郊,以共純服。』
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也。
《論語》云:『麻冕,禮也。
今也純,儉。』
以純對麻,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之。
是況有不同之事,但古緇、糸才二字並行。
若據布為色者,則為緇字。
若據帛為色者,則為糸才字。
但緇布之緇多在,本字不誤,糸才帛之糸才,則多誤為純。
云『餘衣皆用布』者,此據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長衣之等,皆以布為之,是以《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布。
玄端亦服之類,則皮弁亦是天子朝服。
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
云『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者,《祭統》云:『王後蠶於北郊,以供純服。』
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絲也。
云『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者,衣在上,宜與冠相近,應先言衣。
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與冠同色者,先言衣,後言裳。
今爵弁與衣異,故退純衣於下,使與帶同色也。
云『?,?也』者,此經云?,二者一物,故鄭合為一物解之也。
云』士?而幽衡『者,《玉藻》文。
言幽衡者,同系於革帶,故連引之也。
云』合韋為之『者,鄭即因解名之字,言者韋旁著合,謂合韋為之故名也。
云』士染以茅,因以名焉』者,案《爾雅》云:『茹{艹慮},茅。』
孫氏註:『一名,可以染絳。』
若然,則一草有此三名矣。
但周公時名草為草,以此染韋合之為,因名為?也。
云『之制似』者,案上註已釋制,其之制亦如之,但有飾無飾為異耳。
祭服謂之,其他服謂之。
《易。困封》:『九二,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
是祭服之也。
又案《明堂位》云:『有虞氏服,夏後氏山,殷火,周龍章。』
鄭云:『後王彌飾,天子備焉。
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韋而已。』
是士無飾則不得單名,一名?,一名?而已。
是有與異,以制同飾異。
故鄭云之制似也。
但染韋為之體,天子與其臣及諸侯與其臣有異。
《詩》云:『朱芾斯黃。』
鄭云:『天子純朱,諸侯黃朱。』
《詩》又云『赤芾在股』,是諸侯用黃朱。
《玉藻》再命、三命皆云赤,是諸侯之臣亦用赤。
《易。困卦》九二云:『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
鄭註云:二據初辰在未,未為土,此二為大夫有地之象。
未上值天廚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
二與日為體,離為鎮霍爻。
四為諸侯有明德,受命當王者。
離為火,火色赤。
四爻辰在午時,離氣赤,又朱是也。
文王將王,天子制用朱,故《易。
乾鑿度》云:『孔子曰,天子、三公、諸侯同色。』
《困卦》:『困於酒食,朱方來。』
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
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淺絳為名,是天子與其臣純朱,諸侯與其臣黃朱,為異也。
云『冠弁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陳服,則於房緇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與服同陳。
今以弁在服上並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謂同陳之也。
云『今文皆作熏』者,是色,當從絲旁為之,故疊今文不從熏,從經文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24
【儀禮注疏 卷二】
皮弁服,素積,緇帶,素。
(此與君視朔之服也。
皮弁者,以白鹿皮為冠,象上古也。
積猶辟也,以素為裳,辟蹙其要中。
皮弁之衣用布亦十五升,其色象焉。)
[疏]『皮弁』至『素?』。
釋曰:此皮弁服卑於爵弁,故陳之次在爵弁之南。
上爵弁服、下玄端服皆言衣,此獨不言衣者,以其上爵弁服與爵弁異,故言衣;
下玄端服服但冠時用緇布冠,不用玄冠,既不言冠,故言衣也。
今此皮弁之服用白布,衣與冠同色,故不言衣也。
註『此與』至『象焉』。
釋曰:案《玉藻》云:『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
又案《鄉黨》說孔子之服云『素衣,裘』。
鄭云『視朔之服』。
視朔之時,君臣同服也。
云『皮弁者,以白鹿皮為冠,象上古也』者,謂三皇時冒覆頭,句頷繞項,至黃帝則有冕,故《世本》云『黃帝作旒冕』。
《禮運》云『先王未有宮室』,又云『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未有麻絲,衣其羽皮』,鄭云:『此上古之時。』
則此象上古謂象三皇時。
以五帝為大古,以三皇為上古也。
若然,黃帝雖有絲麻、布帛、皮弁,至三王不變,是以下記云『三王共皮弁』,鄭註云:『質不變。』
鄭註《郊特牲》云:『所不易於先代。』
故《孝經緯》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
案《禮圖》仍以白鹿皮為冠,故云:『以白鹿皮為冠,象上古也。』
云『積,猶辟也,以素為裳,辟蹙其要中』者,經典云素者有三義:若以衣裳言素者,謂白繒也,即此文之等是也;
畫繢言素者,謂白色,即《論語》云『繢事後素』之等是也;
器物無飾亦曰素,則《檀弓》云『奠以素器』之等是也。
是以鄭云以素為裳辟蹙其要中也。
知『皮弁之衣亦用十五升布』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此皮弁亦天子之朝服,故亦十五升布也。
然《喪服》註云祭服、朝服,辟積無數。
則祭服、皮弁,皆辟積無數。
餘不云者,舉皮弁可知,不並言也。
唯喪服裳幅三衤句有數耳。
云『其色象焉』者,謂象皮弁之色用白布也。
以此言之,《論語》註云素用繒者,彼上服裼衣用素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28
【儀禮注疏 卷二】
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
緇帶,爵?。
(此莫夕於朝之服。
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
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
雜裳者,前玄後黃。
《易》曰:『夫玄黃者,天地之雜色,天玄而地黃。』
士皆爵韋為?,其爵同。
不以玄冠名服者,是為緇布冠陳之。
《玉藻》曰:『?,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疏]『玄端』至『爵?』。
釋曰:此玄端服,服之下,故後陳於皮弁之南。
陳三等裳者,凡諸侯之下皆有二十七士,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不同一命、不命皆分為三等,故服分為三等之裳以當之。
上下經三等之服同用緇帶者,以其士唯有一幅裨之帶,故三服共用之。
大帶,所以束衣。
革帶,所以及佩玉之等。
不言革者,舉有革帶可知,故略不言耳。
三裳之下云『可也』者,欲見三等之士各有所當。
當者即服之,故言可以許之也。
註『此莫』至『爵韋』。
釋曰:云『此莫夕於朝之服』者,當是莫夕於君之朝服也。
案《玉藻》云:『君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
『夕深衣,祭牢肉。』
是君朝服,朝服、夕服,深衣矣。
下又云『朝玄端,夕深衣』。
朝時不服,與君不同,故鄭註云謂大夫士也。
