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違法格式條款 無效又罰款】
更新日期:2010/10/30 03:00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許多大企業、大賣場常用格式合同(定型化契約),預先設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對一般消費者甚不公平。為了改善此一情況,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布《合同違法行為監督管理辦法》,於11月中旬起實施;
該辦法舉出各種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條款;
另外,亦不能用格式條款約定讓消費者承擔多餘的義務或事先排除消費者權利。格式條款若違反上述要求,除可判定無效外,監管機關最高亦可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的主要規定為:若條款違反誠信原則、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與大陸規定相比,台灣對定型化契約規範較屬於原則性,而且除條款無效外,並無處罰經營者的規定。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30/140/2fxl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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