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偽造文書印文罪】
偽造文書印文罪,為侵害社會法益罪之一,旨在保護文書印文之公共信用。
刑法列為第十五章。
包括一、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二、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三、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
四、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六、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七、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八、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九、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十、偽造公印公印文;
十一、盜用公印公印文罪(刑二一○~二一九)。
文書乃以文字或符號留於紙上或物品上,以表示一定之用意,而具有存續性者是。
分私文書與公文書兩大類。
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為公文書;
餘則皆為私文書。
印章指印顆;
印文指使用印章(蓋章)所現出之印影。
單稱印章專指私用者而言;
若印顆係公務員所用以表示其資格與職務,則稱之為公印。
使用公印所現出之印影,即為公印文。
文書之偽造指無制作權而冒名制作;
其變造則指就真正文書無改作權而予改作而言。
但有制作權改作權者,故為不實之登載;
或使有制作權者,為不實之登載,亦屬廣義的偽造文書。
學理上稱此種偽造為無形的偽造。
印章或公印之偽造,指無權刻製而刻製。
印文、公印文或署押之偽造,如描繪、冒名簽字。
(鄭健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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