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現行犯】
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並不限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告訴乃論之罪亦同。
稱現行犯,其情形有二:即一、現行犯,二、準現行犯是。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訴八八Ⅱ),重在發覺之時間。
曰在實施中,指其犯罪行為尚在實施狀態之中;
稱實施後即時發覺,則指犯罪行為雖已實施完畢,即被發覺。
即時,乃在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之當時之義。
雖非現行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以現行犯論(刑訴八八Ⅲ),因其情節,與現行相似,亦視為現行犯,即準現行犯:一、被逮時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其發覺時期,雖非所問,但必因其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露有犯罪痕跡,始疑其為犯罪人者,方克相當。
逮捕現行犯,仍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刑訴八九),被告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訴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接受時應詢問逮捕現行犯之入之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刑訴九二)。
(陳樸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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