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屬於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之違法阻卻事由之一;
即因是而使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欠缺違法性,變成非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即指此而言。
按危難為人之所不欲,故法律許避之。
而避難行為對於他人可能又構成一種危難;
依同一理由,亦應許他人避之。
因此,避難行為雖可阻卻違法,但非權利行為而係放任行為。
對於避難行為,仍得為避難行為或防衛行為。
例如:甲、乙溺水,互爭一浮木,浮木先為甲得,而乙搶之,甲得予以反擊。
倘因乙搶而甲死,乙為避難行為而不罰;
倘因甲反擊而乙死,甲為防衛行為而不罰。
此與正當防衛行為為權利行為者,大不相同。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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