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姊妹船條款】
海上保險中,為確保兩條全部或部分同屬一所有人或租船人之船舶在發生碰撞,或一船接受另一船之救助時,被保險人仍有與非姊妹船(非同一所有人或租船人者)碰撞或施救下同樣之索賠權利,乃在保單上載列所謂的「姊妹船條款」(SisterShipClause)。
此種條款之主要內容,多為:「被保船舶如與另一艘船舶相撞或受該船救助,而該船與本船係屬同一船東所有或管理時,得視同屬於不同船東或管理下之船舶,處理賠償事宜;
亦即,被保船舶仍擁有本保單所賦予的一切權利。
惟此時,碰撞之責任或應付之施救費數額應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同意之單一仲裁人裁定。」
因英美法律認為「任何人不能由自己的錯誤行為中享受利益」,故如兩船相撞,或一船接受他船的救助,倘兩船全都或部分同屬一人所有或管理時,則保險人在碰撞情形下自無法於付出賠款後,用代位求償辦法以該船主名義再訴告該船主要求返還賠款;
同理,在施救情形下,自亦無法訂出合理的施救報酬。
因此,協會船舶及運費保單(定時、定航)中,均訂有此種「姊妹船條款」,約定在上述情形下,雖不能以同一名義作為兩造而對訟,被保險人仍有與非姊妹船碰撞或施救之同樣索賠權利。
(關世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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