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1947年3月2日~)1947年3月1日臺灣本土精英取得行政長官陳儀同意,而於次日在臺北將原本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擴大組織,改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做為當時臺灣本土精英在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後,主要與官方溝通以及內部協調的機制。
其後各地紛紛成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分會,可以視為臺北之下的地方處理委員會。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成立後,先於3月5日通過該會的組織綱領與「本省政治改革方案」,3月6日正式成立,其後並於3月7日正式向行政長官提出所謂的三十二條(或四十二條)處理大綱。
由於來自中國大陸的援兵將至,陳儀便於3月8日正式拒絕處理委員會的要求,並於3月10日命令解散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至於參加處理委員會而與官方路線相左的本土精英,許多便成為政府鎮壓之下,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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