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CorporateCharters,ArticlesofIncorporation),日本稱之為「定款」。
公司章程為公司設立人(或發起人)對於設立公司之目的,彼此意思表示合致之公同行為,亦即公同約定之條款也。
公司之有章程,猶之乎自治團體之有規約,其主要內容,在於訂定公司股東相互間之權利與義務。
公司組織與公司活動,均應以此為準據。
凡設立公司,其發起人或設立者,第一步之工作即為訂立章程。
公司之章程,就其內容,可分為必要記載之事項與任意記載之事項。
前者為章程之要素,章程上如未記載,則其章程不生效力;後者為章程之偶素,章程上如有記載,其記載則生法律之效力。
茲以典型的人合公司-無限公司,與典型的資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例,依照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分別舉其章程上必要記載之事項如次:一、無限公司:(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住居所、(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之出資額、(五)盈餘及虧損分派之比例或標準、(六)本公司所在地、(七)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二、股份有限公司:(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四)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五)本公司所在地、(六)公告方法、(七)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至任意記載之事項,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外,均可由各股東議定後訂入章程。
(林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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