則彼朝玄端、夕深衣,是大夫、士家私朝也。
若然,大夫、士既服玄端、深衣以聽私朝矣。
此服註云莫夕於朝之服,是士向莫之時夕君之服。
必以莫為夕者,朝禮備,夕禮簡,故以夕言之也。
若卿大夫莫夕於君,當亦朝服矣。
案《春秋左氏傳》成十二年晉至謂子反曰:『百官承事,朝而不夕。』
此云莫夕者,無事則無夕法,若夕有事,須見君則夕。
故昭十二年子革云夕,哀十四年子我亦云夕者,皆是有事見君,非常朝夕之事也。
云『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者,上云『玄冠,朝服,緇帶,素?』,此玄端亦緇帶。
彼云朝服,即此玄端也。
但朝服亦得名端,故《論語》云『端章甫』,鄭云:端,諸侯視朝之服耳。
皆以十五升布為緇色,正幅為之同名也。
云『易其裳耳』者,彼朝服素?,同裳色,則裳亦素。
此既易其裳,以三等裳同爵,則亦易之矣。
不言者,朝服言素,不言裳,故須言易。
彼言素,此云爵,於文自明,故不須言易也。
云『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者,此無正文,直以諸侯之士皆有三等之裳,故還以三等之士記之。
但玄是天色,黃是地色,天尊而地卑,故上士服玄,中士服黃,下士當雜裳。
雜裳者,還用此玄黃,但前陽後陰,故知『前玄後黃』也。
云『《易》曰』者,是《文言》文,引之者,證此裳等是天地二色為之。
云『士皆爵韋為,其爵同』者,三裳同云爵,故知三等之士同用爵韋為也。
其爵韋者,所引《玉藻》文是也。
云『不以玄冠名服者,是為緇布冠陳之』者,今不以玄冠表此服者,此為冠時緇布冠陳之冠,既不用玄冠,故不言也。
云『《玉藻》』者,案彼註云:『此玄端服之к也。』
云『?』者,與下君、大夫、士為總目。
韋者,又總三者用韋為之,言君朱,大夫素,士爵者,之韋色也。
云『君朱』者,見五等諸侯,則天子亦朱矣。
同裳色,則天子諸侯朱裳。
士言爵,則此經爵、?亦一也。
以其裳有三等,爵亦雜色,故同爵。
若然,大夫素裳則與朝服不異者,禮窮則同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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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二】
緇布冠缺項,青組纓屬於缺;
緇糸麗,廣終幅,長六尺;
皮弁笄;
爵弁笄;
緇組?,邊;
同篋。
(缺讀如『有?者弁』之。
緇布冠無笄者,著?,圍發際,結項中,隅為四綴,以固冠也。
項中有糸屈,亦由固為之耳。
今未冠笄者著卷幘,?象之所生也。
滕、薛名{艹國}為?。
屬猶著。
糸麗,今之幘梁也。
終,充也。
糸麗一幅,長六尺,足以韜發而結之矣。
笄,今之簪。
有笄者,屈組為?,垂為飾。
無笄者,纓而結其絳。
邊,組側赤也。
同篋,謂此上凡六物。
隋方曰篋。)
[疏]『緇布』至『同篋』。
註『缺讀』至『曰篋』。
釋曰:云『缺讀如「有者弁」之?』者,讀從《弁詩》,義取在首,?者,弁貌之意也。
云『緇布冠無笄』者,案經皮弁、爵弁言笄,緇布冠不言笄,故云無笄也。
云『著?,圍發際』者,無正文,約漢時卷幘亦圍發際,故知也。
云『結項』者,此亦無正文,以經云,明於項上結之也。
云『隅為四綴,以固冠也』者,此亦無正文,以義言之。
既武以下別有項,明於首四隅為綴,上綴於武,然後項得安穩也。
云』項中有糸屈,亦由固為之耳』者,此亦無正文,以義言之。
之兩頭皆為糸屈,別以繩穿糸屈中結之,然後得牢固,故云亦由固為之也。
云『今之未冠笄者著卷幘,象之所生』者,此舉漢法以況義耳。
漢時男女未冠笄者,首著卷幘之狀雖不智,知既言圍發際,故以冠之,明漢時卷幘亦以布帛之等圍繞發際為之矣。
云『?象之所生』者,漢時卷幘是之遺象所生,至漢時,故云象之所生也。
云『滕、薛名{艹國}為』者,此亦舉漢時事以況之。
漢時滕、薛二國云{艹國}。
{艹國},卷幘之類亦遺象,故為況也。
云『糸麗,今之幘梁』者,亦舉漢法為況耳。
幘梁之狀,鄭目驗而知,至今久遠,亦未審也。
云『糸麗一幅,長六尺,足以韜發而結之矣』者,人之長者不過六尺,糸麗六尺,故云足以韜發。
既云韜發,乃云結之,則韜訖乃為?矣。
云『有笄』者,即經云皮弁及爵弁皆云笄者,是有笄也。
云『屈組為?』者,經緇組?邊,是為有笄者而設。
言屈組,謂以一條組於左笄上系定,繞頤下,又相向上仰屬於笄,屈系之有餘,因垂為飾也。
云『無笄者,纓而結其絳』者無笄,即經緇布冠是也,則以二條組兩相屬於?,故經云『組纓屬於?』也。
既屬訖,則所垂絳於頤下結之,故云纓而結其絳也。
云『?邊,組側赤也』者,是三入之赤色,又云邊,則於邊側赤也。
若然,以緇為中,以為邊,側而織之也。
云『同篋,謂此上凡六物』者,『緇布』至『屬於?』共為一物;
糸麗長六尺,二物;
皮弁笄,三物;
爵弁笄,四物;
其緇組?邊,皮弁、爵弁各有一,則為二物,通前四為六物。
云『隋方曰篋』者,《爾雅》無文,此對笥方而不隋也。
隋謂狹而長也。
案《周禮。
弁師》云『掌五冕』,而云『玉笄朱?』,則天子以玉為笄,以朱為。
又案《祭義》云天子『冕而朱?』,諸侯『冕而青?』。
諸侯之笄亦當用玉矣。
又案《弁師》韋弁與皮弁同科,皮弁有笄,則二者亦有笄矣。
又為笄者屬纓,不見有,則六冕無矣。
然士緇布冠無,故下記云:孔子曰『其也,吾未之聞也』。
若諸侯亦以緇布冠為始冠之冠。
故《玉藻》云:『緇布冠繢,諸侯之冠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37
【儀禮注疏 卷二】
蒲筵二,在南。
(筵,席也。)
[疏]『蒲筵二在南』。
註『筵席也』。
釋曰:筵二者,一為冠子,即下云『筵於東序少北』是也;
一為醴子,即下云『筵於戶西南面』是也。
云『在南』者,最在南頭,對下文『側尊一С醴,在服北』也。
鄭註云『筵,席也』者,鄭註《周禮。
司幾筵》云:『敷陳曰筵,藉之曰席。』
然其散言之,筵、席通矣。
前敷在地者,皆言藉,取相承之義,是以諸席在地者,多言筵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39
【儀禮注疏 卷二】
側尊一С醴,在服北。
有篚實勺、觶、角四,脯醢,南上。
(側猶特也。
無偶曰側,置酒曰尊。
側者,無玄酒。
服北者,裳北也。
篚,竹器如グ者。
勺,尊升,所以酒也。
爵三升曰觶。
四狀如匕,以角為之者,欲滑也。
南上者,篚次尊,籩豆次篚。
古文С作廡。)
[疏]『側尊』至『南上』。
註『側猶』至『作廡』。
釋曰:云『側猶特也。
無偶曰側,置酒曰尊。
側者,無玄酒』者,凡禮之通例,稱側有二:一者無偶,特一為側,則此文側是也。
又《昏禮》云『側尊С醴於房中』,亦是無玄酒曰側。
至於《昏禮》合升側載,《聘禮》云側襲,《士虞禮》云側尊,此皆是無偶為側之類也。
一者《聘禮》云『側受幾』者,側是旁側之義也。
云『服北者,裳北也』者,此上先陳爵弁服之時,裳最在北,向南陳之。
此云服北,明在裳北可知也。
云『篚,竹器如グ』者,其字皆竹下為之,故以竹器言之。
如グ者,亦舉漢法為況也。
云『勺,尊升,所以酒也』者,案《少牢》云水有鬥,與此勺為一物,故云尊升。
對彼是?鬥,所以水,則此為尊鬥酒者也。
云『爵三升曰觶』者,案《韓詩外傳》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
相對爵、觶有異,散文則通皆曰爵,故鄭以爵名觶也。
云『四狀如匕,以角為之者,欲滑也』者,對《士喪禮》用木四者,喪禮反吉也。
云『南上者,篚次尊,籩豆次篚』,知然者,以經云尊在服北南上,則是從南北向陳之,以尊為貴,次云篚,後云籩豆,故知次第然也。
云『古文С作廡』者,此С為酒器,廡是夏屋兩下,故不從古文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41
【儀禮注疏 卷二】
爵弁、皮弁、緇布冠各一《匚算》,執以待於西坫南,南面,東上。
賓升則東面。
(爵弁者,制如冕,黑色,但無繅耳。
《周禮》:『王之皮弁,會五采玉基,象邸,玉笄。
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皮弁,各以其等為之。』
則士之皮弁,又無玉象邸飾。
緇布冠,今小吏冠其遺象也。
《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
執之者,有司也。
坫在堂角。
古文《匚算》作纂,坫作?。)
[疏]『爵弁』至『東面』。
釋曰:此一節論使有司三人各執其一,豫在階,以待冠事。
賓未入,南面以向賓,在堂,亦以向賓。
