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出入境手續】
我國人民出境須依護照條例規定辦理,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將審核人民出國權責,按中央政府各都會職掌劃分,由各都會訂頒法令施行。
凡人民申請出境,於獲准各部會核發出國文件後始得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出境證,持憑再向外交部請領護照。
出境申請因須經三種層次且由不同機關審核,政府為便利人民,規定是項作業統由「臺灣地區旅客出入境聯合服務中心」收件,免於申請人往返於各機關間,其辦理流程如後圖。
見圖1申請出境證之人民可同時申請入境證,除前往港澳地區者因不核發護照同時發給出入境證外,前往其他國家者,不另核發入境證,僅於其護照內「回臺加簽」記事欄加註核准字號,持照人憑護照在護照有效期內准予進入臺灣省。
在臺無戶籍之我國人民入境申請,須在臺有戶籍之一般公民一人為其作保。
至於外國人入境,則由我國駐外單位辦理簽證。
(張學勞)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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