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勞工保險】
以受僱勞工為納保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
簡稱勞保。
保障內容分為普通事故與職業災害兩大類:普通事故保險包括生育、傷病、殘廢、老年及死亡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包括傷病、醫療、殘廢、老年及死亡給付。
其保險費率,普通事故保險採彈性費率的設計,由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之6.5%-11%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職業災害保險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之費率表(每三年調整一次)而訂,若雇用人數達一定規模者,保險費率則會根據過去職業災害給付狀況調整。
其保險費分擔,普通事故保險由雇主與被保險人各分擔70%與20%,政府補助10%(職業工人自負60%,政府補助40%;
漁民自負20%,政府補助80%);
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基於「無過失原則」,全額由雇主負擔(職業工人自負60%,政府補助40%;
漁民自負20%,政府補助80%)。
勞保是臺灣最早的社會險制度,成立於1950年,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辦,在制度上屬於「地方性」制度。
1958年7月,頒布「勞工保險條例」,勞保成為全國性的制度。
最早的保障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五項給付,1956年第三次修正「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新增疾病給付。
1950-1958年間,除了勞工保險辦法外,另針對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與漁民,頒布「臺灣省職業工人保險辦法」與「臺灣省漁民保險辦法」,其保險內容與「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相同。
職業工人與漁民在1958年「勞工保險條例」成立時被定為強制被保險人。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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