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無害通過權】
無害通過權(RightofInnocentPassage)之意義:一、在領海中航行之各國舶舶,經過領海而不進入內國水域,或前往內國水域的碇泊所或港口設施;
或前往內國水域;
或自內國水域駛往公海。
二、通過應為繼績且迅速的行動。
通過包括停泊及下錨,但以通常航行附帶有些需要,或因不可抗力或遇災難,或為達救助遇難人員、船舶、航空器之目的者為限。
三、通過如不妨害沿海國之和平、善良秩序或安全,即係無害通過,此項通過,沿海國得依國際法制定法律與規章:(一)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規則。
(二)航行輔助器設備或其他設備、裝置之保護。
(三)電纜及管路之保護。
(四)海中生物之維護。
(五)防止或違犯沿海國出產規則之行為。
(六)沿海國環境的保護與污染的防止、減少和控制。
(七)海洋科學研究與水道測量。
(八)防止有違犯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規章之行為。
沿海國應將此項法律與規章,以適當方式通告周知,外國船艇行使無害通過權時,應遵守此項法律與規章及有關之海上避碰之國際章程。
四、在領海內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他國船舶,其通過被視為妨害沿海國之和平、善良秩序或安全。
(一)任何對沿海國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的武力威脅或應用,或任何違反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原則的行為。
(二)攜帶武器之演習或操練。
(三)蒐集資料的行為有害於沿海國之防禦與安全。
(四)宣傳活動之目的在影響沿海國之防禦與安全。
(五)任何航空器(軍用機具)之起飛、降落或收回。
(六)物品、通貨、人員之登岸與上船,有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規章行為。
(七)違反本公約之故意及嚴重污染行為。
(八)漁捕行為、研究或調查活動。
(九)防礙沿海國通信系統或其他設備、裝置之行為。
(十)任何非直接有關於通過之行為。
五、潛艇及其他水下交通工具,在領海中通過,須在海面上舫行,並指示其國旗。
(關世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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