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海洋●私掠船】
私掠船(Privateers),指私人所有與私人駕駛之船舶,經交戰國給予捕掠執照(LetterofMarque),得從事於戰爭行為者而言。
私掠船之戰爭行為,主要在拿捕敵國商船,其拿捕所得,往往即據為己有。
除拿捕外,兼得從事於貿易。
此制為交戰國臨時增加其正規海軍力量之一種方法,因被視同正規海軍,在各國國內法上,享受交戰國軍艦之待遇。
此制發源甚早,中古時期,正規海軍、私掠船與海盜,往往不易分辨。
西元十五世紀至十七世紀間,交戰國不但以捕掠執照給予本國私有船舶,並可給予中立國之私有船舶。
為防止流弊起見,各國多訂立雙邊條約,規定於發給捕掠執照時,須責成船主繳納保證金,並令船主將其所捕船舶,送交捕獲法院審判,以判明拿捕是否合法。
十八世紀起,各國不復將捕掠執照發給中立國私船。
惟嗣以交戰國不願中立國乘機發展商業,常默許私掠船攻擊中立國商船,其流弊仍多。
一八二三年,美國總統門羅首先提議廢除私掠船制。
一八五六年為結束克里米戰爭所舉行之巴黎公會中,發表巴黎宣言,其第一條即規定廢除私掠船制。
私掠船制,現已絕跡。
(關世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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