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通緝】
通緝,乃被告逃亡或藏匿,以通知或公告方式,使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協助緝捕到案之強制處分。
通緝應用通緝書,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等項,及被訴之事實、通緝之理由、應解送之處所。
通稱書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通知附近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通緝被告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逮捕通緝被告後,應即解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官逮捕或接受被通緝之被告,應即解送通緝書所載指定之處所。
檢察官或法院對於解送到場之通緝被告,應即時訊問,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認其有羈押之情形外,於訊問畢後,應即釋放或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然必要時,應即撤銷。
例如被告已經緝獲或自動到案,或被告所犯之罪追訴權行刑權時效已經完成,或查明被告應予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時,應即撤銷通緝。
撤銷通緝準用通緝之規定,即應將撤銷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褚劍鴻)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96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124.156.177.65/)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