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三不去】
古制出妻(或稱棄妻、離妻),雖有七出事由,亦即積極要件。
但另設三不去的例外情形,亦即出妻消極要件。
稱三不去者,謂合於下列三款之一者,除犯惡疾或犯姦者外,雖具備七出中的六出之一,亦不得出妻。
唐律疏議歸納歷代禮制(如大戴禮記)法制(如隋律),三不去,一曰經持舊姑之喪,或與更三年之喪,亦即為夫的父母服喪。
二曰娶時賤後貴,或前貧後富貴,亦即本塞微,因娶妻後而富達。
三曰有所受無所歸,或有所取無所歸,亦即男方既有所娶而女方無所回歸。
唯依律犯義絕,強制出妻,唐以後律令:所謂義絕係指: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姑,與妻父母姦。
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毆傷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姑,與夫之緦以上親姦,欲害夫。
夫妻之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姑,自相殺等事。
由之一而言,義絕即強制離婚,雖會赦亦不例外,蓋夫妻情意乖離,其義決絕也。
(潘維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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