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到達船】
在論程傭船契約下,船舶於符合下列條件時,裝載或卸載期間(Laytime)即開始起算:一、船舶依契約之規定,駛抵約定之港口或船渠或船席;
二、船舶在每一方面均已完成裝貨或卸貨之準備工作;
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之代理人已依約適時發出裝載,或卸載準備完成通知書予託運人或受貨人或傭船人或其代理人。
前述第一項之狀態,即為「到達船」之意義。
按一般航運實務之運作,所謂「到達船」依傭船契約種類之不同,而有其定義之迥異。
約定裝卸目的地之方式,可區分為:一、港口傭船契約:契約上明定裝卸港之名稱,或雖無明確之裝卸港名稱,但傭船人有指定港口之權。
二、船渠傭船契約:契約上明白記載裝卸船渠之名稱,或雖無船渠名稱,但規定裝卸船渠由傭船人指定。
三、船席傭船契約:契約記載裝卸船席之名稱,或規定由傭船人指定船席。
某艘船舶是否已然成為到達船,即應依傭船契約種類之不同而定之。
若契約為「船席傭船契約」,則船舶雖已駛抵約定港口,仍不能稱之為到達船;
惟其依約駛入船席後,始構成到達船。
(關世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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