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商學●合作社理監事】
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關,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察機關,分別由理事及監事組成。
理事對外代表合作社,對內執行業務。
理事與合作社的關係屬於委任契約關係。
理事每社至少三人,任期一至三年,連選得連任,必須具有社員資格,非社員不得擔任。
同時,社員中負有監督其所屬合作社行政責任者,不得當選。
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同性質合作社,或與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行號職員,或兩個以上的合作社理事。
理事有遵守法定關於各項通知或登記期限,處理各項簿冊書類,聲請宣告破產的義務。
理事有參加酬勞金分配的權利。
理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與大會決議規定時,致合作社蒙受損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信用業務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理事負連帶清償責任,這種責任,理事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
監事每社至少三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監察理事執行大會的決議是否忠實,其與合作社的關係與理事同。
曾任理事的社員在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職員,與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行號職員及其他同性質合作社監事。
監事亦有遵守法令、章程、大會決議及聲請宣告破產的義務,其責任與理事同。
(張溫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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