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法官】
在宮廟的法會中替人祈福並演行消災解厄科儀的法師。
法官一詞的稱呼見於《正統道藏‧道法會元〉卷六十九第五,是指保養內學、具有法力之士。
澎湖對學法之法師分成三者:小法為初學築基者、法官為小法出館者、法師為學法有成者。
在澎湖的傳統中,各村落的宮廟都有自己的法師團,當地民眾都稱呼法師為法官,培訓中的「小法」則稱學福官。
法官每年定期做祈安科儀,隨神轎出巡遶境、鎮符、安營、犒軍,而主神聖誕時,要演出獻供、操營、結界、造橋過關限等例行法會。
宮廟定期(如每個月3、6、9、12、15、18、21、24、27、30等日)會做濟世小法,或是因信徒請求,在臨時的情況下進行問神的科儀,法官也要隨時準備服務大眾,進行收驚、祭煞、進財補運、起土等小法科儀。
(參見「小法」「法師」)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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