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契約之當事人雙方,互有債權,互負債務,其給付之義務相等,故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是即同時履行抗辯權。
其要件如次:一、須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當事人雙方因同一雙務契約而發生互有對價之債務,設非由同一雙務契約發生者,縱其間關係甚為密切,仍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又雙方無對價關係,亦不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須他方未為對待給付:雙務契約應由當事人雙方同時履行,如自己並未履行債務,即不得請求他方先行履行,亦不得因相對人未先履行而請求損害賠償。
三、須自己無先為給付之義務:如自己有先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即不得以他方未為對待給付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所應注意者,當事人之一方雖應向他方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設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且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四、須自己之給付不違反誠實信用方法:他方已為部分給付時,依其情形拒絕自己之給付,即違背誠實信用之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是為行使債權與履行債務之基本法則。
(姚淇清)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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