言升則東面,據終言之也。
註『爵弁』至『作?』。
釋曰:云『爵弁者,制如冕而黑色,但無繅耳』者,已於上解訖,今復言之者。
上文直舉冠以表服,其冠實不陳,故略言其冠。
至此專為冠言之,是以註弁引皮弁以下之事。
案《弁師》言冕有五采繅玉,皮弁有五采玉基、象邸、玉笄,下云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各以其等為之。
鄭註云:『各以其等,繅ヵ玉基如其命數也。』
但上文已言上公之法,故此諸侯唯據侯伯子男,是以鄭云:『冕則侯伯繅七就,用玉九十八;
子男繅五就,用玉五十,繅玉皆三采。
孤繅四就,用玉三十二;
三命之卿繅三就,用玉十八;
再命之大夫繅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綠。
韋弁、皮弁則侯伯基飾七,子男基飾五,玉亦三采。
孤則基飾四,三命之卿基飾三,再命之大夫基飾二,玉亦二采。
弁?之弁,其辟積如冕繅之就然。
庶人吊者素委貌。
一命之大夫冕而無ヵ,士變冕為爵弁。
其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弁之弁不辟積。』
彼經文具言之,今此註略引以證士皮弁無玉,以象為飾之意,不取於韋弁、弁及依命數之事,故不具引之。
云『緇布冠,今小吏冠其遺象也』者,但緇布冠,士為初加之冠,冠訖則弊之不用,庶人則常著之。
故《詩》云『臺笠緇撮』,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
以漢之小吏亦常服之,故舉為況。
云『《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者,此亦舉漢法為況。
云『執之者有司也』者,則上云有司如主人服,有司不主一事,故知此亦有司也。
云『坫在堂角』者,但坫有二文,一者謂若《明堂位》云『崇坫亢圭』,及《論語》云『兩君之好,有反坫』之等,在廟中有之,以亢反爵之屬。
此篇之內言坫者,皆據堂上角為名,故云堂角。
云『古文《匚算》為纂,坫作檐』者,皆從經今文,故疊古文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42
【儀禮注疏 卷二】
主人玄端爵,立於阼階下,直東序,西面。
(玄端,士入廟之服也。
阼猶酢也。
東階,所以答酢賓客也。
堂東西墻謂之序。)
[疏]『主人』至『西面』。
釋曰:上文已陳衣冠器物,自此以下至『外門外』,論賓主兄弟等著服及位處也。
云『玄端爵』者,主人之服與上所陳子加冠玄端服亦一也。
云『立於阼階下』者,時欲與賓行禮之事也。
云『直東序』者,直,當也。
謂當堂上東序墻也。
註『玄端』至『之序』。
釋曰:案《特牲》士禮祭服用玄端,此亦士之加冠在廟,故與祭同服,故云『士入廟之服也』。
云『東西墻謂之序』者,《爾雅。
釋宮》文。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45
【儀禮注疏 卷二】
兄弟畢衤?玄,立於洗東,西面,北上。
(兄弟,主人親戚也。
畢猶盡也。
衤?,同也。
玄者,玄衣、玄裳也。
緇帶?。
位在洗東,退於主人,不爵者,降於主人也。
古文衤?為均也。)
[疏]『兄弟』至『北上』。
釋曰:此論兄弟來觀禮之服也。
註『兄弟』至『均也』。
釋曰:云『兄弟,主人親戚也』者,既云兄弟,故是親戚。
云『衤?,同也。
玄者,玄衣、玄裳也。
緇帶?』者,以其同玄,故知上下皆玄。
云緇帶者,緇亦玄之類,因士有緇帶,故亦言緇,實亦玄也。
云『位在洗東,退於主人』者,主人當序南,西面,洗當榮,兄弟又在洗東,故云退於主人也。
云『不爵者,降於主人也』者,爵弁同色,主人尊,故也。
兄弟用緇?,不用爵?,兄弟卑,故云降於主人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46
【儀禮注疏 卷二】
擯者玄端,負東塾。
(東塾,門內東堂,負之北面。)
[疏]『擯者』至『東塾』。
釋曰:擯者不言如主人服,別言玄端,則與主人不同可知。
主人與兄弟不同,故特言玄端,與下贊者玄端從之同言玄,則此擯者是主人之屬中士若下士也,故直舉玄端,不言裳也。
註『東塾』至『北面』。
釋曰:知是擯者是主人擯,相事在門內,故知在門內東堂。
負之北面,向主人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47
【儀禮注疏 卷二】
將冠者采衣,?,在房中,南面。
(采衣,未冠者所服。
《玉藻》曰:『童子之節也,緇布衣,錦緣,錦紳,並紐,錦束發,皆朱錦也。』
?,結發。
古文為結。)
[疏]『將冠』至『南面』。
註『采衣』至『為結』。
釋曰:『將冠者』,即童子二十之人也。
以其冠事未至,故言將冠者也。
云『緇布衣,錦緣』者,以其童子不帛襦,不衣裘裳,故云緇布衣,以錦為緇布衣之緣也。
云『錦紳』者,以錦為大帶也。
云『並紐』者,亦以錦為紐紳之垂也。
云『錦束發』者,以錦為總。
云『皆朱錦也』者,童子之錦皆朱錦也。
云『?,結發』者,則《詩》云『總角?兮』是也。
以童子尚華飾,故衣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48
【儀禮注疏 卷二】
賓如主人服,贊者玄端從之,立於外門之外。
(外門,大門外。)
[疏]『賓如』至『之外』。
註『外門大門外』。
釋曰:云『賓如主人服』者,以其賓與主人尊卑同,故得如之。
贊者皆降主人一等,其衣冠雖同,其裳則異,故不得如主人服,故別玄端也。
若然,此冠兄弟及賓贊皆得玄端。
《特牲》主人與屍,祝、佐食玄端,自餘皆朝服者,彼助祭在廟,緣孝子之心,欲得尊嘉賓以事其祖禰,故朝服與主異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49
【儀禮注疏 卷二】
擯者告。
(告者,出請入告。)
[疏]『擯者告』。
註『告者出請入告』。
釋曰:『出請入告』者,告主人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50
【儀禮注疏 卷二】
主人迎,出門左,西面再拜。
賓答拜。
(左,東也。
出以東為左,入以東為右。)
[疏]『主人』至『答拜』。
註『左東』至『為右』。
釋曰:『出以東為左,入以東為右』,據主人在西,出則以西為右,入以西為左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51
【儀禮注疏 卷二】
主人揖贊者,與賓揖,先入。
(贊者賤,揖之而已。
又與賓揖,先入道之,贊者隨賓。)
[疏]『主人』至『先入』。
註『贊者』至『隨賓』。
釋曰:云『贊者賤,揖之而已』者,正謂贊者降於主人,與賓一等,為賤也。
云『又與賓揖』者,對前為賓拜訖,今又揖者,為主人將先入,故又與賓揖,乃入也。
云『贊者隨賓』者,後不見更與贊者為禮,故知隨賓入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53
【儀禮注疏 卷二】
每曲揖。
(周左宗廟,入外門,將東曲,揖;
直廟,將北曲,又揖。)
[疏]『每曲揖』。
註『周左』至『又揖』。
釋曰:『周左宗廟』者,《祭義》與《小宗伯》俱有比文,對殷右宗廟也。
言此,皆欲見入大門東向入廟。
云『入外門,將東曲,揖』者,主人在南,賓在北,俱東向,是一曲,故一揖也。
至廟南,主人在東,北面,賓在西,北面,是曲為二揖,故云『直廟將北曲又揖』也。
通下將入廟又揖,三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54
【儀禮注疏 卷二】
至於廟門,揖入。
三揖,至於階,三讓。
(入門將右曲,揖;
將北曲,揖;
當碑,揖。)
[疏]『至於』至『三讓』。
註『入門』至『碑揖』。
釋曰:經直云入門揖,鄭知此為三揖者,以上云『每曲揖』,據入門東行時。
此入廟門三揖,是據主人將右,欲背客,宜揖;
將北曲,與客相見,又揖。
云『當碑揖』者,碑是庭中之大節,又宜揖。
是知三揖,據此而言也。
案《昏禮》註:『入三揖者,至內ニ,將曲,揖;
既曲,北面,揖;
當碑,揖。』
及《聘禮》、《鄉飲酒》『入三揖』註雖不同。
皆據此三節為三揖,義不異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55
【儀禮注疏 卷二】
主人升,立於序端,西面,賓西序,東面。
(主人、賓俱升,立相鄉。)
[疏]『主人』至『東面』。
註『主人』至『相鄉』。
釋曰:此文主人與賓立相鄉,位定,將行冠禮者也。
