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農學●臺灣農田水利會】
臺灣經濟原以農業為甚礎,農民約占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
以往之農田水利建設均由農民自已負責。
迨日人占據臺灣後,乃逐漸加以組織管理。
至光復時,全臺共有三十八個水利組合,旋改為農住水利協會。
民國三十七年。
又改為水利委員會,復因興建斗六大圳,乃成立斗六水利委員會。
新縣制畫分後,將高雄分為高雄、屏東兩會。
四十五年,當局改進前有之四十個水利委員會,改進後,全省共有公、新海、宜蘭、桃園、淡水、中壢、基隆、七星、新竹、竹南、苗栗、苑裡、大甲、后里、豐榮、能高、南投、彰化、竹山、嘉南、斗六、高雄、屏東、新港、臺東、花蓮等二十六個水利會,擁有灌溉排水面積四十九萬五千八百三十一公頃。
嗣因社會、經濟環境之改變,原有之水利會,為適應新環境亦屢經改組。
至六十八年臺灣共有北基、桃園、石門、新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南、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宜蘭等十四個水利會組織。
農田水利會係依據水利法第十二條設立之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其性格為公法人,非一般人民團體,亦非政府之附屬機構。
而是以農田水利事業為其目的事務,由政府視事實之需要,賦予必要之公權力,在特定的事業區域內,由其會員依共同的意志,自行處理其目的事務之權利義務之主權。
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四章會員及組織,第十四條規定,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城內,合於左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三、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為農田水利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選?
代表組織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名額自十五人至五十五人,由省主管機關核定之。
水利會設會長一人。
綜理會務,由會員代表大會選?
產生。
會務受水利局之監督與輔導。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之規定,共有下列六項: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鄧天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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