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者,關於法律行為效力消滅與否之條件也。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民九九Ⅱ)。
不成就時,其效力繼續存在。
例如甲借用乙之汽車,約定甲經商時返還,於借貸契約成立時,汽車即交付於甲,並發生效力,如甲經商,契約即失其效力是。
為條件內容之事實已實現時,即所謂條件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一○一I)。
例如甲與乙約定,若乙之著作獲得教育部某年度學術著作獎,當購買一萬冊,嗣甲竊取乙之著作,致乙無法提出聲請是。
若為條件內容之事實,確定不能實現者,則為條件之不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民一○一Ⅱ)。
例如上例之乙,抄襲他人著作,因而得獎,仍應視為未得獎是。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雖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民九九Ⅱ)。
但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仍依其特約(民九九Ⅲ)。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已有取得權利之希望,此種期待利益,法律應予保護。
故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民一○○)。
(楊與齡)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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