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背信罪】
背信罪,即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犯罪(刑法三四二條),係罰其違背任務而設。
其與侵占罪相似,但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利益言;
侵占罪則以不法所有之意思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其特質有所不同。
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有時亦足以構成背信罪,然以不合於瀆職罪之構成要件為限。
本罪之主體,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係身分犯之一種。
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原因,並無限制,亦不問其係由於公法上原因,委任、僱傭、事務管理等均無不可。
稱違背任務,即違背其任務上應盡之義務,不問其為積極行為或消極行為均可,而其違背任務所以構成本罪者,必具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思,若無此意圖,縱有違背任務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以構成本罪。
且本罪,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
此項損害,並不以積極的損害為限,消極的損害亦包括在內。
即事實上生有損害己足,亦不以損害有確定數量為必要。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本罪者,得免除其刑,並須告訴乃論。
(廖文煥)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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