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為侵害社會法益罪之一,旨在保護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
刑法列為第十二章。
包括:一、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罪;
二、行使、交付、收集偽造變造之幣券罪;
三、減損貨幣分量罪;
四、行使、交付、收集減損分量之貨幣罪;
五、製造、交付、收受偽造變造幣券之器材罪(刑一九五~一九九)。
貨幣乃交易之媒介物,亦評定價值之公認標準。
得有廣狹二義:一、廣義的貨幣,實指金錢;
一切可供通用之媒介物,無論硬幣、紙幣、銀行券皆屬之。
民法上所稱之貨幣(如民二○一),即指此而言。
二、狹義的貨幣,專指硬幣;
即具有一定之形式、分量與價值,而由國家製造發行強制通用者是。
刑法於罪刑條文所稱之貨幣(如刑一九五),即指此而言。
紙幣亦稱紙質貨幣,即代硬幣使用,而不與硬幣兌換者是。
然以由國家印製發行強制通用之本國紙幣為限;
若係外國紙幣,則在刑法上並非紙幣,而祇屬有價證券。
又紙幣與硬幣,有時合稱為國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一)。
銀行券指經政府許可而由一般銀行(非國家銀行)印製發行之區域流通性幣券。
偽造變造,指無製造權改造權而製造改造而言。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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