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住所】
吾人營社會生活,就地域言,有其一定的中心,以此中心形成各種法律關係。
此種法律生活關係的中心地域稱為住所。
關於設定住所的立法例如下:一、自由主義與必要主義。
二、主觀主義、客觀主義與折衷主義。
三、單數主義與複數主義。
我國民法關於住所的設定,採取自由主義、折衷主義及單數主義。
住所在法律上的效力有十種:一、為審判籍的決定標準。
二、為應適用何國法律的決定標準。
三、為取得國籍的要件之一。
四、為書狀送達的處所。
五、為特別之審判期間的決定標準。
六、為繼承的開始地。
七、為債務的清償地。
八、為破產事件管轄權的決定標準。
九、為失蹤的決定標準。
十、為法人設定時應登記的事項之一。
住所之種類有二:一、意定住所: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民法第十一條)。
所謂「以久住之意思」一語,實務上認為應根據客觀的事實加以認定,並非當事人可任意主張。
二、法定住所:法律規定的住所。
至住所之廢止與變更住所,不可混同。
廢止原住所而同時設定新住所者,謂之變更住所,是屬於二個行為,應加分別。
我國民法對廢止住所的規定為: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第二十四條),亦採折衷主義也。
(洪玉欽)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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