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保全程序】
保全程序,乃指以保全民事強制執行為目的所為之程序而言,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二者。
在通常情形下,債權人多於裁判確定後,以之為執行名義請求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以滿足債權人請求,使其私權得以實現。
但自起訴至取得確定裁判,程序繁雜,常須經過相當長久時日,債務人每利用此一空隙,將財產處分隱匿,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時,往往陷於困難,造成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數額不足,致執行落空。
為補救此一弊害,民事訴訟程序中,固有假執行宣告之判決,可資利用(民訴三九○),使得於判決確定前先予強制執行;
但假執行之宣告惟於訴訟繫屬後,始可聲請。
所以,對於案件尚未繫屬法院,而又欲保全將來之執行者,不得不另闢途徑,此即假扣押、假處分之制度也。
我民事訴訟法於第七篇規定保全程序,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及假處分,不論於本案訴訟繫屬前或繫屬後,均可依法聲請,其就未到履行期之請求,或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亦得為之,較之假執行制度,尤為便捷。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將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併列為執行名義。
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程序,其細節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至第五百三十八條,至其執行程序,則詳定於強制執行法第七章。
(耿雲卿)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964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124.156.177.65/)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