主人升堂不拜至者,冠子為賓客,故異於《鄉飲酒》之等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57
【儀禮注疏 卷二】
贊者盥於洗西,升,立於房中,西面,南上。
(盥於洗西,由賓階升也。
立於房中,近其事也。
南上,尊於主人之贊者。
古文盥皆作浣。)
[疏]『贊者』至『南上』。
註『盥於』至『作浣』。
釋曰:此賓者之贊冠者不在堂,升即位於房中,與主人贊者並立者,以其與主人贊者俱是執勞役之事,故先入房並立待事,故鄭云『近事』也。
云『盥於洗西,由賓階升也』者,贊者盥於洗西無正文,案《鄉飲酒》主人在洗北、南面,賓在洗南、北面,如此相鄉。
又主人從內,賓從外來之,便贊者亦從之。
又卑不可與賓並,明在洗西、東面,及向賓階,便知在洗西也。
云由賓階升者,以與主人、贊者在房並立,恐由阼階,故明之,同於賓客也。
云『南上,尊於主人之贊』者,以其賓主贊者俱降一等,兩贊尊卑同而云尊者,直以主人尊,敬賓之贊,故云尊於主人之贊。
又知與主人、贊並立者,以贊冠一人而已,而云南上,明與主人為序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58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22 22:27 編輯
【儀禮注疏 卷二】
主人之贊者筵於東序,少北,西面。
(主人之贊者,其屬中士若下士。
筵,布席也。
東序,主人位也。
?子冠於阼,少北,辟主人。)
[疏]『主人』至『西面』。
註『主人』至『主人』。
釋曰:云『主人之贊者,其屬中士若下士』者,以主人上士為正,故云其屬中士。
若主人是中士,贊是其屬下士為之。
賓與贊冠者同。
云『筵,布席也』者,謂布冠者席也。
云『東序,主人位也』者,引《冠義》云『?子冠於阼』為證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0:59
【儀禮注疏 卷二】
將冠者出房,南面。
(南面立於房外之西,待賓命。)
[疏]『將冠』至『南面』。
註『南面』至『賓命』。
釋曰:知在房外之西,不在東者,以房外之東南當阼階,是知房外者皆在房外之西。
故《昏禮》『女出於母左』,母在房外之西,故得出時在母左也。
云『待賓命』者,以其下文有『賓揖將冠』,則賓有命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16
本帖最後由 我本善良 於 2013-4-22 22:28 編輯
【儀禮注疏 卷二】
贊者奠糸麗、笄、櫛於筵南端。
(贊者,賓之贊冠者也。奠,停也。古文櫛為節。)
[疏]『贊者』至『南端』。
註『贊者』至『為節』。
釋曰:前項已下六物同一篋,陳於房,今將用之,故贊冠者取置於將冠之席南,擬用。
若然,六者俱用,不言纓、?等四物,大略其實皆有,可知。
不言櫛盛於簞,今亦並簞將來置於席南端也。
服不將來置於席南者,皆加冠訖,宜房中隱處加服訖,乃見容體也。
知贊者是其賓之贊冠者也者,以其贊冠者主為冠事而來,故知取笄、糸麗是賓之贊冠者。
若非賓之贊者,則云主人以別之,故上云主人之贊者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17
【儀禮注疏 卷二】
賓揖將冠者,將冠者即筵坐。
贊者坐,櫛,設糸麗。
(即,就。設,施。)
[疏]『賓揖』至『設糸麗』。
釋曰:此二者勞役之事,故贊者為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18
【儀禮注疏 卷二】
賓降,主人降。
賓辭,主人對。
(主人降,為賓將盥,不敢安位也。辭對之辭未聞。)
[疏]『賓降』至『人對』。
釋曰:云『辭對之辭未聞』者,上筮賓、宿賓之時,雖不言其辭,下皆陳其辭。
此賓主之辭,下皆不言,故云未聞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19
【儀禮注疏 卷二】
賓盥,卒,壹揖,壹讓,升。
主人升,復初位。
(揖讓皆壹者,降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疏]『賓盥』至『初位』。
釋曰:云『主人升復初位』者,謂初升序端也。
註『古文壹皆作一』。
釋曰:一、壹得通用,雖疊古文,不破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20
【儀禮注疏 卷二】
賓筵前坐,正糸麗,興,降西階一等。
執冠者升一等,東面授賓。
(正糸麗者,將加冠,宜親之。
興,起也。
降,下也。
下一等,升一等,則中等相授。
冠,緇布冠也。)
[疏]『賓筵』至『授賓』。
註『正糸麗』至『冠也』。
釋曰:云『正糸麗者,將加冠,宜親之』者,以其贊者前已設糸麗訖,今賓復出正之者,雖舊設已正,以親加冠,故糸麗亦宜親之也。
云『下一等,升一等,則中等相授』者,案《匠人》天子之堂九尺,賈、馬以為傍九等為階,則諸侯堂宜七尺,則七等階;
大夫堂宜五尺,則五等階;
士宜三尺,則三等階;
故鄭以中等解之也。
知冠是緇布冠者,以下文有皮弁、爵弁,故知此是緇布冠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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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 卷二】
賓右手執項,左手執前,進容,乃祝。
坐如初,乃冠。
興,復位。
贊者卒。
(進容者,行翔而前,?焉,至則立祝。
坐如初,坐筵前。
興,起也。
復位,西序東面。
卒,謂設缺項、結纓也。)
[疏]『賓右』至『者卒』。
註『進容』至『纓也』。
釋曰:知『進容者,行翔而前,?焉』者,《曲禮》云:『堂下不趨』,『室中不翔』,則堂下固得翔矣。
又云『大夫濟濟、士蹌蹌』,註云:『皆行容止之貌。』
此進容是士,故知進容謂行翔而前焉。
云『至則立祝』者,以經祝下乃云坐如初,故祝時立可知。
云『坐如初,坐筵前』者,上正糸麗時筵前坐,是初坐也。
云『卒,謂設缺項、結纓也』者,下文皮弁,贊者卒?,此謂緇布冠,無笄?,直項,青組纓屬於,故卒者終項與結纓也。
若然,經云『右手執項』,謂冠後為項,非?項,其下皮弁、爵弁無?項,皆云執項,故知非?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22
【儀禮注疏 卷二】
冠者興,賓揖之。
?房,服玄端爵。
出房,南面。
(復出房南面者,一加禮成,觀眾以容體。)
[疏]『冠者』至『南面』。
註『復出』至『容體』。
釋曰:言『復』者,對前出房,故云復。
前出為待賓命,此出為觀眾以容體也。
案《郊特牲》論加冠之事,云『加有成』也,故此鄭云『一加禮成』也。
云『觀眾以容體』者,以其既去緇布衣錦緣童子服,著此玄端成人之服,使眾觀知,故云觀眾以容體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24
【儀禮注疏 卷二】
賓揖之,即筵坐。
櫛,設笄。
賓盥,正糸麗如初。
降二等,受皮弁,右執項,左執前,進祝,加之如初,復位。
贊者卒。
(如初,為不見者言也。卒?,謂系屬之。)
[疏]『賓揖』至『卒?』。
註『如初』至『屬之』。
釋曰:此當第二加皮弁之節。
云『即筵坐,櫛』者,坐訖,當脫緇布冠,乃更櫛也。
云『設笄』者,凡諸設笄有二種:一是內安發之笄,一是皮弁、爵弁及六冕固冠之笄。
今此櫛訖,未加冠即言設笄者,宜是內安發之笄也。
若安發之笄,則緇布冠亦宜有之,前櫛訖不言設笄者,以其固冠之笄。
緇布冠無笄,而皮弁、爵弁有笄,上文巳陳訖。
今若緇布冠亦言設笄,即與皮弁、爵弁相亂,故緇布冠不言設笄,其實亦有也。
若然,緇布冠不言設笄而言設糸麗,皮弁冠言設笄不言設糸麗,互見為義,明皆有也。
其於固冠之笄,則於賓加弁之時自設之可知。
云『如初,為不見者言也』者,上加緇布冠時,有賓降主人降,賓辭主人對,賓盥卒一揖一讓升,主人升復初位,賓筵前坐之等相次,此皆不見,故設經省文如之而已,故云為不見者言也。
云『卒?,謂系屬之』者,即上註云有笄者,屈組以為?,伸屬之左相,系定右相,糸屈系,擬解時易,為系屬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33
【儀禮注疏 卷二】
興,賓揖之。
房,服素積素?,容,出房,南面。
(容者,再加彌成,其儀益繁。)
[疏]『興賓』至『南面』。
釋曰:興,謂冠者加皮弁訖,起待賓揖之也。
