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損害防止條款】
為減輕或防止被保財物之損失,海上保險於基本保單中,要求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之時,應以未投保時所可能採取的一切措施來挽救或保全其財物。
亦即,只要損失係被保危險所接近引起者,被保險人有義務採行任何明智的行動或支付合理的費用,以減輕或防止該損失,不論成功與否,對於因此所致之費用,保險人通常皆予償還。
此種條款謂之損害防止條款或損害防阻條款(SueandLaborClause),其內容通常為:「被保險人、其代理人、僱用人及受讓人於發生任何滅失或不幸情形時,在不影響本保險原則下,應代保險人進行訴訟、出力及奔走,以保全或回復被保貨物、商品或船舶之全部或一部分;
因此所生之費用,各保險人將依每人之承保金額及費率比例償付之。」
本條款之主要目的,係在鼓勵被保險人防止損害的繼續擴大,而不問行動結果之成功與否,故縱在行動採行後,被保險物仍然全損,此費用仍須由保險人按實際支付,而不能與保單所承保的其他損失合併計算。
惟如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即低額保險時,保險人僅此例承擔此種費用。
換言之,被保險人有減輕或防止損失之義務,保險人則除原所承負被保財物之毀損滅失賠償責任外,又承負了損害防止費用的補償責任。
(柯寶秀)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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