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井田制度】
曆史 “井田制度”一詞是自戰國以來,人們對西周時期所行土地制度的通用名稱,曆代各家學者的解釋不盡相同。
我們認為它的含義有二:
一、“井”字像田地的形狀。
田地中有阡、陌、溝、渠,劃分田地為若幹方塊,來源於夏商以前。
如甲骨文之“”、“”等即象形文字。
二、西周的封建領主制剝削方式。
這種剝削方式的基礎,即土地所存權的分配,是天子有所有權,諸侯、卿大夫、士等各級貴族有占有權和使用權,庶人(農奴)無土地權利,只有耕作和提供剝削的義務。
具體剝削方式,是貴族們將田地分為兩類,一類為貴族自留田,名“公田”,由所屬農奴們集體無償代耕,就是勞役地租。
另一類大致以百畝為單位分給農奴各家耕種,收獲物歸農奴所有。
孟子對這一剝削形式設想為:“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當然各貴族對公田、私田的劃分或分布,因地因人而異,不一定絕對如此整齊劃一,孟子也說“此其大略。 ”古人把這種勞動產品再分配的方式“雅化”為“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公即諸侯。
在井田制度下,土地不許買賣。
引用:http://www.hxlsw.com/history/zhou/ls/2006/0920/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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