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非常徵用權】
國際法上交戰國對敵國境內之財產有權加以徵用,謂之普通徵用。
不僅如比,交戰國對於在其國境內或其軍事佔領區內之中立國財產,亦有徵用之權,此即所謂非常徵用權(RightofAngary)。
非常徵用權源自中古時期,交戰國對於停泊在其港口內之中立船舶所施行之扣押與徵用,發展至今,此種權利行使之範圍已不限於中立國船舶,更及於其他中立財產。
唯非常徵用權之行使亦非漫無限制,必須具備下列諸要件:一、須出於交戰國軍事上之緊急需要(UrgentNecessity)。
二、此種徵用之中立財產,須為自願(Voluntarily)進入該交戰國境內或佔領區內,而非出於該交戰或其盟國之強迫。
三、行使非常徵用權之交戰國,對於被徵用之財產須給付價值相當之償金。
此外,有學者以為非常徵用權之行使,須向捕獲法庭(PrizeCourt)提出申請。
非常徵用之客體,倘為中立國之船舶,則其徵用之效力僅限於該船舶及貨物,不及於船員。
又依上述要件,可知交戰國對於公海上之中立船舶及其貨物,並無徵用之權。
近世戰禍頻仍,不乏非常徵用權行使之例證,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曾徵用停泊於其港口內之荷爾船舶,即其一例。
(王志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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