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係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其全部資本分為均一之股份,股東就其所認定之股份對公司負有限責任之公司。
此所謂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係淵源於英國制;
而德國制卻為五人以上,民國三十五年所頒行之公司法從之。
股份有限公司,係由少數人發起,結合為多數人之團體;
並由小額之股份,集合為鉅額之資本。
其股份係以股票為證明,並具有轉讓之充分自由,因其股票可分為有記名式與無記名式兩種。
無記名式股票一經交付,即生轉讓之效力,其流通更為迅速,而股東隨之變動頻繁,非持有股票者,不得行使股東權,股東權趨於證券化,此其特色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集中,股份分散,持有股票者人數眾多,其中不少志在股票上之企業利潤,如股息及紅利之分派;
而不在股票上之股東資格,如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在事實上亦不可能,由各股東皆參與業務之執行。
因之,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此其特色之二。
總之,股份有限公司乃以資本結合為中心之團體,稱之為典型的資合公司,其與股東相互間,及股東與股東相互間,人的關係與情感,甚為稀薄,異於無限公司重視股東之人的條件與其相互關係,而稱之為典型的人合公司。
(林榮)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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