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經濟●臺灣銀行】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16 23:27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經濟●臺灣銀行】

中華百科全書●經濟●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係於民國三十四年臺灣省光復後,由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根據財政部頒布之臺灣省當地銀行鈔票及金融機關處理辦法,接收日據時代之舊臺灣銀行,經過檢查、監理兩時期,於三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正式改組成立。

 

同年七月一日再接收三和銀行在臺三支店;

 

九月一日復接收臺灣貯蓄銀行總行及所屬六處分支行。

 

一、設立宗旨:依照臺灣銀行章程規定,該行係以調劑臺灣省金融,扶助經濟建設,發展生產事業為宗旨。

 

二、資本結構:臺灣銀行於開業峙,其資本總額為(舊)臺幣六千萬元,悉數由國庫撥給。

 

其後由於臺幣改制及透過資產重估及資本公積之累積增資,其資本總額迭有調整。

 

以民國七十年底而言,其資本額為新臺幣四十億元(其中附設儲蓄部、信託部各新臺幣五億元),並擬於七十一年再調整為新臺幣八十億元。

 

三、組織形態:臺灣銀行為公營銀行,受臺灣省政府代為管理監督。

 

其內部組織設董事會為其最高決策機構,並設監察人會為其最高監督機構;

 

採總行制,置總經理負責業務之管理與經營。

 

總行依管理系統設若干室(民國七十年底共八室)、業務系統設若干部(七十年底共八部),並依業務推展需要,在臺、澎、金、馬地區分設分行及服務、收支處站(七十年底共設分行五十七處、服務﹝收支﹞站十七處)。

 

四、業務性質:臺灣銀行自民國三十五年成立,以迄五十年中央銀行復業以前期間,因兼理部分中央銀行業務,其業務著重於發行通貨與代理各級公庫,而放款亦以對政府及公營事業為主。

 

迨五十年中央銀行復業,該行乃轉居一般銀行地位,但仍代理新臺幣發行業務及各級公庫(臺北地區之國庫除外),並兼營儲蓄與信託業務。

 

故就其業務規模而言,為一般銀行之冠;

 

就其業務性質而言,則具綜合性。

 

五、特殊任務:臺灣銀行於民國三十五年成立後,由於各種客觀因素之形成,曾擔負若干特殊任務,在臺灣地區之金融體系中,扮演極為特殊之腳色。

 

(一)為臺灣地區之通貨發行機構:臺灣銀行於三十五年奉核准在規定數額內發行臺幣兌換券。

 

三十八年六月十五月實施幣制改革,繼續被授權發行新臺幣。

 

及至五十年七月,中央銀行復業,依據中央銀行復業方案規定,通貨發行之權責,始歸還中央銀行;

 

但其發行業務,依照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仍委由臺灣銀行辦理。

 

(二)曾任臺灣地區金融樞紐:臺灣銀行曾於三十七年七月起,受中央銀行委託,代理中央銀行業務,諸凡:收存臺灣地區各銀行之存款準備金、調整存款準備率、重貼現、重質押、拆放、經理國庫、利率調整及票據交換與清算之管理等等。

 

及至五十年七月,中央銀行復業後,始陸續由央行收回;

 

但各地區民營中小企業銀行之存款準備金仍繳存臺灣銀行,以及臺北市以外各縣市之票據交換與清算之管理工作亦仍委由臺灣銀行辦理。

 

(三)曾獨家辦理臺灣地區外匯業務:臺灣銀行於三十六年七月,受中國銀行之委託,代辦臺灣地區進、出口結匯業務;

 

三十七年九月起,經中央銀行指定為外匯業務銀行,臺灣地區之一切外匯業務,均由臺灣銀行獨家經營。

 

及至四十八年起,由於外商銀行在臺設立分行,以及國內其他同業相繼開辦外匯業務,外匯業務獨占之局面始告結束。

 

(四)代理或經理各級公庫:臺灣銀行自始即為臺灣省庫及縣市庫之代庫銀行;

 

三十七年復代理臺灣省各鄉鎮庫;

 

三十八年底,更受中央銀行之委託,為國庫之代庫銀行。

 

五十年七月,中央銀行復業,臺北地區之國庫,始由中央銀行收回自辦,惟迄今臺灣銀行仍為代庫種級最多及範圍最廣之銀行。

 

六、業務之增長:臺灣銀行所肩負之任務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臺灣光復至民國三十七年,第二階段為三十八年至五十年中央銀行復業,第三階段為五十一年以後。

 

茲就存款、放款與外匯等三項業務,分別說明其業務增長情況:(一)存款:三十八年底總存款(不包括同業存款)餘額為新臺幣一億五千五百萬元,五十年底為新臺幣七十億八千一百萬元(其中公庫存款占百分之十六,美援存款占百分之三十八,儲蓄性存款占百分之二十七),七十年底為新臺幣一千五百零一億三千六百萬元(其中公庫存款占百分之三十一,儲蓄性存款占百分之五十八),均為同業之冠;

 

其市場占有率,則由於中央銀行復業,與臺北、高雄市銀行相繼成立,使公庫存款減少,以及自五十年代以後,金融機構迅速擴增,分攬民間存款,因而逐漸下降,但仍約維持百分之二十左右。

 

(二)放款:三十八年底之餘額為新臺幣三億八千七百萬元,五十年底為新臺幣六十三億三千五百萬元(其中對公營事業授信占百分之六十九,民營企業占百分之二十七),七十年底為新臺幣一千四百零二億八千七百萬元(其中公營事業占百分之三十七,民營企業占百分之五十八),亦為同業之首位。

 

至於占全體銀行總放款之比重,五十年代約為百分之五十左右;

 

六十年代以後,其授信政策改以政府所核定之重點授信行業為主,因而下降,但仍居百分之十八左右。

 

(三)外匯(包括進出口結匯與匯出入款);

 

三十八年全年累積金額僅六千三百萬美元,五十年為四億一千七百萬美元,七十年為八十三億八千八百萬美元。

 

此項業務在四十八年以後,因外商銀行之設立與外匯業務之相繼開辦,其市場占有率雖逐漸下降,但仍有百分之十八左右之比重,為各外匯指定銀行及各外商銀行在臺分行之第一位。

 

(楊承厚)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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