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宣告死亡】
人之生死為其權利能力始終之關鍵,對於身分及財產上之法律關係,影響至大。
死亡有真實死亡,與法律上推定之死亡兩種。
真實死亡,祇須有死亡之事實發生即可;
推定之死亡,乃自然人離去其住、居所,生死不明達一定之期間,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之謂。
所謂一定之期間,在一般情形下為十年,如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為五年,在遭遇特別災難者為三年。
其起算時間,自接受失蹤人最後音信時起算,在遭遇特別災難時,自危難結東時起算。
死亡宣告制度,在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但其宣告,法院不得依職權干與,須待有利害關係人如配偶、繼承人,及相關債權之聲請後,法院方得為之。
死亡宣告之判決,應載明其死亡之時間,如無反對之證明時,以前述各項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為死亡之時。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民法九條)。
失蹤人經死亡宣告後,即創設一種同於死亡之效力。
惟如失蹤人事實上並未死亡,或判決內所確定之時日不當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在死亡宣告撤銷前所為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焦仁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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