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董事】
清代臺灣鄉庄組織的自治人員。
其職責是輔佐總理,由官府發給諭帖與戳記,作為辦公憑證。
董事之設,可能僅在淡水廳境內;
淡水廳行政區劃調整後,淡水縣、新竹縣、苗栗縣、基隆廳各設有董事。
董事的稟舉與驗充流程,由里、堡內的生員、業主、紳董等共同推舉,檢附「保結狀」與「充任狀」。
官府受理後,即進行驗充;
通過訊驗後,核發諭帖與一顆戳記,作為辦公憑證,准其出任董事。
不過總理對於董事有連坐的責任,若董事失職玩悞,則唯以總理是問。
但董事遭斥革的紀錄不多,《淡新檔案》中只有一例,發生在1868年(同治7年),淡水廳總理、董事姜榮茂等5人,因遇事勒索、唯利是圖,被地方官查獲,立刻予以斥革。
一堡之內可設無給職董事多人,輔佐總理處理日常事務。
其工作與總理唯一的差別是,總理可單獨行事,或被官員單獨委辦,董事是輔助的職位,不能單獨行事與接受委辦。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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