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判決】
判決,乃法院以終結訴訟為目的,而就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所為具有拘束力之意思表示,因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不同,可分為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
民事判決,受辯論主義之拘束,判決內容因當事人之聲明而異,故有多變性,刑事判決,因受職權主義之影響,其形式具有規範之固定性。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判決可以分為兩類,即實體判決與形式判決。
前者,指科刑、免刑與無罪判決,乃確定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意思表示;
後者,指不受理及管轄錯誤判決,係就訴訟程序之欠缺而為形式上判斷之意思表示,不涉及實體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另外,尚有免訴判決,其性質介於實體判決與形式判決之間,實務及學者亦多認屬實體判決。
實體判決與形式判決,於確定前均得依上訴程序,以表示不服,但一經確定之後,除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法定原因,得向原審聲請再審,或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外,具有法定之確定力,?
在程序上不得提起上訴,在實體上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不得再為訴追之標的。
惟形式判決確定後,於程序要件補正後,尚非不得再行起訴耳。
(王玉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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