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謂對於一定之犯人,令其遵守一定事項,不予以拘束身體自由,而讓其生活於自由社會之處遇方法,故稱之為「圍牆外之處遇」,原為代替自由刑之一種制度。
在美國對未受自由刑執行以前交付之保護管束稱為Probation,對已受一部分自由刑之執行後交付之保護管束稱為Parole。
此二種制度,在歷史上之發展過程各有不同,在今日歐美多數國家,仍由不同之機關,各別專司其事。
但在我國並無Probation與Parole之分,在用語上乃包括此兩者而言。
保護管束雖為不拘束自由之處分,但應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行之。
執行保護管束者稱為觀護人。
保護管束有時代替其他保安處分,即代替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
有時代替刑罰,即對受緩刑與假釋者宣告之。
此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保護亦係管制處分之一種,除以裁定諭知保護管束外,受感化教育之諭知者如:一、未曾受刑之宣告。
二、未曾受不起訴處分或三、未曾受保安處分之宣告而情節輕微者,以保護管束代之。
該法另規定,少年法庭為決定應否為管訓處分,認為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觀護人,為相當期間之觀察。
(李宗仁)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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