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指以受託人之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經理、運用信託資金與經管信託財產,或以投資中間人之地位,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特定目的投資之金融機構。
由信託投資公司之定義,可知其為受託人或中間人,而且強調特定目的。
根據規定,其主要資金來源為各種信託資金、年金及基金,亦即以中長期資金為主體;
其運用則以:一、買賣公債國庫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及上市公司股票;
二、直接投資於獎勵投資範圍內生產事業,開發工業區,興建企業用屋與國民住宅;
三、對生產事業作長期放款、自用住宅及辦公用房屋貸款;
四、從事證券發行、保證、倉庫等業務為主。
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是以受託人身分取得主要資金來源,其運用資金是否妥當,關係信託人利益甚大,故法令對其資金運用之管制亦較嚴厲,以保護信託人之利益。
其中較重要者有以下數點:一、每年年底須按信託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公債、各種合格金融債券或現金,繳存於中央銀行,以作為賠償準備。
二、自有資金的投資限制。
三、運用證券投資信託資金之限制。
四、由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的限制。
五、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以對生產事業中長期放款,及貸款興建自用住宅或辦公用房屋為限。
(陳夢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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