云『房,服素積素?』者,上陳服皮弁云緇帶素?,此不言緇帶者,上唯有一帶,不言可知,故不言也。
註『容者』至『益繁』。
釋曰:此對上加緇布冠時,直言出房南面,不言容,此則言容,以再加彌成,其儀益繁,故言容,其實彼出亦是容,故鄭註云『觀眾以容體』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36
【儀禮注疏 卷二】
賓降三等,受爵弁,加之。
服裳?。
其他如加皮弁之儀。
(降三等,下至地。他,謂卒容出。)
[疏]『賓降』至『之儀』。
註『降三』至『容出』。
釋曰:云『降三等,下至地』者,據士而言。
云『他,謂卒容出』者,以其自餘皆緇布冠見訖,皮弁如之而已。
至卒容出,唯皮弁有之,故知他謂此二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37
【儀禮注疏 卷二】
徹皮弁、冠、櫛、筵,入於房。
(徹者,贊冠者,主人之贊者為之。)
[疏]『徹皮』至『於房』。
註『徹者』至『為之』。
釋曰:冠即緇布冠也,不言緇布冠者,可知故也。
皮弁具言者,以有爵弁之嫌。
然不言爵弁者,著之以受醴,至見母兄弟姑妒訖乃易服,故也。
云『徹者,贊冠者,主人之贊者為之』者,以其贊冠者奠櫛,主人之贊者設筵,故知還遣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38
【儀禮注疏 卷二】
筵於戶西,南面。
(筵,主人之贊者。戶西,室戶西。)
[疏]『筵於戶西南面』。
註『筵主』至『戶西』。
釋曰:知主人之贊者設筵者,以上文筵於東序,已遣主人之贊,故知此亦『主人之贊者』也。
云『戶西,室戶西』者,以下記醮於客位在戶西,醮醴同處,故知戶西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39
【儀禮注疏 卷二】
贊者洗於房中,側酌醴,加四,覆之,面葉。
(洗,盥而洗爵者。
《昏禮》曰房中之洗『在北堂,直室東隅。
篚在洗東,北面盥』。
側酌者,言無為之薦者。
面,前也。
葉,四大端。
贊酌者,賓尊不入房。
古文葉為扌葛。)
[疏]『贊者』至『面葉』。
註『洗盥』至『為扌葛』。
釋曰:云『洗,盥而洗爵』者,凡洗爵者必先盥,盥有不洗爵者。
此經直云洗,明盥手乃洗爵,故鄭云盥而洗爵。
引《昏禮》『房中之洗』至『北面盥』者,證房中有洗之事。
若然,前設洗於庭者,不為醴,以房中有洗、醴尊也。
云『側酌者,言無為之薦』者,謂無人為之薦脯醢,還是此贊者,故下直言薦脯醢,不言別有他人,明還是贊者也。
《昏禮》贊醴婦是贊者自酌自薦,經雖不言側酌,側自明也。
云『葉,四大端』者,謂扌及醴之面柄細,故以為四大端,此與《昏禮》賓皆云『面葉』者,此以賓尊,不入戶,贊者面葉授賓,賓得面枋授冠者,冠者得之面葉以扌及醴而祭。
《昏禮》賓亦主人尊,不入房,贊者面葉以授主人,主人面枋以授賓,賓得面葉以扌及祭。
至於《聘禮》禮賓,宰夫實觶以醴,加四於觶,面枋授公者,凡醴皆設四。
《聘禮》宰夫不訝授,公側受醴,則還面枋以授賓,故面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41
【儀禮注疏 卷二】
賓揖,冠者就筵,筵西,南面。
賓受醴於戶東,加四,面枋,筵前北面。
(戶東,室戶東。今文枋為柄。)
[疏]『賓揖』至『北面』。
註『戶東』至『為柄』。
釋曰:知『室戶東』者,以其冠者筵室戶西。
賓自至房戶取醴酌醴者,出向西以授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47
【儀禮注疏 卷二】
冠者筵西拜受觶,賓東面答拜。
(筵西拜,南面拜也。
賓還答拜於西序之位。
東面者,明成人與為禮,異於答主人。)
[疏]『冠者』至『答拜』。
註『筵西』至『主人』。
釋曰:云『筵西拜,南面拜也』者,上云冠者筵西南面,知受觶拜還南面也。
知賓東面在西序者,以上文與主人相對,本位於西序也。
云『東面者,明成人與為禮,異於答主人』者,案《鄉飲酒》、《鄉射》,賓於西階北面答主人拜,今此於西序東面拜,故云異於答主人。
又《昏禮》禮賓、《聘禮》禮賓皆云『拜送』,此云『答拜』,不云拜送者,彼醴是主人之物,故云拜送,此醴非賓物,故云答拜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48
【儀禮注疏 卷二】
薦脯醢。
(贊冠者也。)
[疏]『薦脯醢』。
註『贊冠者也』。
釋曰:上文云『贊側酌醴』是贊冠者,明此薦亦是贊冠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49
【儀禮注疏 卷二】
冠者即筵坐,左執觶,右祭脯醢,以四祭醴三,興。
筵末坐,啐醴,建四,興。
降筵,坐奠觶,拜。
執觶興。
賓答拜。
(建四,扌及四於醴中。
其拜皆如初。
古文啐為呼。)
[疏]『冠者』至『答拜』。
釋曰:云『祭醴三興』者,三祭者一,如《昏禮》始扌及一祭,又扌及再祭也。
云『筵末坐啐醴,建四興。
降筵』,此啐醴不拜既爵者,以其不卒爵,故不拜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0
【儀禮注疏 卷二】
冠者奠觶於薦東,降筵,北面坐取脯,降自西階,東壁,北面見於母。
(薦東,薦左。
凡奠爵,將舉者於右,不舉者於左。
東壁者,出闈門也。
時母在闈門之外,婦人入廟由闈門。)
[疏]『冠者』至『於母』。
註『薦東』至『闈門』。
釋曰:云『薦東,薦左』者,據南面為正,故云薦左也。
云『凡奠爵,將舉者於右』者,謂若《鄉飲酒》、《鄉射》是也。
此文及《昏禮》贊醴婦是不舉者,皆奠之於左也。
云『東壁者,出闈門也』者,宮中之門曰闈門。
母既冠子無事,故不在門外。
今子須見母,故知出闈門也。
云『婦人入廟由闈門』者,《雜記》云夫人奔喪『入自闈門,升自側階』,鄭註云:『宮中之門曰闈門,為相通者也。』
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1
【儀禮注疏 卷二】
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
(婦人於丈夫,雖其子猶俠拜。)
[疏]『母拜』至『又拜』。
註『婦人』至『俠拜』。
釋曰:鄭云『婦人於丈夫,雖其子猶俠拜』者,欲見禮子之體例,但是婦人於丈夫皆使俠拜,故舉子以見義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2
【儀禮注疏 卷二】
賓降,直西序,東面,主人降,復初位。
(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
[疏]『賓降』至『初位』。
釋曰:此將欲與冠者造字而迎之位也。
註『初位』至『之位』。
釋曰:云『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者,謂初迎賓至階讓升之位,其賓直西序則非初讓升之位,主人直東序西者,欲迎其事,聞字之言故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3
【儀禮注疏 卷二】
冠者立於西階東,南面,賓字之,冠者對。
(對,應也。其辭未聞。)
[疏]『冠者』至『者對』。
註『對應』至『未聞』。
釋曰:云『賓字之』者,即下文有字辭、又有某甫之字,若孔子云尼父之字是也。
云『其辭未聞』者,下有賓祝辭,不見冠者應辭,故云未聞也。
案《禮記。冠義》云『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
見於母,母拜之,據彼則字訖乃見母。
此文先見乃字者,此文見母是正見。
彼見母在下者,記人以下有兄弟之等皆拜之,故退見母於下,使與兄弟拜,文相近也。
若然,未字先見母,字訖乃見兄弟之等者,急於母,緩於兄弟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4
【儀禮注疏 卷二】
賓出,主人送於廟門外。
(不出外門,將醴之。)
[疏]『賓出』至『門外』。
註『不出』至『醴之』。
釋曰:以下云請醴賓,故云『將醴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5
【儀禮注疏 卷二】
請醴賓,賓禮辭,許。
賓就次。
(此醴當作禮,禮賓者,謝其自勤勞也。
次,門外更衣處也,以帷幕簟席為之。)
[疏]『請醴』至『就次』。
註『此醴』至『為之』。
釋曰:云『此醴當作禮』者,對上文有酌醴、受醴之等,不破之,此當為上於下之禮,不得用醴。
禮即從醴字,何者?
