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放棄條款】
海上保險基本保單中,載列有所謂之「放棄條款」(WaiverClause),亦稱「拋棄條款」。
其全文為:「茲經雙方特別協議並聲明,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在回復、營救或保全被保財產中的行動,應不被認為係對於委付的拋棄或接受。」
此條款的主要意義,為當被保標的物受損嚴重時,被保險人將之委付與保險人要求按全損賠付,惟此委付可能尚未為保險人所接受,或正考慮中,或已為其所拒絕;
但無論如何,該受損標的物必須盡速防阻損害,以免損失繼續擴大,因此,乃有本條款之約定,表示雙方已經協議,如在此階段內由被保險人履行其損害防阻義務,則保險人不能認為此係被保險人已拋棄或已撤回其委付的表示;
反之,如保險人對該標的物進行營救或保全工作,則被保險人亦不能將之視為保險人已接受其委付的表示。
換言之,委付的成立與否,應屬另外問題,與任何一方對於財產的營救皆為無關。
此條款固在鼓勵被保險人安心履行其損害防阻義務,不必因有委付問題而有所顧慮,但主要尤在便利保險人的進行搶救。
蓋保險人常與世界各地施救組織訂有契約,以便施救迅速進行,而使原應全損者變為部分損失,或使原來較大的部分損失變成較小的部分損失。
(關世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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