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人身保護狀】
人身保護狀(WritofHabeasCorpus)中之HabeasCorpus係拉丁文,意指:「人身占有」。
用於英美刑事法律類似我國憲法第八條提審之各類聲請狀時(Writs)為法院提審受非法拘禁之人民之令狀。
關於此類令狀最早亦最為人知之立法為英國「人身保護狀法」(HabeasCorpusAct)見於英國法31Car.II.C.2,後經後法St.56GeoIII.C.l00修正補充。
本法被認為係憲法上保障人身自由極具歷史意義之貢獻及保證。
然基於提審原因或令狀內容及性質之不同,人身保護狀約有下列數種:一、法院為提審向行使逮捕拘禁之非司法機關或個人發出之人身保護狀(WritofHabeasCorpusAdSubjiciendum)。
二、行為地法院為請移轉審判地而發出之人身保護狀(WritofHabeasCorpusAdDeliberandumetRecipiendum)。
三、有管轄權之上級法院就繫屬於下級法院之民事訴訟案件命令移轉全案及移送被告至該上級法院審判之令狀(WritofHabeasCorpusAdFaciendumetRecipiendum)。
四、為偵查起訴之目的將犯人自其原受拘禁之法院移送於行為地法之令狀(WritofHabeasCorpusAdProsequendum)。
五、為將民事被告自其原受拘禁之法院移送於該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以利民事訴訟之進行及該被告答辯之令狀(WritofHabeasCorpusRespondendum)。
六、為借提受拘禁之犯人出庭作證之令狀(WritofHabeasCorpusAdTestificandum)。
依前所述,廣義之WritofHabeasCorpus並不盡全為「人身保護」而設。
從而,「人身保護狀」中文一詞僅能在原始及狹義之基礎上方稱允當。
(華詒孫)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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