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係指傭船契約、載貨證券或其他類似之運送契約中,約定運送人對於特定之危險、意外或疏忽無須負責之條款,亦稱責任除外條款(ExceptionClause)。
所謂特定之危險或疏忽,係指船長、海員、引水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於航行上或船舶管理上之行為、疏忽或過失。
火燒,但如係因運送人之實際過失或知情者不在此限;
海上或其它可供航行水面之危險或意外事故;
天災;
戰爭行為;
公共敵人之行為;
君主、統治者或人民之拘捕或管制或依法律程序之扣押;
檢疫限制;
託運人或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之行為或不行為;
罷工、停工、勞動之中止或限制,不論其由於何種原因,亦不論其為局部或全面者;
暴動及民變;
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或財產;
因貨物之固有瑕疵、性質或缺點所生之體積或重量之消耗或其它滅失或損失;
包裝不固;
標誌不充足或不適當;
經充分注意仍不能發現之隱有瑕疵;
非因運送人之實際過失或知情,或非因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過失或疏忽所生之事由,但主張本款免責利益者,應負舉證之責,證明滅失或損害既非歸因於運送人之實際過失或知情,亦非歸因於運送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過失或疏忽。
(關世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084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124.156.177.65/)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