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不法集會罪】
不法集會罪(UnlawfulAssembly,Crimeof)在習慣法(CommonLaw)下為「輕罪」(Misdemeanor)之一種,在現代英美刑事立法下仍屬「輕罪」之範圍。
要件須有三人以上之聚會,意圖實施共同之計劃,而其實施之結果將公然危害社會秩序及大眾安寧。
本罪之成立顯不以共同計畫本身不法或共同計畫實際之實施為必要,亦不以社會秩序或安寧已遭破壞為前提,而僅以能預見之結果為已足。
又不法集會人如進一步採取實施其共同計畫之手段時,其所犯罪行為妨害秩序罪(Rout),而不法集會人共同計畫實際實施之時,其所犯罪行則為暴動罪(Riot)。
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說,三罪之間均為後者吸收前者。
尤進一步觀察不法集會罪與暴動罪二者之間之關係,暴動罪如係基於臨時起意者,則自無不法集會罪之可言。
(華詒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06
|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124.156.177.65/)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