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艋舺事件】
馬偕(GeorgeLeslieMacKay)傳教士於1877年在艋舺清水祖師廟旁草店尾街向鄭筆(即鄭士筆)租屋傳教施藥。
被威脅拆屋,馬偕函請駐淡水副領事司格達(GeorgeScott)處理。
淡水廳同知陳星聚抵達,以職員黃龍安、貢生林紹唐為首,眾人上〈三邑公稟〉,強調教堂離考棚過近,易生糾紛;
況為考生宿舍預定地;
且屋欲加高,破壞風水;
又屋主同意,但地主不允。
陳以天津條約明定不可強租,請退之;
司格達則以向例只須屋主同意,並承諾不加高於眾屋之上堅持之。
陳請緩建以說服頭人。
至建堂時,因百姓阻撓並拆屋,陳請馬偕暫離以平眾怒,對司格達要求處治頭人並賠建築費之要求則敷衍之。
司格達上告臺道夏獻綸,夏允賠償損失並定租約2年。
至1878年教堂完工並點收銷案。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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