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佃戶】
擁有「準所有權」的土地承租戶。
清代臺灣之所以能在短期間內迅速開發,在於採取主佃合墾方式,亦即墾戶取得墾權後,大多招來佃戶,進行實際墾荒工作。
因此,大墾戶固然扮演開發先鋒的角色,但開發之完成實有賴無數從事實地墾荒工作的佃戶。
佃戶常須自備工本,才能開墾成田,因此對其所墾成之田園具有強有力的使用權,即「永佃權」,等於準所有權。
墾戶報陞成為業戶後,雖具法律上之土地所有人地位,但對其田園卻只有收租權。
通常,開墾之初採「一九五抽」,即每甲抽1.5石。
但如有水灌溉,每甲抽6-8石不等的定額租;
擁有永佃權的佃戶,對其田園的支配權越來越大,可以招募佃人與自由處分其田園,終於出現一田二主型態。
不少佃戶又分租其田園給現佃人而收取高額小租,故稱小租戶,佃戶上繳給業戶者稱大租,故業戶亦稱大租戶。
因此,原先的佃戶日後發展成控制土地實權者。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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