《周禮》云諸侯用鬯,不云鬯賓,明不得以醴禮賓,即為醴,故破從禮也。
云『次,門外更衣處也』者,次者,舍之名,以其行禮,衣服或與常服不同,更衣之時須入於次,故云更衣處也。
云『必帷幕簟席為之』者,案《聘禮。
記》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於君之次。』
註云:『主國之門外,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處。』
又案《周禮。幕人》『掌帷幕幄綬之事』,註云:『帷幕皆以布為之,四合象宮室,曰幄。』
云簟席者,士卑或用簟席,是以《雜記》諸侯大夫喪皆用布,士用簟席為之,次亦當然。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6
【儀禮注疏 卷二】
冠者見於兄弟,兄弟再拜,冠者答拜。
見贊者,西面拜,亦如之。
(見贊者西面拜,則見兄弟東面拜,贊者後賓出。)
[疏]『冠者』至『如之』。
註『見贊』至『賓出』。
釋曰:兄弟位在東方,此贊冠者則賓之類,故贊者東面也。
言贊者先拜,冠者答之也。
知贊者後賓出者,文於見兄弟下始見之,明贊者後賓出也,出亦當就次待禮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7
【儀禮注疏 卷二】
入見姑姊,如見母。
(入,入寢門也。
廟在寢門外。
如見母者,亦北面,姑與姊亦俠拜也。
不見妹,妹卑。)
[疏]『入見』至『見母』。
註『入入』至『妹卑』。
釋曰:男子居外,女子居內。
廟在寢門外,入見,入寢門可知,不見父與賓者,蓋冠畢則已見也。
不言者,從可知也。
云『不見妹,妹卑』者,以其妹卑於姑姊,故不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8
【儀禮注疏 卷二】
乃易服,服玄冠、玄端、爵?,奠摯見於君。
遂以摯見於鄉大夫、鄉先生。
(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
摯,雉也。
鄉先生,鄉中老人為卿大夫致仕者。)
[疏]『乃易』至『先生』。
註『易服』至『仕者』。
釋曰:云『易服』者,爵弁既助祭之服,不可服見君與先生等,故易服,服玄端也。
云『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者,此乃因加冠以成人之禮,見君非正服之節,故不朝服。
經直云玄端,則兼玄冠矣。
今更云玄冠者,以初冠時服玄端為緇布冠服,緇布冠非常著之冠而弊之。
易服宜服玄冠配玄端,故兼云玄冠也。
朝服與玄端同,玄端則玄裳、黃裳、雜裳、黑屨,若朝服玄冠、玄端雖同,但裳以素而屨色白也。
以其但正幅,故朝服亦得端名。
然六冕皆正幅,故亦名端。
是以《樂記》云魏文侯『端冕而聽古樂』,又《論語》云『端章甫』,鄭云:『端,玄端,諸侯視朝之服。』
則玄端不朝,得名為玄端也。
云『摯,雉也』者,士執雉是其常,故知摯是雉也。
云『鄉先生,鄉中老人為卿大夫致仕者』者,此即《鄉飲酒》與《鄉射記》『先生』,及《書傳》『父師』皆一也。
先生亦有士之少師,鄭不言者,經云鄉大夫不言士,故先生亦略不言,其實亦當有士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2:59
【儀禮注疏 卷二】
乃醴賓以壹獻之禮。
(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
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
《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屍,此其類也。
士禮一獻,卿大夫三獻。
禮賓不用四者,其醴。
《內則》曰:『飲,重醴清糟,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
凡醴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
[疏]『乃醴』至『之禮』。
註『壹獻』至『用清』。
釋曰:此『醴』亦當為『禮』,不言可知也。
云『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者,案《特牲》、《少牢》,主人獻屍,主婦亞獻,為二獻。
此則主人獻賓而已,無亞獻,知即燕者,《鄉飲酒》末有燕,故知獻後有燕。
云『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者,主人獻賓,賓酢主人;
主人將酬賓,先自飲訖乃酬,賓奠而不舉,是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也。
必知一獻之禮,禮備有酬酢者,《昏禮》舅姑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得正禮不旅,又曰婦酢舅,更爵自薦,是備酬酢也。
《鄉飲酒》亦備獻酢酬,是其義也。
云『《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屍,此其類也』者,此賓、主人各兩爵,無亞獻。
彼主人、主婦各一爵,有亞獻。
雖不同,得主人一獻,義類同,故云此其類也。
云『士禮一獻』者,即《士冠》及《昏禮》、《鄉飲酒禮》、《鄉射》皆是一獻也。
云『卿大夫三獻』者,案《左氏傳》云:『季孫宿如晉,拜莒田也。
晉侯享之,有加籩。
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國之事大國也,茍免於討,不敢求貺。
得貺不過三獻。』
又《禮記。
郊特牲》云『三獻之介』,亦謂卿大夫三獻之介。
案《大行人》云上公饗禮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
是以大夫三獻,士一獻,亦是其差也。
云『禮賓不用四者,其醴』者,此有獻、酢、酬,飲之者,故不用四。
《冠禮》禮子用醴不,故用四也。
云『《內則》曰飲』者,鄭註云:『目諸飲也。』
云『重醴清糟』者,鄭云:『重,陪也。
糟,醇也。
清,也。
致飲有醇者,有者,陪設之。』
稻醴以下是也。
云『凡禮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者,質者,謂若《冠禮》禮子之類是也,故以房戶之顯處設尊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00
【儀禮注疏 卷二】
主人酬賓,束帛儷皮。
(飲賓客而從之以財貨曰酬,所以申暢厚意也。
束帛,十端也。
儷皮,兩鹿皮也。
古文儷為離。)
[疏]『主人』至『儷皮』。
註『飲賓』至『為離』。
釋曰:主人酬賓,當奠酬之節,行之以財貨也。
此禮賓與饗禮同,但為饗禮有酬幣則多。
故《聘禮》云若不親饗,『致饗以酬幣』,註云:『禮幣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
又案《大戴禮》云禮幣采飾而四馬,是大夫禮多,與士異也。
案《禮器》云『琥璜爵』,鄭云:『天子酬諸侯,諸侯相酬以此玉將幣也。』
則又異於大夫也。
下凡酬幣之法,尊卑獻數多少不同,及其酬幣,唯於奠酬之節一行而已。
《春秋》:秦後子出奔晉,後子享晉侯,『歸取酬幣終事八反』,杜註云:『備九獻之儀,始禮自賫其一,故續送其八酬酒幣。』
彼九獻之皆云幣,春秋之代奢侈之法,非正禮也。
云『束帛,十端也』者,禮之通例。
凡言束者,無問脯與錦,皆以十為數也。
云『儷皮,兩鹿皮也』者,當與《射禮》庭實之皮同,《禮記。
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
又《覲禮》用馬,則國君用馬或虎豹皮,若臣聘則用鹿皮,故鄭註《聘禮》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
言可者,以無正文。
若然,兩國諸侯自相見,亦用虎豹皮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01
【儀禮注疏 卷二】
贊者皆與,贊冠者為介。
(贊者,眾賓也。
皆與,亦飲酒為眾賓。
介,賓之輔,以贊為之,尊之。
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
[疏]『贊者』至『為介』。
註『贊者』至『為介』。
釋曰:鄭知『贊者眾賓』者,以其下別言贊冠者,明上云贊者是眾賓也。
云『介,賓之輔』者,以其《鄉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眾賓。
彼據將貢以為優劣之次也,此雖不貢,以飲酒之禮立賓主,亦以優劣立介以輔也。
云『以贊為之,尊之』者,謂賓此贊冠者,故遣為介也。
云『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者,取尊為義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03
【儀禮注疏 卷二】
賓出,主人送於外門外,再拜,歸賓俎。
(一獻之禮,有薦有俎,其牲未聞。使人歸諸賓家也。)
[疏]『賓出』至『賓俎』。
註『一獻』至『家也』。
釋曰:賓不言薦脯醢者,案舅姑共饗婦,以一獻有姑薦,則此一獻亦有薦脯醢可知。
經有俎必有特牲,但《鄉飲酒》、《鄉射》取擇人而用狗,此《冠禮》無擇人之義,則不用狗,但無正文,故云『其牲未聞』也。
