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保甲制度】
日治時期總督府警察機構用來控制臺灣人社會的一種制度。
清代臺灣的保甲制度原來是一種自衛組織,日治初期為鎮壓抗日勢力,1898年8月公布保甲條例。
條例中規定每10戶為一甲,10甲為一保,此外訂有保甲規約,一家犯法,10家株連,此種連坐制使保甲成為警察最有力的輔助機構。
甲長與保正由保甲民選舉,但選舉是由警察所操控。
1911年保甲聯合會內新設保甲書記一職,負責戶籍登錄與地方行政事務。
1930年代以後,保甲組織成為戰爭動員的末端組織,保甲民必須負擔軍用設施之勞役,1941年以後保甲幹部大多兼任皇民奉公會之職務。
以1934年為準,全島有5萬1776甲,5383保。
直到1945年6月保甲廢除為止,此一制度皆僅適用於臺人及在臺華僑,不適用於原住民與在臺日人。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507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124.156.177.65/)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