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體育●業餘運動】
非職業運動的人,利用事業以外的空暇時間,從心意中所愛好的運動項目而活動,藉以增進健康,滿足旨趣,謀取更大的工作效率;
並不因此而圖獲得物資和報酬,稱為業餘運勤,原文為Amatuer,意合「所愛好的活動」,我國譯為業餘。
西元一八六九年,美國紅襪職業棒球隊成立伊始,即征勝全國,隊員貝比羅斯名盛一時,身價百倍,年薪竟達美金八萬元之多,至一八七九年,美國體育界呼籲,應求運動平衡,以充實人民生活為尚,遂成立全美業餘運動總會,對抗職業運動帶來之不良影響,而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和國家的單項運動協會,亦應需要,重建業餘運動機構,凡各該機構舉辦的運動競賽,對職業化的人,皆不准參加,因而有業餘運員資格的規定,並以下列各端發揚業餘運動的理想:一、興趣的參加,不為雇主盡義務,二、從運動中得到直接的快樂,不存提高身價的念頭。
三、純為享受和榮譽參加競賽,不求酬勞。
四、發揚運動精神和運動道德,摒棄一切不當手段。
五、博取自己的心願滿足,不為他人換取歡樂。
六、不感受壓迫適可而止,不罹致疾病。
(劉北正)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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