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縣市議會】 [打印本頁]

作者: 楊籍富    時間: 2012-12-14 09:25
標題: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縣市議會】

中華百科全書●政治●縣市議會

 

臺灣省各縣市在民國三十九年實施地方自治以前,係依據縣參議會組織條例之規定,設立縣(市)參議會,為縣市之民意機關,當時,參議員係由各鄉、鎮、區民代表會間接選舉產生,且有部分參議員係由職業團體選出。

 

民國三十九年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後,各縣市乃依綱要規定,成立縣市議會,縣市議員由縣(市)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議員任期,原規定為二年,其後於四十三年十一月修訂法規,改為三年,五十二年再改為四年。

 

一、組織(一)議員:縣市議會係由縣市議員組成,一縣市應選出之議員總名額,不得少於十九名或多於五十九名。

 

(二)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於宣誓就職後以無記名投票法分別互選產生。

 

議長綜理會務,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縣市議會開會由議長召集,會議時由議長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主席。

 

(三)祕書室:縣市議會設祕書室,置主任祕書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祕書室分設議事、總務、主計等組,並置有祕書、專員、主任、組員等職員,分別辦理有關行政工作。

 

二、職權依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十九條及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二十五條之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如次:(一)議決縣市自治事項。

 

(二)議決縣市單行規章。

 

(三)議決縣市預算及審核縣市決算報告,但對於縣市預算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

 

(四)議決縣市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五)檢查縣市公庫,必要時得調閱會計帳簿及其他有關憑證。

 

(六)議決縣市稅、縣市債及其他縣市民縣市庫負擔事項。

 

(七)議決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八)議決縣市政府及議員提議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案。

 

(十)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

 

三、縣市議會與縣市政府之關係縣市議會為縣市之議事機關,縣市政府則為執行機關,兩者間之主要關係有下列各點:(一)縣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並受縣市議員之質詢。

 

縣市政府各局科室及縣市各機關亦應各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並受縣市議員質詢。

 

(二)縣市議會依職權為之決議案,縣市政府應照執行,縣市政府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決議案送達二十日內敘明理由呈請省政府核可及送請縣市議會覆議,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案,縣市政府應即接受。

 

(三)縣市議會開會時,對某一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縣市長或該一特定事項有關之縣市政府局科室或縣市其他機關負責人,列席報告或說明。

 

(陳陽德)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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