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公地放領】
係指政府原已出租給農民之公有耕地,由承租佃農承購,而達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以貫徹憲法第143條第4項「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面積」的扶助自耕農精神。
戰後臺灣土地的改革過程中,繼1949年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又在1951年辦理公有出租耕地放領,扶植佃農為自耕農,以為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先導。
在實施公地放領以前,共有18萬餘甲公有耕地(1甲相當於0.97公頃),約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20%。
從1951年至1975年共舉辦9期公地放領,並於1976年補辦第9期未完成部分,共放領近14萬公頃公有耕地,承租戶約達30萬戶。
1976年9月24日行政院有鑑於公地放領政策已經和社會需要有所脫節,遂以行政命令終止辦理公地放領。
1989年又專案辦理放領,面積達1萬3000多公頃,但因放領地價遠較市價為低,承領人在取得所有權之後再次移轉,以獲得價差;
即使沒有再次移轉之土地,其超限利用及違規建築房舍者亦相當嚴重。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992
|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124.156.177.65/)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