知『使人歸諸賓家』者,以賓出,主人送於門外,乃始言歸賓俎,明歸於賓家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05
【儀禮注疏 卷三】
儀禮注疏 卷第三
若不醴,則醮用酒。
(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
《曲禮》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
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是。
酌而無酬酢曰醮。
醴亦當為禮。)
[疏]『若不』至『用酒』。
註『若不』至『為禮』。
釋曰:自此已上說周禮冠子之法,自此已下至『取籩脯以降如初』,說夏殷冠子之法。
云『若不醴,則醮用酒』者,案上文子冠於阼,三加訖一醴於客位是周法。
今云『若不醴,則醮用酒』非周法,故知先王法矣。
故鄭云『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云『聖人』者,即周公制此《儀禮》,用舊俗則夏殷之禮是也。
云『《曲禮》曰』已下者,是《下曲禮》文也。
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者,與下文為目,謂君子所住之國,不求變彼國之俗,若衛居殷墟者也。
云『祭祀之禮』者,若《郊特牲》云:『殷人先求諸陽,周人先求諸陰。』
求諸陽者,先合樂乃灌地降神也;
求諸陰者,謂先灌地乃合樂。
若衛居殷地用殷禮,則先合樂乃灌也。
云『居喪之服』者,謂若《檀弓》周之諸侯絕旁期降上下,殷之諸侯服旁期不降上下,衛居殷墟亦不降上下也。
云『哭泣之位』者,殷禮無文,亦應有異也。
云『皆如其國之故』者,謂上所云皆如其故國之俗而行之。
云『是』者,依先王舊俗而行不改之事。
向來所解引《曲禮》,據人君施化之法,不改彼國舊俗,證此醮用酒,舊俗之法也。
故《康誥》周公戒康叔,居殷墟當用殷法,是以云『茲殷罰有倫』,使用殷法。
故所引《曲禮》,皆據不變彼國之俗。
但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有二途,若據《曲禮》之文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鄭註云:『求,猶務也。
不務變其故俗,重本也。
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
又云:『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註:『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者,謂若杞宋之人居鄭衛,鄭衛之人居杞宋。
若據彼註,謂臣去己國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
是以定四年祝佗云,殷人六族,在魯啟以商政。
亦不變本國之俗,故開商政示之。
皆據當身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
與此註引不同者,不求變俗,義得兩合,故各據一邊而言也。
云『酌而無酬酢曰醮』者,鄭解無酬酢曰醮,唯據此文而言。
所以然者,以周法用醮,無酬酢曰醮。
案《曲禮》云『長者舉未』,鄭註云:『盡爵曰。』
是醮不專於無酬酢者。
若然,醴亦無酬酢不為醮名者,但醴大古之物,自然質無酬酢。
此醮用酒,酒本有酬酢,故無酬酢得名醮也。
云『醴亦當為禮』者,亦上請醴賓之醴,故破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06
【儀禮注疏 卷三】
尊於房戶之,兩С,有禁。
玄酒在西,加勺,南枋。
(房戶者,房西室戶東也。
禁,承尊之器也。
名之為禁者,因為酒戒也。
玄酒,新水也,雖今不用,猶設之,不忘古也。)
[疏]『尊於』至『南枋』。
註『房戶』至『古也』。
釋曰:云『禁,承尊之器也。
名之為禁者,因為酒戒也』者,以醴不言禁,醴非飲醉之物,故不設戒也。
此用酒,酒是所飲之物,恐醉,因而禁之,故云因為酒戒。
若然,玄酒非飲亦為禁者,以玄酒對正酒,不可一有一無,故亦同有禁也。
云『不忘古也』者,上古無酒,今雖有酒,猶設之,是不忘古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07
【儀禮注疏 卷三】
洗,有篚在西,南順。
(洗,庭洗,當東榮,南北以堂深。
篚亦以盛勺觶,陳於洗西。
南順,北為上也。)
[疏]『洗有』至『南順』。
註『洗庭』至『上也』。
釋曰:知『洗,庭洗』者,上周法用醴之時,醴之尊在房。
今醮用酒與常飲酒同,故洗亦當在庭。
是以下云『賓降,取爵於篚,卒洗,升酌』,故知洗在庭也。
設洗法在設尊前,此洗亦當在設尊前設之,故此直云洗有篚在西,不言設也。
若然,上不言設洗者,以其上云醮用酒,即連云尊,文勢如此,故不言設洗。
云『當東榮,南北以堂深』者,上己有文也。
云『篚亦以盛勺觶』者,周法用醴在房,庭洗無篚。
此用酒,庭洗有篚,故周公設經辨其異者。
但醴篚在房,以盛勺觶,此庭洗,篚亦盛勺觶,故云『亦』也。
云『南順,北為上也』者,席之制有首尾者,據識之先後為首尾。
此篚亦云上者,應亦有記識為上下,以其南順之言,故北為上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08
【儀禮注疏 卷三】
始加,醮用脯醢。
賓降,取爵於篚,辭降如初。
卒洗,升酌。
(始加者,言一加一醮也。
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
始醮亦薦脯醢。
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
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
凡薦出自東房。)
[疏]『始加』至『升酌』。
註『始加』至『東房』。
釋曰:云『始加,醮用脯醢』者,此言與周別之事。
周家三加訖乃一醴,於客位用脯醢,此加訖即醮於客位用脯醢,是其不同也。
但言始加醮用脯醢者,因言與周異之意,其實未行事,是以下乃始云『賓降取爵於篚』也。
云『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者,經不見者,嫌與周異,故辨之。
其經不言冠者,醮之處即與周同,故經不見也。
云『始醮亦薦脯醢』者,以其經云醮用脯醢,泛言若醮用酒,未著其節,故亦如上周家三加始薦脯醢。
云『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者,決周家醴在房,贊者酌授賓,賓不親酌,此則賓親酌酒洗爵,故有升降也。
云『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者,欲見用醴時,直有將冠時賓降,無賓降取爵,以其酌在房故也。
今云如初者,唯謂如將冠降盥之事也。
云『凡薦出自東房』者,用醴時,尊在房,脯醢出自東房;
醮用酒,酒尊在堂,脯醢亦出自東房。
《鄉飲酒》、《鄉射》、《特牲》、《少牢》薦者皆出東房,故云『凡』以該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09
【儀禮注疏 卷三】
冠者拜受,賓答拜如初。
(贊者筵於戶西,賓升,揖冠者就筵。
乃酌,冠者南面拜受,賓授爵,東面答拜,如醴禮也。
於賓答拜,贊者則亦薦之。)
[疏]『冠者』至『如初』。
註『贊者』至『薦之』。
釋曰:此經略言拜受答拜,不言處所面位。
言如初者,以其雖用酒與周異,自外與周同,故直言如初也。
是以鄭取上醴子法以言之,故言如初以結之也。
云『於賓答拜贊者,則亦薦之』者,經直云拜受,答拜如初,亦不言出薦之時節,故鄭別言之,亦當如周家醴子時薦也。
凡醴子、醴婦並《昏禮》禮賓,面位不同者,皆隨時之便,故不同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10
【儀禮注疏 卷三】
冠者升筵,坐。
左執爵,右祭脯醢,祭酒,興。
筵末坐,啐酒。
降筵,拜,賓答拜。
冠者奠爵於薦東,立於筵西。
(冠者立俟賓命,賓揖之,則就東序之筵。)
[疏]『冠者』至『筵西』。
註『冠者』至『之筵』。
釋曰:此經雖用醴酒不同,其於行事與周禮醴子同,但位有異。
彼一加訖入房,易服訖出房,立待賓容命。
此則醮訖立於席西,待賓命為異,皆為更加皮弁也。
云『興。
筵末坐,啐酒』者,為醮於客位敬之故也。
《昏禮》禮賓與《聘禮》禮賓在西階上啐醴者,《昏禮》註云『此筵不主為飲食起』,《聘禮》註云『糟醴不卒』,故也。
冠子用醴拜,此醮子用酒亦拜者,以與醴子同是成人法。
拜啐,故雖用醮亦拜啐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11
【儀禮注疏 卷三】
徹薦、爵,筵尊不徹。
(徹薦與爵者,辟後加也。
不徹筵尊,三加可相因,由使也。)
[疏]『徹薦』至『不徹』。
註『徹薦』至『便也』。
釋曰:云『徹薦與爵者,辟後加也』者,案下文云:『加皮弁,如初儀,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
酒則云攝,明因前也。
除酒之外,云其他如初,明薦爵更設是後加,卒設於席前也。
故知前云徹薦爵,為辟後加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13
