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到期日】
到期日,乃匯票上所記載之應為付款之時期,與民法上之清償期相當,到期日須有「確定性」,故到期日必須於匯票上記載,若未記載時,則法律上視為見票即付,以濟其窮。
惟所謂確定者,並不以記載確定的日期為限,即可得而確定者,亦無不可。
到期日因其記載方式之不同,可分為四種:一、定日付款,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三、見票即付,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到期日的作用有三:一、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否則除其有票據法第一○五條所之情形外,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櫸。
二、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自到期日起進行。
三、到期日前,原則上不得付款。
到期日之計算,除見票即付者以提示為到期日外,其餘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及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到期日,須加以計算,至定日付款者無須計算。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
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曾肇昌)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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