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刺字逐水】
刑罰的一種。
在罪犯面上、額上、臂部或其他處刺刻,塗墨以作標記,謂之刺字。
清代刺字始用於1646年,最初多用於盜賊,後來有刺緣坐、凶犯、逃軍、軍流、外遣、改遣、改發等。
有刺所犯上事由者,如刺「強盜」、「竊盜」、「搶劫」字樣。
有刺發地方者,也有分別刺滿文、漢文者。
刺字的部位是面和臂,刺面在鬢下頰上,刺臂在肘下腕上,字方1寸5分,面闊1分半,不准過限。
在刺孔中填上黑色墨,使之顯出文字。
初犯者杖罪以下刺右臂,次犯刺左臂;
徒罪以上刺面,再犯、三犯者,無論輕重均刺左面。
大抵上是犯律者多刺臂,犯例者多刺面。
凡竊盜刺字後充當眼線,二、三年無過,並能緝獲強盜2名以上,竊盜3名以上,給予自新之路,准其起除刺字而為良民。
但如果私自銷毀刺字者,處以枷示杖責,並補刺原字。
臺灣的偷渡者處罰方式即刺字逐水,不僅以初、再、三犯衡量其刺字的部位,且要逐回原籍。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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