【儀禮注疏 卷三】
加皮弁,如初儀。
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
(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今文攝為聶。)
[疏]『加皮』至『如初』。
註『攝猶』至『為聶』。
釋曰:云『攝猶整也。
整酒,謂撓之』者,案《有司徹》云『司官攝酒』,註云:『更洗益整頓之。』
不可云洗,亦當為撓,謂更撓攪添益整頓,示新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14
【儀禮注疏 卷三】
加爵弁,如初儀。
三醮,有乾肉折俎,嚌之,其他如初。
北面取脯,見於母。
(乾肉,牲體之脯也。
折其體以為俎。
嚌,嘗之。)
[疏]『加爵』至『於母』。
註『乾肉』至『嘗之』。
釋曰:前二醮有脯醢,更加此乾肉折俎。
言『嚌之』者,嚌謂至齒嘗之。
案下若殺再醮不言攝,此經再醮言攝,三醮不言攝,則再醮之後皆有攝,互文以見義也。
云『取脯,見於母』者,亦東壁俠拜,與周同。
案下文若殺已下,云卒醮取籩脯以降,此亦取籩脯。
乾肉曰脯。
云『乾肉,牲體之脯也』者,案《周禮。
臘人》云『掌乾肉凡田獸之脯臘』,鄭註云:『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若今梁州烏翅矣。
薄析曰脯,捶之而施薑桂曰段。』
若然,乾肉與脯別言。
若今梁州烏翅者,或為豚解而七體以乾之,謂之乾肉,及用之,將升於俎,則節折為二十一體,與《燕禮》同,故總名乾肉折俎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15
【儀禮注疏 卷三】
若殺,則特豚,載合升,離肺實於鼎,設扃。
(特豚,一豚也。
凡牲皆用左胖,煮於鑊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載。
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
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
可嚌也。
今扃為鉉,古文為密。)
[疏]『若殺』至『扃』。
註『特豚』至『為密』。
釋曰:上醮子用乾肉不殺,自此至取籩脯以降,論夏殷醮子殺牲之事,殺言『若』者,是不定之辭,殺與不殺俱得云若也。
云『載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在後。
今先言載,後言升,又合字在載升之,通事之者,欲見在俎、在鑊俱曰合也。
云『設扃』者,以茅覆鼎,長則束其本,短則編其中。
案《冬官。
匠人》『廟門容大扃七個』,註云:『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
又曰『闈門容小扃參個』,註云:『小扃,鄉鼎之扃,長二尺。』
皆依漢禮。
而知今此豚鼎之扃當用小扃也。
云『特豚,一豚也』者,此特若《郊特牲》之特,皆以特為一也。
云『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儀》云:『大牢則以牛左肩折九個』。
為歸胙用左,則用右而祭之。
《鄉飲酒》、《鄉射》主人用右體,生人亦與祭同用右者,皆據周而言也。
此云用左,鄭據夏殷之法,與周異也。
但《士虞》喪祭用左,反吉故也。
云『煮於鑊曰亨』者,案《特牲》云:『亨於門外東方,西面北上。』
註云:『亨,煮也。
亨豕魚臘,以鑊各一爨。
《詩》云:誰能亨魚,溉之釜ň。』
是鑊為亨也。
云『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者,案《昏禮》云『特豚合升』,又云『側載』,《特牲》亦云『卒載加匕於鼎』,《少牢》云『司馬升羊,實於一鼎』,皆是在鼎曰升,在俎曰載之文。
但在鼎直有升名,在俎則升、載兩稱也。
故《少牢》云『升羊載右胖』,升豕其載如羊。
《有司徹》亦云『乃升』,註云:『升牲體於俎也。』
是在俎升、載二名也。
云『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者,以升、載並陳,又合山二者之,故知從鑊至俎,皆合左右胖也。
云『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嚌也』者,凡肺有二種:一者舉肺,一者祭肺。
就舉肺之中復有三稱:一名舉肺,為食而舉;
二名離肺,《少儀》云三牲之肺,離而不提心也;
三名嚌肺,以齒嚌之。
此三者皆據生人為食而有也。
就祭肺之中亦復有三稱:一者謂之祭肺,為祭先而有之;
二者謂之忖肺,忖,切之使斷;
三者謂之切肺,名雖與忖肺異,切肺則忖肺也。
三者皆為祭而有。
若然切肺、離肺指其形,餘皆舉其義稱也。
云『今文扃為鉉,古文為密』者,一部之內皆然,不從今文故疊之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16
【儀禮注疏 卷三】
始醮,如初。
(亦薦脯醢,徹薦爵,筵尊不徹矣。)
[疏]『始醮如初』。
註『亦薦』至『徹矣』。
釋曰:云『始醮,如初』者,此一醮與不殺同,未有所加,故云如初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17
【儀禮注疏 卷三】
再醮,兩豆:葵菹、蠃醢;
兩籩:栗、脯。
(蠃醢,蝓醢。
今文蠃為蝸。)
[疏]『再醮』至『栗脯』。
註『蠃醢』至『為蝸』。
釋曰:此二豆、二籩增數者,為有殺牲,故盛其饌也。
案鄭註《周禮。
醢人》云:『細切為齏,全物若為菹。』
作醢及贊者,先膊乾其肉,乃後之,雜以梁麯及鹽,漬以美酒,塗置《垂瓦》中,百日則成矣,是作醢及菹之法也。
云『蠃醢,蝓醢』者,《爾雅》文。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18
【儀禮注疏 卷三】
三醮,攝酒如再醮,加俎,嚌之,皆如初,嚌肺。
(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
加俎嚌之,嚌當為祭,字之誤也。
祭俎如初,如祭脯醢。)
[疏]『三醮』至『嚌肺』。
註『攝酒』至『脯醢』。
釋曰:云『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者,周公作經取省文,再醮不言攝酒,以三醮如之,則再醮攝之可知,故鄭云再醮亦攝之矣。
云『加俎嚌之,嚌當為祭,字之誤也』者,經有二嚌,不破『如初嚌』之嚌,唯破『加俎嚌』之字者,以祭先之法,祭乃嚌之,又不宜有二嚌,故破加俎之嚌為祭也。
云『祭俎如初,如祭脯醢』者,以三醮唯祭俎之肺,不復祭脯醢也。
若然,前不殺之時,一醮徹脯醢為辭,再醮之脯醢,至再醮不言徹脯醢者,以三醮上唯加乾肉,不薦脯醢,故不徹也。
今殷亦然,一醮徹薦辭,至再醮亦不徹薦,直徹爵而已,亦為三醮以不加籩豆加牲俎,是以祝辭一醮,亦云嘉薦,至三醮者,直云籩豆有楚。
楚,陳列貌。
是三醮不加籩豆明文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19
【儀禮注疏 卷三】
卒醮,取籩脯以降,如初。
[疏]『卒醮』至『如初』。
釋曰:此取籩脯見母,與前不異。
上周法與不殺皆不云籩者,上皆直薦脯醢,不云籩豆。
此若殺云兩籩,故云籩脯。
若然,既殺有俎肉而取脯者,見其得禮而已,故不取俎肉。
如若得束帛者,不須取脯,是以《冠禮》禮賓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20
【儀禮注疏 卷三】
若孤子,則父兄戒、宿。
(父兄,諸父諸兄。)
[疏]『若孤』至『戒宿』。
註『父兄諸父諸兄』。
釋曰:上陳土有父加冠禮訖,自此至『東塾北面』,論士之無父,自有加冠之法也。
周公作文,於此乃見之者,欲見周與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階,禮之於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是以作經言其與上異者而已。
言『父兄,諸父諸兄』者,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故知此是諸父諸兄,非己之親父親兄也。
作者: 我本善良 時間: 2013-4-22 23:21
【儀禮注疏 卷三】
冠之日,主人而迎賓,拜,揖,讓,立於序端,皆如冠主,禮於阼。
(冠主,冠者親父若宗兄也。
古文為結,今文禮作醴。)
[疏]『冠之』至『於阼』。
註『冠主』至『作醴』。
釋曰:云『主人而迎賓』者,即上『采衣』是也。
云『拜,揖,讓,立於序端』者,謂主人出先拜,賓答拜訖,揖讓而入於廟門。
既入門,又三揖,至階,又三讓而升堂,乃立於東序端,賓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
父兄為主人,故作文省略,總云『揖讓立於序端,皆如冠主』也。
云『禮於阼』者,別言其異者也。
云『今文禮作醴』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言醴則不兼於醮,言禮則兼醴、醮二法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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