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碰撞條款】
船舶在航行中,常因疏忽或過失而撞及他船、碼頭或棧埠,以致損及人身或財產,此時船舶所有人可能因此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為適當分散此種風險,現行船舶保單遂於其第一條條款中,列有所謂的碰撞條款(CollisionClauseorRunningDownClause)。
本條款之主要內容,係特別說明被保船舶因碰撞所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中,有那些項目是保險人所同意賠付者;
那些係保險人所不予補償者。
前者包括:被保船舶因碰撞所致任何他船或其上財產的毀損或滅失,任何他船或其上財產的遲延或喪失使用,任何他船或其上財產的共同海損或施救或契約下的施救;
後者包括:依法對障礙物、殘船、貨物或他種物品之清除或處理,任何不動產或私人財產或其他物件,但其他船舶或其上財產除外,在被保險船舶上或所約定的貨物或其他財產,人的生命,體傷或疾病。
除此之外,保險人亦可賠付被保險人訴訟或抗辯碰撞責任之費用。
惟保險人對每一次因碰撞事件所承負的損害責任及費用之補償僅以應負責任的四分之三為限,而每一次事件復以保險金額的四分之三為最高限度,故亦稱之為「四分之三條款」。
如保險人願加費承保四分之四之碰撞責任,則可將原條文中之「四分之三」的字樣刪除,此時之條款謂之「四分之四條款」。
(柯寶秀)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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