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告訴與告發】
告訴,乃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依法有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報告被害之事實,並請求追訴之行為。
告發,指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或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而向偵查機關報告犯罪事實之行為。
二者,雖均為偵查機關發動偵查犯罪行為之端緒,但告訴人與犯罪具有特定之利害關係,故於檢察官就所告之犯罪案件處分不起訴時,告訴人得聲請再議,請求上級檢察官予以救濟。
告發,無論由第三人任意為之,或由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依法定之義務而為之,均無聲請再議之權利。
惟告訴人於其所告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之後,檢察官即就該訴訟關係代表國家而為原告,原告訴人反退居於被害人或證人之地位,此國家訴追主義之當然結果也。
因此,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時,告訴人固得其備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若檢察官之上訴權因逾期或其他原因而消減,告訴人即無單獨表示不服之餘地。
又告訴之作用,因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而異。
在前者,告訴乃國家訴追之條件,基於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告訴人就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固及於全部,若未經告訴則不得起訴,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受限制。
(王玉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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